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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文件管理制度9篇

    时间:2023-11-29 20:45:0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学校文件管理制度(一)技术文件、往来文件、工地文件(二)竣工资料1、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如施工证、开工证、各种报批报建所要办理的手续、文件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校文件管理制度9篇,供大家参考。

    学校文件管理制度9篇

    学校文件管理制度篇1

      (一)技术文件、往来文件、工地文件

      (二)竣工资料

      1、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如施工证、开工证、各种报批报建所要办理的手续、文件等。

      2、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合同。

      3、设计图纸会审记录,图纸变更记录及确认签证。

      4、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5、施工日志。

      6、工程例会记录及工程整改意见联系单。

      7、采购的工程材料的合格证、商检证及测验报告。

      8、隐蔽工程验收报告。

      9、自检报告。

      10、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学校文件管理制度篇2

      一、病房护士长负责医疗文件的管理,护长不在时,由当班护士负责管理,各班人员均需按管理要求执行。

      二、住院期间的医疗文件要求存放有序,病历中各种表格均应排列整齐,不得撕毁毁,涂改或丢失,病历用后必须归还原处。

      三、病人不得自行携带病历出科室,外出会诊或转院时携带病历摘要。

      四、病人出院或死亡后,病历次序按规定排列,一周内送病案室保留管理。

      五、病房交接班记录,必须按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一年,以备查阅。

      六、病房医嘱本的保存期限,按各医院规定,一般不少于一年。

      七、护士长必须定期检查护理文件书写质量。

    学校文件管理制度篇3

      一、总则

      第一条、为减少发文数量,提高办文速度和发文质量,充分发挥文件在各项工作中的指导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文件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上级函、电、来文、同级函、电、来文、企业上报下发的各种文件、资料。

      二、收文的管理

      第三条、公文的签收

      1、凡接收公文均由秘书登记签收后分别转交相关部门,在签收和拆封时,秘书均需注意检查封口和邮戳。对开口和邮票撕毁函件应查明原因,对密件开口和国外信函邮票被撕应拒绝签收。

      2、对政府部门发来的文件,要进行信封、文件、文号、机要编号的“四对口”核定,如果其中一项不对口,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登记差错文件的文号。

      第四条、公文的阅批与分转

      1、凡正式文件均需由秘书根据文件内容和性质阅签后分送承办部门阅办,重要文件应呈送总经理亲自阅批后分送承办部门阅办。为避免文件积压误事,一般应在当天阅签完,紧急文件要即阅即办。

      2、一般函、电单据等,由秘书直接分转处理。如涉及几个单位会办的文件,应同主办部门联系后再分转处理。

      3、为加速文件运转,秘书应在当天或第二天将文件送到总经理办公室,如关系到两个以上业务部门,应按批示次序依次传阅,最迟不得超过两天。

      第五条、文件的传阅与催办

      1、传阅文件应严格遵守传阅范围和保密规定,不得将有密级的文件带回家、宿舍和公共场所,也不得将文件转借给其他人阅看。对尚未传达的文件不得向外泄露内容。

      2、阅读文件应抓紧时间,当天阅读完后应在下班前将文件交秘书处,阅批文件一般不得超过两天,阅后签名以示负责。如有总经理“批示”、“拟办意见”,秘书应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按文件所提要求和总经理批示办理有关事宜。

      3、阅文时不得抄录全文,不得任意取走文件夹内任何文件及附件,如确系工作需要,要办理借阅手续,以防止丢失泄密。

      4、文件阅完后应送交秘书,切忌横传。

      5、行政秘书对文件负有催办检查督促的责任,承办部门接到文件、函电应立即指定专人办理。不得将文件压放或分散,如需备查,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并征得秘书同意予以复印或摘抄,原件应及时周转归档。

      三、文件借阅和清退

      第六条、各部门有关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一般文件,需经本部门主管签写便条,对有密级的文件须秘书同意后方可借阅。

      第七条、借阅文件应严格履行借阅登记手续,就地阅看,按时归还。任何人不得将文件带走或全文抄录,不允许拆卷和在文件上勾画等。

      第八条、各部门应具体指定责任心强的主管负责文件收交、保管、保密、催办检查工作。

      四、文件的立卷与归档

      第九条、文件的归档范围

      凡下列文件统一由行政秘书归档:

