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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民族聚居区的民族宗教问题及其对策 以河南为例]民族聚居区

    时间:2020-03-26 07:45:0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2008年3月14日,西藏拉萨市区发生了打砸烧抢严重暴力犯罪事件,党和政府高度重视,迅速采取措施,平息了这次暴力犯罪事件。一时间,民族问题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正确认识非民族聚居区的民族问题的特点和现状,正确处理非民族聚居区的民族问题,对于维护民族的团结和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非民族聚居区 民族宗教问题 稳定发展
      
      2008年3月14日,西藏拉萨市区发生了打砸烧抢严重暴力犯罪事件,这是由达赖集团有组织、有预谋、精心策划煽动,境内外“藏独”分裂势力相互勾结制造的。党和政府高度重视,迅速采取措施,平息了这次暴力犯罪事件。一时间,民族问题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我也想借此机会,以河南为例,对非民族聚居区的民族问题及其对策与大家做一探索。
      
      一、河南省民族宗教问题概况
      
      河南省有少数民族55个,少数民族总人口114.3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25%,人口在万人以上的有回、蒙古、满等民族,其中,回族约95万人,仅次于宁夏、甘肃,居全国第3名。蒙古族8.22万人,满族6.17万人。少数民族人口分布在全省158个县(市、区),万人以上的县(市、区)有40个,省辖市民族区3个,民族乡12个,民族镇9个。相对集中的地方有3个城市民族区、21个民族乡(镇)、526个民族聚居村。
      全省有民族学校494所,其中,民族职业学院(含民族中专)1所、民族中学63所、民族小学368所、民族幼儿园62所。
      多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民族工作,我省少数民族的经济、教育、文化等各项社会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得到了巩固和发展,党的民族政策得到了很好的贯彻落实,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新的成绩。
      河南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5种宗教。至2003年3月,全省各教职业人员3668人,开放宗教活动场所7592处,其中佛教寺庵291座、简易活动场所94处,道教宫观242座、简易活动场所35处,伊斯兰教清真寺952坊,天主教教堂92座、简易活动场所73处,基督教教堂2411座、简易活动场所3402处。洛阳白马寺、开封大相国寺、登封少林寺是海内外有影响的寺院;登封中岳庙、济源王屋山、豫东老庄故里是比较有影响的道教活动场所。全省信教群众共406.5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4.2 %。全省建立各级宗教团体547个,其中省级7个,省辖市级97个,县级443个。
      河南省是全国宗教工作重点省份之一,全省宗教活动基本正常,绝大多数宗教活动场所遵纪守法,民主管理组织健全,宗教活动规范有序,基本上满足了广大信教群众过宗教生活的需要。同时,各级爱国宗教团体和广大宗教教职人员,能够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自觉坚持走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道路,带领信教群众高举爱国爱教的旗帜,坚决抵御渗透和抵制邪教,在关系到国家主权等大是大非的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在维护宗教领域的稳定和社会安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宗教界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做出了一定贡献。
      
      二、非民族聚居区的民族宗教问题的特点
      
      中国共产党历来都高度重视我国的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把民族问题看作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江泽民同志根据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国际国内正反两方面的经验,科学地、系统地阐述了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的特点,指出:“民族问题始终是我国革命和建设中的一个重大问题”,“我们必须从振兴中华民族的高度,从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高度,充分认识民族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在非民族聚居区的民族宗教问题具有以下特点。
      1、不明显性
      如前所述,河南省有少数民族55个,少数民族总人口114.3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25%。由于所占人口比例比较小,相对来说,居住比较分散。并不想少数民族地区,人口多,居住比较集中,因此,呈现出不明显的特点。
      2、不稳定性
      由于我国许多少数民族都是全民信教,因此,使我国民族宗教问题与其他民族问题经常交织在一起。这使得我国少数民族宗教问题更趋复杂化和不稳定化。同时,在我国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中,伊斯兰教、藏传佛教、基督教、天主教等,都涉及到国际性问题。这既是我国民族宗教问题中的“国际性”特点,也更是我国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复杂性”体现。一些民族分离主义分子以宗教为掩护,进行分裂国家的活动。宗教成了分离分子进行思想渗透的工具。尤其是一些西方国家敌对势力为达到对我国“分化”的目的,以“宗教”、“人权”等为工具,企业破坏我国统一。所谓“藏独”、 “缰独”就是表现。因此使得民族问题更具有不稳定性。
      3、不可忽视性
      民族宗教问题,受到某些阶级斗争和国际复杂因素的影响。因此,我们在宗教问题上能否处理得当,对于国家安定和民族团结,对于发展国际交往和抵制国外敌对势力的渗透,对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仍然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我们对民族宗教问题,一定要采取如列宁所指出的“特别慎重”、“十分严谨”和“周密考虑”的态度。一定不要忽视。夸大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张皇失措,是不对的;忽视实际问题的存在和复杂性,掉以轻心,听之任之,也是不对的。
      4、重要性
      历史表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则政通人和、百业兴;国家分裂、民族纷争,则丧权辱国、人民遭殃。中国是这样,外国也是这样。东欧剧变、苏联解体,民族问题是一个重要因素。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国家一直把我国的民族问题放在非常重要的地位。毛泽东同志早就指出:“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江泽民同志也明确指出:“民族问题是关系到我们的国家统一、社会稳定、边防巩固、建设成功的大问题。”
      
