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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例讨论教学法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中的应用

    时间:2021-04-02 12:04:4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作为一种混合方法的事例讨论教学法,其兴起与运用主要有两大背景——判例教学法的变异和讨论教学法的普及。它具有议题的开放性、形式的多样性、过程的民主性和思维的批判性等特质。“禁乞令”事例讨论的成功运用,使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抽象行政行为一章变得不再“抽象”、烦闷,而是大学法科学生终身铭记的精彩一课。事例的选择是成败的前提,处理事例教学与理论教学的关系是成败的关键,教师引导作用的发挥是成功的保证。
      [关键词]事例讨论教学法;法学教育;教学方法
      
      在高校法学十四门核心课程中,只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集实体法与程序法于一体,而且“教学内容多、概念多、法律规范多(没有统一的法典)”,教与学的难度可想而知。即使在美国法学院中,这种教学的困难也是普遍存在的,“行政法始终是被认为是最为烦闷的课程,而学生也是对这门课程的目的是最为缺乏头绪的”。①因此,良好的教学方法有助于破解其中教与学的困境。本文就笔者多年思考并尝试的事例讨论教学法做一探讨。
      一、 事例讨论教学法的引入
      事例讨论教学法也可称事例教学法或讨论教学法,或者是两种方法的融合。这种教学方法的兴起与运用主要有两大背景——判例教学法的变异和讨论教学法的普及。
      法学作为与神学、医学并称的三大古老学科,有着自己特定的教学方法。例如苏格拉底教学法(Socratic method),又称为判例教学法(Case method),就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学院最主要的教学方法。此法为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于1870年前后所首创,它倡导从司法判例中寻求裁判规则与法律原则,强调培养学生像法官、检察官、律师那样去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和处理问题。判例教学法是对以前盛行的以“教授、背诵材料和练习相混合”为特质的“德怀特法(Dwight method)”教学方法的革新。
      在制定法国家,判例教学法的运用受到一定的局限。其一,缺乏真正的判例及官方汇编。判例在我国还不是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只能被视为补充意义上的法律渊源。实际上,我国只有案例而无判例。其二,缺乏判例汇编式的教科书。而在美国这样的判例法国家,法学教科书被称为“判例汇编”,其内容有各种各样的判例和对判例所做的注释、所提的问题、所附的文章、所列的参考文献等,教学与考试主要是针对判例所进行的讨论、辩论、分析、评价。其三,缺乏接受过判例思维训练的师资。简言之,作为法学教育根基的法律体系与判例法系国家之间存在质的区别,因而判例教学法在我国便遇到无法克服的难题。但是,这绝不意味着对判例教学法的全面否定。事实上,“事例教学法吸收了判例教学法‘在课堂上学生充分地参与讨论’的内核”②,因而大大优越于传统课堂你讲我听的讲授教学法。事例教学法脱胎于判例教学法,但在内容、形式及其在法学教育方法的地位等方面具有不同的特点:在内容上,事例教学法不像判例教学法以法院判例为唯一教学内容,事例还包括尚未进入司法程序的事件,如立法过程的事例、行政过程的事例等;教学形式或方法也不是一概采用归纳法等从判例中寻找隐藏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而主要是通过对事例的讨论、例证、释解、活化或补充成文法的规定,从而加深对成文法的准确理解和正确运用。这种思维方法更多运用演绎法。就其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而言,案例式教学法的特点在于始终围绕案例来进行,它是由美国等特别的判例法制度,抗辩制的诉讼方式所决定的。因此其侧重点并不在于讨论和使学生获得全方位的系统的理论知识,也不是针对某个专题进行深入的研究,而是借助于讨论的形式来研习经典案例。判例教学法往往在法学院低年级中采用。而事例教学法灵活多样,可专题教学即基于问题的教学方法,俗称PBL(Problem Based Learning)教学方法,③也可称为研讨式教学(Seminar教学法)。
      事例教学法的精髓在于“在课堂上学生充分地参与讨论”,其基本的方法就是讨论教学法。讨论教学法作为现代教育学的最大成就之一,也契合了法学经义中的民主精神。美国著名教育学家Stephen D.Brookfield在他的《讨论式教学法》一书中曾一口气列举了这种教学方法的15点好处,④主要有:发展学生分析和综合能力;促进对不同意见形成新的理解;增强思维的灵活性;思考的全面性等等,其目的“在模拟民主讨论时运用讲授法”。
      二、 事例讨论教学法的价值
      事例讨论式教学方法之所以引入《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主要基于该教学法满足高校本科法学的内在价值需求:
      1.议题的开放性。人民法院的案例(不局限于最高法院公报的案例)、行政立法的意见征求、行政复议的个案甚至是社会热点的聚焦讨论(如广州市政府的“禁摩”行动),皆可以成为课堂事例讨论的议题。这种议题的开放性,可以极大调动学生兴趣,由于增加了视角和内涵,社会科学的一些洞见也使得这门课程更具魅力,也使行政法更易为人所理解。正可谓“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论语·雍也》)并且由于这种内容的开放性,使得其他教学方法,如案例式、诊所式教学、研讨式教学法即Seminar教学法、PBL(Problem Based Learning)教学方法即基于问题的教学方法,也可以被讨论式教学吸收。
      2.形式的多样性。事例讨论式教学方法的另一特色就是其讨论形式的多样性、观点的差异性,可以围绕议题最大程度激活学生“头脑风暴”。由于议题是师生预先设定的,学生可以选择“情景表演法”、“新闻专题解读法”、辩论赛、模拟法庭审判、模拟听证会等活泼多样的形式。对议题的思考,有的可能从应然的角度考虑,有的会从实证的角度考虑,有的是法社会学的思维方式,有的则偏重法哲学的思维方式。一方面,这种多样化必然丰富和强化参与者已有的知识,扩大每个人考虑问题的角度,另一方面,讨论的过程是一个知识的整合过程,亦是知识的弥补、更新、重构的过程。
      3.过程的民主性。案例讨论式教学可以说是一种“模拟民主讨论”。教学民主的前提要求真正尊重每一位学生的观点,使每一位同学普遍而平等参与讨论,做到“有教无类”。在事例讨论过程中,是双向的对话而不是单向的灌输,是合理的引导而不是无情的斥责。可能有些同学的观点不尽符合民主法治的价值,但作为一个公民,他有这样或那样选择和表达的自由。譬如在广州市“禁摩”事例讨论中,他或她主张“禁摩”绝对违法或合法。在这种针锋相对的情况下,重要的可能不仅仅是孰是孰非,更重要的是“说理”而不是“压制”,如扣帽子、打棍子。
      4.思维的批判性。这是事例讨论式教学最重要的目标之一。由于我国法治以及依法行政的历史较短,实践中涉及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案例、立法、行政措施等可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瑕疵,这就需要我们引导学生“学以致用”,善于运用理论原理、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定去分析、鉴别,以达到“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在这过程中,批判性思维不可缺少。我们不是为了批判而批判,而是为了真理而批判。批判需要法律信仰作为支点,否则会流于“牢骚满腹”,而不是着眼于提升;批判需要理性作为工具,否则会变成“民粹主义”,而与真理擦肩而过;批判需要宽容作为润滑剂,否则会导致“一叶障目”,看不到历史的进步。没有批判,认识的深入发展就会缺乏必要的动力,就不会有理论上的进步。实际上这也是事例讨论式教学的目的和最大特色:为了在短短的课堂上使同学们做到“博学”、“明辨”、“慎思”、“审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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