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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优先于善 [权利是否优先于善:桑德尔与骂尔斯之争的焦点及其意义]

    时间:2020-03-27 07:21:1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权利优先于善”是罗尔斯正义论的一个核心观点,这一观点的证成依赖于两个因素:一是由一种康德式的个人观引出的“自我优先其于目的”以及与自我的优先性相联系的中立性原则;二是现代民主社会价值多元论的事实,桑德尔对罗尔斯正义论的挑战就是围绕这两个因素而展开的。据此本文认为,是“权利是否优先于善”构成了桑德尔与罗尔斯之争的焦点而不是其他。为说明这一点,本文将从罗尔斯哲学中权利优先性的涵义入手,展示桑德尔批评的内在逻辑,讨论其批评的力量及其得失,从而凸显出桑德尔是如何围绕罗尔斯的这一观点来批评罗尔斯哲学及其自由主义的,最后阐明重申这一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权利的优先性;善;自我;中立性;合理的多元主义
      [中图分类号]B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139(2011)03-0117-7
      
      一、问题的背景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社群主义与以罗尔斯为首的新自由主义之争成为学界广泛讨论的政治哲学话题。在此话题中,迈克尔・桑德尔(MichaelJ.Sandel)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批评被视为社群主义对自由主义的批评,而在研究和评价这一争论的过程中,人们往往把两者之间关于“自我”或个人与社群之间的关系看成是两者争论的要点,但细读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一书,笔者发现他在第二版前言中,曾明确指出:“罗尔斯的自由主义与我在《局限》一书中所提出的观点之间的争执关键,不是权利是否重要,而是权利是否能够用一种不以任何特殊善生活观念为前提条件的方式得到确认和证明。争论不在于是个体的要求更重要,还是共同体的要求更重要,而在于支配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是否能够对该社会公民所信奉的相互竞争的道德信念和宗教信念保持中立。易言之,根本的问题是,权利是否优先于善。”而在《民主的不满:美国在寻求一种公共哲学》一书中,桑德尔同样以他对自由主义的一贯批判为基础来重新读解美国政治史,其批评也是从这样一个主题开始,即美国的宪法在实践中已经变成了权利优先论,其愿望是中立的,它并不强加某种特殊的价值,但是这种立场和中立理想在实践中却不断遭遇难题,他还说到,“个人权利的优先性、中立性的理想以及个人作为自由选择的、无负荷的自我的观念,共同构成了程序共和国的公共哲学。这三个相互联系的观念塑造了我们当前的宪政实践。”根据这些论述,本文认为桑德尔与罗尔斯之争的焦点和关键是权利是否优先于善而不是“自我”或个人与社群之间的关系或国家中立原则(当然这些问题是相互联系的)。为了说明这一点,本文将以罗尔斯哲学的发展为主线,从罗尔斯权利优先性主张的涵义人手,展示桑德尔批评罗尔斯正义论的内在逻辑,讨论其批评的力量及其得失,从而凸显出桑德尔是如何围绕罗尔斯的这一观点来批评罗尔斯哲学及其自由主义的,最后阐明重申这一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的重要意义。
      
