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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制度11篇

    时间:2024-01-29 11:00:0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制度一、成立专项整顿领导小组为加强对此次专项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开展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顿领导小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制度11篇,供大家参考。

    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制度11篇

    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制度篇1

    一、成立专项整顿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此次专项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开展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顿领导小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公安局副局长任副组长,工商、文化、各乡镇(办、场)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专项整顿领导小组成员。专项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消防大队,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二、专项整顿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整顿范围。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专项整顿内容。

    1否经过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3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4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5消防安全组织制度是否健全;

    6重点岗位消防管理人员是否持有消防执业资格证和员工是否受到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7否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三、专项整顿方法步骤

    (一)组织部署。

    市公安、消防、工商、文化等部门按照职责具体实施。组织召开全市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会议,由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市电视台、广播电台、网等媒体公告播出专项整顿的时间、范围和要求,形成浓厚整顿氛围。

    (二)调查摸底。

    一户一表,公安、消防部门对城区(基层派出所对乡镇)公共娱乐场所开展拉网式排查。造册登记,摸清底数,掌握消防安全隐患情况,各乡镇(办、场)将检查记录表报专项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严格标准。

    全面掀起围剿公共娱乐场所火灾隐患的强大攻势,将“火灾隐患整顿月”活动与“119消防宣传月结合。规定整改期限内集中消除一批公共娱乐场所火灾隐患;对逾期不整改的集中处罚一批违法违章的单位和个人;集中关停、取缔一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单位,各乡镇(办、场)将整顿情况报专项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总结汇报。

    对专项整顿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市政府办公室对此次专项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措施不落实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部署、严格实施。各单位要深入一线,强化“三个严格”即严格落实责任、严格督导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二)部门联动。要按照职责和权限,依法联查联办,形成整顿合力。文化、工商等部门要把消防行政许可作为前置条件,对未经公安消防部门检查合格的公共娱乐场所,坚决不予审批;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责令“三停”场所必须吊销有关证照。

    (三)严格执法。要严格按照公安部“六个一律”要求,依法督促整改。对违法装修,经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一律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对未经消防验收合格、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经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一律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经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业整改;对地下营业性公共娱乐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业整改;对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以及其它燃烧后产生剧毒烟气的易燃材料装修装饰,经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业整改;公共娱乐场所室内一律不得使用任何烟花和爆竹。

    (四)强化宣传。充分利用媒体平台,广泛宣传;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一查到底,对违法违章行为要跟踪曝光。

    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制度篇2

    为了加强ktv的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宾客、员工和公共财产安全,以预防为主,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做好应付各种突发事件的准备,减少火灾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结合ktv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总则

    1、认真传达、贯彻消防工作方针政策,完善ktv的消防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有计划开展教育和训练,配备和管理好消防设施与器材。

    3、建立防火档案,确定重点,制定措施。

    4、加强防火工作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动用明火请示审批手续,对违反ktv消防规定的重大问题,要当场制止,严肃追查责任者。

    5、负责组织检查、监督各部门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消除火险隐患,监督落实隐患整改工作。

    6、定期检查消防设备、设施、器材,进行规定的维护保养,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组织维修,保持消防设备、设施、器材状态良好。

    7、经常向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和对新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检查员工是否自觉遵守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8、负责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和组织演练,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引导客人及员工疏散,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对直接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条ktv防火制度:

    1、ktv服务员要结合打扫整理房间及其它服务工作,随时注意火源、火种,如发现未熄灭的烟头,火柴棒等要及时熄灭后再倒入垃圾袋内,以防着火。

    2、对房间内配备的电器应按规定及有关制度办理,发现不安全因素如短路、打火、漏电、接触不良、超负荷用电等问题除及时采取措施外,要立即通知有关部门检修,并报安全主管。

