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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与陕甘宁边区劳动立法的转变

    时间:2021-03-30 16:01:3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抗战时期,中共中央和陕甘宁边区政府对苏区颁布的劳动立法进行了较大的调整。陕甘宁边区劳动立法的转变与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有着密切的关系。一方面,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的确立客观上要求陕甘宁边区修改劳动立法,以适应抗日救国的需要;另一方面,修改后的陕甘宁边区劳动立法充分体现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的基本精神。陕甘宁边区劳动立法的转变具有重要的现实启示。
      关键词:苏区;陕甘宁边区;劳动立法;劳动政策;抗日民族统一战线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0)07-0105-03
      
      一、土地革命时期苏区的劳动立法
      
      土地革命时期,中共中央和中央工农民主政府颁布过三部劳动法律,即1930年6月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劳动保护法》、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工农兵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和1933年10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执行委员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等。
      苏维埃时期的劳动立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雇佣手续。雇主雇佣工人须经过工会和失业劳动介绍所;工人找工作前须到劳动部设立的失业劳动介绍所登记,列入失业劳动者的名册;私人不得设立工作介绍所或雇佣代理处。(2)劳动合同。有期限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间,不得超过一年,工会在合同未满期以前,有权要求取消合同。(3)工作时间。工人每日工作时间通常不得超过8小时;十六至十八岁的青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在危害身体健康的工业部门工作的工人每日工作时间须少于6小时;所有在夜间工作的工人,每日工作时间较通常工作时间少1小时。(4)休息时间。工人连续工作到六个月以上者,至少须有两个星期的例假,例假期间,工资照发;纪念日和节日一律停止工作,工资照发;休息和纪念日前一日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5)工资。工人的工资不得少于劳动部规定的最低标准,各种工业部门的最低工资标准至少每三个月由劳动部审定一次;所有工资须现金支付,每周或半月支付一次。(6)女工青工及童工。女工青工及童工除享受劳动法普通权利外,还享有特别保护的权利,包括严禁雇佣十四岁以下的童工、某些部门禁止使用女工青工、女工青工与成年男工同工同酬等。(7)劳动保护。所有机器须设置防护器;从事危险工作的工人须发给必要的劳保防护用品;由工厂出资修建工人宿舍,无偿分给工人及其家庭居住,未修建宿舍的,每月由工厂发给相当的房金;若工人和职员自愿离职,雇主须发给半个月的中等工资作为卸工津贴,若雇主开除工人和职员,雇主须发给三个月的中等工资作为卸工津贴。(8)工会。工人有组建和加人工会的权利;工会有行动自由,有宣布并领导罢工之权,代表工人交涉并签订合同等权;工会的办公费和工人的文化费由雇主分别按工资总额的2%和1%支付;雇主开除工人须得到工会的同意。(9)社会保险。工人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社会保险金由雇主按工资额的10%—15%支付;不得向被保险人征收保险费,也不得从工资中克扣。社会保险的优恤种类包括:免费的医药帮助、暂时失去工作能力者的津贴、失业津贴、残废及老弱的优恤金、婴儿的补助金、丧葬津贴、工人家属补助金等。(10)劳资冲突。凡违犯劳动法的案件及劳资纠纷,或由人民法院的劳动法庭判决,或由劳资双方代表所组成的评判委员会及设在劳动部的仲裁委员会解决。
      从上述内容看,苏区劳动立法的出发点,无疑是为了维护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从执行的情况看,苏区的劳动立法确实也对当时的革命斗争和保护劳动者利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受到了共产国际的影响等原因,苏区的劳动立法有不少脱离国情的内容。如:(1)工人休假时间过多;(2)工作日过短;(3)工资制度不尽合理;(4)社会保险制度理想化等。
      一些规定显然与当时我国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不长,资本家主要靠采取绝对剩余价值生产方法赚钱的国情不相符合。因此,如果被切实加以执行,势必造成劳动成本上升、雇主亏损或获利太低、企业破产倒闭增加、工人失业率上升等不良后果。其结果,不仅会损害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的利益,而且会妨碍革命根据地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和新民主主义革命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对苏区劳动立法的调整
      
      抗战时期,中共中央和陕甘宁边区政府从新的国际国内形势出发,对劳动政策和劳动法规逐步进行了调整。
      1939年1月15日,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上,林伯渠阐述了边区的劳动政策:“甲、废止过去苏维埃时代的劳动保护法。乙、取消对资本家、富农经营生产事业的各种限制。丙、严禁高利贷的剥削,严禁操纵市价、垄断投机。丁、实行一种中介制度,在政府仲介之下,劳资双方定立劳动契约,根据各地不同的生活条件,酌量增加工资,减少工作时间,改良工人生活待遇。”据此,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草案)》。该草案规定:工人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率,最低工资率以所在地生活状况为标准。由工会、雇主、工人共同议定;工人有组织工会的自由,雇主开除工人须经工会同意;保护女工与青工的权利;工人每日实际工作8小时,青工工作6小时等。
      1940年12月3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各抗日根据地劳动政策的初步指示》,指出了各根据地在执行劳动政策上所犯的“左”倾错误,如提出不适合于根据地现实条件的过高要求;实行不正确的斗争方式;不尊重政府法令等。为此,中共中央提出了解决目前一些具体问题的原则:一是手工业农业店员工人目前绝不宜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农业工业及合作社等除已规定之八小时工作制外,应经过工会发动工人做两小时义务工。二是对失业工人及其家属应尽可能组织到各种生产部门中去。到各种军事政治学校及军队游击队中去。三是农业手工业店员工资。应以现在生活水准能够维持生活为原则,不宜有过高和过苛的要求。
      1940年12月25日,毛泽东在《论政策》一文中指出:“必须改良工人的生活,才能发动工人的抗日积极性。但是切忌过左,加薪减时,均不应过多。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八小时工作制还难以普遍推行,在某些生产部门内还须允许实行十小时工作制。”
      根据中共中央和毛泽东的指示精神,1941年2月27日,林伯渠在陕甘宁边区县长联席会议上,把边区的劳动政策重新概括为:第一,保障工人生活上必要的改善,以发展生产,增加抗日力量;第二,加薪要有一定的限度,既要反对资本家过分的剥削,又不应该反对资本家发财;第三,8小时工作制是将来的理想,目前不应该过分强调,一般以10小时为宜;第四,对劳资契约、劳动纪律,工人必须遵守;要使厂方能继续维持生产;第五,扩大辖区工人数目;第六,乡村工人待遇不能与产业工人完全相同,更不应该提得太高;第七,巩固工人组织。加强教育,使其成为抗日民主政权的榜样。
      
      三、抗日民族统—战线政策与陕甘宁边区劳动立法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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