      二、“权利的优先性”在罗尔斯正义观中的涵义
      
      自《正义论》始,罗尔斯就明确主张“正当概念优于善的概念”。由于正当原则是用来界定个人的各种权利的,因此也可以说“权利优先于善”。在罗尔斯哲学中,权利优先于善主要有两方面的涵义:
      第一,不能为了普遍利益而牺牲个人权利,就如罗尔斯所说,某些个体权利如此重要,以至于哪怕是普遍福利也不能僭越之。这一直接的道德要求坚持,每个人的善都应当被赋予同等的分量,它主要是针对功利主义以善来规定正当的目的论而说的。功利主义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原则,把正当、权利定义为善的最大化,正当的要求完全依赖于最大地促进善的东西,而所谓善就是幸福或合理嗜好的满足,至于善如何在个体之间进行分配才算正当则不在其视野之内。作为一种普遍的道德哲学,功利主义遭遇了很多反驳,其中康德为这种反对提供了强有力的论证,他说功利主义的计算把人视为他人幸福的手段,而不把人本身当做目的,其本身就是有价值的。罗尔斯继承了康德的路线,指出功利主义的缺陷就在于它不尊重人们之间的差异,不尊重个人权利,缺乏作为不可侵犯的个人观念,它允许为了其他人的利益不断地牺牲某些人的善,然而为了普遍的善而牺牲正义就是侵犯了不可侵犯者,因此,权利本身对于其他价值和善的优先性是一种道德上的必须,它意味着正义原则高于福利考虑和欲望的满足,并且预先强行规定了可以满足的欲望和价值的范围。罗尔斯的这一主张体现了罗尔斯和康德一样把个体看作是超出其目的和角色的独有尊严者,把个人权利看成是他人和社会行为的边际约束。
      这种权利优先于善的主张与个人权利居于首要地位的中立性理想是联系在一起的,所谓中立性是说基于个人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性,而且每个人所持的良善生活观念不同,所以政府必须在各种相互竞争的有关善生活观念中保持中立,也就是政府不得强加任何特定的良善生活观,这是美国宪法的一条原则,正如德沃金所说,“权利是个人手中的王牌”,即便是以民主的方式制定的政策,只要是表明了是把某种受到偏爱的良善生活观念强加于人的,就视为对个人自由选择权利的不尊重。于是第二种意义上的权利优先性也就顺理成章地表达出来。
      第二种意义上的权利优先是说,正义原则是独立推导出来的,即具体规定我们权利的正义原则的证明不依赖于任何特殊的良善生活观念,为权利辩护的理由不是这些权利使得普遍福利得以最大化,也不是这些权利促进了善,而是这些权利构成了一个正当的中立框架,个人或群体在其中能够选择自己的价值和目标。或者按照后期罗尔斯的说法,正义观念是一种独立的观点,正义原则并不取决于它们凭借任何“完备性”道德观念或宗教观念所获得的证明,它不是从某种哲学的、宗教的、道德的完备性学说中推导出来的,或是某种完备性学说的一部分j而是公民运用其“公共理性”在政治辩谈中所达成的“重叠共识”,其中合理多元主义的事实是形成正义观念的背景文化,而正义原则对人们有关善的各种争论保持中立。
      桑德尔对第一种意义上的权利优先性并无疑义,他试图挑战的是第二种意义上的权利优先性,他特别不满的是罗尔斯对权利的证明方式,认为正义与善观念是相关的,而不是独立于善观念之外的,“权利及其证明依赖于他们所服务的那些目的的道德重要性”,所以权利的优先性和中立性的理想是不能达成的。为证明这一观点,他从罗尔斯的《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都进行了跟踪解读和批评,试图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反驳。
      
      三、“自我的优先性”能否支撑“权利的优先性”
      
