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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模式中的优先股制度构建

    时间:2021-03-08 16:04:0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优先股制度被视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一步,优先股试点的推行,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融资拓宽了新的渠道,为投资者提供了了新的投资工具,更是构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必由之路。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优先股制度还处于试点阶段,还不存在完备的优先股制度,这为私募股权投资引入优先股制度提出了挑战。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优先股;权利;保障机制
      一、私募股权投资模式中优先股制度的立法现状及障碍
      虽然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已经出现了优先股制度的萌芽,但是遗憾的是优先股制度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遭遇了搁浅并没有很大的发展。我国目前相关立法中没有直接关于私募股权投资中优先股立法,只存在关于优先股的国务院指导意见以及证监会出台的一些文件,没有法律效力较高的立法做支撑,这为我国顺利推行优先股制度设置了很大障碍。
      1.私募股权投资模式中优先股制度的立法现状
      (1)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于2013年公开发布了《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分三部分具体阐述了优先股制度:第一部分是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包括优先股的含义、利润分配、剩余财产分配、优先股的转换与回购等。第二部分是优先股的发行与交易,主要确定了优先股的发行条件、交易规则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等方面。第三部分是关于组织管理与配套政策。
      (2)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3月发布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是对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进一步实践,为我国优先股制度的具体设计和实施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条件。该管理办法对于优先股的规定与《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中的规定基本相同,并在此基础上对优先股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分类。
      (3)发行优先股预案、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优先股投资者的利益,于2014年4月先后制定了《发行优先股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以及《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发行优先股预案对于公开发行优先股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需要在预案中需要披露的内容分别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对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的具体事项作出了详细要求。
      (4)非上市公司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9月发布了非上市公司《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以及《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其目的是保障非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信息披露的完整性与准确性。对非上市公司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披露的主要内容、非上市公司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做了具体规定。
      2.私募股权投资模式中优先股制度的立法障碍
      我国目前不存在有关私募股权投资中的优先股制度立法。从我国现有的关于优先股制度的立法情况来看,存在这样的特征:部门规章居多,上位法缺位,整体立法的法律效力不高,立法不具备明确性、操作性的指导意义。在普通法律这一法律位阶上,能够从《公司法》《证券法》的法律条款中存在一些但书和除外规定,可以为优先股制度的发展寻找到突破口。由于优先股的立法在普通法层面没有公开明确地对优先股制度作出规定,缺乏明确性、指导性、高位阶的法律做支撑,导致在我国法律实践中的优先股制度操作模糊混乱,优先股制度的发展没有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不利于私募股权投资模式中优先股制度的良性发展。
      二、私募股权投资模式中优先股制度的实践现状
      我国目前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只存在一些涉及投资者优先权的零散条款,而并不存在真正的优先股制度。
      首先,私募股权投资模式中涉及优先股的条款少。
      在私募股权投资的实践中,目前涉及优先股的主要法律文件是投资条款清单。投资条款清单属于预约合同,其中包含了目标公司的义务以及投资者要求的主要权利,在签署后会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投资条款清单中有关优先股的内容很有限,主要为优先认股、受让权、清算优先办法、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的办法和转换比率等,对于优先股的很多特殊权利都缺乏相应规定。
      其次,私募股权投资模式中对优先股的保护制度欠缺。
      由于涉及私募股投资优先股的条款本身就十分有限,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就不能够完全实现,这对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保护存在先天性不足。此外,通过分析我国私募股权投资模式中对于优先股股东权利的保护途径来看,主要就是诉讼方式,对于优先股股东内部性、制度性的权利保护几乎空白,缺乏优先股权利保护的制度性保障。
      再次,私募股权投资模式中优先股行业指导规范缺失。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中所有涉及优先股的条款几乎都是由市场自发运用的,监管机构缺乏相关的标准来规范和指导优先股制度的使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监管理念不明确,措施不系统,容易造成多龙治水的局面,而且目前尚未形成完备的行业规范来指导优先股在私募股权投资中的实际操作,所以优先股在私募股权投资的规范中处于真空地带,没有相对统一的操作标准。
      最后,私募股权投资模式中优先股发展的无序与失衡。
      私募股权投资中行业标准的缺失,使得实践中优先股制度的运用具有很大的盲目性与随意性,无法形成行业内统一的适用标准。长此以往,会造成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中的优先股整体上处于一种无序发展的状态,这其中可能存在大量的违背法律或者违背公司章程行为的出现,会侵害到优先股股东的合法权益,更有甚者会导致整个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失衡,扰乱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对于优先股制度的发展和推进无疑是雪上加霜。
      三、私募股权投资模式优先股权利保障制度设计
      1.优先股特别股东大会或优先股特别表决权
      (1)优先股特别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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