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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度招标代理管理制度7篇

    时间:2024-02-28 16:45:0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招标代理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为,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招标代理管理制度7篇,供大家参考。

    招标代理管理制度7篇

    招标代理管理制度篇1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为,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和材料采购提供招标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

    招标代理管理制度篇2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

    代理方(乙方):_________

    一、建设工程基本情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

    2、招标范围:_________

    3、建设地点:_________

    4、工程规模:_________

    5、工程投资额:_________

    二、建设工程实施条件:

    1、工程批准文号及时间:_________

    2、图纸设计单位及交付时间:_________

    三、招标、计价及评标定标方式:

    1、招标方式:_________

    2、计价方式:_________

    3、评标办法:_________

    四、代理业务范围:

    □拟定招标方案;

    □拟定招标分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派员组织申请人报名登记;

    □审查报名申请人投标资格;

    □编制招标文件;

    □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编制标底;

    □组织开标、评标;

    □参与开标、评标;

    □草拟工程合同;

    □_________

    五、代理方的义务:

    1、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从事招投标代理活动;

    2、在委托书的受权范围内为委托方提供招标代理服务,不得将本合同所确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转让给第三方;

    3、有义务向委托方提供招标计划以及相关的招投标资料,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解释工作;

    4、对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内容保密,代理方工作人员如与本工程潜在投标人有任何利益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5、对代理工程中提出的技术方案、数据参数、技术经济分析结论负责;

    6、承担由于自已过失造成委托方的经济损失。

    六、代理方的权利:

    1、有权拒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人为干预;

    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授权范内办理委托项目的招标工作;

    3、有权要求更换不称职或有其它原因不宜参与招标活动的委托方人员;

    4、承担由于自已过失造成委托方的经济损失。

    七、委托方的义务:

    1、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无偿、真实、及时、详细地提供招投标代理工作范围内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包括建设批文、资金证明、工程规划许可证、地质勘察资料、施工图纸及审核通知书等);

    2、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委派熟悉业务,知晓法律、法规的联系代表配合代理方工作;

    3、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对代理方提出的书面要求在_________日内做出书面的回答;

    4、承担由于自已过失造成代理方的经济损失;

    5、对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投标相关问题的保密;

    6、在规定的有效期内签订完工程施工合同,并在签定合同后7日内提交通州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备案;

    7、委托代理资质项目中如内容、时间等有重大调整,应书面提前一周通知乙方,以便调整相应的工作安排。

    八、委托方的权利:

    1、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有权参加委托代理工程招投标的有关活动;

    2、有权了解招投标活动的计划安排,并可要求代理方提供招标阶段(保密事项除外)和全过程书面报告;

    3、有权要求代理方更换代理招标过程中不称职或应回避的人员;

    4、有权参与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和考察工作;

    5、有权参与开标、评标以及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的全过程工作。

    九、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取办法:

    1、受托方向委托方收取中标价的_________%或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代理咨询服务费;上述费用中:

    □含甲方缴纳的发布媒体信息服务费;

    □含甲方及中标人缴纳的市招标投标服务所综合服务费;

    □不含甲方缴纳的发布媒体信息服务费

    □不含甲方及中标人缴纳的市招标投标服务所综合服务费。

    2、此代理咨询服务费于:

    □本协议签订后,委托人先预付_________%余款在领取合同备案通知书后一次性付清;

    □领取合同备案通知书后一次性付清;

    □委托人与中标人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一周内付清:

    □_________

    十、委托方指定联系代表人:

    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十一、违约、争议:

    1、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签订的代理合同条款、不得违约;

    2、由于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由于违约造成第三方(中标人)损失的,也由违约方在赔偿另一方损失的基础上再赔偿第三方损失;

    4、双方对代理合同条款变更时必须另签补充合同条款,补充合同条款作为本代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委托方与受托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时,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管部门调解。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争议:

    □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合同份数及分送责任:

    1、本咨询合同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_________份,甲方_________份,乙方_________份,招标中心建设工程科壹份;

    2、通州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建设工程科壹份由乙方送达。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 代理方(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代理_________(工程名称)_________(工程内容)的(□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招标事宜,有效期限为_________。

    □拟定招标方案。

    □拟定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派员组织申请人报名登记;

    □审查申请人投标资格;

    □编制招标文件;

    □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编制标底;

    □组织开标、评标;

    □草拟工程合同;

    □_________

    具体职责、权利义务详见招标代理合同。(注:自发布招标公告至组织开标、评标所形成的资料、文件由你单位加盖公章,我单位均予以承认,中标通知书由我单位签发)

    法人单位(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委托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招标代理管理制度篇3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招标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项目)的招标委托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则

    1.双方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建立委托代理关系,遵守和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条例和法规,以保证招标工作的顺利完成。

    2.双方承诺本着对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负责的原则,为保证项目设计的质量,在工作中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努力,确保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本项目的设计招标工作。

