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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三角省际合作园区合作模式研究——基于组态分析的视角

    时间:2023-07-02 08:45:0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李春友,娄淑珍

    (1.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 管理学院,浙江 杭州 311500;
    2.浙江理工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长江三角洲(以下简称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是实现长三角区域高质量协调发展的重大国家战略。2019 年12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成为指导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以下简称三省一市)一体化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上述文件明确提出要“探索共建合作园区等合作模式,共同拓展发展空间”,“推广上海临港、苏州工业园区合作开发管理模式,提升合作园区开发建设和管理水平”。作为长三角区域一体化重要载体和支撑的省际合作园区,始于2008年江苏省与上海市共建的外高桥集团(启东)产业园,之后逐渐增多,截至2020 年12 月,经三省一市商务厅或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确认的长三角省际合作园区共计40 家,其中,江苏省21 家、安徽省15家、浙江省4家。这中间既涌现出一批示范园区,如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海漕河泾新兴开发区海宁分区等,也有大量合作园区因制度不兼容、合法性不足、嵌入性约束、治理模式不完善、利益分配不合理等原因陷入困境[1-2]。那么,是什么造成了省际合作园区绩效的差异性?这既是需要迫切回应的理论疑问,也是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合作园区是以共建方为核心,通过松散互联的开放系统整合各方利益相关者的资源,形成长期相互依赖、互利共赢的超市场合作关系,最终实现价值共创和价值获取[3]。合作园区建设不仅包括多利益主体(政府、园区、企业)参与,更涉及多尺度(全球、国家、区域)嵌套耦合[4],因此,其绩效势必受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然而,现有关于合作园区绩效及其影响因素的研究却呈现以下3 大特点。第一,分别基于社会网络、交易成本、空间生产、制度复杂性(制度逻辑)、资源依赖、区域合作治理等不同理论视角,侧重考察制度[3]、地理[5]、组织[6]、资源[7]、治理[8]等单一因素对合作园区绩效的影响,既存在单一因素难以解释合作园区复杂前因问题,又存在同一因素存在多种竞争性解释问题;
    第二,尽管现有研究开始采用整体视角,关注不同因素组合对合作园区绩效的联合影响,但这些研究主要关注同一层面不同因素之间[4],至于跨层面要素之间的联合影响则鲜有谈及;
    第三,政府间共建和政企共建是合作园区建设的两种最主要形式,对于低绩效合作园区的分析,现有研究主要局限在对政府间共建合作园区的个案分析和实践总结上[9],缺少对政企共建合作园区的实证量化分析。因此,采用整体框架以及相匹配的研究方法,探讨多种因素组合对合作园区绩效的影响变得极为重要和必要,这不仅有助于弥合现有文献的结论矛盾,丰富和拓展合作园区相关研究,而且还能为推动合作园区健康发展提供整体性政策建议。

    本文基于整体视角,采用fsQCA 方法,以2008—2019年长三角成立的35家省际合作园区为样本,探讨决定合作园区绩效的条件组态,阐释其理论内涵及其内在机制。本文对合作园区已有文献的边际贡献在于:从组态视角探讨了产生高绩效合作园区的前因,为调和多种竞争性解释并存问题提供了新的理论思考和经验证据;
    将同一层面内条件之间的互补或替代效应问题,拓展至跨层面条件之间;
    通过对低绩效合作园区的分析,为政企间共建产业园区的绩效分析提供经验证据。

    跨组织合作(Interorganizational Collaboration)是一种合作与互动的过程,来自不同组织的参与者,既不完全依赖市场也不完全依赖法律等级机制,制定共同的规则、规范和结构,就共同问题采取行动和决定[10]。跨组织合作吸引着越来越多的理论家、商界、政策制定者和决策者的关注,在联盟、合资企业、财团、网络和买方-供应商安排等领域已形成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11]。而合作园区是以共建方为核心,通过松散互联的开放系统整合各方利益相关者的资源(包括双边政府、入园企业、高校及研究院、民众、本地竞争者等),形成长期相互依赖、互利共赢的超市场合作关系,最终实现价值共创和价值获取[3]。在合作园区中,多利益相关者形成的超市场合作关系,与跨组织合作的界定深度契合,因此,合作园区是跨组织合作的一种具体实践情境,跨组织合作理论适用于对合作园区的理论阐释。因此,本文以跨组织合作为参照理论,选择影响跨组织合作的前因条件,逐一梳理前因条件与合作园区绩效的关系。

