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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有效吗?——基于上市公司的双向检验

    时间:2023-07-01 22:00:0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郭 磊 胡晓蒙

    内容提要:本文重点考察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年金参保和缴费的影响。以2007—2017年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利用2008—2009年企业所得税政策统一、2009年和2013年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形成的准自然实验,采用双重差分法、双重差分倾向得分匹配法,并结合事件史分析,分别考察税收优惠降低和提高的政策效应。结果显示:无论企业所得税优惠降低还是提高,企业年金参保和缴费均无显著变化;
    无论企业年金缴费即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参保和缴费均无显著变化。基于研究结论,进一步提出改进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建议。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建议“十四五”时期“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决议,明确提出“提高企业年金覆盖率”。但企业年金发展并不理想,截至2021年底,全国11.75万户企业、2875万职工参加企业年金,仅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人数的6.81%,绝大多数企业和职工无缘第二层次养老保险①数据源自《2021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作者自行测算。。

    税收优惠是推动企业年金发展的重要手段(McCarthy,2006;
    刘云龙等,2002;
    邓大松和刘昌平,2003)。1992—2007年,除河南和青海外29个省级政府均出台了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②其中,29个省级政府文件均能检索到原文;
    《河南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豫政〔2008〕41号)提及“原河南省劳动厅《关于实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豫劳险〔1992〕7号)自本实施意见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但未能检索到豫劳险〔1992〕7号文件,不确定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未检索到青海省政策文件。,西藏等地还制定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郭磊和苏涛永,2015;
    郑秉文,2010)。2000年国务院在辽宁试行优惠政策,规定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调整为全国统一政策,2009年优惠比例提高至5%。2009年12月,中央政策要求企业年金单位和个人缴费即期缴纳个人所得税,2013年12月,中央政策调整为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性,理论预期并不一致。有研究认为中国的企业年金、美国的401(K)计划、欧洲的职业养老金计划和南美的私人养老金计划等都得益于税收优惠政策(朱铭来和季成,2014;
    Beshears et al.,2017;
    Mudrack,2007;
    Varga,2018)。也有研究发现税收优惠政策对西班牙和澳大利亚的私人养老金计划没有显著影响,甚至有不利影响(Creedy and Guest,2008;
    Antón et al.,2014)。还有研究认为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因收入、工作性质和年龄而异(邓大松和吴小武,2006;
    Pfarr and Schneider,2013;
    Bovenberg and Gradus,2015;
    Ingles and Stewart,2017)。

    基于此,本文尝试以2007—2017年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检验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年金参保和缴费的影响。先利用2008—2009年企业所得税政策统一形成的准自然实验,考察企业所得税优惠降低和提高的政策效应。再利用2009年、2013年企业年金缴费即期、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准自然实验,考察个人所得税优惠降低和提高的政策效应。剩余部分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是制度背景与研究假设,第三、四部分是研究设计与实证结果,第五部分是进一步思考,最后是结论。

    (一)制度背景

    1.企业年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我国企业年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最早出现在上海等地①《河南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豫政〔2008〕41号)提及“原河南省劳动厅《关于实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豫劳险〔1992〕7号)自本实施意见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但未能检索到豫劳险〔1992〕7号文件,不确定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997年上海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沪社保业发〔1997〕18号)规定“企业和职工个人在规定的数额内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免征税、费”。浙江省《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号)规定“所需费用在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5%的范围内列入企业管理费用开支”。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1997〕151号)规定“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经劳动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3%—5%提取的部分,可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2000年国务院在辽宁试点企业年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发〔2000〕42号),规定“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其他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择取1个具备条件的市开展试点工作。2001年,湖北和新疆分别规定企业年金单位缴费在工资总额12.5%和4%以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03年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规定,“辽宁等试点地区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
    非试点地区,应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2003年国税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按照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2004年又有11个省级政府颁布企业年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江苏和山西优惠比例为8.3%,安徽、福建和云南优惠比例为5%,其余6省优惠比例为4%。2006年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规定,“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前述地方优惠政策得到中央认可。截至2007年底,全国29个省级政府均出台企业年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优惠比例介于4%—12.5%(郭磊和秦酉,2017)。

