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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冲突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的两难问题

    时间:2021-03-01 16:00:5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冲突正义和实质正义在国际私法的发展中有着很重要的地位,故而也受到很多学者的青睐,文章从冲突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发展与演变出发,通过对其“两难性”的分析,阐明了冲突正义和实质正义在现代国际私法中的发展趋势,及其应存在的状态。
      【关键词】冲突正义;实质正义;冲突法革命
      从国际私法的发展史看,冲突正义和实质正义并不是同时产生而被重视的,他们有着不同的发展历程,但并不是说冲突正义和实质正义就是互不相干的两种正义,就如天平的两端,非此即彼,它们是息息相关的,而且在国际私法上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国际私法中的冲突正义
      冲突正义,即在处理涉及到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案件时,无论当事人在哪个国家提起诉讼,都会得到一致的判决结果。其在传统国际私法中有着相当重要的地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在“法则区别说”中提出依据法律的性质来决定法律的选择。典型表现为,有关法律行为的方式的问题依照行为地法,而如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问题则依据属人法。巴托鲁斯处理问题的方法被法学家们接受并遵循了几个世纪,直到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出现。该学说与单边主义方法的思考方式大不相同。萨维尼对法律关系的本座进行了归纳,即法律关系所涉及的人的住所、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所在地、法律行为实施地、法院所在地。萨维尼认为,应当把外国法和法院地法置于同样的地位,将特定类别的法律关系指向某个特定的国家,而不用考虑这一特定国家对适用本国法律“意图”是否做出了表示,也不必考虑这一特定国家法律的具体内容。
      李双元教授在《中国与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一书中提到,从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到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虽然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不同,前者是从单边主义方法出发,后者是从多边主义方法出发。但在解决各种法律冲突上都采用普遍适用的抽象的冲突规则这一点上却是相一致的。所以,从根本上说,冲突正义是传统国际私法追求的一致目标,其强调法律适用的明确性、一致性和稳定性,以及普遍性规则的统一适用,而这“主要是一种立法管辖权的选择方法”。
      二、国际私法中的实质正义
      在国际私法领域追求实质正义,就是要实现法律所要实现的众多价值中最为根本的价值——公平和正义。该观点认为,通过连接点来选择法律,并不一定能够实现实质正义:案件很可能得不到公平公正的解决,当事人的利益也很可能得不到维护。尤其在近代,交通越来越便利,民商事交往日趋复杂,许多传统的连接点具有了偶然性色彩,如果继续用传统的冲突规范来选择法律,则会产生很多不公正、不公平的现象。基于此,国际私法学者们便提出了许多新的理论来改变这一缺陷。概言之,实质正义在20世纪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政府或者社会利益作为法律选择的导向
      实践中,法院为了实现冲突法上的实质正义,在法律选择时常会考量政府或者社会利益,把法律选择规范做软化处理,政府利益分析说和社会目的分析说就是典型的例子。20世纪20年代,法国学者皮耶提出社会目的的分析学说,他认为在选择适用法时应对法律的社会目的进行分析,考虑法律中体现的政策。假设一部法律以保护个人利益作为其社会目的,那么此法就应适用于颁布此法之国家的所有国民,而不管其是否住在本国。据此分析,住所地法便就不可能被适用了。
      (二)“有利原则”在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中的发展
      可以说,在近年的国际私法上,“有利原则”是实质正义重要的表现形式。保护弱者利益是现代社会所倡导的重要理念之一,而“有利原则”便是保护弱者的有力工具。在立法中一般表现为,“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有利于消费者”等。
      有人认为,“有利原则”受到了柯里学说(政府利益分析说)和卡弗斯学说(优先原则)的影响。因为从本质上说,该原则就是一个扶弱抑强的利益平衡原则,而这实际上是与柯里的利益分析方法相通的。而且,该原则与卡弗斯于“优先原则”中所提的“在所有案件中应该确认一个优先结果的主张”相符合,这里的“优先结果”即是弱方利益优先的结果。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现代国际私法基本精神的确立,最早可以追溯到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二者有或多或少的联系,却存在质的区别,因为后者实际上体现的是法律关系重心指向地。最密切联系原则强调的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个案件中,法官要考虑包括案情在内的诸多因素来判断最密切联系点,甚至包括法官个人的价值观和思想感情等因素,以选择相比较法律规则所指向的法律而言,与法律关系联系更为密切的法律进行适用。从而争取裁判结果的公正。虽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存在着一定的滥用风险,但这并不能动摇最密切联系原则本质在于对裁判的实质正义的追求。这也是实质正义在当代国际私法中的具体体现。
      三、冲突正义和实质正义在发展中的此消彼长
      冲突正义强调的是通过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来指引确定准据法,确保涉外民商事争议依据与其具有最“适当”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予以解决。在实践中,被识别为不同法律关系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准据法。法官根据既有的冲突规范和连接点选择适用的准据法,而不事先考虑所选法律的内容,以及适用该法律可能会带来的结果。
      这种僵硬的选择法律的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判决的一致性,但是它的呆板与僵硬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批评和指责。而实践中,在很多情况下,传统冲突规范的使用并没有取得预期的审理结果的一致。其原因可能是,传统冲突规范是重点是确定何国法律最为适当,但不同国家对“适当性”的理解却不尽相同。这就导致了同一案件在不同国家审理就有可能会被识别为不同的法律关系,从而采用不同的连接点,或者虽然采取了相同的连接点,但由于各国对该连接点的有着不同的理解,而导致法律适用结果出现差异,使得法律选择规则适用的一致性终究无法实现。
      20世纪国际私法在理论上的巨大发展打破了传统国际私法的桎梏,走上了与传统国际私法不同的道路。实质正义取代冲突正义走进了人们的视野。可以说在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革命之初,学者们把实质正义推向了极致,极力鼓吹实质正义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完全抛弃传统国际私法理论中对冲突正义的追求。这种做法在现在看看未免也有些过于极端,甚至有些学者在后期也认识到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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