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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古罗马夫妻财产制及其启示

    时间:2021-03-20 04:02:4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罗马在其千余年的发展历程中,其婚姻制度经历了由“有夫权婚姻”制到“无夫权婚姻”制的演变过程,在此过程中,古罗马夫妻财产制度也随之相应地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以古罗马的夫妻财产制度为切入点,详细考察古罗马家庭中的夫妻财产关系,并试图从中找寻其对后世夫妻财产制构建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古罗马;夫妻财产;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C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2-0269-02
      
      夫妻财产制,又称为婚姻财产制,是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婚姻对外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与清算,以及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的法律制度。作为婚姻所发生的最重要的财产上的效果,夫妻财产制关系到婚姻家庭的基本生活,同时与民事交易安全密切相关,因而从古罗马开始便受到婚姻家庭立法的重视。
      1 古罗马婚姻制度及夫妻财产制度
      1.1 古罗马的婚姻制度
      关于古罗马的婚姻内涵,著名的五大法学家之一的莫德斯提努斯描述得较为贴切:“婚姻是一夫一妻的终身结合,神事和人事的共同关系。”从莫德斯提努斯的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其隐含着如下意思:罗马人的婚姻观念附带着浓厚的宗教色彩,一贯坚持一夫一妻制,并认为婚姻是夫妻终身的结合,不得附加任何的期限和条件。
      尽管莫德斯提努斯对古罗马婚姻的描述十分贴切,但实际上,它只反映了古罗马早期的婚姻内涵,即采取“有夫权婚姻”的形式。
      所谓“有夫权婚姻”,其基本特征是:丈夫享有特权,妻子没有任何权利。婚姻以家庭利益为基础,目的在于生男育女、承继血统。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表现是:妻的财产不论是婚前所得还是婚后所得,一律都归丈夫所有。未经丈夫的允许,妻子没有权利独立地处理财产。
      与“有夫权婚姻”相对应的是“无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通行于古罗马中后期,与“有夫权婚姻”相比,它已经不再以宗族利益和宗教为基础,而着重于尊重当事人本人的意愿。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表现是:夫妻间形式上平等,妻的财产也归妻自己所有。
      1.2 古罗马的夫妻财产制度
      由上述可知,古罗马的夫妻财产关系在早期和中后期因“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而有着很大的不同。在“有夫权婚姻”中,妻子没有独立的财产,这样真正意义上的夫妻财产制度并不存在。而在“无夫权婚姻”中,则夫妻财产各自独立,妻子在不承受丈夫的夫权的同时,也不享有对丈夫的继承权,而家庭生活费用由丈夫承担,这样就给丈夫造成了莫大的生活压力。
      由于这两种婚姻形式均有利弊,所以习惯上和法律上采取一些办法,主要是通过嫁资制、婚娶赠予制和妻之特有产制加以弥补。
      嫁资制。所谓嫁资,是指妇女因结婚而带到丈夫家去的财产。在“有夫权婚姻”中,嫁资是家长对女儿因出嫁而丧失继承权的补偿和女儿到夫家后的生活保障;而在“无夫权婚姻”中,嫁资则是对女儿婚后生活和抚育子女的一种资助。
      婚娶赠予制。所谓婚娶赠予,是丈夫或其家长等对妻子的赠与,其目的在于平衡夫妻财产关系,以弥补妻子交付嫁资而对丈夫却没有继承权的不公平状态。
      妻之特有产制。所谓妻之特有产,是指自权女子缔结“无夫权婚姻”时除了设定嫁资以外所保留的财产。她们由于考虑离婚后的生活问题,往往还保有一部分财产,归自己掌握。
      从古罗马的夫妻财产制可以看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妇女的财产地位有了很大提高,并逐渐地拥有了一定的财产权。
      2 古罗马夫妻财产制的现代启示——“封闭式约定制”模式的构建
      由古罗马夫妻财产制度的演变过程,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的进步以及女性独立意识的觉醒,夫妻财产关系也应该有所发展,以适应社会的进步步伐,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将双方当事人列于同等的法律地位,尊重夫妻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意思。
      下文是笔者针对现代夫妻财产制度契约概念及其种类的简要说明,同时试图说明现代婚姻财产制度采取“封闭式约定制”模式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2.1 现今夫妻财产制的基本类型
      就目前婚姻财产制度的发展程度来看,现代夫妻财产制主要存在约定夫妻财产制与法定夫妻财产制两种基本形态。所谓法定财产制,是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照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所谓约定夫妻财产制,是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从该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夫妻财产制契约是夫妻、或即将成为夫妻的双方当事人就其婚姻生活中的财产关系所达成的合意。
      当今,各国普遍接受了罗马法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发展模式,逐渐承认“契约精神”对婚姻财产制的渗透,大都采取约定夫妻财产制,即允许订立夫妻财产制契约。但在具体内容上又有不同,大体上可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封闭式约定财产制,是指当事人仅可在事先于民法上设置的几种典型的财产制中选择作为双方间的夫妻财产制度。第二,开放式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财产制契约的内容在不违反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创设。第三,特殊的约定财产制,是指只得就特有财产进行约定。它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约定财产制。
      2.2 “封闭式约定制”模式的构建
      随着社会契约文明的发展和婚姻关系契约性的加强,约定财产制的作用日益重要,同时按照民事法律“最大化地追求当事人合意”的基本精神,笔者认为,与法定财产制相比,约定财产制更加符合社会的发展趋势,更具普适性。但是,在适用约定财产制时,当事人要处理好这样一个选择问题,即是选择开放式约定制还是选择封闭式约定制。笔者认为封闭式约定制更适于现代婚姻财产的制度建构,理由如下:
      第一,与开放式约定财产制相比,封闭式约定财产制更有利于维持法的统一性、稳定性以及保护交易安全。开放式财产契约由于放任当事人约定其财产关系,因此难免会出现各异其制、漫无目标复杂情形。此时,第三人与之进行交易,则很难知晓其财产状况,对第三人十分不利。而封闭式财产制契约则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模式和内容,使当事人的约定具有统一性。第三人在与之进行交易时,由于法律对具体的财产制及内容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因此,第三人只需知道当事人在契约中约定的财产制的种类,就能清楚地知道夫妻间的财产状况。从而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以及整个社会的交易安全。
      第二,从当事人自行订立契约的实际效果来看,封闭式财产制也优于开放式财产制。夫妻财产契约的订立,犹如法律的规定,具有相当的难度。而一般婚姻当事人往往不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因此若要他们约定公平、妥当的夫妻财产契约在实践中是非常困难的。在这样的现状下,封闭式的约定财产制则显其优越性。因为,在该制度下,法律的明确规定对当事人订立契约起到了引导和规范的作用,甚至免去了当事人自行订立的麻烦。
      综上所述,封闭式的约定夫妻财产制因具有独特的优势,应当成为当事人间进行夫妻财产约定的首要选择。但是,在夫妻双方没有就其财产做出约定的情形下,国家应该根据现实社会环境的要求,在立法中规定合乎实际的法定财产制加以补充。如此,才能使现代夫妻财产关系得到更切实、更周密的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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