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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重婚犯罪应构成重婚罪的论证]婚姻家庭继承法

    时间:2019-04-22 03:26:0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事实重婚是应该成立重婚罪,符合犯罪具有的三个特征: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是一种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法惩罚性。
      关键词:事实重婚;重婚罪;以夫妻名义同居;事实婚姻
      一、事实重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1、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含义
      我国《刑法》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引入犯罪概念之中,目的在于揭示犯罪的实质。理解“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可以从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分析:第一,从内涵方面看,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就是指某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第二,从外延方面看,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指全面地统一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既强调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也不能够忽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
      2、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体现
      在实践中,可以考虑以下因素界定严重的社会危害性:(1)具备这种社会危害性的只能是行为而不能是单纯的思想活动。(2)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或者是具有重要意义的。(3)行为的性质、方法、手段或情节。(4)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还是处于过失,或者是既无故意也不过失;行为是否处于一定的目的,或者出于什么样的动机。
      3、事实重婚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表现
      事实重婚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事实重婚的危害性不仅仅是单纯的思想活动而是具体表现为“行为是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2)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是我国婚姻法所保护的法益,事实重婚这种行为侵犯的正是这种法益,对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的危害。(3)事实重婚作为重婚的一种表现形式,从性质上看,是一种非法的行为,他最终会损害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破坏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4)从主观上来看,除了那种非“明知”的相婚者是受对方欺骗而可以排除故意之外,其余的事实重婚者基本上都是故意实施重婚这种非法行为的。
      二、事实重婚具有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是指犯罪时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即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具体到事实重婚,当事人的重婚行为显然是符合我国刑事立法的规定,也符合重婚罪的犯罪构成,其已经具有了刑事违法性,就应当以重婚罪论处。
      1、 重婚罪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有机统一的整体。犯罪构成包括四方面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具体来说重婚罪的构成为:
      (1) 重婚罪的主体
      重婚罪的主体是重婚人和相婚人。“重婚人”即已有配偶再与他人建立夫妻关系的人。重婚主体的另一方为“相婚人”,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与之建立夫妻关系的第三人。
      (2)重婚罪的主观方面
      重婚罪的当事人,须有直接故意的主观过错。这种直接故意,对“重婚人”来说,表现在本人的婚姻关系尚未合法解除,却与“相婚人”在固定住所有稳定的同居关系,其主观上是希望与之建立永久夫妻关系的结果发生。而对于“相婚人”来说,则表现在明知或有利有知道对方有配偶,其主观上也是希望建立永久夫妻关系的结果发生,无论有无配偶,在主观上也表现为直接故意。
      (3)重婚罪的客体
      重婚罪的客体,有人认为重婚罪所侵犯的是给予合法婚姻关系存在的配偶权,也有人认为重婚罪客体既包括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也包括配偶要求对方在夫妻关系中忠实于自己的权利即配偶权。笔者认为重婚罪侵犯的首要客体是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同时又侵犯了夫妻的配偶权。
      (4)重婚罪的客观方面
      其表现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主要有如下四方面构成:
      A、 须是行为违法犯罪。
      B、 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
      C、 须有侵犯配偶共同身份利益的损害事实。
      D、 须有重婚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2、事实重婚完全符合重婚罪的犯罪构成
      事实重婚行为是否可以构成重婚罪,同样也要看它是否符合重婚罪的犯罪构成。(1)从主体看事实重婚也是包括重婚人和相婚人两种主体。(2)从主观方面看也是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建立夫妻关系,或自己已有配偶而又故意与他人建立夫妻关系。(3)从事实重婚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看,其侵犯的法益也正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正常婚姻相对方的配偶权。(4)从客观方面看,事实重婚符合重婚罪的客观方面的特征,事实重婚正是重婚罪客观方面所表现的两种情况之一。
      三、事实重婚具有应受刑法惩罚性
      事实重婚仅仅运用民事、行政的法律手段是远远不够的,而必须用刑事手段来惩治才行,其理由在于:
      1、按照报应论的观点,刑罚的目的在于给犯罪人以罪有应得的惩罚即刑罚的目的是为惩罚而惩罚。即无罪不罚、有罪必罚,轻刑轻罚、重罪重罚。对于事实重婚来说,必须用最严厉的手段,即刑罚的手段进行制裁,毕竟事实重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了需要刑法予以惩罚的程度。
      2、从功利论的角度来看,可把刑罚的目的确定为预防犯罪。具体到事实重婚,行为人事实重婚行为后,如果只是对他处以民事的、行政的轻微惩处,行为人可能感受不到法律的严厉性,反而存在一种侥幸的心理,于是可能不但不收敛,反过来变本加厉。
      3、从刑法的最后手段性来看,“刑罚是一切部门法的最后的法”,是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屏障。刑法与其他部门法保护的侧重点不同,就在于刑法中刑法的目的之一在与惩罚犯罪,而民事赔偿措施则注重于补救。在刑法中,重婚罪规定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一章,他不等同于普通法定犯,只有在违反相关的法律、行政犯规情节严重时方可构成犯罪,而是具有相当自然犯的特征。
      综上所述,事实重婚犯罪行为具有犯罪的三个特征: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并且符合重婚罪的犯罪构成,应构成重婚罪。(作者单位:兰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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