    本文采用文献归纳法,选择前因条件(1)。参照简泽等[12]的做法,以AMJ、AMR、ASQ、JOM、JMS、MS、OS、SMJ 8 种国际顶级期刊为目标期刊,分别以In‑terorganization、Cross-sector、Multi-sector、Multipar‑ty、Public-private、Partner、Collaboration、Coordina‑tion、Cooperation 为关键词,检索2012—2021 年发表的跨组织合作领域文章。根据跨组织合作定义以及本文的研究问题,对首次收集的文献进行了二次筛选,排除其中基于市场机制(供应链、兼并与收购)以及非组织层次(个人或部门层次)的跨组织合作文献,最终得到64 篇文献。其中,AMJ(7 篇)、AMR(2 篇)、ASQ(2 篇)、JOM(10 篇)、JMS(6 篇)、MS(3篇)、OS(10篇)、SMJ(24篇)。

    本文分别从前6大主题中,挑选每个主题中文献关注最多的条件作为本文的前因条件(包括制度邻近性、地理邻近性、组织邻近性、目标相依性、资源互补性、治理协同性)。鉴于客观价值数据难以获取,主观价值判断数据又难以达到数据聚合适当性检验标准,因此,本文未将价值条件纳入研究。

    (一)制度邻近性与合作园区绩效

    制度邻近性是指国家和地区间的法律环境、劳动关系、商业惯例、会计规则和培训系统等制度框架的相似性[13]。制度邻近性是影响合作园区绩效的重要环境条件,历来受到学者的高度重视,已形成社会网络与交易成本视角、互补视角、权变视角3种解释视角。社会网络与交易成本视角认为,位于制度临近的国家(地区)的合作方共同建设的产业园区绩效更好。社会网络视角强调,制度邻近的国家(地区)在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社会文化习俗等方面表现出较高的相似性,有利于合作方对经济社会的价值、目标、隐性规则和信息等的深度理解,便于交流沟通、相互融入、兑现承诺和开发协同潜力[2]。交易成本视角则认为,制度临近有利于降低合作方之间的交易成本,减少机会主义行为,降低合约风险[14]。该理论视角得到了实证支持,许培源和王倩对中国分布在“一带一路”沿线65 个国家的境外经贸合作区进行了检验,得出了制度距离越大引致投资成本越高、风险越大、投资规模越小的结论[15]。互补视角认为,制度不临近与高绩效合作园区密切相关。例如,中国在制度不临近的欧洲和非洲建设合作园区,可以充分利用技术与人力资源互补性、自然资源互补性、产业链互补性以及因降低贸易壁垒而形成的消费市场互补性[1],从而有利于提升合作园区绩效水平。权变视角认为,制度邻近(或制度不邻近)与合作园区绩效之间的关系还受其他条件的影响。制度邻近的国家或地区,如果资源不能互补、存在利益冲突,合作园区建设开始后的平级间博弈和上下级博弈,也将致使园区陷入困境[16]。中国在制度不邻近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设的境外经贸合作区,政府需要提供选择性激励和利用外交手段“保驾护航”,才能有效克服由制度异质性诱发的高壁垒和高风险[15]。综上,制度邻近性与合作园区绩效的关系需要进一步厘清。

    (二)地理邻近性与合作园区绩效

    地理邻近性是指空间上或物理上的距离,包含绝对距离和相对距离两种含义[17]。当前,在地理邻近性与合作园区绩效之间的关系上,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地理邻近正向影响合作园区绩效。合作园区成立前,合作地区(主体)地理邻近,有利于获取丰富的“软信息”和本地化信息,提高搜寻优质合作伙伴信息精度,降低信息搜寻成本以及后续的谈判成本。合作园区成立后,便于面对面交流,实现交互式学习,有利于知识和技术的交流与扩散,降低契约执行成本和监督成本[5]。此外,当合作园区以分园、飞地、商贸物流园区等形式存在时,地理邻近可以降低要素流动成本。这一关系也得到了实证的支持,在境外,“一带一路”沿线境外经贸合作区的分布特点是,与中国地理距离越远,合作园区数量和投资额越少[15];
    在境内,珠三角和长三角早期成立的合作园区主要分布在合作地区(主体)之间的省际或市际次区域[18]。除了主流观点外,也有少数学者秉持不同观点,如王璇和郐艳丽认为,发达地区(主体)通过将先进制度“去地域化”和“再地域化”,在欠发达地区复制或创建社会意义和政策语境下的“尺度空间”,是合作园区成功的关键条件[8],换言之,制度邻近的作用大于地理邻近,甚至可以替代[4]。类似地,先进的信息交流技术可实现“临时地理相邻”,可有效降低对地理邻近的传统依赖[13,17],特别是对于低技术复杂度园区更是如此。