    3、要劝阻宾客不要将易燃、易爆、化学毒剂和放射性物品带进楼层和房间,如有劝阻不听或已带入的客人,应及时报告部门经理。

    4、要及时清理房间的可燃物品,如:不用的废纸、报纸、资料及木箱、纸箱(盒)等,减少起火隐患。

    5、服务员要坚守岗位,提高警惕注意楼层有无起火因素,要做到“五勤”(勤转、勤看、勤查、勤闻、勤说),尤其对饮酒过量的客人要特别注意,防止因吸烟、用电、用火不慎引起火灾。

    第三条ktv所有员工必须做到人人熟悉灭火器存放的位置,掌握灭火器的性能及使用方法,一旦发生火情时,应按应急方案采取灭火行动,并按上级指令疏散客人,由最近的消防楼梯撤离到安全地带。要做到逐房检查,注意保护现场和客人的财产安全。

    第四条消防器材应设在使用方便的地方,不准随意搬动或乱堆乱放,消防设施器材周围,消防通道,走廊要保持清洁,不准堆放任何物品,确保通道的畅通。

    第五条各部门对辖区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要爱护,保持清洁,除发生火灾外,任何人不准擅自动用。

    第六条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检测规定:

    1、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检测由消防安全主管具体。

    2、自动报警系统、消防井、加压泵、消火栓、手动报警按钮每月检查一次(手动和自动分别检查),消火栓每季试放一次。

    3、烟感及温感探测器需每年清洁检测。

    4、灭火器到达使用期限时,由消防主管负责联系更换。

    第七条疏散和救护:

    1、疏散就是按事先规定的道路,将人员疏散到安全地带。要使疏散有条不紊地进行,就必须明确分工,把责任落实到楼层服务员和义务消防队队员。

    2、楼层服务员和义务消防队员在带领客人疏散时,必须逐房清理,不让一人遗漏。

    3、疏散中,前台经理(或管理人员)应携带好电脑提供的当天客人情况,认真清点客人人数并年看护安慰好客人。

    5、在疏散的同时,一些与消防有关的重要部门则必须坚守岗位/照常运转。

    6、ktv的每一名员工,必须掌握科学的疏散次序。要先疏散着火房间,后疏散着火房间相邻房间;要先疏散着火层以上层面,后疏散着火层以下层面;要护送行动不便人员疏散。

    第八条所有规定均纳入各级管理人员检查范畴并进行严格考核。

    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消火栓管理,充分发挥公共消火栓在灭火、抢险救援中的作用,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本县公共消火栓的设置、使用、维护和管理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公共消火栓是指安装在城市道路、居民区内、各单位设立在城市街道的消火栓(以下简称消火栓)。

    第四条公安消防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公共消火栓统一编号,按区域划分管理范围,加强日常管护和检查工作,并对消火栓的安装、维修、养护工作进行指导。

    建设、规划、市政、给排水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消火栓的管理工作,负责消火栓的购置、安装和财产登记。

    单位和居民区内安装的消火栓,由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落实专人维护和保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有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制度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规划与设置

    第六条消火栓的设置规划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在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城市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规划设置消火栓并同步实施。

    第七条消火栓的设置规划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政道路宽度小于60米的,每120米设置一座消火栓;宽度大于60米的,在道路两侧每120米分别设置一座消火栓;靠近十字路口必须设置消火栓。

    (二)商业密集地区、古建筑保护地区和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居民区,消火栓的设置间距不得大于80米。

    第八条消火栓由城市给排水管理部门负责设置。消火栓一经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或迁移,因城市建设需迁移或拆除的,应经公安消防机构、规划和给排水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章安装与维护

    第九条消火栓由城市给排水管理部门组织安装,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十条消火栓的安装应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政消火栓应当沿道路设置,安装在人行道上,距车行道边缘0、5米,并应设置明显标志。

    (二)市政消火栓给水管道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0mm,消火栓应有直径为100mm和65mm的栓口各一个,井盖与人行道面板持平。

    (三)消火栓距路边不应超过2米,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米,消火栓井施工、安装应达到规范标准,满足防冻要求。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居民区内安装的地下消火栓,必须选用国家消防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

    第十二条给排水部门应及时对消火栓进行维护保养。重大节日或者庆祝活动之前应当专门检查一次。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完整好用,无部件缺损现象。

