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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教师体罚行为之归因与对策] 归因分析 对策

    时间:2019-01-13 03:28:2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体罚,作为一种具有严重病理的教育方法或者手段,在现今的大多数国家里都被宣布为非法行为。尽管现行法律明文规定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但各地的体罚现象有增无减,花样也不断翻新。除原有的罚站、打骂、罚跑、罚抄、罚跪、罚爬、罚劳动等形式外,还出现了罚吃大便、罚吃苍蝇等形式的体罚。1986年我国颁布的《义务教育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禁止体罚学生。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律责任规定,对于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教师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然而在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教育实践中仍然长期存在着体罚现象,而且有的还相当严重,给学生的身心造成严重的伤害。
      
      教师体罚学生案例令人发指
      
      据1990年8月7日《法制日报》报道,山东省青州市小学五年级学生张猛在期末考试时做错了5道数学题。老师在放寒假时规定,考试每错一道数学题,假期中每天罚做100遍。因此,他每天要被罚做500遍,21天的假期,要被罚做1.05万遍,还要完成寒假作业。张猛没有完成作业,心中害怕,开学第一天便跳山崖自杀身亡了。无独有偶,相继发生的湖北教师刘某罚学生吃牛粪、四川教师蔡某罚学生吃塑料片、陕西教师崔某用锥针在学生脸部刺上“贼”字并涂上红墨水、新疆某子弟小学教师罚学生抄课文导致学生在家中用红领巾自杀、贵州教师罗某罚学生吃大便以及云南教师潘某罚学生吞下1000只活苍蝇等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恶性事件。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我国因教师体罚学生而导致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呈急剧上升的趋势,约占整个人身伤害事故的40%。一个个老师体罚学生的案例令人发指,但是只有那些给学生造成了重大伤害的案例才会被媒体关注,大量的案例因为没有造成明显的伤害而隐藏在冰川底下,我们应该尽快找到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
      
      教师体罚学生行为的原因
      
      (一)体罚是教师心理学知识欠缺或者心理素质不佳的表现
      首先,中小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具有明显的顺序性、阶段性、差异性和可变性的特点:一方面,他们精力充沛,求新求异,渴望自强自立。另一方面,他们又常常自以为是,固执狭隘,逞强好胜,缺乏必要的自我克制和辨别是非的能力。教师本应充分正视中小学生的这一心理现象,不应对违纪的学生动辄大动干戈加以训斥,或“上纲上线’把心理问题与思想品德问题混为一谈。这是教师不懂学生心理发展规律的表现。教师应该认真冷静地从心理学的角度给予学生的心理问题以相应的疏导或矫正。
      其次,热爱学生,尊重学生,富有慈爱之心这不仅是教师所应具有的职业道德,也是教师良好心理素质的标志。对学生冷漠无情且缺乏人性的关怀和心理的沟通,不利于学生个性心理的自由发展,极易形成师生双方心理上的隔阂与对立,容易导致教师产生体罚学生的畸形心态。
      (二)体罚是教师法制观念淡薄的反映
      由于体罚会对学生的身体和精神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多重侵害,不利于学生健康、全面发展,我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等教育法律、法规都明令禁止体罚学生。但是一些教师由于平时不注意学习教育法律知识,在执教过程中常常淡化或漠视对学生权利的尊重和保护,违法行使或滥用职权,加上应试教育的压力,在“恨铁不成钢”的心理作用下,往往以过激的言行对学生进行体罚。这些教师还认为,他们体罚学生并非出于恶意,而是出于管理和爱护的需要,即使伤害了学生,充其量也只是“好心办坏事”。由此看来,教师体罚学生在教育实践中更多地被视为道德和纪律问题,甚至被视为教师的“小节”,不是侵权和违法的行为,这不能不说与教师的法制观念淡薄有关。
      (三)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依法监督管理力度不够
      某些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这些严重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事件时,往往从保护教师的角度考虑较多,没有充分意识到在现实的教育过程中,教师与学生的地位并不平等,学生是弱者,其合法权益更需要得到保障,所以,对有关教师的处理偏轻、过轻,甚至个别犯有此类严重错误的教师在事后仍被评为先进分子,这样的处理不足以真正起到让犯了错误的老师深刻反省、悔过,使严重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事件一再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部分教师只注重自身教学业务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却忽视了法律意识的培养和加强。
      
