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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成为犯罪主体必须是_浅析单位行贿犯罪主体问题

    时间:2019-01-23 03:18:0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在单位行贿罪犯罪主体的认定中,单位的内部机构在财政独立和有独立决策权的情况下能成为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最高院在司法解释中强调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才能成为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中的合伙企业却也具备了能够成为单位行贿罪犯罪主体的条件。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等罪名都存在差异,准确把握这种差异有利于对单位行贿罪的认定。
      关键词:单位行贿罪;犯罪主体;界限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29(C)-0156-02
      
      一、单位内部机构、派出机构能否成为单位行贿犯罪的犯罪主体
      在单位行贿犯罪中,还存在单位内部机构、派出机构行贿犯罪的可能性。所谓单位内部机构是相对于单位整体而言的,是指分支机构,单位内设的科、室、部等下属小单位;单位派出机构是指设在本部之外的行使本部的一定职能或经营本部的部分业务的机构。这些机构有些也有自己独立的利益,为了本部门的利益向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行贿的情况也是存在的。这些单位的内部机构、派出机构能否成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呢?
      对于那些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不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部门,为了本部门的利益而行贿的不能构成单位行贿罪。因为作为单位犯罪的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且该刑事责任是以罚金的形式承担的,若该部门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就无法独立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那些实行独立核算,对本部门事务有独立决策权的单位内部机构、派出机构来说,若为了为本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经集体决定或由其负责人决定实施的本机构的行贿犯罪,因为这些部门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贿的,且行贿所得的不正当利益为本部门所有,其行为符合单位行贿犯罪的特征,可以成为单位行贿犯罪的犯罪主体,其犯罪行为应按单位犯罪惩处,因为其能独立承担刑事责任。
      二、私营企业实施行贿行为时犯罪主体的认定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能否成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
      私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实施的行贿犯罪应当以单位行贿犯罪论处。从法律上看,私营企业是独立法人而不是个人,把私有企业排出法人或单位之列加以区别对待缺乏法律依据。立法或司法上给予私营企业歧视性待遇,不利于私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也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发展。具有法人资格的私有企业能以企业名义承担责任,当私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共同决定实施行贿行为,如果私营企业主没有参与决策或没有亲自实施行贿行为,而是由私营企业主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决定、实施行贿行为,如果行贿所得的不正当利益归私营企业所有,则应按单位行贿罪来进行处罚。
      1、根据最高院的《解释》,个人出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目的而设立的私营企业,以单位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实施行贿犯罪的,不以单位行贿罪论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单纯为了实施犯罪活动而设立的私营企业几乎没有。2、根据最高院的《解释》,私营企业以企业名义实施行贿犯罪的,若违法所得全部或部分归企业主个人所得,应以个人行贿罪论处。3、个人假冒单位名义实施行贿行为的,应以个人犯罪论处。
      (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能否成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有两种组织形式,一种是个人独资企业,一种是合伙企业。
      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外商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除外)由人投资,财产及其收益为个人所有,债权债务由个人承担,属于无限责任公司形式。个人独资企业虽是以单位形式出现,但实际上,其企业利益与企业主的个人利益、企业行为与企业主的个人行为是融为一体的,自然人人格就是企业的人格。若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成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那么它的刑事责任是由企业承担的,但是从民事责任的归责看,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责任却是由企业主个人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不合理的,在不承认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下承认其有刑事责任能力在理论上也是行不通的。2、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不同,合伙企业本身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权益,在其存续期间,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为合伙企业自身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合伙企业的债务首先是由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即以合伙企业的名义首先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企业的所有者与实际经营者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分离,合伙企业的企业行为并非是投资者个人所能决定,合伙企业的行为一般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在这种情况下,为合伙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行贿的犯意得到了全体合伙人的同意,行贿所得的利益也一般是归合伙企业所得,该行贿行为就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论处。
      三、单位行贿罪与其他罪名的界限
      (一)单位行贿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1、单位行贿行为与单位合法行为的界限。根据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单位对向其提供科技服务、经济项目服务、法律咨询服务和利用业余时间为其提供业务协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相应的奖励和报酬,这种奖励和报酬与接收者付出的脑力和体力劳动密切相关,在这种情况下,单位并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国家工作人员也付出了必要的劳动,获得的利益是依法应当得到的,因而单位的行为是合法的行为;而以单位名义行贿则纯属于拿单位的财物与国家工作人员所拥有的权力作交换,以此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其所给予的财物只与接收者的职务行为有关。
      2、单位行贿行为与单位在经济往来中的不正之风的界限。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单位行贿罪的成立,必须行贿情节严重。因而行贿行为是否情节严重,是区分单位行贿罪与非罪的一个主要界限。如果单位的行贿情节并不严重,只属于一般行贿行为,不能以单位行贿犯罪论处。而经济往来中的不正之风一般是指以单位名义请客送礼,巧立名目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给予的财物一般较少,够不上情节严重,并且有的在主观上也并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只是为了将来能够好办事,因而不能以单位行贿罪论处。
      (二)单位行贿罪与自然人行贿罪的界限
      1、两罪的界限。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在实践中经常混淆,因为两者有着相同的目的及行为方式,两罪在犯罪主观方面都是出与直接故意,且都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目的;在犯罪客观方面都表现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两罪行为的实施,都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2、两罪的转化。单位行贿罪转化为行贿罪的关键是看单位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最后实际属于本单位还是属于个人所有。如在进行单位行贿的过程中,行为人临时起意而将获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在这种情况下单位行贿就向个人行贿转化了,应以个人行贿论处,因为该不正当利益最先是为了单位而谋,但最后所得不正当利益却归了个人。
      (三)单位行贿罪与对单位行贿罪的界限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单位行贿罪与对单位行贿罪仅一字之差,两罪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如主观上都是故意,客观上都实施了行贿行为等,但这两罪还是存在很大的差异的。
      首先,两罪的犯罪主体不同。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单位,而对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
      其次,两罪实施行贿行为的对象不同。单位行贿罪中实施行贿行为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对单位行贿罪中实施行贿行为的对象是具有单位性质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
      第三,单位行贿罪要求情节严重,而对单位行贿罪则不要求情节严重。
      因此,目前单位行贿犯罪的主体不仅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还包括三资企业、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等,犯罪的主体由单一性逐渐向多样性和复杂性转化,并且其中假冒单位的行为和单位行为交织在一起,单位主体同自然人主体并存,并多采取给回扣、顾问费、手续费、辛苦费等手段进行犯罪活动。因而,犯罪主体往往难以区分,查处相当困难。单位行贿犯罪在当今社会是一个极其严重的问题,因而对它的各项认定标准做出一个科学的论断是极其重要的,对单位行贿犯罪的研究将越来越深入,并最终对司法实践起到指导作用。
       作者单位:中共盐都区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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