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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行政法保护的若干问题探究

    时间:2021-04-02 20:00:5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与普通民众密切相关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就是物权。物权保护的具体程度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情况、社会民主程度以及人权保障程度的基本反映。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相关法律对民众物权的保护形式是综合性以及多元化的。根据行政法的规定可知,对物权行政方面的管理是由我国的行政机关所负责的,其行政行为能够充分的确保物权的安全,并且为物权的行使提供所需的法治条件。如果想要从根本上确保我国行政机关能够较为有效且科学的对物权加以保护,那么就应当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尽快的将我国物权行政法保护方面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加以解决,切实的保证物权行政法的贯彻落实。
      【关键词】物权;行政保护法;问题;措施
      一、前言
      物权具备着非常显著的私权属性,这便使得物权行政法保护在法律保护的整个体系当中占据着极为重要且特殊的地位。虽然我国立法部门已经制定出了物权保护方面的行政机关条文和行政权,广泛的涉及到了物权与行政权二者之间复杂而多重的关系,但是在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交融以及利益冲突,经济发展造成的资源短缺,最大化财产效用问题等形势下,怎样正确的对行政法律保护加以行使,则是在依法行政及依法治国的过程当中,必须深入的进行研究和分析的一个迫切问题。
      二、物权行政保护法所存在的诸多问题
      (一)国有资产的保护有待于完善
      在行使国有所有权、侵害国有财产的责任、国有财产范围方面,我国的《物权法》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是《物权法》在保护国有财产的问题上,依旧存在着一些欠缺:(1)对《宪法》相关条文的重复。在一般规定当中,《物权法》重复了我国《宪法》中的相关条文,进而造成了部门法和《宪法》之间价值及功能的混淆。《物权法》首先声明了是根据《宪法》来制定的,也就是说《物权法》立足于《宪法》,其制定的依据也是《宪法》,但是,即便是根据《宪法》来制定的,也没有必要重复其中的具体内容,仅仅对《宪法》的条文规定进行具体化和充实化即可;(2)过度强调国有资产主体缺位问题。有人认为,国有财产利用率偏低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主体缺位,因此《物权法》就着重的对其具体行使人进行了强调,但是这并不能将所有权主体缺位问题加以解决,这是由于在保护国有财产最为关键的是在《物权法》中切实的去确立国有财产的实践模式和产权地位,并非是片面的强调主体缺位问题。(二)国家行政补偿制度有待于完善
      行政法律的核心是行政管理权的实现,多数行政法规和行政法律的内容均体现的是行政机关权威的树立,但是在社会与国家利益的维护方面,以及在保护法人和公民物权方面,其力度依然极为欠缺。比如,对侵害公私财物而未构成犯罪行为人予以拘留、警告,则充分的使行政机关的权威得以体现,但罚款仅仅使得国库收入增加,但遭受侵害和损失的物权所有人并没有得到补偿或者赔偿。虽然为了公共利益政府部门对公民财产进行了一定的干预,但是给予相应的补偿或者赔偿是必不可少的。我国法律当中的公平原则也同样要求,由于公共利益不得不将集体或者私人物权进行消灭时,相关行政机构应当给予物权人相应的补偿,以便于对当事人遭受的损失加以弥补。就我国的物权行政法而言,《物权法》并没有详细的规定补偿的范围、补偿的标准,并且还存在补偿结果和补偿行为缺乏有力监督,以及补偿程序繁琐等一系列有待于解决的问题。
      (三)物权行政保护法的制度建设有待于推进
      行政权侵入物权的领域是难以避免的,并且已经成为了无法逆转的事实,其中所存在的问题体现为:(1)“公共利益”方面的界定不够清晰。我国的《宪法》和其它相关法律当中都涉及到了“公共利益”方面的问题,然而,在具体的实践过程当中,许多行政机关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采取一些侵犯公民物权的行为,比如强制拆迁居民房屋、擅自征用农民土地等等。从实质上来看,“公共利益”属于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这种不确定性不仅体现在受益对象上,同时也体现在利益内容上,各种对私有物权进行限制的行为都极有可能被当作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此可知,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已经逐渐的成为了一个与私有物权保护有直接关系的重要问题。如果没有对“公共利益”进行严格的界定,那么必将造成公权的无限滥用和无限扩张以及公共利益的不断的膨胀,最终导致《宪法》当中对私有财产保护方面的条文徒有虚名。