    2008年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规定,“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2009年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至此,企业年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全国统一,优惠比例设定为职工工资总额的5%。表1汇报了2007年和2009年各省的优惠比例。

    表1 各省份企业年金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比例

    2.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2009年12月,中央政府首次发布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国税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规定,企业年金缴费即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缴费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单位缴费计入个人账户时单独视为一个月工资、薪金,但该文件并未明确企业年金投资收益和待遇发放是否以及如何缴纳个税。该政策出台前,市场普遍认为政府将采取个税递延方式,即缴费和投资阶段免税、领取阶段课税(朱铭来和陈佳,2007;
    刘云龙等,2002;
    邓大松和刘昌平,2003),但该政策打破了预期,严重打击了企业和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的积极性(郑秉文,2010)。2011年1月30日,国税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2011第9号)进一步规定,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两者之和超过标准时,其超过部分按照国税函〔2009〕694号文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3年12月,财政部、国税总局和人社部《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单位和个人标准以内企业年金缴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在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领取企业年金时计征个人所得税,即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研究假说

    中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促进企业年金发展?前文政策梳理显示,至少有三次评估政策效果的契机:其一,2008—2009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全国统一,有的地区税收优惠降低,有的地区税收优惠提高,预期2010年企业年金发展会有波动;
    其二,2009年12月企业年金缴费即期缴纳个税政策,打击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预期不利于2011年企业年金发展;
    其三,2013年12月企业年金缴费递延缴纳个税政策,企业和职工受益,预期有助于2015年企业年金发展。图1和图2分别给出2006—2018年企业年金参保和基金情况,参保人数、参保人数占城镇就业人员总数的比重、基金规模等持续增加,未出现预期变化。

    图1 2006—2018年企业年金参保情况

    图2 2006—2018年企业年金基金情况

    而现有研究的结论也不一致。部分研究认为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年金参保和缴费。汪丽萍(2015)、游桂云等(2011)基于模拟精算模型评估收益和成本,发现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激励企业参保。林东海和林惠华(2007)采用净现值法比较EET、TEE、ETT三种税收优惠模式,发现EET模式(即缴费环节免征所得税,积累增值环节免征利息税、红利所得税和投资收益税,当职工退休领取年金时才缴纳所得税)显著提高企业年金参保和缴费。吴忠等(2011)认为税收优惠政策能以较小的成本提升企业年金覆盖率。朱铭来和季成(2014)利用26个OECD国家2001—2011年数据,采用系统GMM方法估计政策效果,发现税收优惠显著提高企业年金缴费。国外各种雇主养老金计划与我国企业年金性质相似,相关研究值得借鉴。Cymrot(1980)发现,税收优惠满足避税动机,激励雇主和雇员建立雇主养老金计划。Dilnot and Johnson(1993)、Moret(2003)发现税收优惠政策有效提高英国国民储蓄意愿,增加英国私人养老金缴费。Turner(1999)发现税收优惠政策提高美国私人养老金计划参保率。Emmerson and Tanner(2000)通过国际比较,发现税收优惠力度与雇主养老金计划参保和缴费正相关。Mudrack(2007)发现,泛欧养老金跨境缴费减税政策有效激励流动人口参保和缴费。Beshears et al.(2017)基于11个公司微观数据,发现税收优惠政策增强雇员获益感,促进401(K)计划缴费。Varga(2018)基于动态比较框架,发现税收优惠政策推动了巴西私人退休计划发展。

    部分研究认为税收优惠政策无效,甚至不利于企业年金参保和缴费。张勇和王美今(2004)认为税收优惠超过一定限度将降低政策效率,直至政策无效。Antón et al.(2014)利用2002年和2005年西班牙家庭财务调查数据发现,减税措施没有显著提升国民储蓄意愿,也没有显著激励私人养老金参保和缴费。Creedy and Guest(2008)采用世代交叠模型,发现虽然税收优惠能提高澳大利亚私人养老金缴费率,但预算约束导致政府加税或减少支出,进而拉低全社会的储蓄水平,削弱私人养老金参保和缴费意愿。

