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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探讨|分税制财政体制

    时间:2019-05-19 03:31:0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从目前的情况看,大部分地区都按照分税制的要求,划分了省以下各级政府的收支范围,并建立了较为规范的省对下转移支付体系。同时,部分省份积极采取省直管县和乡财县管等措施,不断探索创新财政管理方式。
      关键词:财政体制;分税制;问题;困难;建议
      分税制财政体制是确立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基本模式,是市场经济国家政府间合理划分税收收入,处理政府间财政关系的一种财政体制。这种体制可以使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在收入方面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其本身并不决定中央与地方关系上是集权还是分权,也不反映各级财政最终承担的职责大小情况。同是分税制,可以是集权型的,也可以是分权型的,即分税制并不和单一制政体和联邦制政体有必然的联系。
      一、分税制的主要内容
      1.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划分。根据现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社会事业发展支出。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所需支出。
      2.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划分。根据事权与财权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须的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分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分为地方税,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中央税务机构征收中央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税务机构征收地方税。
      3.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分税制在重新划分中央财政收入与地方财政收入的基础上,相应地调整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数量和形式,除保留原体制下中央财政对地方的定额补助、专项补助和地方上解外,根据中央财政固定收入范围扩大、数量增加的新情况,着重建立了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制度。具体办法是,中央税收上缴完成后,通过中央财政支出,将一部分收入返还给地方使用。
      4.预算编制与资金调度。实行分税制后,中央和地方都要按照新口径编报预算。同时将中央税收返还数和地方的原上解数抵扣,按抵顶后的净额占当年预计中央消费税和增值税收入数的比重,核定一个“资金调度比例”,由金库按此比例划拨消费税和中央分享增值税给地方
      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完善对策
      为了保证税收收入与国民经济同步增长,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
      1.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划分应有助于减少中央与地方讨价还价现象的发生。要确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首先必须明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范围。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1)负责提供公共产品, 如国防、外交等;(2)帮助提供混合产品,混合产品既具有公共产品属性, 又具有私人产品属性,如教育、医疗、卫生等;(3)直接控制或者管制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行业,如电话、电力等;(4)对具有外部效应的产品进行调节或控制;(5)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地区发展差距;(6)促进宏观经济稳定发展。具体到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划分, 大体上可依据以下三个原则来确定:(1)受益原则。也就是说, 凡政府提供的服务,其受益对象为全国民众,则支出应属于中央政府的公共支出;凡受益对象为地方居民,则支出应属于地方政府的公共支出。(2)行动原则。也就是说,凡政府公共服务的实施在行动上必须统一规划的领域,其支出应属于中央政府的公共支出;凡政府公共活动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因地制宜的,其支出应属于地方政府的公共支出。(3)技术原则。也就是说,凡政府公共活动或公共工程,其规模庞大,需要高度技术才能完成的公共项目。则其支出应属于中央政府的公共支出;否则,应属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
      2.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税收来源。如果税收收入划分清楚,税务机构的征税积极性必将得到很大的提高。在主体税种的选择上,应主要考虑以几个原则:(1)效率原则, 该原则是以征税效率高低为划分标准。一般来说,所得税由于所得地点流动性强,中央政府就比地方政府征收有效率,而财产税由于财产地点相对固定,地方政府征收就比中央政府征收有效。(2)经济原则,该原则是以该税种是否有利于宏观经济调控为划分标准。如果该税种有利于经济稳定,调整产业结构,统一大市场的形成,象所得税,消费税就应划归中央政府,否则归地方政府。(3)公平原则,该原则是以该税种是否有利于税收公平负担为划分标准。如个人所得税是为了调节个人收入,公平税收负担而设立的,这种税如由地方政府来征收,在劳动力可以自由流动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为了提高本级财政收入,就有可能擅自降低征收标准,搞税收竞争,不利税收的公平负担,所以个人所得税应归中央政府。
      3.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一个好的转移支付制度应有助于规范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促进地方征税积极性的发挥,尽可能地避免“跑部向钱”等不良现象的发生。转移支付大体可以分为三类:(1)一般性补助,(2)专项补助,(3)特殊灾害补助。一般性补助是为了满足地方政府机构正常运转而提供的补助。专项补助是为了满足地方建设性需要而给予的补助。政策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特殊灾害补助是由于地方发生了自然灾害等不可预料情况而给予的补助。
      4.规范财政系统与税务系统,国税系统与地税系统之间的关系。根据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的要求,各级政府都应有自己掌握的征税机关,从完善分税制,增加财政收入出发,县级地税局不宜实行省、市“垂直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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