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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看民法与商法的差异性

    时间:2021-03-19 12:05:1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在我国现行民商合一的体例中,民商法的差异性随着现今国内外社会经济情势的发展越来越受到重视。本文以公司法中具体的人格否认制度为切入点,寻找与传统民法中法人人格制度的关系,从基本原则、调整关系等层面分析民商法在对待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上的具体差异性,藉以对现今复杂多变的国内外形势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人格否认;公司法;民商合一;差异性;法人人格
      一、公司法上的人格否认制度
      (1)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由来及法理基础。公司法中对公司的规定中可知公司有两大特征,即财产和责任的独立,由于这两大特征,其实就是把公司作为一个独立法人,具有其独立的人格,法律上则应将公司视为无权利能力的数人组合体。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基础,其实可以追溯到法律的基本原则:公平正义,其实根据我国民商合一的现状,《民法通则》中规定了诚实信用以及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规范,是民商事主体所必须遵守的也可以算作法理基础。(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及特征。关于公司法人的人格否认制度学界普遍的说法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征,综合中外学者的观点,主要观点如下:第一,前提条件是公司取得合法的法人资格,有独立的法人人格。第二,该制度运用于特殊的法律关系和特定的事由、主体之中,需谨慎准确的使用;第三,此制度是为了实现利益均衡,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而创制的。(3)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前面谈及人格否认制度的由来,谈到美国是首创,而我国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在近几年才正式列入法条,这就是我国于200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的新《公司法》的第20条。由此,形成了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结构和内容。从而首次在正式的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传统法人人格制度的突破
      (1)传统民法中的法人人格制度。法人的概念萌芽于古罗马奴隶社会时期,在中世纪封建社会初步形成,但法人制度迅猛发展是在资本主义高速发展时期。而人格一说产生于古罗马,其基本含义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权利主体资格之表示”。由于传统民法中的法人人格制度中最重要的应该是现代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只有当独立的法人资格、股东的有限责任和资本的合股性及可转让性结合在一起,才孕育出现代公司法人人格制度。”(2)法人人格制度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关系。第一,法人人格制度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设立的前提和基础;第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对法人人格制度的补充与完善。
      三、由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看民商法之间的差异性
      (1)立法价值取向上的差异性。商法里公司法中人格否认制度,这充分体现了商法里效率优先的价值取向,有学者指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是通过衡平方法实现矫正的公平”,而反观民法中一般人格权制度中,起先人格权制度只规定了自然人,其实这就是一种公平的体现,也体现了民法公平优先兼顾效益与其他的价值取向。(2)基本原则上的差异性。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当中,主要是针对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而设立的,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行为:第一,是虚假出资与虚设股东的行为;第二,是法人与其他成员的混同行为;第三,不当控制行为。(3)主体范畴上的差异性。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而言,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并成立的公司,以营利为目标的企业法人。而民法的适用主体只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皆可,《民法通则》只大体规定了法人成立的条件,而公司是营利性的法人为公司法所调整。(4)调整对象上的差异性。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调整主体是公司,公司是营利性质的法人,可见要获得商事主体资格仅仅是具有民事能力是不够的,还应该具备商事能力,商法所强调的法律关系商事主体是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特殊关系,而民法只要一般的平等主体即可,在我国民商合一的体例下,民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必须加入一些特定规定才能变成商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这也是对商法是民法特殊法的一种体现。(5)法律适用上的差异性。在我国民商合一的体例下,民法是以一般法存在,而商法是以民法的特殊法适用的,根据特殊法优先于一般法的适用规则适用。(6)法律属性上的差异性。对我国公司法中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而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公司法人独立,而公司法人独立首先必须公司这一法人主体得以成立,而公司法对公司设立的条件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参 考 文 献
      [1]U.S.v.Milwaukee Refrigerator Translt co.124F.247at 255(c.c.wls.1905)
      [2]金剑峰.公司人格否认理论及其在我国的实践[J].中国法学.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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