      三、健全物权行政法保护的有效措施
      (一)对国有资产性质的定位加以完善
      国有企业和国家是解决国有资产产权实践及基础模式问题的利益主体,财产的所有权是国家,而国有资产的利用人则是国有企业,怎样切实的确保和巩固国家所有人的地位,同时又可以独立完善国有企业的利用权,传统的物权理论已经无法适应现代物权发展的迫切需求。作为规范财产利用关系以及财产归属关系基本法的《物权法》,不管是在立法技术上,还是在经济基础的维护上,都应当全面的规范国有资产。但毕竟《物权法》仅仅属于财产基本法的范畴,不能完全解决国有资产的所有问题,只能从基本理论的角度确立国有资产实践模式的产权基础,赋予财产的使用主体一定的权利定性。因此。针对国有资产性质和保护方面的问题,《物权法》必须作出详细的规范,并确立科学有效的产权基础,以切实的完善国有资产保护体系。
      (二)促进国家行政补偿制度的健全,确定“公平补偿”的原则
      要想真正的尊重及保护公民的物权,那么就应当及时的对《宪法》的“公平补偿”原则加以确立,而不仅仅是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来进行补偿,尽快的建立健全便捷与公正的补偿程序以及补偿机制,为行政行为与补偿立法进行社会监督、行政审查及司法干预提供必要的《宪法》依据。应当确定平等保护私权利和公权力的长效机制,确保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执法部门对物权的平等保护,切实的保证当事人可以较为平等的参与物权补偿,促进国家政府部门在考虑财产使用损耗、实际价值、市场价格及磨损程度,以及当事人承受的精神伤害等多种因素的前提下,充分的遵循公平的原则,将利益衡量妥善进行,使当事人能够真正的获得公正且公平的补偿。因此,只有及时的将相关国家行政补偿方面的法律法规加以制定,尽快的将行政补偿原则加以确立,并将行政补偿的具体法律责任、程序、监督措施、标准和方式加以设定,形成系统化的行政补偿体系,才能够做好物权的保护工作。
      (三)促使物权行政保护制度建设的推进,明确“行政行为”
      只有将《物权法》和行政法律二者的客观矛盾理顺,才能够使行政权对物权的不良侵犯得以有效的制约,与此同时应当建立健全限制行政权与保护物权方面的法律制度、设定事后救济及监督机制、界定政府权力的行使范围,充分的避免政府任意扩张公权力,进而使公民的私权力受到侵犯。一方面,应当促进“公共利益”界定的法律化,结合我国行政诉讼的立法方式以及“土地法”来对“公共事业”的范围进行界定,避免滥用征收权力的发生;另一方面,应当促进行政行为的法制化和程序化,不论是个人还是相关组织,在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私有财产时均应当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以充分的保障公民物权不受侵犯。
      四、结束语
      现阶段,我国的物权方面的行政保护依然存在着许多有待于完善的问题,并且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有利于提升我国的法治水平,发展市场经济,并且能够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当然,我国的物权行政法保护以及法律保护不单单是一个深刻以及重大的理论性问题,物权行政法保护更是一个深刻而又复杂的实践性问题,因此,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尽快的完善物权行政保护、解决物权行政保护方面的诸多问题是尤为重要的,相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以及社会法律体系的健全,我国的物权行政法保护会更上一个新台阶。
      参考文献:
      [1]顾华详,刘慧峰.物权行政法保护之问题及对策探讨[J].武警学院学报,2010(11).
      [2]冯望.《物权法》行政法取向的实证分析[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9(3).
      [3]王学辉,邓蔚.物权的行政法保护与规制[J].现代法学,2006(2).
      [4]江必新,梁凤云.物权法中的若干行政法问题[J].中国法学,2007(3).
      [5]杨成.论行政法对物权的保护[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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