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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成立初期苏南土改时农村工商业家心态分析(1950—1951)

    时间:2021-03-22 16:00:1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苏南土地改革运动中,农村工商业家的心态与政府的政策行为有着紧密联系。随着政策制定、实施和舆论环境的变化,农村工商业家的心态也发生相应变化。1951年前,农村工商业家多有负面情绪,1951年春后心态有所改善。这种心态变化缘起于政府政策行为对农村工商业家社会认同感的深度的影响。正是由于这种对农村工商业群体价值认同程度的差异,使得农村工商业家形成了两种完全相反的心理因素,也影响了后期的社会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 苏南土改 农村工商业家 心态分析
      苏南位于沪、杭三角地区,包括镇江、常州、苏州、松江4个专区及直属的无锡、苏州两市,共27个县、2个专署属市、249个区、2741个乡镇[1]P192。苏南工商业发达,城乡关系密切。据1950年统计,“全区工业、商业销售额占社会总产值的50%左右,如果加上主要为城市消费而生产的农村副业产值,当在60%以上”[2]。其中,私营工商业在苏南占绝对优势。1949年全区工业总产值中,就私营部分而言,“苏州占96.86%,常州占93.45%,整个苏南超过95%”[3]P12-13。苏南农村生产与副业生产多为城市工业而生产的,碾米、榨油、戽水等手工业也多使用机器生产。因此,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改革运动中,如何发挥工商业者的积极作用,在苏南显得格外重要。但是,当时政府的关注对象大多是以荣毅仁为代表的城市大工商业资本家,对中、小工商业者①并不太重视,直到1951年3月中央起草了《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补充规定》②(下简称为《补充规定》)草案。《补充规定》第八条定义了一个新的阶级概念——“农村工商业家③。“家居农村,以雇工经营工商业(如开杂货铺、砖窑、做酒、船主等)为其生活之全部或主要来源者,应划为工商业家成分。”这样,村镇中的小商小贩、船主、小手工业者、手工工人、手工业资本家、商业资本家或商人等中小工商业者,终于有了阶级归属,有了处理土地问题的依据。然而,在《补充规定》出台前,农村工商业家的心态如何?此后又有什么变化?其原因是什么?笔者特以这一时期苏南农村工商业家的心态变化为对象,具体考察中央及地方土改政策是如何深入影响区域经济发展的。
      一
      从1950年2月至1950年底,是苏南土地改革的前期和高潮时期。根据苏南地区的经济特点,中央、华东局至苏南行署都颁布了一系列保护工商业的法律法规。然而,这些法规并未关注到身处村镇的中小工商业者。因此,农村工商业家的心态较复杂,特别是负面情绪占主导。
      一是怀疑和不满心态。如无锡梅村店主强义章反映,“工商业家④还是照人民待遇是假的,不如地主。地主照分一份(地),工商业家全部征收将来死无葬身之地算了”[4]。未来前途的不确定性使苏南诸多农村工商业家无法不认真思考自己的生计,其心态自然难以平静。
      二是恐惧心态。如梅乡镇陈才福的母亲听说田要分掉而痛哭[4],而六村的杨口英(工商业家)则在夜里偷将家里东西赶走[5],以免遭受更大损失。
      三是趋利避害心态。在阶级成分划分时,许多人对提升阶级级位表示忧虑。根据有关条文,土改对地主最为严苛,而对富农则是明文保护。所以,政治条件好的农村工商业家都希望被评为富农,最差也要保住工商业家的成分,无论如何也不能被评为地主。如无锡梅村工商业家陈玉福曾打报告到政府要求做富农[6]。而另外有些人则想尽一切方法抵赖成分,有的卖了家里划阶级成份的文件,扬言谁给他错划成分就“向法庭控告他”[8]。有的干脆称自己是小商人,梅村“没有一个够得上工商业家的”[5]。许多人最怕被评为地主,如香平乡商人谢仲良曾汇报说:“我不回去了,反正我是个工商业家,只是不要评我地主,把我评为工商业家田也不要你们的。”[7]言下之意就是宁愿不要分田,也要做回工商业家。
      四是自我救赎心态。采取各种挽救措施,如威胁、制造舆论、找关系等,希望能把土改分田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如梅村商人许福斌的母亲说:“啥人分到我家的田,我就一定搬到他家去吃吃养我一世。”[8]有的人则到处乱谈政策、找关系,希望降低要求,分配土地,足见农村工商业家急切的自我救赎心态。
      上述恐惧、消极、挣扎的负面心态看上去似乎不符合常理,但实质上存在相应的主客观影响因素,其中最为紧要的就是政府行为。
      从政策本身看,政策的确包括不侵犯工商业的规定,然而工商业者在农村的土地并没有得到保护。1950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地主兼营的工商业及其直接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土地和财产,不得没收。不得因没收封建的土地财产而侵犯工商业。工商业家在农村的土地和原由农民居住的房屋,应予征收,但其在农村中的其他财产和合法经营,应加保护,不得侵犯。”[9]P27政府只是把工商业作为一种先进生产力加以保护,而工商业者在农村出租耕种的土地还是被认定为封建剥削载体。
      此后,《华东土地改革实施办法》和《苏南土地改革实施办法》又以《土地改革法》为蓝本,结合苏南实际情况,给出了政府对工商业的保护范围:“甲、工商业家在农村中由本企业直接经营、雇人种植并有相当投资及技术设备的土地,得经省(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归国有,仍有原企业单位继续经营,不加分配……乙、工商业家在农村中的其他财产和合法经营,如私人住宅,厂房,仓库以及在农村中有利于生产的投资活动等,应予保护。”[10]P27-28“工商业家或地主在农村中直接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土地,包括其自己经营或出租给他人经营的工厂、作坊、商店、工商仓库、窑座所有的地基及其原有用于经营工商业所必须的晒场,应予保留。”[11]P375
      这些规定涉及到土地、资本、技术等多种情况,但其标准一致,即是否有利于工商业的后续发展。对于非工商业成分的“出租给农民耕种收取地租的土地及其他土地,应依土地改革法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征收分配”[10]P27-28,可以说,没收工商业家封建性质的出租土地这一条思路十分清晰。虽然这些政策的重点对象是城市大工商业者,但由于没有关于农村工商业家的具体操作条款,很多对农村工商业家的处理方法也是照此执行。尽管政府在政策上对工商业强调保护,但工商业家和工商业并不能划等号,特别是很多农村工商业家,农村的生存环境使他们对于土地的依赖性更大、情感更深。他们没有大型的工厂、企业做支撑,仅有的小本买卖不足以弥补土地征收之后所造成的家庭收入的缺口,有的甚至因此威胁到了基本的生存。没收出租土地无论是从经济上还是情感上,都侵犯到了他们的直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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