      首先,桑德尔指责罗尔斯的理论预设了一种人的“自我”概念,它是赤裸裸的,不具有任何形而上学的、道德的屙陛,它不能支持正义原则的证成。
      按照桑德尔的解读,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把权利的优先性与一种康德式的个人概念联系在一起,按照这种个人概念,自我优先于他所认肯的目 的,因为我们是自由而独立的自我,不受任何先定的道德联系的约束,能够为我们自己选择我们的目的,所以我们需要一种在各种个人目的之间保持中立的权利框架,以保护个人选择自己目的的权利。桑德尔认为这种“自我对其目的的优先性”支持着权利对善的优先性。,桑德尔的这一解读顺承了罗尔斯的企图和论证基础,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对正义的首要性、权利对善的优先性的论证确实是以康德式的个人概念为基础的。但是自我真的优先于其所认肯的目的吗?桑德尔从两个角度做了否定的回答。
      首先,如果说自我优先于其目的,那么当我们内省时,应该通过我们特定的目的能看到一个无任何挂碍的自我。但是当我们无任何挂碍时,怎么能感知我们自己呢?而罗尔斯的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都预设了这种被剥夺了特殊品质、没有任何构成性特征而只有一些偶然属性的行为主体。在这种自我中我们无法进行深层次的自我理解,所以这是一个空洞的自我,一个完全与经验特征相分离的自我,他只不过是一个抽象意识,这个透明的“自我”太窄了,根本没有选择能力,又怎能说去选择保障自己权利的正义原则呢?
      其次,要感知自身总包含了一些动机,这些动机恰恰表明一些目的构成了自我。因此所谓的选择不过是把我已有的目的与最能实现它们的手段相匹配,在这种情形下,我的目的、价值和善观念都不是选择的产物,我们的目的至少部分的是由我们不能选择的目的构成的,是在某些共享的社会情境中嵌入我们自身的品性中发现的,如果自我与其目的相分离,就没有自我的统一性,我就无法感知我的道德性和完整性,那么自我的界限就是开放流动的,无法区分我之所有和我之所是,这个自我又太宽,致使我不知道“我”是谁。
      由此桑德尔就得出:罗尔斯的“自我”被剥夺了一切特殊品性和情感的依赖,没有任何构成性的依附关系,不能进行自我认识。而作为真实的人,是充满具体特征的人,并非严格的优先于他的目的,而是嵌入各种价值、兴趣和欲望之中并被这些东西所规定。正是在这些价值、欲望和兴趣中,“拥有主权”的自我作为占有主体选择其目的。
      笔者认为,桑德尔在此想要表明的是,自由主义的自我观夸大了个人选择的能力及其价值,他们不知道这种选择能力是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通过非选择的方式养成的,个人的选择离不开自我已有的价值观、兴趣和欲望。因此,自我不是优先于其目的的,因此我们也就不能相信权利优先于善。
      对于桑德尔的这一批评,罗尔斯很快就做出了回应,为了捍卫权利对善的优先性主张,在其后期思想的代表作《政治自由主义》中,他进行了一些相应的修正和辩护,其做法是把正义原则的论证与康德式的个人概念剥离开来,认为权利的优先性这一观点确实是建立在一种个人观念之上的,但是这种个人观是政治的而非形而上学的,它是存在于公共政治文化传统中的一种自由和平等的公民观念,所以原初状态和其中各方的假设并没有任何形而上的自我意味,权利对善的优先性不以任何特殊的个人概念为先决条件,它不依赖有关自我之本性的各种有争议的主张。罗尔斯这样做的主旨是试图通过离开康德式的个人观念来为权利的优先性进行辩护,它不否认正当与善是相互补充的,“任何一种正义观都不能完全从其中的一方抽演出来,而必须一种以明确的方式把两者结合起来,”正当原则离不开善观念作为其根源。但是,基于现代民主社会合理的多元主义的事实(即存在各种合乎理性但却互不相容的完备性的宗教、哲学和道德学说,其中任何一种都得不到公民的普遍认肯这样一种文化多元化特征),我们不能把正义观建立在其中任何一种学说之上,而是寻求各种学说之间的一种“重叠共识”。从这一点来看,桑德尔的这一论证逻辑确实抓住了权利优先性的根据;同时也表明桑德尔的这一批评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罗尔斯对自己正义论中的人性理论进行了修正,并为权利的优先性寻找别的基础。所以,如果说桑德尔是刻意误读或重构罗尔斯正义论,那么他的误读或重构还是产生了一定的效果。
      其实,罗尔斯是无需寻找其他的辩护理由的,因为罗尔斯的这种个人观并不像桑德尔说的那样不可靠,他自己就已经指出,假设原初状态中的人们不知道自己特殊的善观念,但这不等于否定自我没有各种善观念,不知道和没有是两码不同的事,并且罗尔斯说的自我优先于其目的,是从主体具有形成、修正并执行自己的生活计划而言,自我对其目的具有优先性,而不是说个人后天所具备的各种善观念如理想、价值等。在《正义论》之目的篇的字里行间,我们还看到他强调了正当与善之间具有一致性和相互联系。接下来我们会看到,罗尔斯企图寻找别的理由来为权利的优先性辩护,反而使自己受到更多的批评。
      
      四、“合理的多元主义”能否支持“权利的优先性”
      
      按照桑德尔的解读,后期罗尔斯的那些修正和辩护是宣称不再借助于康德式的个人概念来为权利的优先性辩护,而把其根据建立在“合理的多元主义”这一事实基础之上。他认为这样做并不令人信服,《政治自由主义》想从各种有关自我本性的争论中拯救权利的优先性,反而使其他证据更易受到反驳。因此他又抓住“合理的多元主义”这一根据为批评的核心,从三个相关的方面来直接或间接地反驳权利的优先性。
      
      1 悬置道德和宗教内部的要求不合情理
      桑德尔认为,罗尔斯为了政治的目的而将各种源于完备性的道德和宗教学说内部的要求悬置起来,是很不合情理的。比如关于堕胎的权利问题的争论,人们首先就要回答人的生命是从何时开始这一问题,而面对各种道德争论和宗教分歧,这一问题无法做到中立,它必定介入而不是逃避那些人们所讨论的完备性学说之中。你可以说政府不应该在关于人的生命何时开始的道德问题上偏袒任何―方,但如果堕胎在道德上等于谋杀,那么我们就不清楚为什么宽容或妇女平等的政治价值应该压倒一切;桑德尔在后来的《民主的不满》一书中还举了关于淫秽品和色情的法律限制问题,他说最高法院的推理实际上就假设了这些东西本身就是不道德的观点,反淫秽法反映了敌视淫秽的道德信念,因此,中立性原则很难为这些法律做出辩护。这些具体问题的争论说明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必须以某种它想要悬置的有争议的道德问题的回答为先决前提,这样的话又怎能说权利优先于善呢?
      但是罗尔斯也说过,权利的优先性并不意味着我们必须逃避善的理念,这是不可能的,政治的正义观也是一种道德观念,它是在道德的基础上被人们认肯的,尽管它是独立的,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它无法以各种方式融入公民所认肯的不同学说之中,如果说政治观念的公共证明依赖于各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那么它也只是以间接的方式依赖,公民们要考虑和重视的只是“重叠共识”。在这种理想的重叠共识中,每个公民既认肯一种完备性学说,也认肯以某种方式与之相联的政治观,但这并不是依赖于这类观点中的任何一种,或以这样的一种观点为前提,他们是从他们自 己的综合性观念出发,并基于其完备性观点所提供的宗教、哲学和道德根据来引出自己的结论。由此可见,罗尔斯并不否认善观念与权利之间的联系,他的论证与桑德尔的反驳其实并无矛盾。
      
