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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法制建设

    时间:2021-03-10 12:03:5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编者按: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是上海未来发展的战略规划,同时也是国家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在硬件方面已取得不凡成绩时,软件建设尤其是法制环境建设已显得尤为迫切。
      
      造就一个金融中心要看软环境
      今年3月,国务院正式发文,为上海建设两个中心制定了明确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社会各界对上海两个中心建设的关注度更高了。
      
      从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硬件方面看,应该说,取得的成就非凡。首先是经济总量和人均GDP在全国名列前茅。各项经济指标都说明上海初步完成了工业化进程,开始迈向后工业化阶段。其次是金融资源聚集度很高。上海同境内主要中心城市相比,在金融业增加值方面,无论是绝对量还是相对GDP比重都非常靠前。截至2008年底,上海聚集了164家外资银行,其中外资法人银行17家、法人银行分行和保留分行31家,单一分行33家,支行64家。外资金融机构在上海聚集程度,在内地是最高的。金融机构、金融从业人员数量,上海也是全国领先的。上海有5个金融要素市场,在全球名列前茅。三是基础设施成就非凡。陆家嘴地区的金融大厦鳞次栉比、摩天达云,交通便捷,信息化程度高,丝毫不让纽约的曼哈顿、东京的银座、伦敦的金融城和香港的中环。
      但是,造就一个金融中心最重要的是看软件而不是硬件。目前上海在建设国际金融中心软环境建设方面,特别是法制环境建设方面还需要大大改进和完善。虽然,2009年来,上海在金融法治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诸多突破。在黄浦区和浦东新区法院成立金融审判庭之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也相继成立了金融审判庭,这使得上海成为在全国率先成立系统性金融审判体系的地区。8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促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就如何构造良好的金融环境给予了保证。但是,这些成绩同国务院明确提出的,“要基本形成符合发展需要和国际惯例的税收、信用和监管等法律法规体系”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必须被提到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软环境建设的最重要位置。
      首先,金融体系的建设要以法制的形式固化和运行。比如,要把上海建成人民币产品的交易、定价和信息中心,建成资金运作和资产管理中心,建成资金清算中心和金融后台服务中心的话,除了要素市场的设立至关重要外,机构体系的建设、支付结算体系的建设、中介服务体系的建设,以及更具体的市场参与者机构、场外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的建设等等,都将不可或缺,而这些方面的建设都离不开法制的形式。
      其次,市场信用和诚信体系的建设离不开法制的约束。一方面,信用环境的构建有赖于征信平台、企业与个人信用信息这类基础数据库等硬件的完善。另一方面,诚信体系归根到底属于道德规范范畴。在法治社会,道德的规范需要与法制的约束并用。这样,在社会上开展普及金融法治的宣传教育工作,营造金融法治的氛围,培育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金融法治理念,强化金融市场参与主体对金融法律的信仰与忠诚就显得尤为重要。
      
      第三,为了确保金融稳定与安全,金融执法和监管必不可少。在金融执法方面,现代社会发展表明,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金融纠纷审理、仲裁解决机制是金融中心建设的题中应有之意。在金融监管方面,需要建立贴近市场、促进创新、风险可控的金融监管制度,通过加强跨行业、跨市场监管协作,加强地方政府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
      如果到2020年,上海真正能做到基本建成与中国经济实力和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基本形成符合发展需要和国际惯例的税收、信用和监管法律体系,以及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发展环境,金融法律法规发挥重要作用的话,上海建成国际金融中心就水到渠成了。■
      
