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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祖国大陆亲属法通则性规定的确立

    时间:2021-03-19 20:13:0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亲属关系通则》的缺失是我国祖国大陆《婚姻法》经2001年修改后仍存在的一个重大遗憾。亲属关系通则有自身的功能及特定的价值取向,建立该项制度有它的实际意义,对祖国大陆和我国台湾相关立法的介绍评析,一方面指明了我国中国大陆地区亲属立法中存在的不足,另一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部分立法建议,以求为我国祖国大陆亲属立法之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亲属关系通则;价值取向;立法趋势
      中图分类号:DF55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0.06.03
      在现代法学中,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以及法律拟制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在具有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亲属,有生物学上的亲属与法律上的亲属之分。生物学上的亲属,是指以两性和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亲属,它上下各代延续无穷,范围很广。法律上的亲属,是指法律承认并规定有权利义务的亲属,即仅包括一定范围的生物学上的亲属,以及法律拟制血亲,其范围较窄。祖国大陆《婚姻法》在经过2001年的修改后,虽在整体结构和制度完善上取得了很大进步,但于亲属关系的法律调整上却仍存在基本性的制度缺失,即缺少《亲属关系通则》之规定,诚为憾事!笔者拟在对该项制度的功能及价值取向略加揭示的基础上,据对海峡两岸相关立法的比较评介,就祖国大陆地区亲属立法之完善略陈已见,以起抛砖之效。
      一、《亲属关系通则》的功能与价值取向
      (一)《亲属关系通则》的功能
      诚如学者所言“人之所以为万物之灵长,而能于过去、现在,甚至于将来,发挥其能力者,无非在于‘人与人之结合’”[1]。社会化是人类与其他动物相区分的重要特征之一。早在原始社会时期,人们就基于生存和生活的需要而开始群居生活,而原始人群的形成无外乎借助两性结合和血缘纽带,这实际上就是人类最初的亲属组织形式。社会学家认为,家系制和联姻制,即亲族制,将人类历史上最遥远的过去与最新近的现在纳入其网状结构中[2],而这一网状结构随着人类社会自身的发展而日趋复杂,其范围也在不断地扩大。亲属关系一般规定的形成正是从法律调整的角度对这一庞杂体系加以规范之需要。可以说,亲属关系的一般规定是一国亲属制度的基础,因为,只有通过亲属关系的一般规定才能对该国亲属制度的调整范畴形成准确的把握,也必须借助亲属关系的一般规定才能最终完成一国法律制度对亲属群体的适当规制。因此,从功能角度而言,亲属关系的一般规定所起到的作用就是确定对象、明确关系,为亲属制度的展开确立最基本的坐标体系。换言之,《亲属关系通则》是亲属立法不可或缺的环节,其制度性缺失将是一国亲属制度的重大漏洞,也从根本上影响到一国亲属制度的系统化确立。
      (二)《亲属关系通则》的价值取向
      既然亲属关系一般规定的基本功能在于明确调整对象、确定制度坐标,因此,如果从价值取向的层面来分析,其最为根本的价值取向在于秩序。所谓秩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3]。而在婚姻家庭制度对人类群体的调整中,借助亲属关系的一般规定所希望达到的首要目的,就是要维护在长期社会中形成并加以固定下来的基本人伦秩序,各类亲属的称谓、个人在庞大亲属群体中的定位、亲属身份形成与产生的条件等,这都是确定该类秩序所必需的。法的秩序是社会秩序的一部分,而法的秩序价值的实现即指法有效地调整社会秩序,实现了法所预定的秩序目标,并使依法建立的秩序得以维持、巩固和发展[4]。由此可见,亲属关系一般规定的形成正是为了维持人类亲属群体的基本秩序,也为了应对人类社会中家庭形式的不断发展而对法律调整提出的全新要求,秩序正是该项制度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
      二、确立亲属法通则性规定的意义
      (一)亲属法通则性规定的确立是亲属立法的制度性基础
      亲属法是调整亲属关系的法律,是一定社会中亲属制度的法律形式[5],而要完成这一法律调控活动的基础首先就在于对“亲属”一词的概念化确认,以及对亲属范围的科学化界定。这一工作恰恰就是通过确定通则性规定来完成的。就亲属范围的界定而言,诚如学者所言,人类社会从家庭产生起,无论哪个民族、哪种社会都规定了一定亲属范围[6],同时,这种亲属范围的确认本身就表明了一国或一个地区亲属立法的总体导向。例如,以“礼法交融,儒法互用”为总精神[7]的中国古代法,基于家国一体的传统思想,其对亲属关系的调整不仅仅局限于个体家庭,同族同宗甚至同姓的社会成员之间都在一定程度受法律之调控。而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对自然经济模式的冲击,家庭规模的缩小与社会职能的弱化也使法律在对亲属关系的调整力度上有所削弱,我国现行法中对叔侄、舅甥等关系法律干预的退出即为其例。由此可见,亲属法通则性规定的确立不仅是亲属制度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且从一定意义上说,甚至是亲属立法得以制度化建构的基础。
      (二)亲属法通则性规定的确立是婚姻制度自身发展的需要
      人类婚姻制度的历史可谓源远流长,其基本形态也经过了多次的变迁,个体婚制是迄今为止人类婚姻制度发展的最高形态,但与此前各种婚姻形态相同的是,亲属间的通婚行为均为法律调整的重点之一。早在外婚制外婚制,指禁止同一氏族成员彼此媾和的规则。阶段,人类社会中就存在着“乱伦”禁忌,且学者断言,“外婚制乃是人类乱伦的婚姻禁忌体系的最原始形式。人们在低级社会中所观察到的所有禁忌皆派生于此。[8]”而随着人类婚姻形式的逐步发展,禁婚亲范围也处于一种变化状态,例如,我国古代盛行的“中表婚”,在很长的历史时期都被视为一种不仅可行而且有益的婚姻模式,但随着遗传科学的进步,近亲通婚对人口素质的负面影响得以凸显, 而我国婚姻立法也随之将禁婚亲的范围扩充到除直系血亲以外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中,而无论是亲属间“代”数的计算,还是亲属间禁婚效力的确认本身就属于亲属法通则性规定的内容。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亲属法通则性规定的部分内容与婚姻制度,特别是结婚制度的衔接十分紧密,而确立亲属法通则规定也就可在系统化的亲属立法中体现出与婚姻制度的彼此联接,并对婚姻制度自身的发展做出回应。
      三、两岸亲属通则性规定主要内容之评介
      (一)亲属的范围
      如前所述,亲属的范围是一国或一地区整体亲属立法总体导向的一种体现,也可反映其对亲属关系的法律干预的强度,但在具体规定上,则存在着统一性规定与分散式立法两种模式。
      祖国大陆现行《婚姻法》对调整的亲属范围未作总体性概括规定,是采用分别限定的立法模式。祖国大陆现行《婚姻法》仍沿用1980年《婚姻法》的规定,禁婚亲范围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范围为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祖国大陆《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为代位继承人);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祖国大陆《民法通则》对法定监护人的范围作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说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意见》第12条。祖国大陆《刑法》、《刑事诉讼法》、《国籍法》等亦从不同的角度对亲属的效力作了规定。值得指出的是,1996年3月17日修订后的祖国大陆《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缩小了近亲属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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