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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3-1998年 我国劳动安全监察工作

    时间:2021-03-28 20:09:2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1992年10月12~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京召开。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大报告《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中,在关于“九十年代改革和建设的主要任务”部分强调指出,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订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和法规,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
      以党的十四大为标志,1993年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进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阶段。1993-1998年期间,我国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也经历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转变。这一阶段的工作主要反映在一手抓安全生产法治与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建设,一手抓劳动安全监察两方面。
      
      在安全生产法治建设方面,这一阶段加大了劳动安全法制建设的力度。1993年,全国的安全生产形势相当严峻,各类事故明显上升,重大、特大恶性事故也呈现上升的趋势,全国工业企业因工伤亡事故的死亡人数比上一年上升22.1%,全年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也比上一年上升5.0%。当时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在进一步放开搞活经济中,出现了一些外商通过“三来一补”企业(“三来一补”指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由中国的企业法人与外商签署合作合同,并由中方的名义设立的工厂营业登记)将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转嫁到我国的问题;在一些小企业,在“三来一补”的加工生产中不断发生火灾、危险化学品中毒等伤亡事故的问题;由于多种经济所有制与多种企业经营方式开始并存,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乡镇矿山与私营小矿山、以及私人承包或转包的企业及工程项目等,均出现了忽视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倾向。例如1993年11月19日,深圳市龙岗区葵涌镇外商投资企业致丽工艺制品厂发生特大火灾,造成84人死亡的事故,就充分暴露了这一类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行为要受法制的约束。1978年,邓小平同志就提出制定《劳动法》,从此,《劳动法》的起草工作提上日程。但由于当时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正处于探索阶段,起草工作曾一度中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为《劳动法》出台创造了条件。我国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内容正式纳入到《劳动法》之中,成为企业和职工的行为准则,既是我国这一时期劳动安全工作的一件大事,也是法治建设的一个里程碑。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调整劳动关系、确定劳动标准的基本法,《劳动法》的颁布,结束了我国45年来没有《劳动法》的历史,填补了我国法律建设中的空白,为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这一阶段,劳动部还组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草案)》的起草工作。1995年5月12日,全国政协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草案)》座谈会,阿沛·阿旺晋美副委员长听取有关安全生产立法情况的汇报。座谈会上,全国政协、农工民主党中央和全国总工会的领导同志对草案提出了许多具体修改意见。在此基础上,劳动部三次召开部长办公会议,研究草案修改的有关问题。1995年5月25日,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到劳动部听取了《安全生产法(草案)》的工作汇报,吴邦国副总理对起草工作予以肯定。
      在此期间,国务院及劳动部还颁布了一系列与《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相配套的条例、文件通知、规章规定。主要有《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0号)、《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国务院令第146号)、《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等;此外,有关部门与劳动部还联合颁布了一系列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文件规定,如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颁发的《关于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颁发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劳动部、化学工业部联合颁发的《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农业部、劳动部联合颁布实施的《全国乡镇企业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活动考核验收办法》等。
      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建设方面,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1993年国务院将原来的“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发展和完善为“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国务院在1993年7月12日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0号)中强调指出,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强化搞好安全生产的职责,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应互相支持配合,共同努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止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和减轻职业危害。《通知》指出,国务院确定,劳动部负责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察职权;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法规、政策的研究制定;组织指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和整改;代表国务院对特大事故调查结果进行批复,根据需要对特大事故进行调查。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由劳动部请示国务院决定。各级综合管理生产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管理,帮助企业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实际问题,支持、指导企业搞好安全生产。企业必须坚决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按要求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要自觉接受国家监察和行业管理,并结合本企业情况,努力克服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积极认真地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各种问题。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要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充分重视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这几类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区别不同情况给予必要的指导,提出严格要求,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同时,应严格外商投资企业立项审批工作,严禁将职业危害严重和安全可靠性差的项目引入我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机构改革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有机构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要增加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用好技改经费,通过技术改造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劳动条件。1993年,国务院决定撤销非常设机构,其中包括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劳动部代表国务院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劳动部据此对安全监察机构作了相应调整,在劳动部内设安全生产管理局,取代原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保留矿山安全监察局;将原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合并成立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
      到了1996年,为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根据当时的安全生产形势,考虑到许多事故的发生原因,是由于劳动者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章违纪而造成的,又增加了“劳动者遵章守纪”这一条内容,国家确立了“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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