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理科资料 > 正文

    对我国刑事冤案问责机制构建的探讨

    时间:2021-03-06 16:02:5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随着互联网及新媒体的快速发展,法律的普及度越来越广泛,人民群众对于我国司法制度的关注度越来越高,而众多冤假错案的被曝光也将越来越多的目光吸引到这一领域。但是,任何事物的发展过程都将呈现出螺旋式的上升过程。同样,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也会出现一些问题,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逐渐地得到发展。为了使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我们需要对当前司法制度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冤案;问责机制;公平正义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8)08-0116-02
      近年来,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河北聂树斌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冤假错案的被频繁曝光及处理,深刻地说明了我国的司法制度以及在司法执行的过程中还存在众多的问题和漏洞。这些冤假错案的持续出现,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极大地伤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还损害了我國司法制度的权威性以及我国政府机构的公信力。
      一、我国刑事冤案问责机制的现实状况
      (一)刑事冤案问责机制构建的必要性
      因程序和方法失当所造成的冤假错案,是对当事人及其家庭乃至整个社会的莫大伤害,同时也是对我国整个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莫大阻碍。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有明确提出,要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从而确保我国司法执行过程中,案件的处理能够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终身问责就是意味着有错必究,只有对错案充分追责,才能够进一步确立与坚定公众的法治信念,捍卫我国法律体系的权威性。对造成刑事冤案的责任人违法必究,有责必追,对于被造成重大人身及精神损失的受害者进行合理赔偿,是我国国家机关在对冤假错案进行平反之后所必须要走的程序。对数年前的冤案平反,对被冤枉的受害者宣判无罪,并不是冤案处理的最终步骤。最后的无罪只是还受害者及社会一个公道,但是对于无辜的受害者如何进行国家赔偿,对当年存在错误,造成冤假错案的责任人如何追责,是对案件得到平反之后绝不能忽略的事情。
      (二)刑事冤案问责机制所解决的问题
      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看来,在对受害者如何赔偿的问题上并不存在较大的争议,我国在2013年1月1日颁布的重新修订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遭受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的违法侵害时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及具体办法进行了详细规定。在呼格吉勒图案以及聂树斌案、佘祥林案等冤案得到平反之后,相关机关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对受害者进行国家赔偿。从受害者在获得国家赔偿后的反应以及社会上的舆论反映可以看出,当事人及社会群众对国家赔偿的数额并无太多争议。说明了在当前环境下,我国的国家赔偿法是适应当前社会实际的。
      (三)当前刑事冤案问责机制的缺陷
      冤假错案得到平反之后的最大争议在于对相关责任人的问责追责问题上,不管是呼格案还是聂树斌案等冤假错案,都存在着同样的问题。那就是与近年来对冤假错案越来越大的平反力度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对于冤案追责的力度却显得是那么没有说服力。在呼格吉勒图案之前,社会媒体曾对近年来受到广泛关注的冤假错案进行分析,结果却发现,除了赵作海案以及浙江张氏叔侄案等三起冤案已经对相关的责任人进行了非常明确的追责之外,安徽省于英生冤案虽然已经启动了具体的追责程序,但是直至目前,也并未出现任何实质性的进程。其他的案件都无一例外地未启动相关的追责程序,没了下文。对于社会群众的追问,相关的办案机关都选择了非正面回应,将“不清楚”“不归我们处理”作为他们的答复,从而使得这些冤案都慢慢消失在社会的视线中。在现实中也可以看到,虽然我国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有着明确的错案追究制度,但是就目前的制度来看,其规定相当笼统,具体事项非常不明确,在对错案的处理上弹性非常大,对具体的问责追责程序、处理的过程、是否公开的透明度上缺乏详细的规范。例如在备受关注的呼格案中,除了对当时的办案直接领导冯志明另案处理之外,而另外27名相关的办案责任人受到的最高处分为党内严重警告以及行政记大过,均未牵涉刑事追责。无论是呼格的家属还是社会舆论,均认为相对于呼格冤死的生命,这样的追责力度显得过于轻描淡写了。就当前的事件来看,对于冤假错案的责任人的追责,为何会如此困难?其原因也是由多个因素造成的。
      二、我国刑事冤案问责机制存在缺陷的原因
      (一)责任主体难以明确
      在整个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会存在着众多的程序。以执法过程中的刑讯逼供为例,具体的办案人员和指挥办案人员之间的权力关系很难界定清楚,加之目前审讯过程的不透明,所以在现实操作中,由于责任主体难以明确,追究刑讯逼供罪很难追究。法院和检察院亦如同理。虽然判决书中会列出检察官、法官、代理律师的姓名,但是,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审判者和审判权分离”的情况,遇到一些案情复杂或者合议庭分歧较大的案例,则需要提交给审判委员会(通常由院长或副院长、主管庭长组成)来决定。因此,难以判定责任人加剧了追责的困难。
      (二)追责机制的内部化
      “谁去追责”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从以往的冤假错案的事后问责过程中,中国目前的追责机制多是在内部进行,外界对具体的追责过程并不了解。这种情况下,在追责的过程中就会很难保证追责的客观公正性。在本文研究的案例当中,呼格案在其后来成立的追责小组中,其主要的组成成员就是公检法的在职人员,在这种情况下,难免就会形成自家人查自家人的局面。
      (三)相关法规缺乏操作性
      尽管当下司法执法部门就冤假错案出台了一系列相关规定或者指导意见,但这些大多停留在宏观层面,并没有具体的执行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缺乏操作性。这些指导性的意见的强制性相对较小,并且弹性很大,这也就造成了目前很多的冤假错案并没有真正走上问责的程序上面。所以,尽快出台具有针对性的强制性法律规范,也是当务之急。

    推荐访问:冤案 构建 探讨 机制 我国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