      2 在“正义”问题上也存在多元论
      桑德尔认为,把权利的优先性建立在合理的多元主义的事实基础上,就是进一步假定我们对善存在分歧而对正义却不会。但是,在现代民主社会里,在正义问题上也是充满了各种分歧的,诸如收入分配问题、医疗保健问题等都是处于争论不休之中,难道这不是关于正义的多元论么?难道我们可以很快消除这种分歧么?比如自由主义内部罗尔斯和诺齐克在分配原则上就存在很大的分歧。因此桑德尔认为如果既存在正义的合理多元化又存在各种学说的合理的多元化,那么权利优先于善就是站不住脚的。
      事实果真如此吗?其实罗尔斯并没有说人们在正义问题上不存在分歧,在《政治自由主义》中他曾提到: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既存在合理的多元主义的事实,也存在族类性的、尽管互不相同却又合乎理性的诸种自由主义政治观念,所以罗尔斯并没有做桑德尔所说的那种假设,他对各种基本权利和自由及其它们的特殊优先性的规定,以及为保证实现公民的各种能力所规定的各个维度都是要解决这种分歧的。
      
      3 对公共理性的不适当地严格限制
      桑德尔认为,罗尔斯对公共理性进行了不适当的严格限制,因为按照罗尔斯所说的公共理性的理想,权利对善的优先性也反映在公民们不会通过诉求于他们的道德和宗教理想,来合法讨论根本性的政治问题和宪法问题。如果是这样,那么许多重要而有效的道德学说和宗教学说就无法进入公共生活,致使政治言谈贫困枯竭,如果缺乏实质性的道德话语,公共理性见解也就太贫乏、简单,无法含摄一种活生生的民主生活的道德力量,从而造成一种道德真空,为不宽容和其他误导的道德说教开辟了道路,这与他倡导的宽容是互相矛盾的。
      在此,桑德尔还是在反对不能把那些重要的道德或善观念排除在外,否则就忽视了重要的道德、宗教等观念,公共理性也无任何鲜活的内容。那么我们要问:我们以什么标准来判断一种道德、宗教或哲学学说更重要、更真实,从而纳入政治观当中呢?这又回到合理的多元主义的事实,正是由于各种学说之间有着深刻的分歧,公民们没法将任何一种认同为共同善,所以只能在有限的公共理性范围内寻求一种最低限度的重叠共识,以解决根本的宪法和基本的正义问题,从而保持社会的稳定性。罗尔斯也指出,公共理性的限制是可塑的,其内容不是固定不变的,它超出了任何一种政治观念所规定的内容,因此它采取的是一种包容性的观点,“假如人们在恰当的时间里提出的公共理性――它是由一种合乎理性的政治观念给定的――足以支持不论是何种为人们用来作为支撑的完备性学说的话,那么这种合乎理性的学说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引入公共理性之中”。所以公共理性的限制也不像桑德尔说的那样完全无道德力量,显得苍白无力。
      如果桑德尔的批评有其合理性,即权利的证明依赖于善观念,那么自由主义的中立原则即国家应该在何谓良善生活的问题上保持中立就是有待进一步证明的,不过这已超出了这里的话题。但它至少表明,如果我们把桑德尔看成是引起社群主义一自由主义之争的肇始者,那么两者关于“自我”或个人观以及社群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和国家中立原则等的争论只是由“权利是否优先于善”这一问题引发出的,其中,一种“自我优先于其目的”的个人观是讨论这一问题的出发点,而国家中立原则则是这一问题的一个逻辑结果。由此,个人观、自我观、文化传统的影响和价值、价值多元论、国家中立原则等重大问题就构成了社群主义与新自由主义争论的更为广大的问题域。就此而言,正是桑德尔对罗尔斯权利优先性的批评开启了社群主义一自由主义之争论,随后在理论上和现实中都产生了极大的反响。
      