    (三)组织邻近性与合作园区绩效

    如果促进组织间交互的(显性或隐性)规则和行为惯例,共享相同的表现和信念系统,即可认为组织具有邻近性[17]。在组织邻近性与合作园区绩效的关系上,多数文献根植于制度复杂性(制度逻辑)理论,推演出两派对立的观点。一派观点认为,组织不邻近与高绩效合作园区密切相关。合作园区往往追求涵盖财务价值、社会价值、环境价值的混合价值,而严格遵守一种逻辑的单一组织往往对此束手无策,因此,该派学者认为,具有不同制度逻辑的政府、企业、行业协会等,借助跨组织合作,实现资源、隐性知识、组织惯例、目标的新颖混合或耦合,可实现混合价值[7]。该派观点的实证检验多来自个案研究,虽有如中新苏州工业园的成功案例,但失败案例也不在少数,当前尚无定论。另一派观点认为,组织邻近与高绩效合作园区密切相关。从合作园区外部环境看,组织邻近的合作方(如政府间)共建的产业园区,既能动员两国政治资源和经济资源,又能有效协调国家间战略利益[19]。从合作园区内部治理看,相同的制度逻辑可增进理解和互信,便于沟通与协调,减少交易成本,降低不同制度逻辑之间在组织决策、战略方向等方面的矛盾和竞争[6]。然而实证结果却显示,组织邻近的合作方共建的产业园区,普遍面临合法性、统一性、公平性、利益博弈等多重困局[18,20],少数合作形式异化为“凝聚为表、疏离为实”的分立型联合体[9]。因此,组织邻近性与合作园区绩效的关系仍有待进一步探索。

    (四)目标相依性与合作园区绩效

    目标相依性是指个人/组织目标的实现受到其他个人/组织目标实现的影响[21]。目标相依性诱发内在激励合作,而内在激励合作又反向强化共同信念、态度、动机和对关系的定义[22]。因此,目标相依性是多部门伙伴关系中的优先考虑事项,为真正的跨部门合作奠定基础[23]。目前,多数文献主要从产业转移角度讨论合作方之间的目标相依性。合作园区的共建主体一般包括发达地区(主体)和欠发达地区(主体),发达地区(主体)面临要素短缺与价格上涨、过度集聚与恶行竞争以及环境约束等多重压力,希望与欠发达地区(主体)合作共建产业园区转移低技术低附加值产业、优化和再造价值链、拓展发展空间、实现资本增值等目标;
    欠发达地区(主体)则希望通过合作园区实现产业集聚、技术进步、经济与税收增长等目的[18]。因此,理论上共建地区(主体)在目标上具有天然的相依性,但单个目标相依性条件远不足以带来合作园区高绩效。实践中,制度不兼容、合法性不足、嵌入性约束、治理模式不完善、利益分配不合理等因素,极易诱发合作园区外热内冷、前热后冷、使命漂移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制约合作园区规范有序发展[9]。因此,目标相依性必须与其他条件匹配组合,才能确保合作者不从相依性目标转向独立性目标甚至竞争性目标,投身基于目标相依的协调行动实现双赢[22]。

    (五)资源互补性与合作园区绩效

    资源互补性是实现合作园区高绩效最重要的条件,已成为学界普遍共识。组织参与跨组织合作是为了获取资源以实现自己无法实现的目标,资源互补性越强,相互依赖性越大,即使在组织之间制度逻辑高度不相容甚至冲突情况下,各组织也会有足够的动力约束紧张、调和冲突、相互适应[7]。当前,多数文献基于产业梯度转移理论,强调发达地区(主体)的技术优势、资本积累、专用性资产等,与要素丰裕及价格低廉的欠发达地区(主体)形成资源互补,两者互补性越强,梯度势能就越大,产业转移越快[24],合作园区越容易建成和取得实效。90%以上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1],诸如长三角、珠三角经济发达城市与欠发达城市合作共建的大部分产业园区,即属此类。近年来,学界逐渐认识到,合作园区建设不仅是遵循经济学效率机制的梯度转移过程,更是一个从“脱嵌”到“再嵌入”的社会嵌入过程,制度距离、文化差异、社会网络等产生的意识形态冲突、合法性压力、嵌入性约束等会抵消因资源互补性产生的梯度势能和要素流动。例如,陈衍泰等[3]对泰中罗勇工业园进行了深入案例剖析,指出在弱制度环境中建设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面临外部合法性、内部合法性和伙伴间合法性压力,在建设的探索期、成长期和深耕期,建设方需要利用国际动态能力跨越多个合法性阈值。刘卫东和姚秋蕙[25]提出,地域嵌入的深度和广度越高,制度与文化的敏感性就越高的论断,用以解释包括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在内的“一带一路”项目,即为何资源互补却屡遭“尺度困境”。因此,仅强调资源互补性的重要性是不够的。