    (二)定期油漆消火栓,无油漆剥落和生锈。

    (三)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现象,闷盖和开关应当扭紧。

    (四)定期试水,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小于10米水柱,并清除栓内污水。

    第十三条对于不宜继续使用的消火栓,由公安消防机构和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共同制订计划,由给排水部门逐步更换。

    第十四条消火栓安装、维护和更换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消火栓是消防专用设备,凡是同消防无关的其它用水不得使用消火栓。

    第十六条因特殊情况使用消火栓取水的单位,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和给排水部门批准后,方可取水,并保证消火栓完好无损,改装消火栓或把消火栓改为它用,造成消火栓损坏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消防机构和供水部门进行维修,使用单位应承担维修费用,造成漏水的还应承担漏水损失费用。

    第十七条经公安消防机构和供水部门批准利用消火栓取水的单位,当附近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停止取水,关闭消火栓,以保证火场供水的需要。

    第十八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对消火栓的监督和管理,建立消火栓管理档案,定期巡查,发现隐患应及时告知有关部门修复,保证消火栓的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火栓。

    (二)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维修检测消火栓。

    (三)埋压、圈占消火栓。

    (四)损坏消火栓。

    (五)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火栓。

    第二十条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加强本区域内消火栓的保护,确定消火栓所在位置的单位或个人对消火栓的监护责任。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有维护和检查消火栓的权力和义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制度第十九条(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制度第十九条(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较轻的对个人处以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第十九条(三)(四)(五)项规定的,处以警告或罚款。情节较轻的:对个人处以警告或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在规划、设计、安装、维护、管理消火栓工作中玩忽职守,职权滥用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对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制度篇4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系指供公众使用的下列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室内游艺、游乐场所;

    (五)其他公共娱乐场所;

    第三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时,必须明确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内部装修的公共包括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烟排烟、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答系统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防火设计、装修图纸送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 公共娱乐场所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一、二级;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重要和危险物品仓库等建筑物内。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

    第六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吊顶应当采用非燃材料;

    (二)墙面、地面、隔断应当采用非燃或者难燃材料;

    (三)帷幕(幕布)、窗帘、家具包布应当采用阻燃织物或者进行阻燃处理;

    (四)电气线路的敷设,电器、空调设备的安装,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施工安装规程,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五)建筑内部装修不得改变消防设施的位置,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

    第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或者《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

    第八条 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楼梯口必须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走道和转角用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必须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十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检查维修,电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线路。

    第十一条 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二)内部装修吊顶、墙面应当采用非燃材料;

    (三)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每个楼梯宽度不得小于一点五米;

    (四)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五)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警报装置;

    (六)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二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人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三条 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十四条 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第十五条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的人数。

    第十六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第十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消防设施、设备必须完好有效。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地方性法规、规章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对责任人的罚款为月工资的两倍以下,对责任单位的罚款为日营业额的十倍以下。

    处罚后仍不改正的,或者拒不执行停业决定的,处以前次罚款额的一倍的罚款,并可以强制其改正。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制度篇5

    一、公共娱乐场所的定义

    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夜总会、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音乐茶座、餐馆、茶馆、咖啡厅、酒吧,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洗浴桑拿、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公共娱乐场所的火灾危险性

    室内装饰、装修使用大量可燃材料;用电设备多,着火源多,不易控制;人员集中,疏散困难,易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发生火灾蔓延快,扑救困难。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的火灾危险性

    1、屋架多采用钢结构,火灾时容易坍塌

    观众厅一般空间高、跨度大,在建造时,到多数采用钢质屋架。当剧场(影剧院、会堂)发生火灾时,在很短的时间内,就会造成钢屋架坍塌。

    2、用电设备多,易发生电气火灾

    尤其是演出时,通常使用几十个乃至上百个聚光灯、效果灯。

    舞台灯光的种类和数量繁多,且分布在舞台区前后、左右、上下各个空间。通常情况下,这些灯光设施发热量大,如隔热、散热措施不当,灯具的位臵与可燃物特别是棉布、布景等布臵过近,则可能引发火灾。

