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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经济犯罪数额标准省际冲突的解决机制

    时间:2021-02-28 00:03:0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本文就经济犯罪数额在经济犯罪定罪与量刑中的地位进行分析,阐述我国经济犯罪数额标准现状并分析现行经济犯罪数额标准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和改进建议。
      关键词 经济犯罪 数额定罪 犯罪地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95-02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数额是衡量经济犯罪危害程度的重要标准,数额标准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经济犯罪的数额标准省际冲突是指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存在差异,导致法院在处理跨省的案件时,对该案件应当适用哪一省区的数额标准的冲突。从我国经济犯罪立法及实践来看,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对数额问题会规定一个相对幅度,授权省级司法机关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的适用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院基于最高司法机关授权制定的关于经济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不同,是经济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适用存在省际冲突的原因。以经济犯罪中的典型罪名盗窃罪为例,盗窃罪是指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的省际冲突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况:
      一是在乙省进行盗窃犯罪,但是在甲省法院审理。假设甲省和乙省对盗窃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有着不同的规定,甲省是2000元,乙省是1000元。那么如果某人在乙省盗窃他人1500元钱,后来在甲省被抓获。那么甲省法院审理时,应适用甲省还是乙省的数额标准对其经济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处理?
      二是跨省域流窜作案的情形。如果行为人跨省省于流窜作案,应当适用哪一地的标准?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由此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经济犯罪数额标准适用时存在省际冲突问题。
      一、数额标准适用时省际冲突问题解决的必要性
      经济犯罪数额标准对经济犯罪的定罪与量刑具有重要意义。适用不同省级司法机关的制定的经济犯罪数额标准会得出罪与非罪的不同结论。经济犯罪数额是经济犯罪量刑的重要情节之一。数额较大、数额巨大还是数额特别巨大适用的刑罚幅度差异巨大。由于经济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各省不同,同样的一笔经济犯罪数额在A省如果被界定为“数额巨大”,在B省就可能被认为是“数额特别巨大”,可见,不同的省份对经济犯罪的数额有着不同的标准,这也直接影响到犯罪量刑。而我国各省份经济发展不均衡是不容忽视的现实,东南沿海一些富裕的省份生产总值是西部省份的数倍,我们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必须考虑到这个现实情况,所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院基于制定的不同的数额标准在某种意义上仍有其合理性的一面。因而,经济犯罪数额标准各省区不同的情况仍将在较长的时期内存在。
      二、理论界关于数额标准适用时省际冲突的几种解决方案
      理论界的解决方案主要有以下四种意见:
      (一)法院地标准
      法院地标准也叫案件管辖地标准,即不论行为人在哪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犯罪行为,都适用其审判地法院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的省级司法机关制定的关于经济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法院地原则的优点在于司法简便,司法成本较小,弊端在于当法院地标准与犯罪地标准差异较大时,会造成不同的审判结果,有违司法公正的原则。
      (二)属人标准
      所谓属人标准,就是无论犯罪行为人是在哪个省份从事犯罪行为,都按照犯罪行为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其居住地的经济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这种方式的优点比较突出,由于我国户籍制度管理比较严格,每个中国公民工作和生活都与户籍息息相关,而且每个人的户籍信息都是唯一的。很容易查询到的,这就是司法机关进行犯罪行为认定提供了便捷,大大提高了司法效率。但其弊端也是存在的,我国经济发展的加快催生了人力资源流动性的加快,大量劳动者从户籍地出来到其他城市生活、学习和工作,这部分人群除了没有当地的户籍之外,与当地人的生活状态没有区别,如果在对其进行犯罪行为时,依然适用其户籍所在地的标准,也不符合实际情况。同时,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户籍制度的改革,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将退出历史舞台。所以,长远来看,属人原则的实践意义也不大。
      (三)有利于被告人标准
      在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数个省级行政区的不同数额标准中,选择适用对被告人最有利的标准。这一原则虽然体现了刑法的保障人权功能,但容易造成行为人规避法律制裁的现象,甚至会造成鼓励流窜作案的悖论。例如行为人流窜在两个数额标准相对较高的省区经济犯罪后受到的刑罚低于行为人在一个数额标准相对较低的省区经济犯罪。这有违刑法的秩序保护功能,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四)犯罪地标准
      犯罪地原则,即经被告人在哪一省实施济犯罪行为就适用该地的标准。这一标准具有其合理性,同一经济犯罪行为在贫穷落后地区造成的危害性肯定要远甚于经济发达地区,可见,经济犯罪行为与其犯罪地是息息相关的。因此,我们对相同数额的经济犯罪行为根据其犯罪地不同,而采用不同的量刑标准也是正确的,并不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合理的解决方案及理由
      要解决经济犯罪数额标准省际冲突问题其实质是解决由于各省区关于经济犯罪数额标准不一而导致的个案在数额标准适用时的冲突。以上四种原则对于解决当前我国经济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省际冲突各有利弊。通过比较,笔者认为,对于经济犯罪犯罪行为,对于经济犯罪,应当以犯罪地的数额标准来定罪量刑。
      (一)从法治和司法公正方面考虑
      法律应当具有明确性,有效地指引人们的行为,让人们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能够十分清楚自己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我们倡导的司法公正就是保证无论主体是谁,其同样的犯罪行为就要承担同样的法律后果,避免相同的案件在不同的审判地进行审判,最终产生不同审判结果的事情出现,这将让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质疑。对于经济犯罪而言,经常出现一个案件有诸多管辖地,如果该经济犯罪行为在甲省法院审判,那么其经济犯罪行为将构成犯罪,而由B省的法院审判,其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倘若如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就成为一纸空谈。笔者认为,对比上述几种审判标准,根据犯罪地进行经济犯罪量刑,可以避免了量刑上的模糊和不确定性,无论哪个法院来审判,定罪量刑的结果均是一直的,这也更契合公平、公正的法治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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