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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执业资格考试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分析:执业资格

    时间:2018-12-25 03:23:1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执业资格考试是国家对从事特定行业的相对人实施管理的一种重要的事前控制手段,通过考试的相对人获得从事某种特定行业的资格,是选拔人才的一种有效手段。我国目前执业资格考试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为:一是各类考试名目繁多,重点不突出;二是同一类型的考试由多个部门组织,各部门之间对资格证书互不认可;三是执业资格考试本身重分数,轻能力现象比较严重。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应统一立法,坚持必要的考试,加强考试组织者之间的协调等方面来完善我国的执业资格考试。
      关键词: 执业资格 考试 问题 对策
      
      一、执业资格考试的性质
      执业资格考试是国家考试的一种形式。组织考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参加考试的则是具备法定资格,欲从事某种特定职业的相对人。通过考试后,相对人获得的则是从事某种特定职业的资格。
      执业资格考试是行政许可中的资格许可。资格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通过考试(考核)的形式给合格者发放证明证书,允许持证人从事某一职业或者进行某种活动的行政许可行为。资格许可的目的是通过制定最低限度的标准限制某一行为的从业人员,以避免不适格人员从事某行业可能造成的损害。在我国,资格许可主要存在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或领域,其目的一是保障行为人;二是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和利益。
      与行为许可相比,资格许可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获得资格许可一般要经过专门训练和考核才能取得,并非所有人都能获得此类许可;二是并非所有取得资格许可的人都有从事某种活动的行为自由。如果要从事某一行为,还必须在获得资格许可的基础上申请行为许可。例如,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要获得从事律师、法官、检察官职业资格许可,而要从事律师职业,则必须以此资格许可为前提条件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到律师执照后,才能从事律师职业。三是相对人通过国家组织的执业资格考试后所获得的资格许可具有人身专属性,与特定人的身份相联系,不能继承与转让。
      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需要看,资格许可是提高各行业从业人员素质,从而造就一批人才的重要途径之一。从国外情况看,这种资格许可大都由行业公会等社会中介组织负责和掌握。我国目前也开始授权或委托部分中介组织从事资格认证工作,但范围较窄,而且尚未有法律作统一规定。
      
      二、我国执业资格考试存在的主要问题
      
      1.各类考试名目繁多,重点不突出。目前国内已有23个行业,90个职位工种要求职业资格证书。在我国3000万专业技术人员中,有20%是通过考试获得相应资格。随着执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推行,要求先通过考试取得执业资格,而后才有上岗机会的岗位越来越多。目前,在国务院部委中,除人事部外,包括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卫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司法部等机构均组织执业资格考试。以建设部为例,目前建设部组织的执业资格考试有注册建筑师、建造师、项目管理师、监理工程师、物业管理师等。上述种类的考试均是符合我国《行政许可》的规定而设立的考试。但目前有许多不需要考试的职业,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也为了通过考试获取利益,而自行设定考试。如要求卖烟花爆竹的从业人员必须通过考试,才能获得许可。这是对考试这种手段的泛化应用,必然导致考试过多。在这些无需运用考试手段的行业设立考试越来越多,势必会阻碍就业,增加就业者的就业成本。
      2.同一类型的考试由多个部门组织,各部门之间对资格证书互不认可。以监理执业资格考试为例,目前我国建设部、水利部、交通部均组织此类考试。但各个行政管理机关对不在本系统内组织的考试中取得的资格证书不予承认,各自为政。这就使从业者在从事跨行业工作时,要重新获得资格证。考生为了能在跨度不大甚至没有跨度的领域内增加就业机会,就必须参加不同部门组织的几乎相同的考试,以便获得资格证书。这势必造成社会资源极大的浪费,同时也增加了从业人员就业成本。
      3.执业资格考试本身重分数,轻能力现象比较严重。目前,在我国,绝大多数的执业资格证书的获得都存在几张考卷定“乾坤”的问题。这就使参加考试的相对人重视试题本身,在备考的过程中主要的精力放在了试图找到试题规律上,没有动力来使其更重视知识本身的实践应用。
      
      三、完善的对策分析
      
      1.统一立法。执业资格考试是行政许可行为,是国家机关在其制定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中,首次规定需要经过考试获取从业资格许可的事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涉及资格、资质的确定,需要认可的事项,即为公众提供服务、所从事的职业或行业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才需要通过考试确定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特殊技能资格、资质等事项,这才应用考试的方法。同时《行政许可法》还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其他层级的法规不能设定行政许可。因此,解决我国目前考试名目繁多的现状,就必须制定一部调整有关执业资格考试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就相关考试的范围、原则、目的作统一的规定。
      2.坚持必要的考试。执业资格考试是国家对从事特定行业的相对人实施管理的一种重要的事前控制手段。对于合理配置社会资源,保证从业资格的公信力,减少风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需要,往往要对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只有具备了一定条件和资格,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方能允许相对人行使该项权利。从这个角度分析,执业资格考试是行政权力对私人权利的一种限制或干预。执业资格考试涉及领域越多,私人权利被限制的就越多。国家正是以此来实现对社会、经济事务的宏观调控。这也正是执业资格考试作为一种重要的事前监管手段的依据之所在。考试本身有许多弊端,如一考定终身,考试形式单一等。就如同我们说市场经济也有许多不足,但还没有其他制度可以替代它。考试也是如此。在当前的制度环境下,考试应当说是选拔人才方面能够体现公平、公正的一种模式。排除其他因素的影响,考试可以保障不同出身、不同背景的人面对同一张试卷时是公平的。因此,从这一角度分析,应坚持考试,但必须坚持必要的考试。
      3.加强考试组织者之间的协调。目前我国执业资格考试组织者多是行政机关或在行政机关内设立的事业单位。由于执业资格考试涉及到的行业众多,并且不同行业的考试的特点不同。如司法考试与国家执业医师考试就是完全不同的两种考试。所以将这两种考试由一个部门来组织是不可行的。因此,不同种类的考试应由不同专业组织举办。但是有些考试之间的差别只是大范围与小范围之间的关系,可以将其合并为一种考试,或是在不同部门之间可以互助认可。这样,减少了从业人员的就业成本,也节约了社会资源。
      
      参考文献:
      [1]王太高.行政许可条件研究.行政法学研究,2007年第2期.
      [2]唐云清,桂玉枝.试谈执业资格考试及监管机制的完善.建筑,2007年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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