    部分研究认为税收优惠政策效果因收入、工作性质和年龄而异。李连友和马丽华(2006)认为,为了吸引优秀员工,税收优惠政策很容易向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倾斜,片面增强这类群体参保和缴费意愿。Hughes(2003)发现爱尔兰和英国大约60%的私人养老金福利都集中于收入前10%的人,而底层10%的人只获得3%甚至更少的福利,低收入群体较少因税收优惠政策获益。Hernæs et al.(2011)基于挪威雇主-雇员匹配数据,发现雇主为高收入雇员缴费节税效应更大,因此,税收优惠政策更有助于高收入雇员参保和缴费,对低收入雇员没有影响。Ghilarducci and Bodie(2007)发现,税收优惠政策显著推动美国高收入人群向401(K)计划缴费,但对低收入群体参保无效。Pfarr and Schneider(2013)利用德国2005—2009年储蓄数据,发现税收抵免政策没有增加低收入群体私人养老金参保和缴费,兼职员工获得的政策激励少于全职员工。英国和澳大利亚的研究也表明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收入人群参与雇主养老金计划激励作用更大(Attanasio,2004;
    Ingles and Stewart,2017)。但Ihle(2017)基于德国社会经济小组的微观经济调查数据发现,政府对私人养老金的税收补贴促进了低收入家庭的储蓄,削弱了高收入家庭的储蓄意愿,最终提高了低收入群体私人养老金参保和缴费。Bovenberg and Gradus(2015)发现,荷兰政府以延迟退休为前提出台私人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后,显著提高了老年群体的劳动参与率,有效推动了老年人群参保和缴费。Börsch-Supan et al.(2007)基于德国2005年储蓄数据发现,税收抵免政策对年轻人参保和缴费的激励作用更强。

    综上所述,简单的数据对比无法刻画税收优惠政策与企业年金发展的关系,已有文献也未能就税收优惠政策效果达成一致。因此,本文提出以下两个相互对立的假设以备检验:

    H1: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年金参保和缴费。

    H2: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不能促进企业年金参保和缴费。

    依次考察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优惠降低和提高对企业年金参保和缴费的影响,以2007—2017年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数据均来自国泰安(CSMAR)数据库。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效果检验

    财政部2008年(财企〔2008〕34号)要求各省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统一为4%,财政部和国税总局2009年(财税〔2009〕27号)又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5%的优惠比例,由此形成优惠降低和提高两类准自然实验:(1)湖北等7省2007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高于5%,受到优惠降低的政策冲击;
    (2)北京等14个省2007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小于5%,受到优惠提高的政策冲击。以上海等8个2007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等于5%的省为控制组,依次考察优惠降低和提高对企业年金参保和缴费的影响。

    1.企业年金参保

    (1)优惠降低。为考察企业所得税优惠降低对企业年金参保的影响,构造如下DID模型:

    其中,被解释变量PAit为i企业t年企业年金参保,参加为1,否则为0。解释变量包括:Hit为高税收优惠,当i企业所在地区2007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高于5%时,Hit=1,为处理组;
    等于5%时,Hit=0,为控制组。继而采用PSM方法,以Probit模型估计倾向指数,为处理组匹配控制组。Tit为政策时期,当t=2010、2011、2012、2013,Tit=1,为政策冲击后;
    当t=2007,Tit=0,为政策冲击前。时间有四点考虑:其一,2007年是政策冲击前最近一年,也是上市公司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社会保障缴费明细的第一年。其二,2008年和2009年是政策冲击当年。其三,2010年是政策冲击后最近一年,但国税总局2009年12月(国税函〔2009〕694号)要求企业年金单位和个人缴费即期缴纳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国税总局公告〔2011〕9号)进一步明确征缴细则,考虑到政策实施的时滞,2010年是识别企业所得税优惠降低政策效应相对干净的唯一选择,2011—2013年均较大程度混杂了个人所得税优惠降低的政策效应。如果检验结果显示企业年金参保概率显著降低,则不能区分企业所得税优惠降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降低的政策效果,但可以认为税收优惠政策有效。如果检验结果未显示企业年金参保概率显著降低,则可以认为即便双重税收优惠降低都没有效果。其四,2014年不进入样本,财政部、国税总局和人社部2013年12月(财税〔2013〕103号)规定企业年金缴费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2014年混杂了个人所得税优惠提高的政策效应。Hit·Tit是Hit和Tit的交互项,主要关注其系数β3,如果β3显著小于零,表明企业所得税优惠降低导致企业年金参保概率降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效。