    其次是移动灯具如果插头与插座接触不良,会因接触电阻过大而发热引燃可燃物成灾。另外,三相用电不平衡会造成局部过载,使电器线路发热,加速绝缘层老化,引起漏电、短路而发生火灾。

    3、可燃材料多,遇火极易燃烧

    观众厅的顶棚和墙面为满足声学设计的音响效果,大多数采用可燃材料。观众厅的坐席和有些轻型隔音吊顶,所用的纤维板、胶合板、刨花板和钙塑板等,也是可燃材料。

    4、剧情需要用火

    因剧情需要,演员吸烟、使用鞭炮、烟火等易燃易爆物品,稍有不慎、极易引燃舞台上的可燃物成灾。

    5、建筑空间大,火灾蔓延快

    观众厅空间大,门、窗多,空气对流速度快。加之箱形舞台高大的简体空间为火势迅速发展提供了条件。舞台、观众厅、放映室如果未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互相连通,任何一部分着火燃烧,在火压的作用下,会加快冷热空气对流,使燃烧的火焰、烟气快速蔓延扩大,形成全面燃烧。

    6、电影放映机和音响设备可能引发火灾

    放映机的灯箱温度很高,如果运行发生故障不能及时排除,可能造成影片着火。

    (二)夜总会、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所的火灾危险性

    1、设臵位臵不当

    在居民楼、图书馆甚至博物馆内改建娱乐场所,这些场所与原有建筑防火分隔不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一旦发生火灾,极易蔓延。

    2、建筑耐火等级低

    有些娱乐场所设在耐火等级较低(三级以下)的建筑中,有些场所虽然所在建筑耐火等级在二级以上,但由于内部装修采用大量可燃材料,认为降低了整个建筑的耐火等级。

    3*白话文 *、电气设备不符合安全规定

    娱乐场所内使用的各种照明、音响及空调用电设备较多,且大部分不按规定安装,长时间使用,易产生线路老化,接触电阻增大,如超负荷运转,易导致火灾。

    4、安全疏散通道和标志不符合规范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虽然设了足够的出口,但多数出口常常被封闭,实际能用的往往只有一个,而且未按规定设臵火灾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一旦发生火灾,人员难以疏散。

    5、用火用电管理不严,消防设施不配套

    有的娱乐场所煤油严格的用火用电管理制度,烛火、吸烟普遍存在,乱拉乱接现象严重。

    (三)保龄球馆、旱冰场的火灾危险性

    1、可燃物装修、装饰物较多

    保龄球馆、旱冰场的顶棚和墙面为了满足美学设计效果,采用了大量的装饰、装修材料,保龄球馆内大量铺设地板,这些材料大部分是可燃物。

    2、机械设备可能引发火灾

    保龄球馆的回球系统和臵瓶机如果运行发生故障不能及时排除,可能引发火灾。

    3、电气设备多,用电量大

    旱冰场设有多种照明设备和各类音响设备,且数量多、功率大。

    4、容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旱冰场使用过程中人员集中,一旦发生火灾,疏散将非常困难,即使是小的火灾事故,也会导致人员惊慌失措,争先逃生,互相拥挤,如不能及时疏散则易造成重大伤亡事故。

    (四)有娱乐功能的音乐茶座、餐馆、茶馆、咖啡厅、酒吧的火灾危险性

    1、室内装饰、装修大量采用可燃材料,火灾荷载大

    为满足顾客需求,茶馆的室内装饰装修已日趋复杂、时尚和高档。顶棚、墙面装修材料大量采用可燃材料制作,致使场所内部火灾荷载大大增加,一旦失火,极易形成猛烈燃烧。

    2、用火、用电频繁,容易诱发火灾

    茶馆使用的灯具种类繁多,主要有固定式灯具、移动时灯具及嵌入式灯具,在其经营活动中,除将普通白炽灯、荧光灯用于正常照明外,还大量使用霓虹灯、艺术灯、筒灯、射灯和电脑灯以营造氛围。