    二、委托范围

    1.委托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委托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分工

    1.甲方职责

    (1)向国家有关部门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2)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招标项目的背景情况、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和项目招标所必需的技术资料、图纸等。

    (3)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招标项目所需资金落实情况的证明。

    (4)协助乙方进行有关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和修改工作。

    (5)参与标前答疑会和开标大会。

    (6)组建评标委员会。 (7)根据乙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2.乙方职责

    (1)在甲方委托的招标范围内,组织招标工作。

    (2)负责招标文件的编制。

    (3)招标文件的印刷和发售。 (4)编写和刊登本项目的招标公告。 (5)澄清投标人提出的有关招标文件中的问题。必要时,修改招标文件。 (6)组织现场勘察和标前答疑会。

    (7)接收投标文件、组织和主持开标,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将开标记录报送有关主管部门。

    (8)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与甲方共同研究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中技术及经济专家由业主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从当地政府专家库(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9)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人与甲方签订合同。 (10)整理招标、评标文件交甲方存档。

    3.共同责任 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招标活动进行过程中和招标完成后,双方均有责任对对方的有关商业和技术秘密保密。

    四、费用

    1.甲乙双方各自承担招标过程中自己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2.乙方直接向中标方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人民币)。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在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________%的代理费用作为本项目招标的前期费用,待整个招标结束后,甲方再向乙方支付其余的全部代理费。

    3.乙方按有关规定收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具体金额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并在招标完成后按有关规定负责退回给投标单位(不计利息)。

    五、保密

    有关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单,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均不得透露给任一投标人或与上述工作无关的人员。

    六、协议书生效及其它

    1.本代理协议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以补充协议的方式解决,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或规定与本协议相矛盾,以国家法律规定为准。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时间: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招标代理管理制度篇4

    本合同双方:

    委托单位(甲方):

    代理单位(乙方):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方将 的招标事宜委托乙方代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代理业务的内容、形式:

    甲方委托乙方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活动。

    工程概况:

    本次招标范围: 施工图纸 内容。

    1、招标代理的内容:填写申请表格,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提供招标前期咨询等业务;

    2、招标代理形式:邀请招标

    二、 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资金来源证明等(详见《办1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需提交的资料》清单)。

    2、 委托方提供能够满足施工,标价计算要求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3、 乙方代理过程中,遵守国家、地方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有关程序规定进行,接受招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4、 委托代理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出具委托证书。

    三、 委托期限: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执行,中标通知书签发后自行废止。

    四、 费用支付方式及日期:

    本工程造价为人民币大写),收取代理费用合计人民币 (大写)。付款方式为现金或转帐,全部费用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时一次性付清。甲方可根据乙方完成工作情况选择一次性支付 元或仅支付 元,乙方均无异议。

    五、违约责任:

    1、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签订的代理合同条款、不得违约;

    2、委托方应提供真实可靠的相关资料,及按第四款约定支付代理费用,否则一切责任由委托方自负。

    3、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可协商解决,也可由相关部门进行调解。

    4、双方对代理合同条款变更时必须另签补充合同条款,补充合同条款作为本代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报招标管理机构一份。

    六、双方协议的其他条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招标代理管理制度篇5

    第二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颁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格证书,给予警告并在1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招标代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由颁证机关处以3万元罚款,撤消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收回其资格证书并在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其招标代理行为无效,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

    (二)在同一项目中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委托或者两名以上投标人的委托从事同一招标投标代理业务的;

    (三)违反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安排非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该项招标代理工作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档案保存期限规定保存招标活动中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或者拒绝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阅的;

    (五)对招标人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不予拒绝的。

    第三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3年内禁止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十三条因招标代理机构的原因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委托不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造成损失的,向其追偿部分或者全部损失。

    第三十五条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撤消、暂停、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由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决定。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将处罚结果抄告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关,记入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库不良记录档案。属于甲级资格代理机构的,由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关抄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非法限制或者排斥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

    (三)非法干预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

    (四)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第三十八条招标代理活动中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招标代理管理制度篇6

    甲方(委托单位):

    乙方(招标机构):

    委 托 时 间 :

    委 托 地 点 :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就(以下简称项目)的招标委托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则:

    1.双方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建立委托代理关系,遵守和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条例和法规,以保证招标工作的顺利完成。

    2.双方承诺本着对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负责的原则,为保证项目设计的质量,在工作中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努力,确保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本项目的设计招标工作。

    二、委托范围:

    2. 委托内容: 。

    三、工作分工:

    1、甲方职责:

    (1)向国家有关部门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2)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招标项目的背景情况、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和项目招标所必需的技术资料、图纸等。

    (3)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招标项目所需资金落实情况的证明。

    (4)协助乙方进行有关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和修改工作。

    (5)参与标前答疑会和开标大会。

    (6)组建评标委员会。

    (7)根据乙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2、乙方职责:

