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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侦查阶段程序性辩护的体现

    时间:2021-03-04 12:01:5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侦查阶段各种强制措施的实施对被追诉人而言无疑是可怕的,而律师的有效介入,积极申请取保候审或者在可以变更强制措施时及时予以申请变更,都可以使被追诉人免于受到不正义的对待。新《刑事诉讼法》第35条,增加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程序性辩护,更加全面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权利。
      [关键词]侦查阶段;诉讼权利;程序性辩护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实际上是有关于刑事辩护的定义,其内容只限于从实体上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和相关意见。此处辩护人的职责仅仅涉及实体性辩护,而没有包括程序性辩护。新《刑事诉讼法》第35条,增加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程序性辩护,更加全面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权利。
      相对于维护被追诉者的实体权利,侦查程序中律师辩护对于维护被追诉人的程序权利的功能显得尤为突出。不论是在历来关注程序正义的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日渐认识到并强调程序正义的中国,保障被追诉人的程序权利已成为人权保障的核心内容。“当自己的利益面临威胁的时候,我们不仅关注自己利益被剥夺的实际结果,而且也重视自己被对待的方式;在不幸的结果确属不可避免的情况下,我们可能更加关注的是自己是否受到了公正、人道的对待。”
      从辩护的内容上看,有实体性辩护和程序性辩护,实体性辩护作为最为原始的一种刑事辩护形式,是指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检控方的有罪指控,向裁判者所作的有关自己无罪或者罪行较轻的辩护,目的在于削弱甚至推翻控方的有罪指控。程序性辩护是指,在刑事辩护中以有关部门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程序违法或侵犯被控人的合法权益为由而进行的辩护。在侦查阶段,存在一些针对涉嫌罪名的实体辩护,但更多的是与涉嫌罪名成立与否无关而独立于实体辩护的程序辩护,包括律师代为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司法救济,在讯问、辨认、搜查、扣押、强制采样等“关键阶段”在场等。程序辩护不仅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提出有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材料和意见,而且通过建立相关的诉讼制度,从程序上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受到合法、公正的对待,制约和监督侦查、检控人员在诉讼中依法办案,防止他们滥用职权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侦查阶段,律师辩护主要是程序性的辩护,程序性辩护对律师的参与具有更大的依赖性。
      从辩护权的动态发展过程看,辩护权的发展正经历着范围与权能的延伸及形态多元化的过程:从审判辩护延伸至侦查辩护,从证明力、证明标准、证明责任辩护到证据能力、证据合法性辩护,从实体辩护到程序辩护。程序性辩护在侦查阶段的重要性日益增强,具有其独特的价值。新《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深层次保障,犯罪嫌疑人主体地位的提高。侦查阶段涉及大量侦查措施的采用,而这些措施的采用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构成较大的威胁,辩护人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维护有助于监督侦查机关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防止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受到侦查机关的不当侵犯。律师的介入也有助于保障侦查机关所收集证据的全面性和客观性,有助于侦查机关以及审判机关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处理。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以上情况充分表明了程序性辩护在侦查程序中的重要性。
      律师的会见权、通信权、在场权的确立,无疑都在为被追诉者实现程序性权利提供有力的保障。虽然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被逮捕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等程序性辩护,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获得程序性辩护较弱,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未得到有效保障。例如:嫌疑人会见律师难,遭受长期及超期羁押,申请取保候审难。嫌疑人不享有讯问时律师在场权;遭受刑讯逼供、变相刑讯及其他非法讯问的情形时有发生;嫌疑人申诉控告难,权利受侵后得不到救济,侦查侵权得不到有效制裁等。而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定了辩护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性措施,除三类案件需经批准外其他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经过批准,以及会见时不被监听的权利等等。但是如何将纸面上的权利设定转化为现实中的权利享有,如何保证法定权利不致流于形式,让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获得有效的辩护,还需要在具体制度层面上有完备的可操作性规则。
      
      [参考文献]
      [1]杨宗臻,薛宏伟.关于律师介入侦查几个问题的思考[J].公安大学学报,1997,(1):35-39.
      [2]宋英辉.刑事诉讼原理导读[M].法律出版社,2003.
      [3]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4]宋冰.程序、正义与现代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5]熊秋红.刑事辩护论.法律出版社,1998.
      [作者简介]李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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