      1、企业领导发出的报告、指示、决定、决议、通报、纪要、重要通知、工作总结、领导发言和经营工作的各类计划、统计、季度、年度报表等。

      2、各种专业例会记录。

      3、企业召开重要会议所形成的报告、总结、决议、发言、简报、会议记录等。

      4、有保存价值的客户资料及处理结果。

      5、企业日志和大事记。

      第十条、立卷要求

      1、文件的立卷应按照内容、名称、作者、时间顺序,分门别类地进行整理归档。

      2、立卷时,要求把文件的批复、正本、底稿、主件、附件收集齐全,保持文件、材料的完整性。

      3、要坚持平时立卷与年终立卷归档相结合的原则。重要工作、重要会议形成的文件材料,要及时立卷归档。

      五、文件的销毁

      第十一条、对于多余、重复、过时和无保存价值的文件,秘书应定期清理造册并按行政有关规定,办理申请销毁手续。

      六、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归行政部。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学校文件管理制度篇4

      一、总则

      1、为规范公司文件的起草、审批、传达、存档工作,充分发挥文件在各项工作中的指导作用,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2、文件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上级函、电、来文,公司上报下发的各种文件,同级相关方函、电、来文。其中工程系统与甲方的往来函件按《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3、公司文件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存档。

      二、文件的分类

      1、外收文:公司从外部接收的政府文件。

      2、外发文:以公司名义向外部发送的文件。

      3、内行文:公司内部下发的文件,分为正式文件和临时文件(指时效性较强的文件)。本制度的内行文所指的是正式文件。

      三、内行文的管理

      1、内行文的范围:

      凡是以公司名义对内发布的制度、办法、通知、决定、决议、会议纪要和会议简报,均属内行文范围。

      2、内行文的编号

    学校文件管理制度篇5

      1目的

      运用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法,规范上海分公司、各管理处对质量体系文件的控制,从而保证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上海分公司、各管理处对质量体系文件的建立、使用和保存等等。

      3职责

      3.1管理部质量主管负责所有质量体系文件的控制。

      3.2分公司内部使用的作业指导书由部门内部人员编制;管理处内部使用的作业指导书由相关人员编制。

      3.3管理者分代表和相关主管人员负责分公司内部使用的质量体系文件的审核和日常督促改进工作;管理者分代表和管理处主任审核管理处内部使用的质量体系文件。

      3.4分公司经理负责分公司内部和管理处内部使用的质量体系文件的批准。

      4实施程序

      4.1质量体系文件的建立

      4.1.1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由总公司质量部统一编制发放,分公司管理处不得涂改。

      4.1.2管理处作业指导书

      4.1.2.1管理处作业指导书由管理处各部门相关人员编写、排版、打印。

      4.1.2.2相关部门主管需要对作业指导书进行会审,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复审,总经理负责审批。

      4.1.2.3质量主管对文件进行编号及排版检查,并办理《作业指导书审批单》。

      a.编号方法为:

      wi-sh()--

      顺序号

      文件类别号

      上海分公司管理处代码

      作业指导书代码

      文件类别号有九类,分别为:fa(物业管理方案)、zh(综合管理)、gc(房屋、设施、设备)、ag(消防、安管、车辆管理)、hj(环境管理)、kh(客户服务、

      社区文化)、jy(经营、财务管理)、bm(部门工作指导)、st(食堂)。

      b.排版格式见总公司《体系文件控制程序》。

      4.1.2.4对于分公司各个部门的编号划分:33-01为综合部,33-02为管理部,33-03为市场部,33-04为工程部,33-05为财务部,33-06为凯迪克大厦管理处。

      4.1.3物业管理方案

      4.1.3.1《物业管理方案》由各项目管理处负责编写。

      4.1.3.2管理者分代表负责《物业管理方案》的审核,总经理复审后报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4.1.3.3质量主管对《物业管理方案》进行编号、排版和打印。

      4.2质量体系文件的修改

      4.2.1在质量体系文件的建立过程中,对审核和批准不通过的质量体系文件要进行修改或重新编写。

      4.2.2对投入使用的质量体系文件修改需经过审批,审批权限参照文件建立审批权限。

      4.2.3文件修改时,由提出人填写《体系文件修改申请单》,经原文件审批人员审批后,由质量主管将修改的内容加到正式文件中。

      4.2.4文件内容修改后,对修改某页要将修改状态在《文件修改状态页》中注明。

      4.2.5当文件修改超过5次或修改内容较多时,应换版。

      4.3质量体系文件的使用

      4.3.1作业指导书的编制人员负责向文件执行人员进行文件解读和培训,并对文件实施的情况进行检查,质量主管负责建立《体系文件目录》。

      4.3.2所有质量体系文件在使用中要保持版面清洁。

      4.4质量体系文件的发放

      4.4.1质量体系文件发放方式:质量体系文件发放给相关业务部门时,质量主管先将质量体系文件目录发放给各部门主管,让其自行选择本部门需使用的文件,而后质量主管将其选定的文件内容复印发放给相关部门。