    (六)治理协同性与合作园区绩效

    治理协同性主要涉及支持跨组织治理目标实现的管理活动,旨在协调目标,制定和加强规范、标准和合规行为,将资源输送给那些实施行动或承担努力成本的行动者[26]。治理协同性是一个从浅形式(Shallow Form)到深形式(Deep Form)(如创建联合过程或新的组织配置)的连续体[27]。刘永敬等[28]依据有无成立独立的管委会或开发公司判断合作园区的协同水平,将合作园区分为委托代管型、分区域差别化管治型等。Malatesta 和Smith[29]依据资源依赖程度,将治理协调性从低到高划分为加入协会(Joining an Association)、吸纳合作(Co-Opting)、结成联盟(Forming an Alliance)、合并(Merging)四类。学界普遍认为,治理协同水平越高,越有利于提高范围经济与跨组织学习,降低交流和信息传播成本、减少跨组织冲突、遏制激励退化等[30],因此,治理协同正向影响合作园区绩效。然而在治理协同性与目标相依性、资源互补性的关系上,学界存在分歧,部分学者认为是互补关系,部分学者认为是替代关系,如Quélin 等[31]提出,治理协同性与目标一致性、相互知识(Mutual Knowl‑edge)等是部分替代的,目标一致性和相互知识的组合可以弱化协调失效对价值创造的负面作用。从以上分析可知,治理协同性与目标相依性、资源互补性到底是互补还是替代关系,还有待进一步探索。

    (一)研究方法

    本文拟采用fsQCA 方法,主要基于以下考虑:①从文献梳理可知,制度邻近性、地理邻近性、组织邻近性等单个前因条件都不足以解释产生高绩效合作园区的原因,需要探讨前因条件组合的联合效应对合作园区绩效的影响,而fsQCA作为一种归纳性的理论构建方法,用于识别条件组态与结果的关系[32],与本文研究问题相契合;
    ②基于fsQCA 识别的等效条件组合,既能进一步讨论前因条件之间的互补和替代效应,为现有理论分歧提供新的洞见,又能为实践提供具有针对性的多样化政策建议[33];
    ③中国合作园区尚未纳入统计局法定统计资料范畴,能获得有效资料的合作园区数量少,本文以长三角35 家省际合作园区为样本,属于介于大样本与案例研究之间的中等样本,适宜采用fsQCA方法[32]。

    (二)样本选择与数据收集

    本文选择长三角三省一市中的两个以上主体(政府、园区、企业),以省市边界地区或某一省市内共同建设的合作园区为研究对象,通过以下4步获得长三角省际合作园区基本信息与数据资料:①获取初步信息。与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处以及浙江、江苏、安徽的商务厅或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取得联系,获得每个省市与长三角其他省市合作建设的产业园区名单以及成立时间、园区面积、合作主体、合作方式等信息。②确定合作园区名单。截至2020 年12 月,经三省一市商务厅或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确认的长三角合作园区共计40 家,考虑合作园区绩效的滞后效应,本文删除了2020 年成立的5 家合作园区,其他35 家作为本文研究对象。③完善合作园区信息。分别摘录每家合作园区关键信息,并对不同来源信息进行核对,对于遗漏和矛盾信息,再次获取和多方确认。对于本文所需的一般政府公共预算支出、合作园区上缴税金等数据,通过省市《统计年鉴》《火炬统计年鉴》《中国开发区统计年鉴》等获取。④发放调查问卷。在合作园区绩效测量上,三省一市统计口径尚未统一,数据严重缺失。在目标相依性测量上,主流文献通过问卷调查获得数据。因此,本文通过发放调查问卷测量合作园区绩效和目标相依性。通过三省一市合作园区主管政府部门以及研究团队向合作园区的合作主体、园区内企业、周边居民发放问卷。为了弱化积极偏差和社会赞许性偏差,在问卷调查说明中,强调匿名调查和学术研究目的,并采用密封信件寄回方式。对初次回收的问卷做了数据聚合适当性rWG检验,对于未达到检验标准的重新收集。最后,共收集有效问卷172份。

