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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统一实体法专论》课程教学的几点认识与思考

    时间:2021-03-02 16:03:0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在以往的教学中,《统一实体法专论》课程的教学效果并不理想,原因在于课程内容的庞杂和课程性质的非生活化。为适应国家对国际法人才日益增加的需要,《统一实体法专论》的教学必须实行符合其课程自身特点的改革,并且需注意与研究生阶段的教学目标相契合。教学方式方法的完善主要表现为教学软硬件设施的充足准备、综合教学方法的利用以及线下线上教学方式的科学组合。
      [关键词]课程教学;方式方法;改革;创新
      自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以来,中国的对外交往更加频繁;与之相伴随,在法律世界化的趋势下,国际民商法作为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基础性法律规范之一,愈发受到各个国家的重视。与“冲突法”相对,国际民商事法律规范中的实体法部分被称为“统一实体法”,此种类型的法律规范是对有关国家的实体性民商法给予统一并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一种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规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具体权利义务的规范。按照各大院校通常的研究生课程设置,统一实体法一般是通过《统一实体法专论》这一课程进行教授。不过,与我国高等教育越来越关注研究生教学工作不太相称的是,《统一实体法专论》的教学效果距离建构“中国法治新常态”以及“国际法治新秩序”的学科建设要求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有必要探究该课程教学方式方法的改革和创新。
      一、《统一实体法专论》的主要教学内容与教学难题
      (一)教学内容
      从统一实体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来看,其发端于欧洲中世纪的商事习惯法。彼时国际社会开展对外民商事交往的需求显著上升,特别是一些西方国家希望形成便捷有效的国际民商事法律环境,于是开始在一些法律事项上寻找国家主权利益可以相互平衡的共同点,早期的统一实体法规范,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等便产生了。從二十世纪初至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统一实体法的调整范围逐渐扩大到国际贸易领域,该时期出现了《统一提单的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统一实体法规范。二战后,第三世界国家兴起,国际间经济合作不断增强,经济全球化日益明显,“统一实体法扩展至国际商事多个领域,并主要体现为国际商事领域中的一些私法性公约及惯例”,如《世界版权公约》、《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等等。而且国际交往内容的多样化持续地促进了国际法内容的多样化,统一实体法的内容因而越发广泛,体系渐趋完备。
      大略言之,统一实体法涉及了十二个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民商事主体、知识产权、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运输、国际保险、国际支付、国际投资、国际技术转让、国际融资、国际工程承包、国际侵权以及国际代理、劳务、担保、拍卖和投标”等。在法律表现形式上,统一实体法亦有了“国际公法上的条约,国际商事领域的统一示范法、一般法律原则,还有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和行为准则,包括国际商事惯例,国际标准合同,和已经公开的仲裁裁决”等多种表现方式。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鉴于统一实体法的规范体系还处于不断完备的过程之中,所涉领域仍在持续扩大,有关理论和实践亦不断提升,因此,《统一实体法专论》这门课程具有了综合性、实践性、开放性、生成性的特质,它所涉及的教学内容不仅庞杂,而且内容也无疑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完善性。
      (二)教学难题
      1.可供研究生使用的内容全面且体系完整的教材极少
      与民法或刑法等传统法学课程相比,研究生可资参考的通用型教材十分有限。目前,仅有屈广清教授、侯淑波教授共同编写了可直接使用的《国际统一实体法》,不过,即便是该书也出版于2002年,距离现在已有十多年。就研究生教学而言,不是一定需要按照某一本教材的内容与体系进行授课,但一本通用型教材的好处在于能够体现内容的逻辑联系、结构的系统完整以及层次的简洁清晰,既能方便学生对课程进行总体把握,也能做到知识点的简明易记。
      考虑到可直接使用教材的匮乏,《统一实体法专论》作为一门应用型和专业性极强的国际法课程,授课教师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在有限的课时中取舍有价值的教学内容,然后再以选择的教学内容为基础,通过教师自己的研究以及找寻一些相关领域专家的论著,整理成课件,且以讲授为主进行授课。讲授的方式主要是教师通过口头语言向学生描绘情境、叙述事实、解释概念、论证原理和阐明规律。讲授法有助于研究生形成相对完整的知识结构体系,而且它是使用最早且应用最广的教学方法,其他教学方法的使用几乎都需要与讲授法结合开展。但讲授法有明显的局限性,很多时候无法调动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不利于启发学生的思维和想象,而且对于培养学生的国际法思维能力与实践能力的正向作用不足,难以达到较为理想的教学效果。另外,讲授法强调依赖授课老师的知识输出水平,如果授课教师的学术水平和表达能力有所欠缺,则容易产生负面效果,影响学生对课程的学习热情。
      2.有关知识点偏于抽象与空洞
      《统一实体法专论》的许多知识点比较抽象、表述方式较为枯燥,而且离社会大众的实际生活较远。相比于国内法规范,统一实体法关涉的国际性法律规范往往由国家、国际组织或者从事涉外民商事活动的个人制定或者使用,一般的学生,特别是内陆地区的学生在现实生活中通过自身寻求国际法学习环境的机会较少,因此常常缺乏对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与国际社会的感性认识。在学生没有任何直接经验的情况下,即使是研究生也不易理解有关的基本知识点,常常有雾里探花的模糊感。而且学生所熟悉的国内法方面的理论知识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有关法学思维又很难在国际法学的课程中拿来适用,学生对基础理论的研习只能停留在死记硬背的层面。此外,国际社会的组织结构与国内社会存在明显差异,国际法的实施机制与国内法的实施机制又有着很大不同,且国际法的实施效果远远不如国内法的实施效果,此种国际法基本原理与国际社会现实相背离的现象有时也加深了学生对国际法规范的不理解和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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