      深化上海国际金融中心
      法制环境建设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条例》在保障促进金融中心建设的同时,也将推动上海的金融法制环境建设步入了深化的阶段。
      首先,要突出实施国家战略的法治原则。《条例》以立法形式彰显了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是国家战略,建设过程要服务国家经济大局,发挥窗口作用,体现出对全国的服务能力和跨区域性辐射力。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在上海,服务对象在全国甚至国外,要站在落实国家战略、完成国家任务的立场上完善金融法制环境,让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由全国共同建设、共享利益,让全世界认同上海金融中心。要全力支持、主动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以及中央其他部门落实国家战略的各项工作,接纳、配合各地方、各部门以及广大企事业单位参与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各项活动。上海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应对各部门、各地方和各企业全面开放,对各主体在上海金融中心的投融资活动,一视同仁地提供方便,主动为全国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其次,要认真贯彻执行好《条例》各项任务。《条例》确定了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指导思想、规划定位、建设步骤和行动方案。要动员全市各级政府机关、金融机构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以及全体市民,树立贯彻落实国家战略的责任感,调动协调各种资源,积极落实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各项工作。包括建立推进金融中心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办事体制,进一步发挥金融机构的集聚效应,积极打造金融人才高地,创设奖励和扶持创新的金融发展资金,使金融市场体系进一步发展。要普及金融法治,深化信用体系建设,改善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安全,加强金融司法与金融仲裁,提高金融法律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金融中心的法制环境。
      再次,要建立健全全面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制度体系。《条例》是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一部纲领性规范,是法律支持体系的基础。但每一项原则制度的落实,还需要制定具体政策或规章,这种配套的规范将是一个较为庞大的系统。如在信用制度方面,必须参照国际经验并结合上海具体情况,尽快将《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征信管理办法》等,通过市人大立法上升为较为完善的地方法规《上海市信用征信条例》。再如金融创新迫切需要规范,但国家又暂时不能为尚在变化中的事项制定规范,这就要求市场主体整合自律的力量,形成规则来规范交易、解决纠纷。上海还应积极推动国家金融立法,争取实现金融中心的各项活动都有规可循,且有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保障。
      深化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法制环境建设,是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顺利进行的需要,也是上海综合竞争力的标志;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寻求新的突破的需要,也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体现,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紧迫性。■
      
      建设有利于合规经营的良好环境
      合规经营是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的生命线,而金融机构又是金融市场活动的重要主体,是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重要参与者。因此,金融机构能否依法合规经营,对于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意义重大。
      随着金融市场化程度的提高、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发展,金融市场之间的相互影响越来越大,金融业面临的风险总量在增加,风险结构日趋复杂,风险跨国界、跨行业、跨机构传递的可能性加大。在这种形势下,金融机构必须进一步加强合规管理,才能防范合规风险。如果无视合规管理,甚至脱离合规经营轨道,不仅会对金融机构本身造成重大损失,而且可能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引起连锁反应,引发全局性、系统性的金融风波,导致整个金融市场的动荡。
      法国兴业银行就是一个典型的反面例子。2008年1月,法国兴业银行的交易员凯维埃尔违规进行股指期货交易,造成了法兴银行高达49亿欧元(约71亿美元)的巨额亏损,导致该银行陷入经营困境。随后,法国银行监管机构——法国银行委员会对法国兴业银行开出400万欧元罚单,原因是兴业银行内部监控机制“严重缺失”,导致巨额违规案件发生。法国兴业银行在世界衍生交易市场处于主导地位,向来以风险控制严和盈利能力强著称,但是这次事件不仅使得它声誉扫地,而且重创了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直接拖累股指走低,引发全球股市的暴跌。此外,巨额违规头寸在平仓同时引发了金融市场剧烈动荡,使经历了次贷冲击又受美国经济放缓影响的脆弱市场再遭重挫,最终迫使美联储紧急降息75个基点来稳定市场人心,挽救处于崩溃边缘的金融市场。
      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战略要求来看,加强金融机构的合规机制建设和合规文化培育,维护金融机构稳健运行,不仅是金融机构自身的职责,还需要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的支持,创造出有利于金融机构合规经营的外部环境。
      一是法制环境。金融机构合规经营需要结构完整、效力稳定、可操作性强的金融法制体系。当前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国金融法制体系,尽快改变金融市场重要法律法规缺位、金融创新立法滞后的现象。同时,要对现有的金融法律体系进行梳理,对重叠和相互抵触的及时清理,对可操作性不强的及时完善。特别在一些业务创新领域,要及时给予制度保障,处理好先行先试和制度规范的问题,推进金融创新。
      二是监管环境。第一,要提高监管机构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度,建立和完善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的对口联系和日常咨询机制,有效引导金融机构合规经营。第二,要进一步理顺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四大监管机构的关系,加强跨行业、跨市场监管协作,加强现有金融监管力量的整合力度,降低金融监管成本,发挥监管合力。第三,要注重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加强金融机构跨境监管,防范和化解国际金融风险。
      三是司法环境。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金融纠纷审理、仲裁机制,从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高度出发,依法裁决金融纠纷案件,为创造公平公正、竞争有序、规范开放的金融市场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特别要着力解决涉及金融机构的案件执行难问题,有效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债权,进一步改善金融市场秩序。
      四是信用环境。第一,要加强金融业行业协会建设,加快金融机构自律制度建设,积极发挥协调作用,制定同业自律公约,规范金融机构之间平等、有序、共赢的竞争秩序,避免不正当竞争。第二,要建立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基础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和依法合规经营市场环境,坚决抵制欺诈金融机构和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的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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