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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该不该索赔

    时间:2021-03-21 08:04:1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爱人不见了,向谁去喊冤”,离婚了到底谁的错
      新《婚姻家庭法》尚处于酝酿之中,就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北京、上海部分女律师呼吁,应在立法中增设离婚过错方损害赔偿的条款。
      该不该增设赔偿条款
      上海的律师项黎认为:应该她说,因为婚姻关系实质上是一种以“感情”为标的物的契约关系。古今中外都称之为“婚约”。从法理上讲“婚约”与其他“合同”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任何一方无权背信弃义。如果单方毁约,要负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可以转化为具体的经济补偿,这在经济尚不富裕的中国尤为重要,实际上也就是精神补偿。
      北京的于松林律师则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婚姻是男女双方感情发展到一定阶段的自然产物,增设“赔偿条款”,实际上让法律介入感情这个最个人化的领域,这从立法上说是一种倒退。
      在实际婚姻生活中,一部分人的感情由于种种原因逐渐发生变化,这是必然的事,但如果感情发生了变化即意味着违法,那这样的法律未免太可怕了。如果用法律的铁框勉强把两个人圈在一个已经死亡的婚姻里,那么其结果要么因为谁也不敢成为“过错方”而终身痛苦;要么就会仅仅因为企图摆脱不幸婚姻而出现大量“违法”事件。
      二十世纪都已经暮色苍茫了,中国再出现这样的法律岂非咄咄怪事于松林律师举例说,主张增设“赔偿条款”的人本意也许是想保护弱者,却一不留神陷入了一个怪圈:假如一个年轻女孩一开始因爱慕金钱嫁给了一个富有的糟老头子,但后来她逐步觉醒了,想要和自己真正的心上人去追求自己的幸福。这个时候怎么办要她去冒触犯法律,成为“过错方”的危险吗这样的结果显然是十分荒诞:法律剥夺了她改正错误的权利。
      需不需要向“过错方”索赔
      支持索赔的观点认为:如不增设这一条款,往往会使“外遇方”亦即“过错方”最后离婚成功,却还在物质上占尽便宜。项黎律师说,有一起离婚案,原告公开有外遇,并坚持离婚。被告是一位贤妻良母,坚持不离。在原告不支付家庭分文的情况下,被告靠自己辛勤劳动所得的微薄收入,支撑着包括婆母在内的五口之家。连婆母的丧事,也是被告含辛茹苦地应付过去的,这一切却未能打动原告的心。最终离婚后,原告凭着多年来独自的经济积蓄,与第三者过着锦衣玉食的生活。被告只能吞下委屈的泪水,在10平方米左右的小屋里守着被砸坏的家具苦熬余生。项黎律师说,造成上述不公正完全是由于法律不完备所致,所以婚姻应增加赔偿条款,以便对背叛家庭一方予以实际的惩罚。
      反对的一方则认为,现行的《婚姻法》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已经有效地保护了受害一方的利益,因为它并不过问夫妻双方谁对财产增值贡献的大小,只要合法婚姻存继期间增加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至于所谓“事实婚姻”,我国法律一方面认为它是无效的,另一方面在财产分割时又规定比照合法婚姻的方法和原则进行。加上法院判决时还会根据具体的案情不同,做出具体的判决也不同,一般来说会倾向于无过错一方。因此专门增设“赔偿条款”实属蛇足,并无必要。
       摘自8月19日《青年报》 米 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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