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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时间:2021-03-03 00:02:1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我国海外投资事业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投资者们选择走出国门,进行海外投资。但截至目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还没有在我国建立起来,这是不利于保护我国海外投资者们利益的,同时也有碍于我国海外投资的进一步拓展。因此,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尽快的建立相应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关键词:海外投资;海外投资者利益;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中图分类号:D99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0-0095-02
      作者简介:吕露茜(1993-),女,汉族,江苏扬州人,扬州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述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它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其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外国可能遭遇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如果投资者由于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而遭到损失的,其损失应当由投资者本国的保险机构加以补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特征
      任何投资活动都存在风险,海外投资活动由于面临复杂的环境,更易遭受各种风险,不仅有商业风险,还会有政治风险,例如东道国政府对企业实行征用、没收或国有化,或东道国发生革命、战争、内乱等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这些源于国家权力所引起的政治性风险,商业保险公司往往不愿也无力为此承保。而资本输出国为了保护和鼓励本国私人海外投资,此时应时代和社会的需要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也就产生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和我们常见的商业保险制度有联系也有区别,相同之处就在于两者都是关于财产与责任的保险制度,但与一般的商业保险较之,海外投资保险有其自身的特点。
      第一,保险机构具有特殊性,一般由政府机构、政府公司或公营公司担当。原因在于一是海外投资具有高风险性,一般的商业保险公司无力承保,二是由于国际实践的需要,为了能够更好地适应各国对外政策,通常由这些主体来具体实施保险业务;第二,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它只限于海外私人的直接投资。第三,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范围也仅限于政治风险,比如征用险、战争险等;第四,海外投资保险的任务侧重于对政治风险的防范和对本国海外投资的保护,而一般的商业保险则侧重于对承保事故发生后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
      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海外投资保险法》,但国内仍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保护海外投资方面发挥着作用。关于调整海外投资关系的法律渊源,我国主要可以分为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两大类。
      (一)国际法规范
      在国际法层面,主要是一些我国参加的多边投资保护协定和国际公约。
      1.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1982年,中国和瑞典签订了我国第一个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于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从那以后,迄今我国已经与一百多个国家签署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这对促进我国与这些国家的双边经贸合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不可置否的是,因为我国尚且没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与这些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相配合,因此令这些双边协定中有关海外投资保护的规定并未发挥出预先的效果。
      2.国际多边条约目前,我国加入的关于海外投资保险国际多边条约有以下几个:第一个是1985年订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又称《汉城公约》,公约在1988年生效并设立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我国是该机构的创始成员国之一。MIGA作为承保政治风险的国际性承保机构,其成立以来在促进投资、改善东道国投资环境等方面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实践中仍然有许多的局限性。首先,根据《汉城公约》第十四条的规定,MIGA只能承保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且该发展中国家必须是该公约的成员国,这也就是说,对于我国在发达国家投资或在成员国以外的发展中国家投资是不受多边投保机构保护的;其次,MIGA对合格投资的要求较高,我国许多海外投资者很难通过它的审核;再次,很多投资者们相对来说对MIGA比较陌生,且MIGA收费较高、机制又较复杂,这就使得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都望而却步了;最后,MIGA的担保容量非常有限,由于中国所占的股份只有3.1%,因而得到的保护限度也十分有限,伴随着我国海外投资的不断增长,其难以满足大量海外投资活动的投保需求。第二个是《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也称《华盛顿公约》。第三个是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
      (二)国内法规范
      国内法规范也可分为专门法规和相关法律法规。其中,专门法规是就我国海外投资的某一方面问题进行规定,主要涉及海外投资的审批、保证金交存、投资利润及资产调回等。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指如我国的《公司法》、《对外贸易法》等,它们中的有关条款对比如海外投资者企業的设立撤销、外汇管理以及资产管理等问题作出的规定。上述的法规对于促进我国海外投资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我们也应该清楚的认识到它们并未对海外投资保险领域的法律问题形成完善的、体系化的规定。
      (三)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实践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早在1988年就开办了海外投资保险业务,1994年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也取得了开办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权利。随着我国于2001年加入WTO,对外贸易面临更多机遇和挑战,国务院设立了第一个官方专业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国信保。作为中国唯一一家有权从事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机构,中国信保取得的成绩也是有目共睹的,它是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一个进步,但我们从该公司的法律主体地位、业务内容、运行机制以及运行的实效看,它未能为我国的海外投资提供一个强有力的保障。
      三、我国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相关立法的完善,能够更好地促进我国海外投资的进一步发展。由于我国目前尚没有建立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当我国的海外投资者在进行海外投资活动时,他们不但要承担来自商业及自身的经营风险,也要面临来自东道国的政治风险,这对于他们来说风险相对是比较巨大的,因此这势必也会对他们投资的积极性有所打击,从而影响我国海外投资事业的长远发展。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我国市场对外开放的程度在日益扩大的同时,海外投资的数量和规模也会不断上升,因此亟待建立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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