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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届“新兴(型)权利与法治中国”学术研讨会综述

    时间:2021-03-21 20:15:4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2018年10月13日—14日,由《法学论坛》《学习与探索》《求是学刊》《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北京行政学院学报》《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东方法学》《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思想战线》《中国刑事法杂志》《江汉论坛》等12家CSSCI来源期刊联合主办、《北京行政学院学报》承办的第五届“新兴(型)权利与法治中国”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来自中共中央党校、中国社会科学院、山东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北京市委党校、湖北省社会科学院等30余所高校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论文作者代表,以及《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等单位的代表共120余人参加了会议。
      研讨会开幕式由《北京行政学院学报》主编鄂振辉教授主持。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副校长、北京行政学院副院长袁吉富教授指出,新型权利问题理应是诸多学科都要高度关注的重要问题,希望今后在总结前五届学术研讨会议的基础上,待时机成熟后,可以进一步采取跨学科的发展模式。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北京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主任金国坤教授提出,要从宪法层面,以宪法解释和明确国家责任的方式,切实保障随着时代发展而出现的公民合情合理的新兴权利。喻中教授认为,新兴权利研讨的持续不断升温,作为一种学术现象、一个学术事件,已经产生了潜在而深远的影响;正逐步浮现出主办者、参与者的学术雄心,已经预示着法学界会形成一个以新兴权利为核心概念的学术思潮;中国法学家创造新法学的机会,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触手可及,近在眼前。可以预期,新法学将成为新兴权利研究最终结出的学术思想硕果。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法政部主任王春磊老师指出,期刊、学者互动机制的创建对年轻学者的成长有着极大的推动力,对激发年轻学者的研究热情和科学引导学术生涯有着很大的促进;同时通过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现实的实时关注,促进了中国多学科、多领域的理论研究;会议不但整合了主办期刊法学栏目的竞争力,也促成了二次转载机构与作者之间的直面沟通和了解。《苏州大学学报》编辑部主任康敬奎编审回顾并介绍了“新兴(型)权利与法治中国”论坛的选题及合作模式确立的过程,以及前四届研讨会举办的情况,指出研讨会规模和影响不断扩大,成果斐然,受到学界、期刊界、二次文献、数据库的支持和认可,尤其受到青年才俊的青睐,新兴权利的选题以及“双跨界”模式和机制也受到众多期刊包括其他学科领域期刊的关注和效仿。
      本次研讨会围绕新兴(型)权利一般理论问题、信息权与数据权、人身权、新型财产权、环境权与资源权、刑事领域新兴权利等内容进行了研讨。
      一、新兴(型)权利一般理论研究
      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曹晟旻认为,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法律制度对权利的确认和保障已经取得长足进步,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权利观念显著增强,社会整体呈现出一派繁荣的权利景象:在日常生活中,社会主体习惯于以权利为名主张利益诉求;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维权诉讼随之涌现;在理论研究中,学者经常从权利的角度来理解和分析法律问题。这时,既有的权利体系愈发难以满足日益热情而高涨的权利呼声。法治文明要求以宽容的姿态接纳新兴权利,但却容易因其自身泛滥造成价值消解。就此而言,新兴权利的正当性问题需要引起深刻反思,而对“善”的强调旨在提出有效的应对之策。之所以说新兴权利离不开“善”,其间既有从规范性视角作出的理由阐释,也有从描述性视角得出的价值考量。虽然正义原则是司法裁判所追求的,但其并不能准确概括新兴权利所需要的“善”。从理论上讲,“善”本身具备特定性、比较性和情境性的基本特征,而且其内部有不同分类,这些均有助于对其进行归纳和概括。“善”是新兴权利的价值内核、论证手段和评判标准,以此构成新兴权利体现“善”的特定方式和现实路径。当然,探寻新兴权利通往“善”的司法裁判之路并非主张纯粹的伦理约束或道德绑架,而意在避免以牺牲权利的严肃性和神圣性为代价换取权利话语的全面宣传和广泛普及。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陈肇新认为,当前学界对于“新兴权利”生成机制的研究缺乏理论上的统一性。法律与社会发展的变迁机制说明,“新兴权利”是社会利益不断分化重组、要求法律对這些新出现的利益进行保护的正常现象。但在回应“新兴权利”生成的问题时,首先需要澄清的是它与权利泛化现象之间的关系。从目前的研究看,“新兴权利”的研究或多或少沾染了权利泛化现象的弊病,而未能明确“新兴权利”的本质,即作为中介法律外利益向法律上利益的转换装置。就此而言,“新兴权利”是不断变动的社会利益与相对稳定的法律规范体系之间存在结构性张力的体现。在法社会学上,这种结构性张力称为“法律的形式性悖论”,是通过不断的悖论再生产来获得解决的。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侯学宾和博士研究生李凯文认为,在现代社会的发展进程中,经济与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带来了社会关系的重大变化,也带来了利益的多元诉求,很多利益诉求以“新兴权利”的形式不断涌现。不同类型的权利主张与权利样态构成了“新兴权利”现象。当一项新兴权利主张想要获得既有实体法律的正当性评价时,可以依赖于法律规范从“立法中心主义”层面对其进行确认、认可,并最终成为一项法定权利,也可以通过进入司法过程之中被司法判决所证立而获得合法性基础。但是,当一项新兴权利主张进入司法过程以期获得合法性地位时,就必须通过有效的裁判论证,才能获得法律上正当性。这个目标的实现,有赖于法律方法论的证成。以麦考密克的司法裁判证立理论为基础,能够为司法过程中的新兴权利案件提供一套具有法律正当性且能被普遍适用的裁判论证理论。一方面,“识别”、“演绎证立的初步判断”、“一致性与融惯性的追求”、“后果主义的评价”与“演绎证立”五个环节共同建构了新兴权利案件如何被论证的法律方法适用模式。另一方面,只有能够经受个案检验的新兴权利裁判论证理论,才是具有可操作性的应用性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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