    (三)变量测量与校准

    1.结果变量

    Weber等[34]建议宜采用混合价值(Blended Val‑ue)测量跨组织合作绩效,为此,本文采用Likert 7点量表测量合作园区经济绩效和社会绩效,6个题项来源于Zhao等[35]的成熟量表,只略作修改:①园区工业增加值(将)增速显著;
    ②园区内企业R&D经费支出(将)增长显著;
    ③园区内企业上缴税额(将)增长显著;
    ④园区(将)能够提供稳定的工作岗位和良好的工作环境;
    ⑤园区周边居民生活条件(将)有明显改善;
    ⑥园区周边居民对园区的满意度高。由于合作园区绩效是由个体层次的打分聚合到组织层次,本文在校准前,对初次回收的问卷做了rWG检验。依据Biemann 等[36]以及朱海腾[37]的建议,采用矩形和轻度偏态两种零分布进行了检验。LeBreton 和Sente[38]将rWG检验结果划分为以下5 种类型,即缺乏一致性(0.00~0.30)、弱一致性(0.31~0.50)、中等一致性(0.51~0.70)、强一致性(0.71~0.90)、非常强一致性(0.91~1.00)。本文对rWG值低于0.51、高于0.97 的合作园区问卷,进行了重新收集和检验。最终检验结果见表1所列,表明达到聚合标准。并且,合作园区绩效的校准方法与Lee等[39]一致。

    表1 数据聚合适当性rWG检验结果

    2.条件变量

    (1)制度邻近性。本文参考叶文平等[40]的测量方法,以GDP/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为指标测量制度环境,以不同地区制度环境的差的绝对值测量制度邻近性。具体而言,以合作园区成立前一年的、合作园区所在三省地级市或上海市的区的制度环境与其他合作方所在三省地级市或上海市的区的制度环境的差的绝对值测量制度邻近性。值接近0,代表制度邻近。

    本文采用外部标准而非仅仅依据样本本身对制度邻近性进行校准,做法如下:以本文样本中最早成立的外高桥集团(启东)产业园的成立年份(2008 年)的前一年(2007 年)为开始年份,以2018年为结束年份,在每个年份中,将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的所有地级市与上海市的所有区进行跨省市两两配对,计算出每个年份中长三角区域内任意跨省市两地制度邻近性的可能区间;
    与Schiehll等[41]保持一致,计算出每个可能区间的25th、50th、75th百分位,分别从2007—2018 年的所有25th、50th、75th百分位中挑选出25th百分位的中位数、50th的中位数、75th的中位数,结果分别为1.30、2.75、4.49,作为制度邻近性的校准点。

    (2)地理邻近性。本文借鉴已有方法[42],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网站(http://www.ngcc.cn/ngcc/)查询合作园区、合作方总部的经纬度,计算每个合作园区到合作方的距离之和,公式如下。

    其中:GP 表示地理邻近性;
    Δpsn=sin(Latp)×sin(Latsn)cos(Lonp-Lonsn)+cos(Latp)cos(Latsn);
    π 表示圆周率;
    R表示地球平均半径;
    p表示合作园区;
    sn表示合作园区的第n个合作方;
    Lat表示纬度;
    Lon表示经度。

    地理邻近性的校准方法如下:查询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内每个地级市以及上海市的经纬度,分别计算出每个省(市)到其他省(市)的最远距离,并从中选出中位数(577.26公里),取中位数的25th、50th、75th百分位,即144.32、288.63、432.95 作为校准点。

    (3)组织邻近性。本文与已有文献一致,根据合作方的性质异同测量组织邻近性。性质相同,如合作园区由分属不同省市的管委会合作共建,代表合作主体组织邻近,赋值1;
    其他情形,如合作园区由分属不同省市的管委会与企业(集团)合作共建,代表合作主体组织不邻近,赋值0。为此,选取1、0.5、0为校准点。

    (4)目标相依性。本文采用Likert 7 点量表测量目标相依性,设置3个题项,题项来源Jiang 等[43]的成熟量表,略有修改;
    与结果变量的处理过程相同,进行rWG检验,结果见表1 所列。另外,校准方法与Lee等[39]一致。

    (5)资源互补性。本文以合作园区实际开发土地面积作为合作园区所在地一方向合作园区投入资源的代理指标,以上缴税金或营业收入作为其他合作地区(主体)向合作园区投入资源的代理指标。遵循Rothaermel 和Boeker[44]的方法测量资源互补性,数值越大,代表资源互补性越高,越小代表互补性越低。从资源互补性数值中取25th、50th、75th百分位,即0.19、0.76、1.29作为校准点。

