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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信仰、信任抑或无奈

    时间:2021-03-05 08:01:2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在我国大陆司法公信力到底存不存在,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在法院案件数量日益增多的当今社会,司法公信力是一个泛化的、模糊的、难以辨明的伪概念,也是一个不确定或不真实的概念。本文认为,司法公信力是确定的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释。法治化的推进需要一个个个案的积累,正所谓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提高司法公信力需要从每一个个案、每一次庭审做起,日益优化司法环境。
      关键词 信仰 信任抑或无奈 司法公信力
      作者简介:窦红,内蒙古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03-02
      一、司法公信力的存在与解释
      (一)司法公信力存在的前提:司法确定和司法合法
      司法公信力的存在需要确定性和合法性,即司法裁判及整个司法过程需要正确、合法的同时被当事人以及公民所接受,裁判具有正确性和唯一性。学者德沃金提出将法律原则、客观权利作为内在中介机制,理性化“前理解”,并提出了一个“赫拉克勒斯型”的完美法官模板,强调结果的确定性,进而实现事实性和有效性的统一。哈贝马斯对德沃金的理论进行了批判,认为完美法官不存在,所以需要通过共同的力量解决问题,只有在合法的程序内,才能通过法律商谈来确保判决的唯一性和正确性,笔者赞同这种解释司法公信力存在的理论。
      (二)司法的信仰、信任和无奈
      1.司法信仰——一种虚无缥缈的存在
      法律在中国能不能被信仰,一直有“能被信仰说”和“不能被信仰说。”能被信仰在西方已经得到证明,伯尔曼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成为最好的注释。目前我国法治环境中,一无此传统、二无此价值观、三无此法治环境,所以说法律信仰在我国只能是虚无缥缈的存在着,对于法律信仰的追求,我们也只能望梅止渴。
      2.司法信任——一种切合实际的追求
      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就是司法信任,在没有法律信仰的前提下,司法信任成为司法公信力的外在表现。法律信任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但不论怎样,他都是我们现阶段可以追求也必须达到的目标,司法信任并不是海市蜃楼。
      3.无奈选择——一种对司法的质疑
      在司法信任的前提下,我们会选择通过司法来解决纠纷,但是选择司法的另一个原因可能恰恰相反,那就是无奈之举。即使选择了司法途径,也不代表司法公信力深入人心。
      (三)司法公信力的内涵
      1.司法公信力的概念
      “公信力的概念本身蕴涵着信用与信任两个维度。”具体说,包含两个层次:一是司法机关获得相应的资格,司法运行合理合法、程序正当,满足群众的预先期待;二是公众对司法的一种主观评价、价值判断,体现为公众对司法的认识、判断、期待等一系列的心理反映。
      2.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
      宏观上包括司法制度、司法环境,也有许多学者将影响因素引申到司法本身之外,如经济、社会、文化、传统及习俗等各方面的因素,微观上则是受法院口碑、法官的态度、庭审的过程、个案的判断等因素的影响。
      二、案件受理后,庭审开始前——当事人对司法公信力的初判断
      (一)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感性因素
      美国著名法官波斯纳曾经说过,有时司法就是要求法官“对付过去”。豍我们不去深究波斯纳说这句话的本意或背景,只是想从另一个角度去理解这句话,那就是为什么有些法官可以对付过去,而有些法官就对付不过去,其中之一就是当事人对法官、对法院的最初判断。当事人已进入诉讼程序,首先面对的都是法官,所以法官因素是当事人判断司法公信力的第一个选项。其一、法官的自身条件。影响当事人对司法公信力的认知不仅包括法官年龄,还包括法官的经历、性别、气质、亲和力、是否是本地人等多重因素。其二、法官的言论和办案风格。法官说出去的每句话特别是有倾向性的话影响着当事人对司法公信力的判断。
      (二)“能动司法”与司法公信力
      1.宏观分析——能动司法的价值所在
      (1)增加司法的政治性和人民性提高司法公信力。能动司法无疑具有政治性,是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所决定的。诉讼全能观是国家主义在司法制度上的生动反映。在政治哲学家看来,这有违社会生态原则、不利于社会健康发展。豎能动司法也是应公众的需求而产生的,对于破解现阶段的案件数量多、信访缠诉、执行难等司法难题具有重要作用。(2)提高社会参与性提高司法公信力。(3)通过司法的主动性提高司法公信力。(4)通过司法的有效性来验证司法公信力的提升,通过能动司法,社会矛盾得以更快、更高效的解决,会使能动司法深入人心。
      2.微观观察——能动司法的要求
      (1)主动介入、深入实践。能动司法要求法院在受理案件后通过主动调查走访、深入基层、调查取证,尽可能接近事实。现在很多基层法院都有服务本辖区企业项目,是否有违公平值得探讨。当然,有的法院也意识到这种选择性的法律服务有失公允,与法院自身的功能地位不相匹配,因此往往宣称是“帮助其提高依法开发、依法管理、依法维权的能力。”豏(2)实体为先、追求公平。当然能动司法不是代替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而是对诉讼获得进行必要的干预,通过司法的努力实现实体上的公平。能动司法并不是否定司法的中立性、被动性,司法的中立性是要求平等的对待当事人、不偏不倚,司法的被动性要求法官不能随意变更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能主动进行程序的变更,这些与能动司法并不矛盾。
      三、庭审阶段——司法公信力在当事人心中埋下种子
      (一)法官良好的庭审驾驭能力
      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包括:语言表达能力、掌握庭审进程能力、应变能力、洞察力、做好归纳总结能力、维护法庭秩序能力。这就需要法官有长期的庭审经验,事前对案件做充足的准备,有良好的业务素质,严格遵守司法礼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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