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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农村为例探讨家庭暴力的起因与防控举措

    时间:2021-03-20 12:13:1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家庭暴力是全世界共同的社会问题,不同的国家具有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问题,家庭暴力不仅破坏家庭关系关系,严重者甚至引发刑事案件。在我国,农村家庭暴力是我国家庭暴力中的热点问题,近年来已引发了广泛关注。对于家庭暴力问题,我国传统调整方式已无法完全控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具有相当大分散性,本文从我国农村家庭入手,从法律与社会角度探究农村家庭存在家暴的起因,并考察防控举措,以期形成完整的认知。
      [关键词]农村家庭 暴力情况 起因 防控举措
      [中图分类号]C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08-0027-02
      家庭暴力中尤其是针对妇女的家暴问题,是跨越地域、人种、阶层的世界性普遍问题,无论文化、经济、水平差异如何,家庭暴力问题都是全球性的社会公害,也包括中国。中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人权是国民基本追求之一。家庭暴力是严重践踏人权的行为,尤其是妇女的人权。家庭暴力中农村家庭暴力问题最为典型突出。农村家暴从一个不为人知的家庭内部问题,逐步发展成为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全球性问题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迄今为止,全球已经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反对农村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并对农村家庭暴力问题制定了严厉的惩戒措施。
      一、农村家暴的起因
      (一)法律规定不完善
      虽然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相关地方性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无法切实保障受害者权益。在具体调查审理案件时面临困难,反农村家暴相关法律规定没有相对应的处理措施。由于家暴涉及到家庭成员内部隐私,让治理农村家庭暴力问题更加困难重重。再加上我国并没有设立专门机关处理农村家庭暴力问题,没有设置快速审理处理机制,有效取证困难,没有可操作性的一套具体程序,导致法律介入农村家庭暴力问题十分困难。由于农村家庭暴力案件立法不完善,受暴人难以维权,施暴人继续横行。
      (二)机构责任不明确
      根据法律明文规定,政府具有预防、制止农村家庭暴力问题的职责和权利,但现行法律对农村家暴的执法主体还是没有准确、专业的规定,使得反农村家暴相关法律法规难以发挥实效。一方面是相关部门不知如何下手,也不知该按何种程序,以至耽误处理农村家庭暴力案件的最佳时机,最终使案件不了了之;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职责不明确,在处理家暴案件时相互推诿、敷衍,没有从根本上重视,更何谈认真审理案件详情还受害者公道。具体表现为:公安调解不力,民政不予以重视,组织对家暴中受害者庇护不到位,使农村家庭暴力问题处于无人愿管的尴尬状态。反农村家庭暴力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需要多方相互参与配合,形成一个整体管理体系,如果各相关部门都不正确认识自己的职责所在,就难以形成遏制农村家庭暴力再发生的强大力量。
      (三)缺乏配套体系
      我国目前还没有引入完善的人身保护令,没有建立完整的配套机制,仅有立法并不能得到显著禁止效果。保护令不具有普适力,不能作为法院内部办理案件的参考依据,导致保护令威慑力不强,不能提供法官办案审核情况,延误了保护的权利。法院关于人身保护的裁定流程短、程序简单,现实中存在申请人假借农村家庭存在暴力之名,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情况,导致“施暴人”无缘无故被限制了某些自由和权利。施暴人不按照要求约束行为,保护令制度无法执行相应处罚,施暴人有恃无恐,保护令远离了应有之义。
      (四)观念陈腐
      反农村家庭暴力是通过发放宣传手册、办反农村家庭暴力宣传栏、定期开办反农村家庭暴力讲座、通过媒体宣传农村家庭暴力案例、举办反农村家庭暴力辩论赛等方法进行。农村家庭暴力诱因之一是农村固有的重男轻女观念,在施暴人观念中弱势的女方应该受到强势的男方的支配,女方若不受其控制,就应运用暴力手段进行惩戒。此外,经济因素也是原因之一,当对方拥有较少经济来源的时候,施暴人认为经济收入不平等,以此发泄情绪,传统观念使得受暴人无法采取措施保护自己。
      二、防制的详细举措
      我国农村家庭暴力防治措施主要可以分为自力救济、公力救济和社会救济三种。
      (一)转为事前防御
      干预机关相关惩治与救助规定将大大减少家庭暴力发生,如果法律程序大多集中在发生后的干预措施,会增加执法成本,干预不及时还可能对受暴人造成伤害,对受暴人而言,事后干预大量成本付出并没有减轻身心所承受的伤害,无法弥补农村家庭存在暴力情况的恶劣后果。相反,如果针对农村家庭存在的暴力情况的相关机制由事后转向事前或者事中,提前介入暴力案件会大大减少司法程序、社会救济程序的启动,无论对受暴人来说还是对公力机关来说,提前介入农村家庭暴力案件都会显著降低防止农村家庭暴力案件的成本。
      (二)立法方面
      首先,我国对于家庭暴力概念界定比较模糊,关于家庭暴力原则性条款较多,相关立法又比较分散,目前法律上关于家庭暴力的概念没有做出清晰的列举和概括,最高人民法院虽有对家庭暴力做出司法解释,但解释中对家庭暴力的范围认定太窄。因此,应结合分析其他国家相关法律文件、相关立法和国家公约,关于家庭暴力的概念范围应包括:环境范围、客体范围、主体范围和实施范围。其次,现有法律虽明文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对于施暴者实行家庭暴力行为的后果存在脱节。故意伤害罪、遗弃罪、虐待罪这些刑法中所设置的罪名都是在出现了严重后果后才能成立,而对于一般家庭暴力,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明显不全面,仅《婚姻法》34条规定有关机构进行劝阻、调解,执法力度太小。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间具有特殊性,因此立法应结合传统家庭观念,使施暴者承担民事法律后果。例如,一旦实施家庭暴力,可作为受暴者提出离婚的法定理由,受暴者可提出损害赔偿,终止施暴者探视权、监护权,减少施暴者因离婚所得夫妻共同财产等。将刑事、民事、行政责任有效结合起来,对施暴者做出家庭暴力不利后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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