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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的经济法思考

    时间:2021-03-10 20:05:3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经济法“适度干预”、“平衡协调”、“国家调节”的特有理念与“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高度吻合,故从经济法视角思考“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亦就实属应当,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要进路。“政府—市场”关系是经济体制改革乃至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关乎市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作用的更好发挥。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市场主体不仅应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还应在尊重市场机制的基础上更好地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避免抑或减少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实现国家治理的法治化和规范化。
      [关键词]市场机制;政府;宏观调控;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F1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29-0041-03
      1政府与市场关系之再审视
      市场与政府的关系一直以来都是人们探讨经济体制改革乃至全面深化改革的基础性命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下称《决定》)明确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同时也需要更好地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功效。正如《决定》所言,“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习近平也曾指出:“我国改革已经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要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毋庸讳言,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不仅有利于市场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更关乎政府主导性功能的发挥和社会的永续和谐发展。
      在市场竞争性领域,市场主体需要充分尊重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在市场失灵的前提上充分发挥国家宏观调控的功效,实行政府干预以矫正市场失效,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很明显,国家参与和干预经济活动具有一定的正面效用,然而政府干预并不会总是呈现出其有益的一面,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时趋向于浪费和滥用资源,使得财政支出呈现出非理性行为如贪污腐败问题,极易产生政府干预之负效应,政府失灵亦然普遍地存于现实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鉴于市场失效和政府失灵的双重弊端,必须遵循市场规律,尊重市场机制的作用,在此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调控、监管方为可取有效,亦即使用更为得当的方式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换言之,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場的关系,须通过市场机制恢复市场与社会的经济活力,尊重社会多元主体的利益诉求,促使各类主体在民主协商与平等对话的基础上进行交易,在法治保障下反复博弈以提高经济效益、保证社会整体效益,实现宏观调控的科学发展。
      2“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之功能定位
      “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意味着需要对宏观调控进行重新定位,在尊重市场机制的基础上有效发挥政府的主导性功用。《决定》指出,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平衡,促进重大经济结构协调和生产力布局优化,减缓经济周期波动影响,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稳定市场预期,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毋庸置疑,“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不仅需要健全的宏观调控体系,政府职能的全面履行,更需要对国家宏观调控进行清晰明确的认定。
      在西方自由经济理论中,政府只是需要为社会成员提供最基本的保障和服务,不应对市场进行过多的干预。随着20世纪30年代初世界范围内经济大萧条的爆发,凯恩斯名著——《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推进了现代宏观经济学的发展,在理论上论证了国家干预经济的必要性,并在实践中指导着美国经济的复苏和20世纪70年代的经济繁荣。此后,宏观经济学便成为了西方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干预经济的主要学说。人们充分地意识到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市场自身有很多的缺陷,除了依赖市场机制外,还应发挥政府的积极干预作用,对社会经济整体进行宏观调控。在我国,宏观调控最早可追溯到中共中央1984年10月20日发表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1992年,正式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改革的目标模式,这为宏观调控的明晰化提供了契机。1993年,我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正式成为一个法律概念。
      所谓宏观调控,即宏观经济调控,是指政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和控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自身有很多的缺陷,还应发挥政府的积极干预作用,对社会经济整体进行宏观调控。宏观调控就是以公权干预与救济的方式对私权滥用行为实施法律制裁,以加强控制公权的无序性、扩张性和私权无对抗力的易破坏性的方式,来实现整个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
      当然,我国宏观调控在从原来对需求和通货膨胀的“单向调控”变为有时需要抑制需求和通货膨胀的“双向调控”,以及其他系列扩张性调控当中,其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以来取得了重大成就,但也存在不少诸如政府不守承诺、不注重私益保护、宏观调控政策朝令夕改等问题。宏观调控决策受主客观因素的制约,难保调控者每次都能做出正确的判断与决策:一方面社会经济的运行与发展瞬息万变,任何宏观调控决策或宏观调控行为兼具适时性与滞后性。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难保宏观调控决策在世界经济的动荡与冲击下能够产生预期的效益。另一方面我国的宏观调控在政府计划经济的背景下为顺应时代发展而诞生,至今仍未摆脱强烈的行政色彩。政府涉入经济活动时,常借“宏观调控”之名行“行政干预”之实。在非法治化运作的背景下,宏观调控决策者时常出现寻租或被俘的情形。同时宏观调控中信赖保护缺位纵容了调控权力的行使,使宏观调控很大程度上没受到应有的法制约束。这既影响和削弱了公民对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信任度,也产生了与政府宏观调控措施预期相反的后果。宏观调控亟待立法机关制定相关法律,确立相关的原则和规则。
      3“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之法治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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