      4.4.2质量体系文件的发放需建立相应的《受控文件发放记录表》,由领用人签名登记。

      4.4.3除外来文件以外,发放到各部门的质量体系文件需在文件每页的右上方(表格除外)加盖红色"受控文件章"。

      4.5质量体系文件的借阅

      4.5.1除公司领导外,其他人员借阅质量体系文件均需经过质量主管的批准,并填写《文件借阅登记表》。

      4.5.2借出和归还文件时,必须办理清点手续,由质量主管和借阅者当面核对清楚。

      4.5.3未经批准不得对质量体系文件进行复制。

      4.5.4文件如有丢失、损坏,需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追究当事者责任。

      4.6质量体系文件的保存

      4.6.1管理处作业指导书保存一份原件,作业指导书的.电子文档要做备份。

      4.6.2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及管理处作业指导书原件存放于管理部文件架内,应排列整齐,以便查找。发放到各部门的质量体系文件由各部门自行保存,不得遗失。

      4.6.3文件存放应做到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

      4.6.4作废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要交还总公司质量部,不得自行销毁。

      4.6.5分公司、各管理处的作业指导书因不适用或因其它原因作废的,可直接销毁,

      但须保存一份加盖"作废"章的作废文件原件。对作废文件保存2年后可销毁,并建立《作废文件保存清单》。

      5质量要求

      所有质量体系文件都必须按照《体系文件控制程序》的规定进行管理。管理处的作业指导书还需按照本文件的规定进行控制。

      6监督检查

      总经理负责按照《体系文件控制程序》和本文件的要求对质量体系文件的控制进行监督和检查。

      7改进分析

      本文件的使用过程中如发现不适用的应及时修改,以保证质量体系文件控制的有效性。

      8记录、标识

      8.1 《作业指导书审批单》

      8.2 《文件借阅登记表》

      8.3 《受控文件发放记录表》

      8.4 《作废文件保存清单》

      8.5 《文件修改状态页》

      8.6 《体系文件目录》

      8.7 《体系文件修改申请单》

    学校文件管理制度篇6

      一、竣工资料编制的主要措施

      1、项目部主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按国家文件规定和按公司《质量记录控制工作程序》进行竣工验收资料的收集,汇总组卷工作。

      2、在进行施工前,认真学习和掌握国家有关工程竣工档案资料收集整理的规定的规范。

      3、施工技术资料随施工进度及时汇集整理。

      4、按施工技术文件、施工材料质量保证文件、施工管理文件、设计变更依据文件等四个方面,落实计划、编制情况登记表,明确责任人。

      5、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如施工证、开工证、各种报批报建所要办理的手续、文件等。

      6、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合同。

      7、设计图纸会审记录,图纸变更记录及确认签证。

      8、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二、施工过程中档案资料收集

      1、做好甲方、设计单位、监理公司有关文件的收到和发放登记工作,并保留原件一套存档。

      2、根据工程进度和施工情况,联系有关部门收集下列有关原资料p(原件):

      ①与技术部联系,收集施工技术文件资料。

      ②与材料部联系,收集施工材料质量保证文件。

      ③与设计部联系,收集设计变更依据性文件。

      3、所有资料必须符合要求,做到齐全。

      4、根据建设单位需要,随时拍摄有关工程照片或录像。

      三、施工过程后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

      1、根据竣工资料收集整理办法,做好归档、整理工作。

      2、施工中、施工后阶段穿插绘制工程竣工文件,如收集工程竣工报告、工程决算签证、编制全套竣工图,并根据建设单位需要,收集拍摄建筑物有关照片。

      四、竣工资料

      1、施工日志。

      2、工程例会记录及工程整改意见联系单。

      3、采购的工程材料的合格证、商检证及测验报告。

      4、隐蔽工程验收报告。

      5、自检报告。

      6、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学校文件管理制度篇7

      (一) 质量文件包括各类文件、手册、作业指导书,有关标准、规范、规程,试验检验质量活动记录等。

      (二) 建立收发文件记录,建立质量体系文件清单,及时收集整理质量活动记录(样品台帐、试验记录、试验报告、试验台帐等)。

      (三) 质量文件由资料员建立档案分类妥善保管。

      (四) 工程试验检测资料,由资料员随着工程进展及时整理并负责归档保管,工程竣工后移交技术部门统一归档上缴项目部。

      (五) 及时下载有关方面的电子文件、通知,经主任签阅后编码登记,作为有效文件。

      (六) 内部文件和资料,对他人复制或拷贝,须经主任批准。

      (七) 过期资料的销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并造册登记入档。

    学校文件管理制度篇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确保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职能部门或由政府直接管理的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自己名义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登记、公布等活动,适用本制度。

      前款所称制定包括规范性文件的新制定、修改和废止。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制度:

