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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重婚的认定及处理方法

    时间:2021-03-20 04:02:0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肌体上的细胞组织,承担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婚姻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子女、家庭和社会的利益,因此,必须用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规范人们的结婚行为,以便保证婚姻质量,使婚姻关系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关键词重婚 婚姻 社会职能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123-02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肌体上的细胞组织,承担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婚姻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子女、家庭和社会的利益,因此,必须用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规范人们的结婚行为,以便保证婚姻质量,使婚姻关系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目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加之外出就业的人员在不断的增多,也致使两地分居的夫妻人员数量大为增加,使人们生活发生变动的可能性增加:加上婚姻中的不稳定因素,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其中尤为突出的重婚纳妾、包二奶、姘居、婚外恋等这些现象已经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败坏了社会风气,有的导致家庭破裂,甚至发生情杀、仇杀、自杀,严重影响社会安定。 导致近年来离婚率逐年递增,其中因重婚而引发的离婚纠纷更是成逐年上升趋势,大约占到离婚纠纷的10%~20%,有的地区高达20%~30%左右,成为新的一大社会问题。
      一、关于重婚的界定
      重婚罪是指已婚男、女又与他人结婚或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违法行为,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形式。法律上的重婚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即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是否同居,是否举行婚礼,重婚即已形成。由于婚姻登记制度改革,当事人结婚、离婚不再需要单位开具介绍信,结婚、离婚更加私人化,致使一些人填报虚假信息、重婚等恶劣行为发生。另一种事实上的重婚,就是说有配偶者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关系,即构成重婚。重婚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重婚当事人不能通过重婚行为达到成立另一婚姻的法律后果。处理重婚案件的原则一般是均承认和保护先婚,否认和解除后婚。
      实践中,许多事实上重婚的行为远离法律的制裁,因此建议刑法对重婚罪作出司法解释,放宽重婚标准或通过婚姻法对重婚加以明确界定,从而加大对“包二奶”、“养情妇”这些现象的打击力度。目前,“包二奶”、“养情妇”这些现象已日益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而法律上在此现象的处理上一直是一个盲区,因此建议明确重婚的含义:首先对有配偶者而与他人虽未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但达一定时限的“包二奶”、“养情妇”者也以重婚论处;第二是加大对重婚者的惩罚力度,为严厉打击有配偶者而与第三者再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重婚者,对其除给予刑事处罚外还要处罚金,同时对虽未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包二奶”、“养情妇”现象上升到法律上予以处罚,从而对这种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制度、破坏家庭和睦、败坏社会风气的丑陋现象以法律武器来加以遏制;第三,要加大对第三者的打击力度,在行政上予以处分,在经济上予以惩罚;第四是加强对重婚案件的公诉力度,重婚罪虽是以自诉为主的案件,但多数女方基于各种原因自诉能力较弱,需执法机关帮助,因此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应积极进行侦查,提起公诉,对重婚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主体分为两种人:一是重婚者,二是婚者。所谓“重婚者”,是指有配偶而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人。“有配偶”说通俗点就是男有妻,女有夫。这种夫妻关系,既包括依法登记而成立的夫妻关系,也包括事实婚姻产生的夫妻关系。所谓“婚者”,是指本人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与之结婚的人。刑法明确规定:追究犯有重婚罪刑事责任的是实施重婚行为的有配偶者和明知故犯的无配偶者;反之,不知他人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无配偶者,不是重婚罪的主体,因为此种情况往往是由于有配偶者的欺骗、隐瞒而造成的,对于没有重婚故意的无配偶者,仅产生婚姻无效的民事后果,并不产生重婚罪的刑事后果。