    3.1.4 管理制度 护理工作有计划并按计划落实,规章制度健全并严格贯彻执行,护理资料齐全并尽量达到计算机管理。如年计划目标达标率。

    其中:RC表示资源互补性;
    Ap表示合作园区的实际开发土地面积;
    表示所有合作园区实际开发土地面积的均值;
    Tsj,t-1表示除合作园区所在的开发区或地方政府外,第j个合作方在t-1 年(合作园区成立上一年)的营业收入(如合作方是企业)与上缴税金(如合作方是开发区)之和;
    表示除合作园区所在的开发区或地方政府外,所有合作园区的其他合作方的营业收入(如合作方是企业)和上缴税金(如合作方是开发区)的均值。

    (6)治理协同性。中国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体制中,管委会负责行政事务管理,开发公司负责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据此,本文以是否成立单独管委会和开发公司以及开发公司持股情况,将样本分为7 类。如果合作园区所在地政府成立独立的管委会,合作方共同持股成立独立开发公司,将有利于合作方的沟通、交流与协调,协同性最好,赋值7;
    合作园区所在地成立独立管委会,所在地之外的其他合作方持股成立独立开发公司,如开发公司缺少合作园区所在地政府的参与,协同性要有所减弱,赋值6;
    以此类推,当合作园区仅仅是在原有开发区基础上,合作方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加挂合作园区牌子,未新成立独立管委会和开发公司,则协同性最弱,赋值1。在校准点的设置上,本文认为,赋值3情形(合作园区所在地成立独立管委会,所在地持股成立独立开发公司)与传统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体制并无二致,而在赋值4 情形中(合作园区所在地未成立独立管委会,所在地之外的其他合作方持股成立独立开发公司),独立开发公司成为合作各方沟通协调的平台,这与赋值3 情形已不同。因此,本文选择3.50为交叉点,赋值7情形为完全隶属,赋值1情形为完全不隶属。

    (一)必要条件分析

    充分性分析前,需要对每个条件存在(或不存在)进行必要性分析。若某个条件集合是结果集合的超集,则该条件被认为是结果的必要条件,必要条件将被排除在后续的充分性分析之外。目前,学界普遍采取的判断标准是,当某个条件的一致性值大于或等于0.9,就被认为是必要条件或“几乎是”必要条件。本文采用fsQCA3.0 软件进行必要条件分析,结果见表2 所列,所有条件的一致性值均低于0.9,表明没有单个条件是产生合作园区高绩效和低绩效的必要条件,因此,所有条件都须纳入后续的充分性分析。

    表2 合作园区绩效的必要条件分析

    (二)条件组态分析

    充分性分析前,需要设置频数阈值和一致性阈值。鉴于本文只有35 个样本,故将频数阈值设定为1。本文将原始一致性阈值设定为0.90,PRI 一致性阈值设定为0.80,这已高于学界普遍采用的0.70~0.85 阈值区间。表3 呈现了合作园区高绩效和低绩效的条件组态分析结果。

    表3 合作园区绩效的条件组态分析

    表3 采用Fiss[33]的符号形式,黑圆(●)表示条件出现,含叉圆(⊗)表示条件不出现,大圆和小圆分别表示核心条件和边缘条件,空格表示条件可出现可不出现。有6 种条件组态产生合作园区高绩效,总体一致性0.97,表明所有满足6 种条件组态的案例中,有97%的案例呈现出高绩效;
    总体覆盖度0.70,表明6种条件组态可以解释高绩效合作园区中70%的案例。有5 种条件组态产生合作园区低绩效,总体一致性0.96,表明所有满足5 种条件组态的案例中,有96%的案例呈现出低绩效;
    总体覆盖度0.49,表明5种条件组态可以解释低绩效合作园区中49%的案例。

    (三)稳定性检验

    本文遵循Wu等[45]的检验方法和判定标准,采用改变一致性阈值、提高频数阈值、调整校准阈值三种方式检验结果的稳定性。具体见表4所列。

    表4 稳定性检验结果

    (一)决定省际合作园区高绩效的条件组态分析

    根据核心条件的不同,产生高绩效合作园区的6 个条件组态可划分为3 个一阶等效构型(C1-C3),进一步根据边缘条件的不同,每个一阶构型又分别包含2 个二阶构型,用字母a、b 加以区分。对比6个条件组态的相似性和不同点,本文分别对3 个一阶构型进行命名,并逐一进行理论解释和分析。