    3、人员密度大,安全疏散困难

    根据调查统计,茶馆高峰时段的人员平均密度可能达到0.5~1人/㎡,属于人员较为密集的场所。

    4、锁闭安全出口等违法行为突出,容易造成群死群伤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一些茶馆不同程度存在顾客利用棋牌、麻将进行赌博等违法行为,为躲避执法部门检查,这些场所常常在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甚至是群死群伤。

    (五)网吧的火灾危险性

    1、电气设备多,用电时间长

    网吧电脑、灯具、空调等用电设备多,电气线路接头,插座多,使用时间长,虽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但仍有不少网吧昼夜营业,电脑长时间处于运转状态,电气线炉敷设不规范、设备质量差、元器件发生故障,稳压电源短路或高阻抗元件接触不良等原因都可能造成火灾。特别是许多网吧电脑调整随意性大,临时拉接线路,导致线路和设备过载、老化、接触不良、漏电、三相电流不平衡等引发火灾。

    2、上网人员情况复杂,易引发纵火案件

    网吧内人员密集,上网人员年龄、文化层次不同,素质不一,情况复杂,特别是学生、外来人员、社会闲杂人员多,不文明谈吐多,由此引起的矛盾纠纷多,易引发报复性纵火等案件。

    3、安全出口被封堵、封闭,疏散通道狭窄,人员疏散逃生困难

    一些网吧为防止财产被盗,上网人员逃单而将第二安全出口、窗户封堵或用铁栅栏、铁门、铝合金门等封闭,造成安全出口不畅和数量不足。

    4、场所消防安全条件缺乏,火灾易蔓延扩大

    有的网吧时利用原有仓库、商店、居民住宅改建的,其建筑耐火等级较低,且常常与其他营业性场所连成一片。

    5、责任意识淡薄,吸烟现象屡禁不止

    网吧经营管理人员较少,招聘或解聘网管人员随意性大,人员流动快,其主要任务为收银、处理电脑操作技术等,消防安全处于较松散的管理状态。

    (六)洗浴桑拿、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按摩、美容场所的火灾危险性

    1、室内装饰装修复杂,可燃材料多

    当前,洗浴、按摩、美容场所越来越强调场所气氛与情调的营造场所装饰装修日趋考究,木材、板材、棉麻化纤制品、塑料制品、皮革制品在装饰装修过程中大量使用,加之场所内使用的家具、寝具、按摩床具、装饰物品多为可燃、易燃物品,一旦发生火灾,蔓延迅速。

    2、用火、用电频繁,致灾因素多

    洗浴、按摩、美容场所不但拥有空调、音响、电视、电脑、灯具等常见用电设备,而且设有远红外光波浴房、桑拿干蒸湿蒸机、远红外理疗仪器、麻醉剂、吸顶无影灯、高频电凝器以及激光美容理疗仪等多种器械和仪器,加之场所内附设的锅炉房、厨房频繁使用燃油、燃气,稍有不慎就可能诱发火灾。

    3、功能分区复杂,人员疏散困难

    洗浴、按摩、美容场所经营项目繁多,场所内部往往分隔成相互独立的功能分区,尤其是大型洗浴和美容场所因保护顾客隐私,经常将男宾、女宾部之间的通道封闭、隔断。

    4、堵塞疏散通道,锁闭安全出口等违法行为突出

    一些不法经营者往往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在隐蔽区域增设包厢、暗室,入口多采用与周边墙体相同的装修材料,或者悬挂装饰物品加以遮挡,若不仔细观察,常人难以发现。

    5、“店、舍合一”现象突出

    经营门店、员工宿舍合而为一的状况比较普遍,尤其是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经营的保健按摩、生活美容场所,这种现象最为突出。

    为提高公共娱乐场所预防和控制火灾的能力,进而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特编制本汇编。本汇编要求公共娱乐场所明确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建立完善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实行标准化管理,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使公共娱乐场所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制度篇6

    为了保护公司员工的人身安全及公司的财产安全,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场所安全巡查制度。