      三、解决非民族聚居区的民族问题的对策
      
      1、高度重视民族宗教问题
      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民族宗教问题,加强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从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政治高度,观察和处理民族宗教问题,充分认识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有计划地对干部进行宗教政策和宗教法规的教育。各级党校和行政干部管理学院要加强对专职民族宗教工作干部的培训,通过增设马克思主义的民族宗教理论及相关政策法规专题课,提高干部对现阶段宗教问题的认识,深刻领会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精神实质,消除各种错误认识。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宗教工作的领导机构,切实把宗教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真正做到宗教工作有研究、有分析、有部署、有总结。统战、宗教、公安、安全等有关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真正形成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对于宗教工作任务繁重的地区,要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要保证宗教工作专用经费,不断改善宗教工作部门的工作条件,确保我省宗教工作健康发展。
      2、在政治上和法律上坚持用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去解决民族问题。坚持民族平等,反对民族歧视和压迫,这是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基石,也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原则。各民族不论其人口多少,居住地域大小,经济发展程度如何,语言文字和宗教信仰、风俗习惯是否相同,但其社会地位一律平等,享受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汉族和少数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数民族之间也一律平等;没有给任何民族以特权,也没有对任何民族的权利设定限制。
      3、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因为他们对自己的民族比较熟悉,处理起来问题得心应手,并且群众容易接受。加强各宗教爱国团体领导班子的队伍建设,确保宗教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力量手中。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团结、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桥梁。宗教界人士的政治倾向、言行品德、宗教修养,对信教群众有着重要影响。各级党政部门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学习考察等有效形式,不断提高各宗教领导人的政治觉悟。要有目的、有计划地培养一支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同党和政府保持一致的中青年宗教教职人员队伍,逐步把他们充实到各宗教爱国组织的领导班子中去,并根据人大、政协人事安排的原则和条件,逐步做好他们的政治安排,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要指导、帮助和支持宗教团体结合各宗教的特点,加强思想、组织、制度等方面的建设。
      4、协调好各民族间的利益关系,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关系,把握好民族问题的实质,防止利益上的冲突演化成民族矛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民族问题实际是利益关系问题,因此要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一方面是组织各级民族团结进步促进会和民族经济发展会成员,认真学习党的民族政策和中央、省、市关于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加快发展的意见,在吃透政策精神的基础上用足用活发展民族经济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启动了少数民族群众加快发展民族经济的思想总开关。另一方面是集思广益,就如何发挥优势,实现民族经济的二次腾飞开展讨论,鼓励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和民族企业经营者,私营业主及个体商户献计献策。通过此项活动,不但搜集到大量有关民族经济发展的合理化建议,为地方政府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而且极大地调动了少数民族群众加快民族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为民族经济发展打下了坚实的思想基础。防止利益上的冲突演化成民族矛盾。
      5、构建高效灵敏的预警机制。虽然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在社会发展进程中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但可以通过有效的工作加以规避和化解,减其强度、空气扩散、消其影响。一般讲,可建立以下机制。一是建立完善的情报信息预警机制。
      力争在第一时间内,准确掌握群体性事件的起因、动态和趋势,以便抓小防扩大,抓早防激化;二是建立排查调处工作机制。要以一叶知秋、见微知著的敏锐眼光,针对民族宗教领域易诱发矛盾纠纷的问题,定期排查,及时化解。要充分借助人民、行政、司法调解的职能作用,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抓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处置;三是制定民族宗教类群体性事件的处置预案。预案要针对不同性质、规模、强度、危害,要有针对性强、操作性强、反映灵敏、实施有力的工作措施,必要时可组织预警演练;四是要建立县乡村民族宗教三级管理机制。切实做到县有领导小组、职能部门,乡有分管领导、专职干部,村有管理责任、信息员,以达到植根村组、延伸触角、耳聪目明、反应敏捷,提高基层民族宗教管理水平。同时要注意建立统战、公安、国家安全、维护稳定、民族宗教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互通情报、共享信息、联合动作,化解矛盾积怨,防患于未然。
      只要正确认识非民族聚居区的民族问题的特点和现状,把握其规律,按照我国的民族政策,正确处理非民族聚居区的民族问题,就能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和发展,使社会更加和谐。
      
      参考文献:
      [1]李建辉. 略论中国民族政策体系[J]当代中国史研究, 1997,(05) .
      [2]丁森. 当前我国西部地区民族问题的复杂性及其对策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 2002
      [3]王铁志. 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研究的新特点[J]贵州民族研究, 199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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