    1.产业转移型合作园区

    条件组态C1a+C1b的核心条件是制度不邻近、高目标相依性和高治理协同性,本文称之为产业转移型合作园区。该类型园区是由位于制度不邻近地区的合作方共同建设,目的是实现产业由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合作方之间通过提高目标相依性水平以及在合作园区内建立健全便于合作方之间沟通协同的内部治理机制,有效破解转移企业可能遭遇的合法性困局和嵌入性约束,这是实现高绩效的关键条件。该类型园区包括宣城·新塘羽绒产业园、上海南汇工业园区响水工业园等。在制度邻近性与合作园区绩效的关系上,现有研究基于社会网络与交易成本视角、互补性视角、权变视角形成3 种竞争性解释,而条件组态C1a+C1b 与C2a+C2b、C3a+C3b共同印证并深化了许培源和王倩[15]、吴少微和杨忠[16]等学者所秉持的权变观点,即制度邻近性与其他条件共同影响合作园区绩效。此外,已有文献强调资源互补性在合作园区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而条件组态C1a+C1b 表明,对于产业转移型合作园区,高资源互补性(2)条件在组态C1a 中可出现可不出现,甚至在组态C1b 中,低资源互补性成为产生高绩效园区的边缘条件。本研究发现支持和深化了陈衍泰等[3]、刘卫东和姚秋蕙[25]等学者的观点,即产业转移不仅是遵循经济学效率机制的梯度转移过程,更是一个从“脱嵌”到“再嵌入”的社会嵌入过程,可能会遭遇合法性压力、嵌入性约束等制约。因此,相较于合作方之间的资源互补性,转移企业更倾向于在目标相依、治理协同的合作主体之间进行产业转移。

    2.治理型合作园区

    高目标相依性、高资源互补性和高治理协同性是条件组态C2a+C2b 的核心条件,地理邻近是C2a的边缘条件,制度邻近和组织邻近是C2b的边缘条件,本文称之为治理型合作园区。该类型合作园区是由地理邻近合作方或由制度邻近、组织邻近的合作方共建的产业园区,当目标相依性、资源互补性和治理协同性同时达到高水平时,能够产生高绩效。该类型园区包括张江长三角科技城、沪苏大丰产业联动集聚区等。条件组态C2a+C2b 与现有文献中强调制度邻近[14-15]、地理邻近[5,18]等环境层面条件重要性的文献,以及强调目标相依[23]、资源互补[24]、治理协同[30]等组织层面条件重要性的文献,观点基本一致。与上述文献不同的是,条件组态C2a+C2b 表明,在治理型合作园区中,组织层面条件的作用要大于环境层面条件,组织层面的条件组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对环境条件及其组合的依赖。此外,对比条件组态C2a+C2b和C1a+C1b进一步发现,制度邻近性与资源互补性构成替代关系,这与吴少微和杨忠[16]的观点一致,即位于制度邻近国家(地区)的合作方共建的产业园区,如果资源互补性高,有利于提升产业园区绩效,避免陷入同级博弈和上下级博弈。

    3.同城化协作型合作园区

    条件组态C3a+C3b的核心条件是制度邻近、地理邻近和低治理协同性,本文称之为同城化协作型合作园区。该类型合作园区是由位于制度邻近且地理邻近的合作方共建的产业园区,主要依靠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优化产业链上下游之间的跨区域协作,达到同城化协作目的。该类型园区包括上海嘉定汽车产业园区亭湖工业园、上海漕河泾新兴开发区慈溪分区等。条件组态C3a+C3b 与许培源和王倩[15]、余莎和游宇[18]、Reuer 和Lahiri[5]、Miao[2]研究结果一致,支持了制度邻近、地理邻近正向影响合作园区绩效的观点。对比条件组态C3a+C3b 与C2a+C2b发现,环境层面的边缘条件与组织层面的核心条件形成互补,环境层面的核心条件(制度邻近性、组织邻近性)与组织层面的边缘条件(目标相依性、资源互补性)形成互补。为何环境层面条件与组织层面条件形成互补?其潜在解释正如前文所言,较少满足(制度、地理、组织)邻近性条件,易诱发高制度壁垒、高要素流动成本、高组织冲突等系列问题,造成市场交易成本高效率低,合作方必须构建和完善组织内部治理体系,在组织内完成交易[46]。相反,当同时满足(制度、地理)邻近性条件时,市场交易作用得到强化,甚至可能(部分)替代组织内部交易,这是组织层面条件(目标相依性、资源互补性)虽然退居边缘条件,合作园区依然能够实现高绩效的根本原因。该发现将环境或组织内条件之间的互补或替代效应讨论[4,31]推进到跨层面条件之间,为突破环境条件限制、推进合作园区建设提供了理论基础。

