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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法制建设和法治发展六十年的基本进程和基本经验(下)

    时间:2021-04-06 16:01:4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六、新历史时期的法制建设和法治发展
      
       改革开放的30多年,是新中国成立以后法制建设最好的时期,也是由法制迈向法治转折的时期。这一时期,中国法制建设和法治发展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
       从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到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举行前的近20年,为这个时期的第一阶段,是新的历史时期法制逐步发展和走向健全的阶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具有最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会议作出了把全党全国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战略决策,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时期。由此开始,中国进行了大规模的立法,揭开了新时期法制建设的序幕。
       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成为新的历史时期治国的总章程,是新中国法制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在此以后的10年中,法学界围绕着一系列重大的法学和法治问题展开了讨论,使法学获得了空前的解放;国家颁布了许多法律、法规,从许多方面完善了法律制度,把国家的各项事业逐步纳入法制轨道。
       1992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大提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加强立法工作,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1993年3月,第二个宪法修正案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写入宪法。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国由此加快了立法步伐,在健全法制特别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明确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并提出了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使新历史时期的法制建设和法治发展进入这个时期的第二阶段。
       2002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大,将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国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继续要求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1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向全世界宣布,这一任务已如期完成。
       1997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决定中国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第三个宪法修正案把它写进了宪法,200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七大,进一步强调全面落实这一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实现了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并进入了法治快速发展的新阶段。
       (一)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现行宪法的颁布与修改
       改革开放以后,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各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1978年宪法已经不能适应客观需要,于是,1980年9月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全面修改1978年宪法。经过两年多艰苦细致的工作,宪法修改草案于1982年11月提交给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并顺利通过。它被称为1982年宪法或现行宪法。
       1982年宪法肯定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拨乱反正的成果,规定了中国人民今后的总任务和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根本制度及主要原则,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大任务,是一部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宪法。它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后,全国人大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先后4次对其部分内容和条款作了修改,使之与中国社会不断发生的深刻变化相适应。
       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
       在法制建设的新形势下,立法工作受到空前重视,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和立法质量不断提高。从1979年初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抓紧了立法工作。仅过了半年时间,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就通过了修改的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7个重要的法律。在一次全国人代会上通过这么多重要的法律,在新中国立法史上还是第一次,说明中国的立法工作乃至整个法制建设真正得到了重视和加强。
       为了加快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79年2月作出决定,成立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后改为法制工作委员会(简称法工委),负责研究、起草、修改法律草案,协调法律起草工作。
       1982年宪法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大大推动了中国的立法工作和法制建设。截至2010年底,中国已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法律共236件,为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198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两高”的司法解释,国务院及各部委对行政法规的解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都作了明确规定。
       1980年8月,全国人大提出清理新中国建立以来颁布的法律的任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1949年9月至1978年底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者批准的134件法律,逐件进行了清理,宣布失效111件,继续有效或者正在研究修改的23件,废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民族自治地方组织条例等48件。为了继续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开展了对法律的清理工作,并通过了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53个法律和4个法律性决定作了修改。所有这些,都完善了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
       3.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大量颁行
       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法律制定行政法规。为了协调行政立法工作,提高法规质量,198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重新设立了法制局,负责审查国务院交付审查的法规草案和按国务院的要求草拟法规草案。国务院各部委、办、局也都相继成立了政策法规(或条法、或法规、或法制、或政法)司(室、处),以加强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建设。1981年8月,国务院还成立了经济法规研究中心,负责对国务院各经济部门制定、修改的经济方面的行政法规进行规划、指导、组织和协调(后与法制局合并,改名为法制办公室)。接着,各省级人民政府也都设立了法制局(处);地、市人民政府也分别设立了法制局(办、处、科),健全了各级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为各级政府加强这一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1987年4月,国务院加强了各部委制定的规章的备案工作,制定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使各部委的这一工作也逐步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推动了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
       截至2010年底,国务院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690件。
       4.地方立法工作从起步到迅速发展
       全国人大1979年7月通过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并规定省级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和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从而把立法权限扩大到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1982年宪法把这一地方立法权固定了下来。1986年,全国人大把地方立法权扩大到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2000年3月出台的立法法,对地方立法的权限、立法程序、法律效力及适用等作了明确规定。这些都是中国立法体制的重大改革,也为地方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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