      根除教师体罚学生行为的对策
      
      (一)在师范院校开设《教育法学》课
      《教育法学》的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懂得从事教育工作所应当掌握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规章,提高教育法律意识,树立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观念。将师范院校中作为公共课开设的法学概论课与教师职业道德的内容结合起来,强化师范生的基本法律意识。为了真正加强教师的法律意识,师范院校必须对现行的法律公共课的教学内容进行必要的改革,应充分考虑师范院校培养教育人才的特点,法律公共课的教学内容应在使学生对法律体系的基本知识有基本了解的基础上结合教育工作的职业特点和职业道德要求,重点对师范生进行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违法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的教育,在教学方式上,可通过结合目前教师法律意识的讨论,旁听教育纠纷案件的开庭等方式,真正使师范生树立牢固的法律意识,知道在今后的教育工作中应该如何做。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教师教育法律素养
      将法制教育作为教师继续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随着对教师素质的要求的提高,现在各地对教师的继续教育普遍比较重视,但继续教育的内容安排往往注重教学业务,而没有把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作为继续教育的内容“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完善和对教育事业的日益重视,有关教育、教师以及对青少年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出台,需要教师及时学习、领会法律的精神并化为工作中的自觉行动,而教师由于平时工作繁忙或所学专业局限等因素,自己往往不能自觉进行法制学习,深刻领会法律精神,在继续教育学习中安排法制教育的内容,正可以弥补教师的这一缺憾,达到不断加强教师法律意识的目的”。
      (三)综合院校学生或其他中国公民要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学习教育法律知识
      无论是综合院校的学生还是其他中国公民,在教育法律知识方面都知之甚少,因此,综合院校的学生或有心从事教育事业的中国公民在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之前一定要学习教育法律知识,增强教育法律意识。
      (四)加强教育执法和监督,确保教师教育法律素养提高
      在完善教育立法、提高教师教育法律素养的同时,更要加强对教育执法的监督,也就是要加强教育法的实施。而我国目前在中小学教师中出现的违反教育法规的行为有一些不是因为不懂法,而主要是教育法规的实施不力,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很普遍。健全对教育法规实施的监督制度、惩罚制度因此应加强各级人大对教育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要充分发挥教育督导活动对教育法律实施的检查、监督、评价、指导的作用。教育督导是教育行政过程的主要部分,也是教育行政的重要功能,它关系到整个教育行政系统的效能,它能加强提高教育行政领导与管理,保证教育方针政策的有效贯彻,推动教育工作的改进,提高教育工作的质量,促进教育的健康发展。因此教育督导在现代各国的教育行政中受到相当的重视并占有重要地位,一些教育发达国家都建立了系统、健全的教育督导组织机构,这些组织机构在推动各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中起重要作用。而我国尚无独立的教育监督系统,教育决策、执行、监督混合在一起,决策执行系统自己评价自己,常常报喜不报忧,最终导致决策与执行缺乏科学依据。所以根据我国的现状与国外经验,建立起与决策执行系统并行的相对独立的检查监督系统,这是提高教育管理效率与效益,推动教育发展的重要方面,也只有这样才能使教育法律落到实处。目前,在基础教育领域内,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素养现状还存在一些问题,还有待于我们共同去努力解决。只有解决这些问题,加强和改善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素养,我国的教育事业才会蓬勃、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1]褚晓冬.浅析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素养的缺失及补救措施[J].沈阳教育学院学报,2005(3).
      [2] 白雪琴.教师法律素质的培养[J].胜利油田职工大学学报,2003(3).
      [3]李红雁.高校法制教育的误区及对策[J].当代教育论坛,2005(4).
      [4] 高英彤,王凌皓.论教师的法律素质[J].中小学教师培训,2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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