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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闭会期间可以提质询案”是对监督法错误解读

    时间:2021-04-08 20:03:2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近日,有人以监督法没有明确限定质询案在“会议期间”提出,而主张在“闭会期间”可以提质询案。笔者认为,该主张是对监督法进行片面的、错误的解读,是违宪的,必须予以纠正。
      质询案在“开会期间”“会议期间”提出,这是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所规定的。宪法第七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这就明确规定质询案在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和人大常委会开会期间提出。根据宪法的这一规定,对质询案的程序作出规定,尤其是对“会议期间”提出质询案作出具体规定的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代表法等法律,都是现行法律,都没有过时。
      “闭会期间可以提质询案”是对监督法的错误解读。监督法第三十五条没有质询案在“会议期间”提出的明确规定,但也没有“闭会期间”可以提质询案的规定。有的人以监督法第三十五条没有质询案在“会议期间”提出的明确规定,就认为“闭会期间”可以提质询案,这是对监督法进行片面的、错误的解读。乔晓阳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学习问答》和李飞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释义》就监督法关于质询案规定的释义:“质询在会议期间随时可以提出,质询的问题可以与正在审议的议案和报告有关,也可以没有关系。”“询问和质询都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个人行为,提出和处理程序都比较简单,一般情况下,当次会议提出,当次会议就可以由有关机关答复。”乔晓阳和李飞对监督法的释义都明确指出,质询案在“会议期间”提出。
      监督法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的人说,监督法第三十五条没有质询案在“会议期间”提出的明确规定,就以此说监督法允许“闭会期间”可以提出质询案。但是,他们忽略了监督法总则第二条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监督法第三十五条没有质询案在“会议期间”提出的明确规定,可以适用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代表法等法律对“会议期间”提出质询案的规定,按照这些法律对“会议期间”提出质询案的具体规定执行。监督法也没有允许“闭会期间”提出质询案。
      总之,监督法第三十五条没有质询案在“会议期间”提出的明确规定,不等于监督法允许“闭会期间”可以提出质询案,应当对监督法关于质询案的规定进行完整解读。按照监督法的规定,监督法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因此应当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对“会议期间”提出质询案的规定执行,及时纠正对监督法的错误解读,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
      (作者单位: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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