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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6-1947年中国共产党对和平土改政策的尝试及其放弃

    时间:2021-03-22 04:02:1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在1946年5月到1947年4月将近一年的时间里,中共在抗战时期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基础上提出了以土地征购为核心的关于和平土改的构想,并在陕甘宁边区对之进行了实践尝试。尽管后来由于内战的严重压力,加之农民在地权扩散过程中的获益已经非常有限,土地征购中出现的基层干部腐败以及解放区存在的人地矛盾等具体因素的相互作用,这一构想与尝试重新被暴力剥夺地主土地的土改方案所取代,但它表明在中共历史上客观存在过另外一条解决土地问题的整体性思路。
      关键词:中国革命;和平土改;土地公债;土地征购
      中图分类号:K266;F301.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283(2010)04-0112-08
      收稿日期:2010-05-20
      
      作为近代以来中国革命的核心问题,土地问题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基本问题,一是要不要在根本上满足农民对土地的要求,二是用一种什么样的方式来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对于第一个问题,中共自从成立以来始终坚持耕者有其田的政治经济主张,但对于第二个问题,中共则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尝试过不同的方式。在1946年5月到1947年4月将近一年的时间里,中共提出了以土地征购为核心的关于和平土改的构想,并在陕甘宁边区对之进行了实践尝试。尽管后来这一构想与尝试被暴力剥夺地主土地的土改方案所取代,但它客观上表明在中共历史上客观存在过另外一条解决土地问题的整体性思路。系统研究中共关于和平土改的构想和尝试,对于深入认识抗战结束后中国土地问题的复杂性是非常必要的,也有助于我们思考目前中国农村土地改革中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一、和平土改构想的提出与
      政策框架的确定
      
      抗战结束初期,中共基本上沿用的是抗战期间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1945年8月11日,《中央关于日本投降后我党任务的决定》指出:“富农除封建剥削部分实行减租外,不应加以打击,地主须使之可以过活。没收分配土地是过早的”。1945年10月19日,周恩来在重庆关于经济问题的讲演中指出:“谈到农村改革,许多人或者怀疑我们要主张没收土地。这种不得已的办法不适宜目前中国。当此和平开始时期,我们主张先实行减租减息,使地主与农民双方都能够生存。在地主能够生存的条件下,然后,一方面慢慢导引地主转移目光,使其知道以从事小工业为荣,一方面再从事于改革土地问题。从解放区得到的证明,这条路是可以走得通的。”耕者有其田只是“我们的理想”。1946年1月16日,中共代表团在政治协商会议上提出的《和平建国纲领草案》提出了“实行农业改革,扶助农民组织,推行全国减租,适当的保证佃权并保证交租”的农业改革主张。从实践中对减租减息政策的执行来看,由于在抗战后期对日反攻阶段收复了大量失地,中共领导下的解放区迅速扩大,因此在新解放区土地政策的重心主要是反奸清算,在此基础上进行减租减息,而老解放区的重心则是查租减息,进一步调整地主和农民之间的租佃关系,但无论新老解放区,农民对土地的实际占有很快就自发超出了减租减息的政策框架,地主和富农的土地占有量不断减少。据晋冀鲁豫太行新区3个县11个村的调查,1946年5月之前,地主和经营地主所占土地的数量已经从人均10.1亩分别下降到了1.78亩和3.32亩,低于全村平均水平3.54亩。老解放区在进一步减租减息和查租查息过程中,地主的土地占有量也不断减少。晋察冀解放区在1946年5月前,地主的土地数量一般已减少一半以上,富农的土地数量减少了四分之一以上。在晋冀鲁豫解放区的冀鲁南、冀南地区,甚至实现了“平均土地”,包括地主在内的所有人都得到了3亩土地。面对这种情况,中央反复指示各地:“清算减租已经实现之时,党便应当劝告群众,对地主阶级由打的政策改变为拉的政策。例如让逃亡地主返乡,给地主以生活上的出路”。但同时,中央也意识到农民已经开始自发地推动土地所有权的变革,这事实上把改变减租减息.莺新制定新的土地政策问题客观地提了出来。
      1946年3月31日,毛泽东致信胡乔木:“请你清出一九四二年中央关于土地政策的决定加以审查,看其中是否已有现时已不适用之处,列举告我为盼。”5月4日,刘少奇主持召开了中共中央会议,讨论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毛泽东在发言中指出:“现在类似大革命时期,农民伸出手来要土地,共产党是否批准,今天必须表明态度。”刘少奇在发言中说:“土地问题今天实际上是群众在解决”,“今天不支持农民,就要泼冷水,就要重复大革命失败的错误,而农民也未必‘就范’。失去农民又仍然得罪了地主,对我们将极不利。”这次会议经过讨论原则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即著名的“五四指示”。
      “五四指示”充分肯定了抗战结束以来农民要求获得土地的愿望,指出:“我党应坚决拥护群众从反奸、清算、减租、减息、退息等斗争中,从地主手中获得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在强调“决不侵犯中农土地”、“一般不变动富农的土地”和“对于中小地主的生活应给以相当照顾”的阶级政策的基础上,“五四指示”列举和肯定了农民在实践中创造的四种获取土地的方式:“(甲)没收分配大汉奸土地。(乙)减租之后,地主自愿出卖土地,而佃农则以优先权买得此种土地。(丙)由于在减租后保障了农民的佃权,地主乃自愿给农民七成或八成土地,求得抽回二成或三成土地自耕。(丁)在清算租息、清算霸占、清算负担及其他无理剥削中,地主出卖土地给农民来清偿负欠。农民用以上各种方式取得土地,且大多数取得地主书写的土地契约,这样就基本上解决了农村土地问题,而和内战时期在解决土地问题时所采用的方式大不相同。”从“五四指示”所列举的关于解决土地问题的方式来看,虽然中共中央提出了“实现耕者有其田”的目标,但并不主张走土地革命时期暴力没收地主土地的土改道路,没收的范围主要定位在大地主、汉奸、豪绅和恶霸占有的土地。整体上看,“五四指示”具有两个特点:一是顺应了农民的土地要求,鲜明地打出了“耕者有其田”的旗帜,这是与“减租减息”根本上的不同,一是为了避免土地所有权变革中的社会动荡,试图在过去减租减息使“解放区的地主与农民联合起来反对日本侵略者”的基础上用比较温和的方式完成土地所有权的变革,这则是与“减租减息”的连续性。这两个特点决定了对地主进行和平赎买成为了中共土地政策必然的演变方向。
      “五四指示”颁布后,通过和平、合法的方式解决土地问题,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思路在党内高层不断提升和明确化。1946年5月5日,毛泽东致信刘少奇,指出,在对“五四指示”的宣传中“不要谈土地革命”。5月6日,中央在关于解决东北、热河等地的土地问题的指示中指出:“除坚决实行没收分配开拓地、满拓地及其它敌人所经营的公私土地与大汉奸土地外,必须根据中央指示和当地情况,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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