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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垄断域外管辖的实践与发展浅析

    时间:2021-03-02 04:01:3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本文以旷日持久的美国对华维C反垄断案为出发点,在论述维C案案情和审理思路的基础上对美国的反垄断域外管辖制度进行分析和说明,进而比较各国国内及国际的立法及实践经验,同时阐述了反垄断域外管辖制度领域的最新进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反垄断法》的发展及构建域外管辖制度的设想。
      关键词 反垄断法 域外管辖 效果原则 国家行为原则
      作者简介:冯梦琦,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037
      一、维C案历经曲折终胜诉
      (一)案情介绍
      作为美国企业起诉中国企业的反垄断第一案,美国对华维C反垄断案前后共历经了11年的博弈,最终以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裁定撤销美国地区法院判决而落下帷幕。2005年,涉案美国企业向美国地区法院起诉,控告四家中国维生素C生产企业针对出口美国的商品达成了减少供给和固定价格的垄断协议。
      案件经历了长达八年的一审诉讼,期间我国商务部向美国法院提交了“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 )意见,却没能被美国法院采纳,在此情形下,涉案部分中国企业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了赔偿金,但作为共同被告的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尔康”)顶住压力拒绝和解,被法院判决赔偿1.53亿美元。维尔康遂提出上诉,经过三年的二审审理,最终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于2016年9月20日裁定撤销了一审判决。
      (二)案件法律问题分析
      2001年,中国刚刚加入WTO,面对着不断涌现的反倾销反补贴风险,中国的维C行业为了规避反倾销的指控签订了自律性质的抬高价格的协议,却构成了本身违法的垄断协议。 但彼时中国还没有出台《反垄断法》,整个社会的经济主体并没有形成规避违法垄断行为的意识,导致当时一批中国企业制定了一系列关于价格、销量、划分区域等的垄断协议,避免了反倾销指控的同时却引发了诸多外国针对我国企业的反垄断诉讼案件。直到2007年我国颁布《反垄断法》后,这一状况才得到了改善。
      本案中,我国企业认可了美国法院对于案件的管辖权,美国《谢尔曼法》的域外效力数十年来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各国实践中也证明了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必要性。我国企业的主要主张是法院应当基于国际礼让原则排除域外管辖的适用。而在一审中,法院并没有采纳这一主张。
      上诉巡回法院则认为国际礼让的适用应当考虑诸多因素,裁判應力求平衡涉案各国的利益,以符合国际礼让原则本身所追求的价值目的。在国际礼让原则下,中国法律和政策与美国管辖权之间是否存在冲突以及冲突的大小就成为本案的决定因素。而基于此,法院在多大程度认可中国政府对其国内法律政策含义的解释将决定美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在这一问题上,上诉法院得出了与一审不同的结论,因而最终撤销了判决。
      二、域外管辖制度的发展沿革
      反垄断法的域外管辖制度是指当违法行为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发生在国外,或者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企业在国外或者其财产在国外,但是行为却对国内市场产生影响的情况下,是否以及如何适用国内反垄断法的制度。 这一制度经过曲折的论证和实践过程,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可。
      美国作为反垄断领域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率先在反垄断的涉外领域做出大胆的尝试,即在美国诉美国铝公司案(1945)中确立了“效果原则”(Effects Doctrine),此时效果原则的大意为如果外国企业在域外的行为意图对美国的商业或企业造成影响,并且事实上造成了这种影响,美国法院就可以行使管辖权。但彼时效果原则因其对外国主体和行为的域外干预而遭到了其他国家的反对,于是美国法院在后来的域外反垄断审理中引入了国际私法中的国际礼让原则,即当美国法院的管辖权与外国的法律或政策发生冲突时,美国法院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而排除对案件的管辖。
      各国在立法和实践中,逐步地借鉴并吸收美国反托拉斯法中关于域外管辖的经验。例如,欧盟在反垄断法实践领域很早就产生了域外管辖的观点,并且发展出了“单一经济体”理论。即在欧共体之外设立的母公司通过欧共体内的子公司进入欧共体市场时,由于子公司很大程度上受母公司的决策影响,甚至完全依照母公司的指示活动,母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子公司这一“独立”法人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不必承担相应后果。基于此,为规范母公司的行为,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当被视为“单一经济体”。但是此理论仅能适用于在欧共体内部有子公司的跨国企业,而无法触及贸易领域发生在欧共体之外并对欧共体内的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效果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于是,二十世纪90年代以后,欧盟委员会逐渐吸收了效果原则以及相配套的国际礼让原则。
      美国关于国际礼让原则的表述见于其《反托拉斯法国际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该《指南》明确了在反托拉斯案件中进行国际礼让分析,以及应当考量的相关因素,包括:1.是否存在影响美国商业的意图或是否实际存在影响;2.该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美国影响的重要性和可预见性;3.与外国管辖范围内的法律和明确的政策之间的冲突程度;4.对外国行使管辖的执法活动(包括执法活动产生的救济)的影响程度。
      美国在2017年发布的最新修订的《指南》中进一步加入了对外国政府介入的考量问题,在确定是否进行调查或者在已知或怀疑外国政府介入的情况下提起执法行动时,机构要考虑政府行为与反垄断法相关的四个法律原则:1.外国主权豁免;2.外国主权强制; 3.国家行为; 4.国家申请。 这事实上是基于国际经济法中的国家行为原则对美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域外管辖权的进一步限制,在有可能涉及国家行为的问题上采取了不同于效果原则及国际礼让原则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豁免制度。
      三、域外管辖的国际合作
      国内竞争法的域外适用涉及他国的主权和自主管辖问题,因此极易产生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冲突。但各国基于保护本国市场竞争秩序的考虑又势必会涉及域外管辖问题,因此,各国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以双边合作为主,多边合作为辅的国际合作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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