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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习生人身损害赔偿解决方案探讨

    时间:2021-03-27 20:09:5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http://img1.qikan.com.cn/qkimages/fzyz/fzyz201303/fzyz20130306-1-l.jpg
      [摘 要]顶岗实习是高职院校与企业合作培养人才的模式之一。学生实习期因工受伤的处理,司法实践中大都倾向于“非劳动关系说”的观点,而学界对此则意见不一。文章根据实然的实习情况,将实习分为“学习型”和“用工型”,提出两种类型下实习生因工受伤的处理应该区别对待。
      [关键词]高职学生;顶岗实习;工伤;侵权赔偿;实习类型
      随着高职院校实践教学力度逐步加大,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人身伤害事故也时有发生,实习期间学生的权益保护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对此类案例进行研究已成当务之急。本文对顶岗实习、劳动者等基本研究范畴进行了界定,分析我国高职学生实习特点,将实习分为“学习型”和“用工型”,提出两种类型下实习生因工受伤的处理应该区别对待。
      一、当前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人身损害赔偿的解决方式
      (一)实习与顶岗实习的内涵
      “实习,属实操教学,是根据教学计划中对实习环节的要求,由学校指派指导教师带领学生到企业完成,旨在提高学生认知与实践动手能力的教学活动。实习教学的意义在于将学生置于真实的环境,使学生获得真实的感知与体验,或作为进入社会前的过渡阶段,培养和训练学生融入社会、进入职业岗位所必需的职业能力。”[1](本文所研究的实习是由学校统一安排下的顶岗实习)
      “顶岗实习,指学生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以“准员工”的身份进入某个真实的职业岗位,承担该岗位的职责并完成岗位任务,从而形成该职业能力的教学活动。”[2]
      根据“顶岗实习”的概念,结合国外实践教学经验(如美国法院会根据《公平劳动标准法》设立若干指标来确认实习生身份[3]),作为教学内容有机组成部分的“顶岗实习”应具备以下特征:
      1.顶岗实习期间实习的内容与学生在校期间所学的理论知识及培训相似。
      2.这种培训必须是为了受训者或学生的利益。
      3.岗位安排上以轮岗的方式,即学生能熟练掌握一个岗位的技能时,肩负教学职能的实习单位应该给学生安排下一个实习岗位进行学习。
      4.顶岗实习结束后,实习单位没有义务给实习生安排工作。
      实习从其本质上来说属于一种教学,是学校规定的实践性课程,是延伸到学校之外的一种教学活动。顶岗实习期间学生一般完全履行其实习岗位的所有职责,要求学生独当一面,承担工作岗位规定的责任和义务。顶岗实习具有很大的挑战性,有助于培养学生综合素质,但不可测因素明显增加,相应也会出现一些人身伤害事故。
      (二)当前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人身损害赔偿的解决方式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涉及有关校外实习环节的条例规定不多。实习期间在工作岗位上发生的人身伤损害赔偿多按照一般的民事侵权纠纷处理。
      1.《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说明是否将实习生纳入其保险范围
      2004年1月1日新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取代了旧的试行办法后,对实习学生在实习中的伤亡事故认定及处理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仅在该条例第六十一条作出如下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2010年12月20日对《工伤保险条例》再次修订,对此问题仍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2.目前司法实践中倾向于排除实习生的劳动者身份,多作一般民事侵权处理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从该条文可以看出,需要同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才能成为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由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目前司法实践中大都倾向于“劳动关系否定说”的观点,即顶岗实习学生身份仍是学生,与实习单位未形成劳动关系,在实习过程中受伤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那么,实习学生受伤案件也就不属于《劳动法》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仅仅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
      二、对当前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人身损害赔偿解决方式的争议
      总结既有理论成果和综合分析既有案例发现,关于高职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的争议,主要的观点集中在:
      (一)非劳动关系说
      该观点认为:顶岗实习期间学生与企业等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受《劳动法》的保护。[4]
      (二)事实劳动关系说
      该观点认为:高校实习生是顶岗实习,参加实习单位的生产劳动,为实习单位创造实际价值,而且领取一定的薪酬,实际上具备了劳动者的身份,与实习单位已经建立起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所以实习生的身份应该等同劳动者。[5]
      (三)双重关系说
      该观点认为: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具有教育管理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的双重性。 [6]
      目前学界倾向于劳动关系肯定说。
      该争议的解决取决于实习生身份如何定位。身份定位不同,适用的法律法规也不同。为了准确识别实习生的身份,应对顶岗实习生的行为特征及企业员工的行为特征进行分析,以确立问题的解决方案。
      三、对大学生实习期间人身损害赔偿处理机制的思考
      劳动者身份和实习生身份是由行为个体在企业中从事活动的行为特征决定的。在企业中的行为个体如果行为特征具备实习生的特点,则可以确认其实习生身份。反之,则可以确认他的劳动者身份,因此,有必要将企业中实习生的行为特征与正式员工的行为特征进行分析比较:
      (一)顶岗实习生与企业正式员工的行为特征比较(见表一)
      学生在企业实习,如果其行为特征合于表一中实习生特征的各项指标,则其实习是标准的;如果其行为特征合于表一中正式员工特征的各项指标,则其实习是不合标准的,是有瑕疵的。对合于标准的实习我们称之为“学习型”实习,对不合标准的实习我们称之为“用工型”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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