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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不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原因分析]居民医疗保险费缴纳怎么交法

    时间:2019-01-23 03:19:0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目前很多农民工所在企业拒绝为其缴纳医保费,这严重影响了农民工在城市的基本生活,并对其生存权和生活质量提高构成实质影响。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本文对企业拒绝为农民工缴纳医保费的原因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从制度建构、利益驱动等多个层面指出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希望对制度改进有所帮助。
      关键词:企业;农民工;医保缴费;原因
      中图分类号:F840.6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32(C)-0045-01
      
      应该说企业作为经济人,在作出一项行为选择时会进行精确地成本核算,不会做出对自己无利可图的事情,只有那些在实质上具有超额利润或者利大于弊的事情,企业才会去做。基于这样的经济学假设和社会学判断,如果一个企业的行为方式趋向于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甚至于公然违法,我想这背后一定是有原因的。就本文所探讨的企业不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问题来看,我认为除了经济因素外,还有制度因素。具体来讲,可以概括为以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企业在客观上存在负担不能的情况
      根据目前我们国家的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水平来看,存在明显的缴费负担过重问题。以城镇职工缴费来看,雇主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约占到雇员个人收入的30%左右,雇员本人工资收入的11%左右要缴纳社保费,远远高于国际平均水平。如此看来,无论是雇主还是雇员都存在负担过重的问题。就企业来看,在经济高速发展阶段可能表现还不太明显,而一旦遭遇经济衰退和经济危机,企业经济效益下滑严重时,雇员成本就会成为企业的主要负担,除了负担工资收入外,还要负担较高地社保费,企业有时的确不堪重负,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破产倒闭的企业数量惊人,大批农民工因此失去工作,与就业密切相连的社保权益也被迫终止。为了应对这种情况,国家曾采取了“五缓三减”措施,有效降低和分担了企业社保费方面的支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科学合理的确定缴费标准,并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状况相对应的社保费调整机制,才能符合各方利益。目前我国存在的社保费问题主要集中在这一点上。因此,加强社会保险费的科学测算,确立合理的可被企业和农民工承受的社保费缴费水平,对企业和农民工来说至关重要。
      二、企业在主观上不想缴纳
      有些企业出于对提高利润和缩减成本的双向考虑,往往会选择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这是企业出于成本控制和利益驱动做出的自然倾向,无可厚非。但是当这种违法行为面临的实质制裁概率很小或者违法成本极低时,则会更加强化企业的这种选择倾向,并对业已建立的法律制度构成威胁。而如果此时,执法行为对企业这种公然违法的行为采取置若罔闻甚至不管不顾的态度,则会进一步强化政府与违法者的默契,甚至从企业角度来看,是政府对违法者的纵容。由于违法者的违法行为没有及时被制止,并持续发酵,则会进一步削弱法律的公信力,并在更大范围内形成极为不良的示范效应,从而使违法现象称为一种普遍现象,并最终演进为整个社会道德的下降和法律制度的失效和权威的丧失。
      实际上,出于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任何企业都有天然回避费用的动力,只是其囿于法律和监督的制裁,才不得已采取了符合广泛道德标准的“社会责任”行为。而一旦法律和监督缺失或者不到位,则企业方会立即调整策略,重新违法违规。因此,主观上的不想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客观存在的,关键要看执法者与企业在博弈过程中力量对比如何,是一个此消彼长的关系。
      三、现行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导致出现一系列负面效应
      现行医保缴费机制设置过于单一,医疗保险费职能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分担,其中用人单位负主要缴费责任,农民工个人赴次要缴费责任,费用分担也是用人单位占比较高。由于仅设置了这样一种缴费模式,缺少互补和救济机制,从而使得一旦某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其后的事情就无法推进甚至停滞不前。所以一旦用人单位方面单方违约,恶意不缴社会保险费,国家将可对参保人本人免除社保支付责任,换言之,即企业不缴费,农民工就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对农民工的医保权益构成极大伤害。而企业一方在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情况下,农民工与企业之间的医疗纠纷则演变为普通的民事争议,违法救济成本大幅上升,农民工的医疗利益更是无法获得保障。而这恰好反映出我们的制度本身存在一定的漏洞和缺陷。而想要解决普遍的、制度化的违法行为,就必须修改和完善现行制度,拾遗补缺,确保制度效力。
      所以我建议,改革现行缴费制度,设置两种并行不悖的缴费机制,供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选择,减少农民工对单位的依附性,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工的医保利益。
      新颁布的《社会保险法》在第23条明确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这说明新的《社会保险法》在原先缴费机制下又新增了一种缴费机制,即个人缴费机制,但对于适用范围作了一个相对狭窄的限制,对于解决短期进城务工的农民来说有一定积极意义,但是对于长期生活在城市,且有稳定工作的农民来说并不适用。而且严格来说,这一规定并不经济,因为它把缴费责任直接转嫁给了打工者本人,用人单位则免除了缴费责任,如此一来,用人单位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全部要求劳动者本人到社保机构自己缴费参加医疗保险,从而可以合法地规避掉自己的参保责任和缴费责任,这样一来,国家不仅要损失很多医疗保险基金,而且这些在城市就业的农民朋友同样是受害者。所以,现行缴费机制还有改革和完善的空间。
      作者单位: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作者简介:赵洪石,男,法学硕士,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副教授;高维佳,男,法学学士,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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