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理科资料 > 正文

    我国大型体育赛事立法历程及其效力分析①

    时间:2021-04-05 12:02:4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我国大型体育赛事立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逐步完善到快速发展的过程,其有效性主要体现在赛事立法主体、立法事项、立法程序和立法结果方面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要求;其作用力主要体现在保证力和强制力两方面;保障大型体育赛事立法效力需从体现体育竞赛特点、促进公众参与、推行立法公开、实施立法回避、完善立法监督等方面着手。
      关键词:大型体育赛事 立法历程 立法效力 保障措施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813(2017)03(b)-0006-03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以及体验经济时代的到来,大型体育赛事不仅是民众休闲的工具,而且逐渐成为国家展示形象的重要手段、企业提升品牌价值的有力武器、社会形成良好伦理道德的有效途径、城市建设和经济增长的强大助推器。以奥运会、亚运会、青奥会、冬奥会为代表的一系列大型国际体育赛事纷纷进入中国,我国大型体育赛事数量剧增,规模不断扩大。当今,大型体育赛事已不单是一种竞赛活动,它与社会其他领域互相渗透交织,关系错综复杂,而处理这些关系的最好方法就是通过立法来进行规制,其立法效力如何对解决体育赛事中的各种纠纷至关重要。该文通过对我国体育赛事立法的发展历程进行梳理,并对其立法效力进行分析,厘清体育赛事中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体育协会章程等之间的效力层级,从而为保障我国大型体育赛事立法效力提供路径指引。
      1 我国大型体育赛事立法历程
      1.1 体育赛事立法初始阶段(建国后至1994年)
      建国初期,为了“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全国总工会于1955年发布了《关于开展职工体育运动的暂行办法纲要》,国家体委在1956年相继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裁判员等级制度条例》等,逐步建立了规范体育竞赛的相关制度。1959年和1965年举办的第一届和第二届全国运动会期间出台了针对竞赛的规范性文件,标志着我国大型体育赛事立法的开始。“文革”期间,大型体育赛事基本停止,社会主义法制遭到破坏,大型体育赛事立法无从谈起。1978年后,我国法制建设处于较快发展阶段,国家体委作为当时最重要的立法主体,颁布了一系列体育赛事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章,如仲裁委员会条例(1982年)、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1986)、违反《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的纪律规定(1986)、对在重大国际比赛中做出突出贡献单位的奖励试行办法(1989)、体育运动全国纪录审批制度(1989)等,基本建立起体育赛事的规范体系,其中大部分规范文件至今仍在有效应用。这一时期的体育赛事立法大多是属于部门法规,其效力层级较低,法律约束力有限。
      1.2 体育赛事立法逐步完善(1995—2000年)
      前一阶段以体育部门为主的立法虽然基本建立了体育赛事的法律规范体系,但存在法律位阶不高、规范范围有限等问题,与同期的中国法制建设相比明显滞后,截止到1994年,我国共有体育法规523件,其中,绝大多数是体育部门制定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体育规章。在当时有效的283件体育法规中,体育部门规章占280件,由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体育行政法规只有3件,相比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相邻部门,体育法制建设明显居于落后地位。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体育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时代。作为我国第一部规范体育的国家法,《体育法》中第四章对竞技体育也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其中若干条文对指定体育竞赛相关管理文件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在此基础上,《全国体育竞赛最佳赛区和优秀赛区评选实施办法》(1999)、《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1999)、《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2000)先后颁布实施。虽然这一阶段的体育赛事立法有了最直接的法律依据,但针对具体的体育赛事的立法实践还是不多,這与我国在这个时期所举办的大型体育比赛数量不多有关。
      1.3 体育赛事立法加速进行(2001年至今)
      2001年中国申奥成功, 推动了体育赛事立法进程,国务院在2002—2004年相继颁布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反兴奋剂条例》三部重要的行政法规。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突飞猛进和在国际事务中影响的日益扩大,国内和国际大型体育赛事在我国不同城市频繁举行。中国政府和各承办赛事的当地政府为保障赛事的顺利举行,也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立法活动。在2001—2008的7年奥运周期中,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订了与奥运工作有关的18项地方性法规,并作出了《关于为顺利筹备和成功举办奥运会进一步加强法治环境建设的决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和《反兴奋剂条例》(2004)及《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2006)都成为重要的法律依据;北京市政府依据北京市人大授权决议,在奥运筹备和举办期间,先后发布了31个通告、通知,对相关法律法规作了临时性的补充规定,为市政府组织好奥运期间的城市运行和赛事服务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针对2010年第16届亚运会,国务院先后出台了3件涉及亚运部门规章和文件;广东省政府也出台了两件涉及亚运规章和4件涉及亚运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了3个涉及亚运条例,并作出3项涉及亚运决定及社会面控制在内的25项安保制度规范,17项涉及社会治安管理方面等一批针对性行政措施。2011年深圳世界大学生运动会期间,深圳市政府以政府规章或者发布决定、命令等方式出台临时性行政管理措施,并根据深圳市人大常会的决定在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安全生产、食品卫生、环境保护等领域,采取临时性行政管理措施并出台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一阶段由于大型赛事频繁,立法速度之快、数量之多是前所未有的,且立法层级高,法律效力强,为保障这些重大赛事的有序进行发挥着重要作用。
      2 我国大型体育赛事立法效力分析

    推荐访问:立法 效力 体育赛事 历程 我国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