    (1)在甲方委托的招标范围内,组织招标工作。

    (2)负责招标文件的编制。

    (3)招标文件的印刷和发售。

    (4)编写和刊登本项目的招标公告。

    (5)澄清投标人提出的有关招标文件中的问题。必要时,修改招标文件。

    (6)组织现场勘察和标前答疑会。

    (7)接收投标文件、组织和主持开标,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将开标记录报送有关主管部门。

    (8)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与甲方共同研究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中技术及经济专家由业主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从当地政府专家库(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9)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人与甲方签订合同。

    (10) 整理招标、评标文件交甲方存档。

    3、共同责任

    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招标活动进行过程中和招标完成后,双方均有责任对对方的有关商业和技术秘密保密。

    五、费用

    1、甲乙双方各自承担招标过程中自己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2、乙方直接向中标方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按国家收费标准八折收取;询价和竞争性谈判等招标项目按国家收费标准七折收取。代理服务费一次性付清。

    3、乙方按有关规定收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具体金额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并在招标完成后按有关规定负责退回给投标单位(不计利息)。

    六、保密:

    有关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单,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均不得透露给任一投标人或与上述工作无关的人员。

    七、协议书生效及其它:

    1.本代理协议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以补充协议的方式解决,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或规定与本协议相矛盾,以国家法律规定为准。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招标代理管理制度篇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为,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和材料采购提供招标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章执业准入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合伙、合作经营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第六条 两个以上不同资格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联合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同一招标代理业务的,按照资格等级较低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各方招标代理机构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就招标代理活动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地区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一)招标人是对该项目具有行政监督职能的主管部门的;

    (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项目中担任主要负责人的;

    (三)招标人最近3年内在实施项目招标活动中有过违法行为的。

    第九条 招标代理专职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招标代理机构。未受聘于招标代理机构的,不得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的业务机构应当具有3名以上注册于本代理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招标代理机构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的业务机构从事的招标代理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下列行为予以禁止:

    (一)转让、转包招标代理业务;

    (二)转让、出借、倒卖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三)假借他人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四)无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或者超越招标代理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执业规范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招标人具备下列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二)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三)具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招标专职技术人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三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等级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有权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出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原件。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承担下列全部或部分工作:

    (一)代拟招标公告;

    (二)代拟投标邀请书;

    (三)代拟资格预审文件;

    (四)协助招标人评审投标资格预审文件;

    (五)编制和发出招标文件;

    (六)编制工程量清单;

    (七)编制标底;

    (八)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草拟答疑纪要;

    (九)协助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协助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十一)编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二)办理招标的备案手续和有关事项的公示手续;

    (十三)代拟合同;

    (十四)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书面合同应载明:

    (一)招标人名称和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二)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等级及其证书编号;

    (三)委托代理内容;

    (四)负责该代理业务的注册于本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及两名以上专职技术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五)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

    (六)履约期限;

    (七)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八)签订时间、地点;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安排具有相应招标代理业务能力的专职技术人员从事该项招标代理工作。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并对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一)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以违法压价、操纵招标投标为条件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三)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在招标投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明招暗定、肢解发包;

    (四)指使招标代理机构不按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标准和招标投标程序进行招标代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人和投标人收取的费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承揽业务,不得以收费低为由降低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不得向投标人或者中标人附加任何条件或者收取任何额外费用,不得收取报名费、会议费,不得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代理机构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只能收取工本费;招标投标使用的图纸资料只能收取押金,未中标单位退回图纸资料时退回押金。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对招标人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应予拒绝。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代理机构在受委托范围内的招标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代理机构对自己在招标代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超越招标人委托范围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歧视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委托或者两名以上投标人的委托从事同一招标投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的权益。

    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招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有股东、合作经营和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对在招标代理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不得泄露,不得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第三者串通损害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代理业务档案,妥善保存招标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委托代理范围内的文件和资料应当抄送业主并按国家规定的档案保存期限保存,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阅时应予提供。

    第二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关应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库,记录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专职技术人员、经营状况、不良记录、资格认定及复审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颁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格证书,给予警告并在1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招标代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由颁证机关处以3万元罚款,撤消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收回其资格证书并在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其招标代理行为无效,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

    (二)在同一项目中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委托或者两名以上投标人的委托从事同一招标投标代理业务的;

    (三)违反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安排非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该项招标代理工作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档案保存期限规定保存招标活动中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或者拒绝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阅的;

    (五)对招标人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不予拒绝的。

    第三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3年内禁止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十三条 因招标代理机构的原因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委托不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造成损失的,向其追偿部分或者全部损失。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撤消、暂停、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由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决定。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将处罚结果抄告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关,记入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库不良记录档案。属于甲级资格代理机构的,由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关抄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非法限制或者排斥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

    (三)非法干预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

    (四)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第三十八条 招标代理活动中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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