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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证券法的修改透视经济法理念

    时间:2021-03-16 00:03:2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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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现行证券法是2014年新修订的,但在此之前2006年证券法也经历了一轮修改。在本次的修订中,不少法规的修改都体现了证券法作为经济法所蕴含的理念。从经济法公平、效率、安全的理念看待本次的证券法修改,证券法在2006年的修改中充分体现了经济法的理念。同时,证券法修改更多的体现的是效率原则。
      关键词:证券法修改;经济法理念;效率;公平;安全
      一、引言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中,2014年初次审议的法律案包括《证券法》(修改),初次审议时间定在12月。[1]而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日前经过调整后的公布情况表明,证券法修改草案已经提请审议,其中期货法需要抓紧制定。[2]在现代社会法治建设过程中,作为经济法代表之一的证券法的修改得到了众多关注。
      2006年证券法的修订工作历时近两年,修订涉及原证券法40%的条款。新的证券法共12章240条,在原证券法214条的基础上,新增53条,删除27条,还有一些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增加的部分还包括从公司法中并入的8条。 [3]
      本文将从2006年的证券法修改中研究2006年证券法修改是如何体现经济法原则与理念的。
      二、经济法价值在证券法修改中的体现
      经济法作为部门法,有其特别的价值。经济法的公平、效率、秩序和安全原则是经济法基本的价值,证券法的修改是顺应潮流而进行的,但在证券法的修改中我们也无时无刻不发现经济法的价值体现其中。
      (一)效率原则在证券法修改中的体现
      经济法的效率理念主要是指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包括劳动生产效率、经营效率、资源利用效率、利润率等各种效率之和,但这不是效率之间简单的加法之和,而是指社会总体经济效率,是一个总体的概念,不是数字的概念。即在考虑经济效率之时需要从大方面考虑效率问题,多重考虑,不能简单地认为利润率高或者利用效率高即是经济法总体效率就高了。而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其虽然由个体和团体经济效率构成,为了总体效率,必须重视各个体和团体效率;但某些个体和团体效率也会妨害社会总体效率,因此为了总体效率,有时需要限制、牺牲某些个体和团体效率。[4]
      证券法的修改充分体现了经济法效率的理念。
      1、为混业经营预留改革空间(见表1)
      2006年证券法的修改,对证券、银行、信托和保险业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进行了重新规定,不再将分业经营管理作为一个“定死”的规则,反而放权给国务院。虽然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是为了限制资金为银行业所大量吸收可能导致最后产生风险或垄断,但修改其实也是为了更好适应金融发展中出现的实际情况。其实在2006年以前就有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了,2006年证券法的修改其实也是对这种已经存在的现象给予法律层面的宽容对待。
      对混业经营放松管制,其实也是在社会发展中发现混业经营不能准确地充分发挥资金利用的效率从而进行的调整。在各国金融发展中,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金融业一直采用混业经营,而英美等大部分国家经历的则是“混业——分业——混业”的过程。[5]放松管制、顺应金融业潮流的发展,正是经济法效率原则的体现。在资本市场机构完善后,主要经营方有较好的风险控制能力时,就可以进行混业经营。而混业经营为了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使得资本市场能够更好地发展。
      2、不再限制券商融资融券(见表2)
      以上,证券法已不再限制券商的融资融券行为。证券公司为客户的融资融券性质是让客户能够有更多的资金或证券参与到证券市场中来,更好地博弈,其最大的效能就是加大了客户投机的风险和利润比例。[6]
      3、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留下空间(见表3)
      2013年12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是对新三板扩容做出了初步部署。其实早在2006年的证券法的修改中,修订者就预见到我们会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不会只局限在上海、深圳两大交易所。为了满足不同层次的资金需求,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完善股权转让制度,使得资金不是局限在主板市场流通,拓展流通面,盘活资金。
      从上述一些证券法的修改可以看出为了使得资金的利用效率更高,证券法的修订者在修订时都会尽量不再限制对资金的使用方法、使用场所、使用者,这是经济法效率理念在证券法修改中的体现。资金的使用率是证券市场重要的因素,资金的使用率提高了,那么证券市场也会更加地活跃。
      (二)公平原则在证券法修改中的体现
      公平原则也是经济法的原则之一,其基本含义是指经济生活的公平,而公平是相对的、变动的;绝对公平是不存在的,静止的公平意味着停滞和落后。经济法首先也重视机会公平,但要顾及各主体的不同情况和不同起点,要区别对待;不顾情况和起点,号称机会公平,实质不公平。在证券法啊的修改中,也体现了公平原则,对待不同的投资者不再区别对待。
      例如修改后的证券法取消了禁止银行资金入市规定,原法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新法则规定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证券法没有必要对银行资金进行歧视对待,如果按照2004年修改的证券法的规定,银行资金被排除在了证券法的资金之外,那么对银行资金而言是不公平的。虽然可能银监会今后会对银行资金进入证券领域进行干预,但作为一个开放式的资金投资领域,证券法如果进行了干预就不能对所有资金一视同仁的对待。虽然公平原则也申明不是绝对的公平,要不同情况不同对待,但是在资金的来源上如果限制,那么是不公平的。
      (三)安全原则在证券法修改中的体现
      经济安全包括宏观经济安全运行,同时也包括微观经济活动即市场交易的安全。狭义上的经济安全则仅指宏观经济方面而言。市场交易安全的保障虽不排除其他法律部门的责任,但主要还是应由民法提供。[7]保障经济安全在证券法中体现之一就是防范证券市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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