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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伦理学视域中的柏拉图正义论:柏拉图 理想国 pdf

    时间:2020-03-31 07:19:0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柏拉图对正义涵义、实现正义的途径和方式等基本问题的阐释和论证,蕴含着浓厚的伦理意味。其独特思路是以理性为基础,将正义理念根植于灵魂深处的土壤,并以此作为论证个人道德与国家伦理实现统一的依据,最终形成了一种以追求国家与个人和谐共生为旨趣的德性正义观。
      关键词:正义 美德 灵魂 德性主义
      作者简介: 胡西东(1986-),男,重庆开县人,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伦理。
      
      一、正义论建构的伦理基础
      通过批判多种偏执的正义观点,柏拉图认为正义论的建构必须遵循两个基本伦理原则:普遍的善的原则和事物本性原则。具体而言,就是建立在他的理念论和灵魂论基础之上。
      理念论 柏拉图将理念论引入正义论其重要意义就在于:区分了正义本身和正义事物。遗憾的是,在他的正义论中并没有对属于理念范畴的正义本身作出定义,而只是定义了个人正义和城邦正义两种正义事物。相比至善的正义理念本身,个人正义和国家正义只能是趋于正义理念,并不完美,但这并不妨碍二者作为评判和衡量不正义个人和国家的标准。同时,还要认识到,城邦正义已经是最趋于正义理念的了,作为正义事物的城邦正义在变化活动过程中,只能是渐渐远离正义本身,并导致正义城邦的衰亡。
      灵魂论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认为灵魂由理性、激情和欲望三部分构成,其中理性是灵魂中最高贵的部分,是永恒的。而理性比激情高级,激情比欲望高级。柏拉图灵魂论的重大意义就在于,为柏拉图正义论提供了理论基础。首先,个人正义依赖于灵魂论而实现的,即灵魂分为理性、激情、欲望三部分。只有当灵魂中理性居于支配地位,激情处于辅助地位,欲望处于被支配地位,三者各守其道,互不干涉时,灵魂才是正义的。其次,城邦被分为统治者、护卫者和被统治者三个等级,并与灵魂的三部分相对应,统治者对应理性,辅助者对应激情,生产者主要对应欲望。最后,城邦正义的实现也是三个阶层各司其职、和谐共处的结果,即理性的统治者用智慧进行统治,激情促使辅助者勇敢地对国家进行辅助,被统治者通过对欲望的节制进行合理的生产。总而言之,正义来自于对天性的遵从和维护。正如柏拉图所说:“在灵魂中产生正义也就是在灵魂中建立它的原则,使各个部分处在一种支配与被支配的天然关系中,而不正义就是使这些部分处在一种违反天性的统治与被统治关系。”[3](P426)在柏拉图看来,正义源自个人灵魂内在的和谐,与人本身有关,而与外界关系不大,这就是所谓的“正义的初始原则”。他认为在原本和谐的世界里,人人都各司其职,城邦也必然正义。
      二、正义实现的伦理路径
      柏拉图不仅论述了正义理念的原则和伦理基础,而且试图从道德层面为正义的实现寻找合理的路径。正义的实现包括城邦正义和个人正义的共同实现。为了论证正义实现的可能,柏拉图开辟了一条独特地伦理路径:即个人城邦同构论和善的理念论。为了实现城邦正义与个人正义相匹配和一致,就必须在二者之间建立沟通的路径和渠道,即实现灵魂内部结构与城邦等级结构的同构。所谓同构,是指城邦与个人灵魂在构成要素种类、属性方面具有内在的相通性和一致性。在城邦等级结构中有统治者、护卫者和生产者三个等级,正义就是各等级各司其职、各守其道;相应地,在个人灵魂中包括理性、激情和欲望三部分,正义表现为灵魂各组成部分内在和谐的精神状态。显然,个人与城邦在结构设计方面存在着显性结构与潜在结构之分。从现实的显性结构看,城邦是世俗社会存在的唯一的合道德性组织,每个等级的公民只有遵照和服从这个伦理政治共同体的制度安排,才能获得符合正义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对这种正义的追求,不是来自于外在的习俗,而应该从个人灵魂深处去探寻,挖掘人性内在的美德和善性。从可能的潜在结构看,每个公民能够认识和履行正义城邦所赋予自己的义务,完全是依靠个人灵魂能达到精神和谐,并在灵魂各部分展现出智慧、勇敢、节制的美德,最终实现个人正义。柏拉图关于城邦与灵魂的同构设计,不仅将正义建立在伦理和道德基础之上,而且也实现了灵魂深处的美德向外在的城邦的扩散。一方面,这反映了在正义实现问题上他尝试着寻找到个人正义向城邦正义进行推论的可能,当然也不能否定正义城邦通过德性教化对个人正义实现的功绩。另一方面,柏拉图的正义论继承了苏格拉底的德性主义思想,他认为,智慧、勇敢、节制和正义既是个人美德,也是国家的品质。他明确地说,国家的品质都可以在每个人身上找到,它们唯一的来源只能是个人。国家与灵魂中理性、激情和欲望都能从个人身上找到共同的德性根源。所以,柏拉图将灵魂的和谐作为实现个人正义与城邦家正义的伦理路径。
      当然,对于正义实现的可能性研究,并没有那么简单,还涉及制度以及对正义概念如何认定等方面的问题。比如,有些学者认为柏拉图认定个人正义与城邦正义具有一致性的结论,虽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认定模糊的问题:首先,个人正义属于个人道德范畴;城邦正义只是政治伦理范畴。前者主要是依靠伦理道德规范实现,后者还必须借助制度的规约。其次,个人正义是以每个人灵魂构造都相同为基础;城邦正义则以个人都不同为基础,主要牵涉个人的外在行为。最后,个人正义只涉及个人灵魂的和谐,其外部关注也只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城邦正义不仅关涉个人行为对城邦的影响,还得反思城邦与城邦的正义问题。对于以上问题的探讨和分析,无疑是具有重要意义的。由此表明,对此问题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化和开拓,特别是从制度层面加以分析和探求,要知道这项研究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还具有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柏拉图.理想国[M].郭斌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6.
      [2]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
      [3]晏 辉.普遍的正义如何可能――柏拉图正义论及发微[J].伦理学研究,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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