      (一)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依法采取应急、避险、交通管制等临时性行政措施制定的文件;

      (二)部署工作,规范本机关、本系统内部工作的文件;

      (三)会议纪要。

      违反本制度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不得设定行政收费项目,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创设基金,不得限制或者处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法定权益,不得设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义务。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应与WTO原则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无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原则上只审查合法性,不审查可行性和适当性。但审查中发现存在可行性或适当性问题的,审查机关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建议。

      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工作应坚持有件必报、有报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规则”、“细则”、“意见”、“决定”、“公告”和“通告”等。

      第二章起草

      第八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九条政府规范性文件可以由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其内设的有关业务机构或者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

      起草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专业人员、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业人员、组织起草。

      第十条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机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机构关系密切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机构的意见,或者由两个以上部门、机构联合起草。

      第十一条部门规范性文件或者由部门组织起草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其内设的有关业务机构或者法制机构统一审核、修改,报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形成送审稿。

      第十二条部门组织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形成送审稿后,报政府审议。报政府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在正式发布前应当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核。

      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政府法制机构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报政府审议。

      第三章审查

      第十三条部门规范性文件,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经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应当在公布之前送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

      第十四条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各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并由主办部门负责送审。

      第十五条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时,送审部门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审的公函;

      (二)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三)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包括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主要内容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等);

      (四)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

      (五)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申请,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要求送审的部门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送审的部门。

      争议较大、内容复杂,或涉及其他重大复杂问题,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审查完毕的,经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送审的部门。

      政府法制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审查同意,送审的部门可以公开发布送审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八条政府法制机构对送审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违反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作出审查同意的意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补充修改或者暂缓制定的意见,退回送审的部门:

      1、违反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

      2、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3、有关部门对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送审部门未与有关部门、机构充分协商的。

      第十九条部门送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对送审稿进行补充修改。

      第二十条送审部门对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到政府法制机构的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报告,并同时抄送县政府法制机构,由县人民政府决定。

      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前,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向县人民政府作出说明。

      第四章发布与解释

      第二十一条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布。

      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发布。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后发布。

      第二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大足新闻周刊》或者《大足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等载体上发布。

      第二十三条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公开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开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

      第五章备案

      第二十五条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订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备案。

      第二十六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备案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说明;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

      (五)已公开发布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备案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在收到规范性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结论。内容复杂,或涉及其他重大复杂问题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备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政府法制机构的原审查不一致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视情况提出撤销或者改正的建议,并报政府决定。

      第二十八条送审材料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依法予以备案登记,并书面通知制定机关;送审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县政府法制机构应通知制定机关补充材料,重新提请审查。

      第六章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经常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对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或者废止。

      第三十条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政府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部门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而印发、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或政府法制机构直接予以撤销,并责令其在公开发布该文件的载体上公告。

      (二)对部门未经备案且与政府法制机构的原审查意见不一致或违反本制度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或政府法制机构可责令限期报送审查、责令改正或责令停止执行,也可直接予以撤销,并责令其在公开发布原文件的载体上公告。

      (三)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违反本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情节严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由于执行无效的规范性文件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提请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依照本制度送审或者备案规范性文件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提请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的,可以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审查的建议。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审查,并答复提出审查建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部门为贯彻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增加规范内容或明确具体规定的,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按照本制度执行。

      修订、废止规范性文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第三条所称的“应急、避险”是指:

      (一)发生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危及较大范围公共利益的;

      (二)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紧急命令和决定的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学校文件管理制度篇9

      1、学校各部门对学校以上文件的收发,传递,阅办,保管,存档要有专人,做到“三勤”:勤催办,勤检查,勤回收。各部门、年组取的文件要有专人保管,并按要求定期交回。

      2、收发文件有登记。收到上级文件后,由专人拆封,认真核对份数,统一编号,及时登记;向下发文时,明确份数,严格履行发文登记(签字)手续。

      3、传阅文件有专夹。做到及时,准确,去向清楚;达到“三不”:批阅不积压,承办不横传,传阅范围不扩大。

      4、借阅文件有手续。借阅秘密文件要严格履行领导签批,本人(借阅者)签字手续,阅后及时归还。

      5、缴毁文件有清单。对清缴上来的文件,按规定该存档的存档,该上缴的上缴,该销毁的销毁,无论是存档,上交或是销毁,都必须分类列出清单备查。

      6、存放文件有专柜。需要继续保存的文件,要设专柜专人分类保管,存放文件的室内要有昼夜值班人员,确保文件管理安全。

      7、秘密文件不准与其它公文混存,更不准乱放损坏或丢失。丢失者要追查责任并予以必要的纪律处分。

      8、上级召开会议由领导带回的文件,一律交文秘人员登记,保管干部调动工作,事先要把文件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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