    (二)决定省际合作园区低绩效的条件组态分析

    fsQCA方法的一大特点是因果非对称性,由表3可知,低绩效合作园区对应的条件组态与高绩效的明显不同。条件组态NC1表明,位于制度不邻近且地理不邻近地区的合作方共建的产业园区,如果合作方之间目标相依性低,那么会产生低绩效。条件组态NC2a+NC2b 表明,由组织不邻近(如政企)的合作方共建,如果合作方之间目标相依性低且资源互补性低,会产生低绩效;
    条件组态NC3a+NC3b表明,由制度邻近地区的合作方共建,如果组织不邻近且资源互补性低,也会产生低绩效。对比上述5种条件组态,本文发现,组织不邻近出现在5 种产生低绩效条件组态中的4 种中(未出现在NC1中),低目标相依性和低资源互补性也是同样情况。由此可推断,由组织不邻近的合作方共建,在合作方之间目标相依性低且资源互补性低的情况下成立的合作园区,产生低绩效的概率明显增大。该发现与强调组织不邻近正面作用的观点[7](如有利于实现资源、隐性知识、组织惯例、目标的新颖混合或耦合,创造混合价值)相左,而与强调制度逻辑不相容的学者观点[47]相符。组织不邻近的合作方必须与高目标相依性和高资源互补性相组合,才有可能创造性地集聚和利用资源,创造混合价值的目标。这一发现为政企间共建产业园区的绩效分析增加了经验证据。

    (一)研究结论

    本文使用2008-2019 年成立的长三角35 家省际合作园区数据,运用fsQCA 方法,检验了制度邻近性、地理邻近性、组织邻近性3 个环境条件与目标相依性、资源互补性、治理协同性3 个组织条件对合作园区绩效的组态效应。研究发现:产业转移型、治理型和同城化协作型产生高绩效合作园区;
    环境条件与组织条件之间具有明显的互补关系;
    组织不邻近、低目标相依性和低资源互补性是产生低绩效合作园区3个主要前因条件。

    (二)政策启示

    第一,按照“先战略定位后合作方选择”或“先合作方选择后战略定位”两种思路,做好合作园区差异化战略定位和针对性合作方选择。具体而言,地方政府可基于自身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理位置、产业规划等多种因素,先明确合作园区的产业定位和功能使命,再基于战略定位,冷静而理性地选择与之相匹配的合作方;
    或者根据合作方各自的制度环境、地理位置、资源禀赋等条件,对合作园区进行战略定位。不管哪种思路,都要避免“千园一面”,要建设功能突出、特色鲜明的合作园区,促进合作园区快速有序健康发展。

    第二,针对合作园区的不同战略定位,设计差异化的内部治理机制。①对于产业转移型合作园区:一要提高合作方之间的目标依赖水平,借助合作园区,发达地区(主体)与欠发达地区(主体)都能实现各自目标;
    二要建立独立的管理和开发机构,构建起产业转移“绿色通道”,提供一对一服务,切实缩短企业产业转移周期,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②对于治理型合作园区,要打造园区内部治理优势。一要让合作方通过合作园区建设实现各自的目标;
    二要加大互补性资源的投入力度;
    三要提高治理协同水平。③对于同城化协作型园区,可适当降低合作园区内部治理要求,不必建立独立的管理或开发机构,合作方之间可依托各自原有的管理机构,多为企业创造沟通交流的机会,让市场机制协调好产业链上下游合作关系。

    第三,对于政企共建产业园区,要突出提高合作方之间的目标依赖与资源互补水平。对于拟建政企合作园区:一是政企要找准目标契合点,真正实现互利互惠,避免政府借合作园区之名行“应景”之事,企业借合作园区之名行“圈地”之实;
    二是政企要实力相当、资源匹配,政府切莫寻求与远超或远低自身实力的企业合作,既要防止企业独大,政府失去对合作园区的规划控制,又要避免企业实力较弱,无法发挥其龙头带动作用。

    注释:

    (1)文献归纳法的操作流程和方法可参见《MIS Quarterly》上发表的QCA文章。

    (2)互补性包括资源互补性、产业链互补性、市场互补性等多种形式,本文测量的是资源互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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