      2.本罪的客体,侵害的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3.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具体表现为:第一,有配偶的人明知自己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的,但如果行为人基于某些合理的依据,如认为自己的配偶已死亡而与第三人结婚的,则排除在外;第二,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但如果无配偶的人受有配偶的人欺骗,误认为对方没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则无配偶的人不构成本罪,只由有配偶的人单独承担重婚罪。
      4.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1)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即已婚者与第三者登记结婚。(2)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建立事实婚姻关系,即已婚者与第三者公开以夫妻名义长期生活在一起。
      重婚者不仅受舆论的谴责,更应受法律的制裁,因为重婚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不仅触犯刑律,在刑法上构成刑事犯罪,而且违反婚姻法,在民法上构成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追究民事责任,责令加害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补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对于侵犯了婚姻当事人的家庭完整权、配偶的身份权、夫妻的贞操权、夫妻共同财产权、名誉权和精神健康权等合法权益的重婚行为,可采用党、政、行政及社会道德等多种手段予以遏制。
      第一,过错方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量刑时应主要考虑重婚的手段动机非法婚姻的数量社会影响等等,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宣告解除其已形成的非法婚姻关系。
      第二,过错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对于重婚行为的情节及后果都不很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无过错方可以民事侵权为由诉请法院,要求其停止侵害(即停止往来),恢复原状(即恢复夫妻身份权和家庭完整权)、消除影响及赔礼道歉,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因重婚而引起的纠纷处理
      (一)重婚引起的离婚纠纷的处理
      1.一方重婚,无过错方提出离婚的。须经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依法解除非法的重婚关系,对重婚犯罪者予以刑事制裁并解除非法的重婚关系后,对方仍不谅解,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准予离婚,且在财产分割、子女扶养和经济帮助等方面,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利益。
      2.过错方起诉要求与原配偶离婚。若是过错方坚持与原配偶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配偶坚持不离的,可着重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应在做好原配偶的思想疏导工作的基础上,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二)重婚引起的财产纠纷的处理
      现实生活中,有一些中老年男性,将财产通过遗嘱方式给第三者“秘书”或“保姆”,引发“秘书”或“保姆”状告合法妻子”大战。其中有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一名七十多岁的老汉在与老伴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一名年轻的发廊小姐同居生活,其妻虽然悲痛失望,但终究没有离异,在老汉病重期间,在儿女的劝说之下,老妻终于念及多年的夫妻情份和子女们的一片苦心,对其悉心照料,幻想能和好如初,携手走完人生之路的最后一段历程。但终究没能挽留住丈夫的生命,丈夫病故之后,她还未从丧夫之痛中走出来,一个可怕的事实又沉重的打击了她,无疑是雪上加霜:原来作为“第三者”的发廊小姐,手持遗嘱,要求继承老汉的全部个人财产,并诉至法院状告合法妻子,请求返还财产。经查,法郎小姐所持遗嘱真实、合法,并未有私自篡改的迹象,也并未有证据表明遗嘱人受到胁迫、恐吓时或神志不清所为,从我国继承法的角度考虑,任何人都有权利处理个人财产,有权利将其遗产赠与他人。也就意味着“第三者”状告合法妻子返还财产有着极其合法的依据,因此该遗嘱合法有效。但问题另一面是社会舆论对重婚问题的关注,对“第三者”的痛恨。一时间,舆论一片哗然,无数的人关注这一案件的审理。
      这一案件的审理,引起了法学界和社会舆论的极大关注:如果支持了“第三者”的诉讼请求,便认可了重婚者将其遗产赠送给“第三者”的做法,而认可了“第三者”继承婚姻当事人遗产的权利,是否也就意味着法律对他生前重婚行为的默认或赞同?既然遗产可相赠,生前财产又有何不可?毕竟其本质是相同的,人的生命的存在于否,不应该成为财产归属的分歧点。虽然“第三者”所持的遗嘱从形式上看是合法的,从法理上说,老汉也有权利处置自己的财产,可以将其赠送给任何人,但在社会舆论的甚大压力下,基于民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的考虑,人民法院做出了判决:“第三者”败诉。我想法院作出如此判决最重要的是要体现出民法的基本思想,即重婚行为是违反婚姻法的违法行为,不能让行为人从违法行为中获利。也就是说,如果没有重婚关系的话,老汉可以将遗产赠与给任何人,因为有重婚行为的存在,所以“第三者”丧失了取得老汉遗产继承的权利。由此可见,我国在对待重婚问题上的坚定立场和有力举措是不容置疑的,以此来确保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重婚行为严重破坏了家庭社会的稳定,违背了婚姻家庭法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严重伤害了无过错方的感情和利益,应受到法律与道德上的双重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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