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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退休人员再就业争议归属问题

    时间:2021-03-28 20:03:5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退休职工能否再就业,一直是争论不休的问题。传统的劳动法理论认为,职工达到法定退休条件即在法律上丧失了劳动的能力,应该退出工作岗位,通过每月领取退休待遇安度晚年,不能再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否则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且不论我国七八十年代延续至今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否与当前整个宏观经济的发展能否相适应,就当前劳动力需求方、退休职工本人及我国《宪法》对 “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的规定,职工退休以后是可以实现再就业的,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我国是法治国家,倡导“依法治国”,凡事必须有“法”可循,既然实现了再就业,就证明了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了“关系”,就必须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但我国当前对这种“关系”还没有正式的与之相配套的“专门法”。立法是国家的事,咱们姑且不谈,本文仅就退休人员退休之后能否重新就业,以及就业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是何种性质的关系,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退休职工再就业的必要性
      1.用人单位的需要
      首先,从法律层面上讲,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有更大的自由度,多数不受返聘单位行政强制管理,不存在劳动关系所要求的行政上的隶属性。因此,返聘时签订的聘用协议不具有劳动关系的特点,自然不受国家关于劳动就业的强制性保护,以及关于经济补偿金、工伤保险等倾向型权利也不存在于聘任协议中,这就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上的政策性风险;其次,退休返聘人员退休之前大多在自己的岗位上工作了十几年或者是几十年,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工作经验,可以说他们是他们所从事工作领域中的专家,进入任何一家用人单位退休返聘人员可以不经过培训而直接上岗,这就为用人单位节省了大量的招聘、培训、开发等成本费用;最后,从规避道德风险而言,退休返聘人员在自己的岗位上从事了大半辈子的工作,应该说他们对用人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以及什么该干什么不该干,都烂熟于心,相比那些刚上岗的新员工,对用人单位而言雇佣退休人员无论从企业内部政策制定,还是规范管理等,都将起到节省成本、提高效率的双赢效益,而且,从外部竞争讲,只要用人单位有这方面的人员需求,在市场上就可以比较简单的招聘到自己所需要的雇员,这将为用人单位节省大量的外部成本,从而提高同其他竞争对手的竞争力,进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用。
      总之,用人单位雇佣退休返聘人员,无论是在规避政策性风险,还是从降低本单位内部成本提高外部竞争力等方面,都将起到提高效率增加效益的显著作用。
      2.退休职工本人的需要
      (1)从生理上说
      德国解剖学家赫伯特.豪格曾对160具20-110岁死者的大脑进行解剖研究。研究结果表明,人的大脑神经细胞的体积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长大和缩小。神经细胞体积的缩小,一般都在60岁以后才刚刚开始,至90岁,也才缩小到70%-80%。由此看来,人在45岁-65岁时,是大脑最为成熟的时期,是人一生中工作的最佳时期。而我国劳动法规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可见,到了退休年龄不当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行为能力的年龄作了下限规定,即劳动者必须达到法定的就业年龄-年满16岁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对劳动行为能力年龄的上限没有明文规定。所以认为到了退休年龄或超过退休年龄就在法律上丧失劳动行为能力没有法律依据,这就说明职工退休以后实现再就业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完全可行的。
      (2) 劳动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退休职工是否一定丧失劳动能力?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因为劳动行为能力归根到底取决于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相同年龄的人身体健康状况各不相同,个体差异性很大。身体素质差的人,未到退休年龄,有可能因患病而提前病退;身体素质好的人,即使到了退休年龄,也会保持一个强健的体魄。所以,是否丧失劳动能力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办法,要根据各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更何况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医疗条件的逐步改善,人的寿命在延长,据国家统计局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表1:2009年人口数及其构成
      单位:万人
      指 标年末数比重%
      全国总人口133474100.0
      其中:城镇6218646.6
       乡村7128853.4
      其中:男性6865251.4
       女性6482248.6
      其中:0-14岁2466318.5
       15-59岁9209769.0
       60岁及以上1671412.5
      其中:65岁及以上113098.5
      中华人民共和国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按照公报,截止2009年末,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整个总人口的比例为12.5%,如果按照我国当前养老保险制度对退休人员的规定,即按照我国当前正常退休的年龄下限45周岁(女性特殊工种)计算,这一比例将会更高。如果退休人员退休之后真正做到“劳而不用”,对整个社会而言也将是对资源的一种极大浪费。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劳动是人类区别于其他动物的基本特征,人的最高价值在于对社会的贡献,退休职工再就业不仅有助于健康体魄、强健身体,同时也使他们觉得没有被社会所遗忘,人身还有价值,从而有利于他们的心理健康。
      3.国家的需要
      (1)国家立法的初衷
      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即只要是具有我国国籍的人,就有参加劳动和就业的资格,这就是劳动法理论上所称的劳动权利能力。这种劳动权利能力是与生俱来的,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且人人平等,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和文化程度不同而受歧视。这也是国家对公民生存权平等保护的要求。但公民能否将该法律赋予的资格转变为现实,取决于公民的劳动行为能力。退休职工只要身体健康,行动自由,具有劳动行为能力,就应与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平等的再就业权利。如果限制或禁止他们再就业对退休职工而言,就是剥夺了他们劳动的权利,与国家立法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同时也是一种劳动就业的歧视。
      (2)“以人为本”的要求
      现阶段,我国全民上下都在强调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社会。允许退休职工再就业也是“以人为本”思想的体现。因为以人为本就是要让社会上的每个人不仅是“活着”,而且要“有尊严地活着”,要像”人”样地活着。更何况,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所有制经济形式的出现,如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国独资企业等各种形式的用人单位越来越多。国家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过多干涉这些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实践中,也有许多用人单位录用一些有技术专长的退休职工。笔者认为,退休年龄是职工可以不再工作且可以开始从社会保障部门领取退休金养老的年龄,也是用人单位可以不再录用职工所参考的年龄。这是职工行使某些权利开始的时间,如领取退休金、拒绝再工作,但不是职工履行某些义务的时间。即职工可以行使该权利,也可以放弃该权利,但不是必须遵守该规定。同理,用人单位可以行使该权利,也可以放弃该权利,但拒绝与退休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二、退休职工再就业发生争议讨论
      既然职工退休后可以再就业,那么实现再就业后退休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何种性质的关系呢?由于种种原因,对于这种关系的界定和规范,国家立法部门还没有正式出台一部明确的“专门法”,有的也只是地方性法规,缺乏约束力和法制性。因此,当发生此类情况的纠纷时,无论是当事人还是相关的执法部门都难以应对,因为,没有现成的法律可以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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