      五、权利的优先性及其意义
      
      综上所述,“权利优先于善”作为罗尔斯始终坚持的一个基本主张,他主要是用来强调界定各种权利的正义原则不是建立在任何特殊的善观念之上,或不以任何特殊的善观念为先决条件,这意味着权利给各种可允许的生活方式施加种种约束,使人们在正义原则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地追求自己的生活计划。无论是在前期还是后期,他都特别强调了这种优先性的关键作用,“在‘政治自由主义’中,权利优先性的理念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而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它具有中心的作用。”而综观桑德尔对罗尔斯的批评,他始终也是围绕“权利是否优先于善”这一问题而展开。罗尔斯从自我的优先性、善观念的多样性出发,认为不能把限定权利的正当原则建立在各种善观念之上,相反,应该以正当原则框架人们对各种善生活观念的追求,因此权利优先于善;而桑德尔则从社群对于自我和个人的强烈影响这一立场出发,认为正因为人们所持有的各种善观念是嵌人人们自身的,它影响到人们对各种问题的看法,包括对正义原则的选择,而正义原则是用以规范个人权利的,它属于权利范畴,因此,权利并不优先于善,它不能独立于善之外而得到说明。那么究竟谁是谁非?两者关于权利优先性问题的争论又有什么样的意义呢?
      在这个问题上,无论是罗尔斯还是桑德尔,他们都共享着同样的前提,那就是对尊重个人权利的认可,他们所争论的勿宁说是个人权利如何证成,这也是贯穿近代以来政治哲学的一个核心主题。从洛克、卢梭到美国的那些开国元勋再到康德,他们都试图用社会契约论的方法来证明公民权利和政治的合法性,按照社会契约论的观点,由于一个正当的国家的一切权力都来自于组成这个共同体的全体成员的一致同意,也就是同意把他们拥有的权利让渡和委托出去,而这种让渡和委托是以这个国家必须维护与保障每个公民的权利为前提的,因此这个国家不能反过来损害乃至剥夺公民的权利,于是落实到制度安排层面,核心问题就变成了如何保障与维护属于每个公民的绝对权利。近代政治学中的分权理论就是探讨如何防止国家权力反过来损害公民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人的权利法则,即个人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构成了近代政治学的一条立国原则和政体的唯一合法性源泉。
      罗尔斯的正义论实际上也秉承了这一传统,在新的社会境况下重申了基于正义的个人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尤其是对于社会处境最差者的权利的重视。以桑德尔为首的社群主义者的批评并不是否认权利的重要性,而是强调社会、历史和文化传统对于自我及其选择的重要影响,因此对个人权利的论证就不能脱离特定的人、特定的社会情景、特定的道德、哲学和宗教学说。不可否认,社群主义在此方面表达出了某些“真理”。确实,我们每个人都无可避免的生活在特定的社群环境之中,有自己特定的目的、价值、理想、计划,对于什么样的生活才是好的生活也有自己的看法,我们所持的这些有关善的观念也常常会影响到我们对什么是正当的判断,善观念不可能不介入有关正当的判断之中。因此,要求国家在关于什么是好的生活等有关善观念上保持完全中立是不可能的,就此而言,桑德尔的批评及其论证直指权利优先性的根据,其论证也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说服力,这一点罗尔斯本人也是承认的。由此我们可以说,他们之间的争论确实只是家族内部之争,而后者的批评对前者起到一种修正、纠偏和补充的作用。
      但是我们也看到,什么样的生活才是好的生活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所以尽管正当与善是相互联系的,但正当原则的证明恰恰就不能建立在这些特殊的善观念之上。尽管桑德尔的批评有助于我们更好的反思社群主义一自由主义之争的实质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复杂关系,也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个人权利的证明,但我们也看到,他在许多方面都是通过误读的方式来产生效果。
      而罗尔斯以权利的优先来处理权利与善观念之间的关系,目的是使人们在指导性的正义原则所具体规定的恰当平衡中各得其所,使人们和平共处,使社会和谐发展,从而保证人们在互不侵犯的条件下,在一个和谐的社会秩序里能够自由地追求自己的目标,实践自己的道德能力和善观念的能力,并且使每个公民都得到公平的对待。这是个理想,然而也许,这是在这个多元化的社会里面,人们所能采取的比较好的生活方式,正如爱米・古特曼所说“我们给予正当优先权可能是与那些与我们的善观念不同的人分享公民权的最公平的方法。”大概这才是权利优先于善的真义和魅力所在,也是他们之间的争论在当下所能带给我们的最大启示。
      
      (责任编辑 李远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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