    1、安全巡查人员由专职管理人员和保安员担任。

    2、安全巡查应每2小时进行一次。

    3、巡查人员应尽心尽职,认真负责巡查整个工作区域,做好“四防”,确保公司安全。

    4、在公司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的记录。发现紧急情况及时报警,同时报公司领导和上级保卫部门,并组织人员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5、经常性地检查各部门的治安保卫工作,对存在的内部治安隐患及时报告校领导。

    6、认真做好夜间巡逻工作,及时制止有妨碍单位治安秩序的行为。

    7、督促、检查安全员辖区的安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确保工作区域的水、火、电及员工及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8、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要求出示身份证,做好登记手续。

    9、各部门的防火巡查由在岗位的防火责任人、员工对辖区岗位上的消防安全状况、安全操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10、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11、安全人员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处置时,应当立即报告。

    12、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制度篇7

    一、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制度

    1、为了确保集团安全,做好防火工作,使集团有一个良好的安全环境和经营秩序,必须采用平时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方式,形成长效的管理模式。

    2、各部门必须经常开展自查,坚持柜组每天查、部门每周查、集团每月查,做到自查与互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发现问题或事故,坚持“三不放过”(发现问题不放过、督促整改不放过、事后复查不放过)。

    3、大区安全职能部门必须每月组织一次部门级防火检查,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大检查,节假日前组织重点部门检查,做到“以防为主、防消结合”,防患于未然,并将结果报总部安全部备案。

    4、检查内容:

    (1)、灭火器、消防栓位置是否正确;灭火器是否有灭火剂;灭火器是否能够正常使用;消防栓配件是否齐全。

    (2)、紧急出口标记、防火标记、禁烟标志、商场紧急疏散图是否完好无损、位置是否正确。

    (3)、紧急出口、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4)、火警报警系统是否正常工作。

    (5)、紧急事件通讯录是否张贴在明显位置。

    (6)、堆积商品、货架、展柜距离消防喷淋头是否至少50CM。

    (7)、所有电器开关是否完整无损、库房的照明是否符合要求、配电房是否有易燃物品。

    (8)、行政部储物间易燃物品是否采取安全措施。

    (9)、电力、燃气设备的操作员工是否有上岗证。

    (10)、每日是否有消防检查记录和存档记录。

    (11)、检查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安全死角是否存在火险隐患,对隐患下达整改通知和整改情况的是否全部反馈。

    (12)、有无私拉乱接现象;有无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而擅自使用热得快等禁止使用的电热器具;

    (13)、消防会议是否每周召开;是否互通信息;是否定期更新消防宣传栏并有最新的商场消防组名单。

    (14)、防损员以及商场员工是否会使用灭火器;消防演习是否定期进行;各项记录是否存档。

    (15)、商品库或小库内物品摆放是否堵塞通道,有无防火间距。

    (16)、商场内的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有无堵塞;消防器材和设备有无掩盖和遮挡。

    (17)、重要设备的安全制度执行是否到位;电梯、扶梯是否有安全使用规定和警告标志;配电房、锅炉房是否有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及执行情况记录。

    (18)、各区域配电柜、配电箱和照明器具是否完好。

    (19)、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的各项防火检查和同系统之间的相互检查,对查出问题落实整改。

    (20)、对上一次查出的消防安全隐患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二、消防整改措施制度

    1、检查出来的问题,能现场整改的应该立即整改。

    2、对不能立即整改的,以《安全整改通知书》的形式发到有关部门限期整改,有关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反馈到总部安全保卫部,否则造成后果责任自负。

    3、对确实难以整改的项目,由集团消防职能部门以报告的形式向上级汇报。

    三、商场防火制度

    1、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做到层层有专人负责。

    2、实行各部门各岗位防火责任制,做到所有部门的消防工作,明确有人负责管理,各部门均要签订《消防责任书》。

    3、安全管理部门应设立消防组防火档案、紧急灭火计划、消防演习报告、各种消防宣传教育的资料,全面负责商场的消防预防、培训工作。各营运部门则须具备完整的防火检查报告和电器设备使用报告等资料。

    4、商场内要张贴各种消防标志,设置消防门、消防通道和报警系统,组建义务消防队,配备完备的消防器材与设施,做到有能力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和能有效地进行人员财产的疏散转移。

    5、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包括门卫、巡逻、逐级防火检查;完善用火、用电、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消防器材维护保养,以及火灾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等制度。

    6、对新老员工进行消防知识的普及和对消防器材使用培训。特别是消防重点部门要进行专门的消防培训和考核,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7、商场内所有区域,包括销售区域、库房、办公区域、洗手间全部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存放大量物品的场地、仓库,必须设置明显的禁止烟火标志。

    8、商场内消防器材、消防栓必须按消防管理部门指定的明显位置放置。

    9、禁止私接电源插座、乱拉临时电线,私自拆修开关和更换保险丝等,如有需要,必须由工程人员、电工进行操作,所有临时电线都必须在现场有明确记录,并在期限内改装。

    10、商场内所有开关必须统一管理,每日的照明开关、电梯开关统一由防损员控制,其他电力系统由工程部门负责。如因工作需要而改由部门负责,则部门的管理人员和实际操作人员必须对开关的正确使用接受培训。

    11、营业及工作结束后,要进行电源关闭检查,保证各种电器不带电过夜,各种该关闭的开关处于关闭状态。

    12、各种电器设备、专用设备的运行和操作必须按规定进行操作,实行持证作业。

    13、柜台、陈列柜的射灯、广告灯等灯具工作结束后必须关闭,以防温度过高引起火灾。

    14、货架商品存放要与照明灯、镇流器、射灯、装饰灯、火警报警器、消防喷淋头、监视器保持一定间隔(垂直距离不少于50CM)。

    15、销售易燃品,如;丁烷气、发胶、果酒、塞路璐等,只能适量存放,便于通风,发现泄漏,挥发或溢出的现象要立即采取措施。

    16、商场内所有小库的消防必须符合要求,包括照明、喷淋系统、消防器材、设备、通风、通道等设备,商场内禁止吸烟、动用明火和乱拉乱接电线。

    17、保持消防通道、紧急疏散门畅通,不得堆放杂物和随意占用;定点摆放的消防器材设备不准擅自挪用;灭火器、消火箱、疏散标志前不准堆物和遮盖,商场内如需装修改造,必须经消防职能部门审核。

    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制度篇8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行。1995年1月26日公安部第22号令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 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

    第八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第十条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十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十二条 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第十三条 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三)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四)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四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条 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十六条 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第十八条 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第十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第二十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制度篇9

    2、禁贩、禁钟、禁吸、禁制并举。

    3、坚决彻底铲除非法种植的等原植物。

    4、动员起来,打一场禁毒的人民!

    5、若不灭毒,必灭无疑。

    6、远离真爱生活;和谐家园有你有我。

    7、吸毒是当今人类社会的公害。

    8、吸食,家破人亡;远离,国泰民安。

    9、全民手手相携额,共筑防毒长城。

    10、毒成瘾身败名裂,弃毒重生受人敬。

    11、远离,关爱未来。

    12、积极行动起来参与禁毒斗争。

    13、万众一心,众志成城,禁绝。

    14、挖好自己的坟。

    15、心连心造福社会。

    16、积极行动起来,同犯罪作坚决的斗争。

    17、开展创建无毒娱乐场所活动,确保一方净土。

    18、别自认为毒祸离你很遥远,睁大眼睛可能就在你身边。

    19、吸毒是一种拿自己生命作赌注的死亡游戏,我们玩不起。

    20、挥别,拥抱生命!全民参与禁毒,共建共享平安!

    21、禁毒阳光下,健康白云中。

    22、加大禁毒宣传的力度,提高全民族的禁毒意识。

    23、禁绝,造福子孙后代。

    24、是一支黑色的笔,将你五彩的人生涂成一片漆黑。

    25、阴暗角落过毒瘾,阳光下面难做人。

    26、坚决抵制!

    27、生命本是有色彩的,却让生命变得暗淡无光。

    28、万恶毒为首,猛于虎。

    29、全民动员禁毒防毒创一流文明城市。

    30、严禁吸食、注射,保护公民身心健康。

    31、众志成城,共铸利剑斩毒魔。

    32、珍爱生命,拒绝。

    33、o、消除祸害,造福子孙后代!

    34、依法禁毒,创造和谐社会;远离,享受阳光生活。

    35、,生命经不起这么摇。

    36、根除危害、振奋民族精神。

    37、金山银山,吸毒耗光,沾染恶习,家破人亡!

    38、亲情、爱情、友情皆可贵,为了幸福故,皆可抛。

    39、珍惜生命,禁绝。

    40、有毒制毒创无毒。

    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制度篇10

    1用电设备多,着火源多,不宜控制。公共娱乐场所一般采用多种照明和各类音响设备,且数量多,功率大,如果使用不当,很容易造成局部过载,短路等而引起火灾。有的灯具表面温度很高,如碘钨灯具的石英玻璃管表面温度可达500℃--700℃,若与幕布、背景等可燃物靠近极易引起火灾。公共娱乐场所由于用电设备多,连接的电器设备、线路也多,大多数影剧院、礼堂等观众厅的闷顶和舞台线路纵横交错,尚若安装不当,使用不当,很容易引起火灾。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往往还需要各类明火或热源,如果管理不当会引起火灾。

    2发生火灾蔓延快,扑救困难。公共娱乐场所的歌舞厅、影剧院、礼堂等发生火灾,由于建筑跨度大,有的处于垂直或悬挂状态,空间巨大,空气流通,加之采用大量的可燃物料和可燃设备,一旦发生火灾,火势发展速度快,燃烧猛烈,极易造成房屋的倒塌,往往会给扑救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3人员集中,疏散困难,易造成人员的重大伤亡。人员聚集的公共娱乐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在火灾的发展阶段人员是很难疏散完毕的,即使是小的火灾事故,也会导致人们惊慌失措、争先逃生、相互拥挤,不能及时疏散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舞厅、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不同于影剧院顾客随意性比较大,有时人员相对集中,密度较大,加上灯光暗淡,一旦起火,人员拥挤,秩序混乱,如果通道不畅,极易造成人员重大伤亡。

    4室内装修、装饰大量使用可燃、易燃材料。公共娱乐场所内可燃物多,火灾荷载大。如一些影剧院、社堂的屋顶建筑物件是木质物件或钢质结构,舞台结构和木地板是可燃的,加上道具,布景等可燃物最集中;观众厅、天花板和墙面为了满足声学设计音响效果,大多采用可燃材料,火灾荷载大幅度增加,增大了发生火灾的机率和危险。

    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制度篇11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系指供公众使用的下列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室内游艺、游乐场所;

    (五)其他公共娱乐场所。

    第三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时,必须明确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内部装修的"公共娱乐场所,防火设计(包括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烟排烟、消防给水、装修材料、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火设计、装修图纸送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 公共娱乐场所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一、二级;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重要和危险物品仓库等建筑物内。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

    第六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吊顶应当采用非燃材料;

    (二)墙面、地面、隔断应当采用非燃或者难燃材料;

    (三)帷幕(幕布)、窗帘、家具包布应当采用阻燃织物或者进行阻燃处理;

    (四)电气线路的敷设,电器、空调设备的安装,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施工安装规程,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五)建筑内部装修不得改变消防设施的位置,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

    第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或者《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

    第八条 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楼梯口必须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走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必须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十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检查维修,用电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线路。

    第十一条 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二)内部装修的吊顶、墙面应当采用非燃材料;

    (三)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每个楼梯宽度不得小于一点五米;

    (四)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五)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警报装置;

    (六)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二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三条 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十四条 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第十五条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的人数。

    第十六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第十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消防设施、设备必须完好有效。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地方性法规、规章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对责任人的罚款为月工资的两倍以下,对责任单位的罚款为日营业额的十倍以下。

    处罚后仍不改正的,或者拒不执行停业决定的,处以前次罚款额的一倍的罚款,并可以强制其改正。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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