    控制变量包括:所有制(SOE),国有企业为1,其他0;
    职工规模(staffs),员工人数取对数;
    平均工资(wages),平均工资取对数;
    资产收益率(ROA),反映企业业绩;
    资本密集度(intensity);
    资产负债率(debt ratio);
    市盈率(P/E ratio);
    销售收入现金含量(safety),反映安全性;
    资产(assets),总资产取对数;
    行业(industry)和地区(region)效应,以行业和地区参保率测量(郭磊和周岩,2017)。

    先利用模型(1)估计企业所得税优惠降低对企业年金参保存量的影响,再采用事件史(EHA)方法估计对企业年金参保增量的影响。使用EHA方法时,一旦i企业t年参保,i企业t+1年以后数据全部剔除,当t=2008,Tit=0,为政策冲击前,其他与模型(1)相同。

    (2)优惠提高。为考察企业所得税优惠提高对企业年金参保的影响,构造如下DID模型:

    其中,模型(2)与模型(1)的差异包括:Lit为低税收优惠,当i企业所在地区2007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低于5%时,Lit=1,为处理组;
    等于5%时,Lit=0,为控制组。不采用PSM-DID方法,因为匹配后处理组与控制组协变量差异增加。Lit·Tit是Lit和Tit的交互项,主要关注其系数γ3,如果γ3显著大于零,表明企业所得税优惠提高导致企业年金参保概率提高,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效。

    先利用模型(2)估计企业所得税优惠提高对企业年金参保存量的影响,再采用事件史(EHA)方法估计对企业年金参保增量的影响。使用EHA方法时,操作与模型(1)相同。

    2.企业年金缴费

    (1)优惠降低。为考察企业所得税优惠降低对企业年金缴费的影响,构造如下DID模型:

    其中,被解释变量CAit为i企业t年企业年金缴费率,以t年企业年金缴费占本年度工资总额(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的比重测量,其他变量与模型(1)相同。主要关注Hit·Tit的系数λ3,如果λ3显著小于零,表明企业所得税优惠降低导致企业年金缴费降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效。

    进一步考察政策效应的异质性。如果企业缴费率在政策冲击前高于5%,当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设定为5%,则企业因成本压力依较大概率降低缴费。如果企业缴费率在政策冲击前低于5%,当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设定为5%,则企业依较小概率降低缴费。选取政策冲击前企业缴费率高于5%和低于5%两个子样本,分别使用模型(3)估计,可以识别政策效应的异质性。但前者样本量太少无法进行估计,仅估计了企业缴费率低于5%的子样本。

    (2)优惠提高。为考察企业所得税优惠提高对企业年金缴费的影响,构造如下DID模型:

    模型(4)的变量均在前述模型中出现,不一一赘述。主要关注Lit·Tit的系数ω3,如果ω3显著大于零,表明企业所得税优惠提高导致企业年金缴费提高,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效。同时进一步考察政策效应的异质性,操作与模型(3)相同。

    (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效果检验

    国税总局2009年12月(国税函〔2009〕694号)要求企业年金单位和个人缴费即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形成个人所得税优惠降低的自然实验。财政部、国税总局和人社部2013年12月(财税〔2013〕103号)规定企业年金缴费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形成个人所得税优惠提高的自然实验。全国性政策无法区分处理组和控制组,考虑到职工收入越高受个人所得税影响越大,依职工平均工资(连续型变量)替代处理组和控制组划分,依次考察优惠降低和提高对企业年金参保和缴费的影响。

    1.企业年金参保

    (1)优惠降低。为考察个人所得税优惠降低对企业年金参保的影响,构造如下准DID模型:

    其中,模型(5)与模型(1)的差异包括:Wit为i企业t年职工平均工资。Wit越大,受个人所得税优惠降低影响越大,相当于处理组,反之亦然。Tit为政策时期,当t=2011、2012、2013,Tit=1,为政策冲击后;
    当t=2009,Tit=0,为政策冲击前。时间有四点考虑:其一,2009年是政策冲击前最近一年,但混杂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的效应,2008年同样存在混杂且距离政策冲击又远了一年,2007年虽然不存在混杂但距离政策冲击更远,因此,2009年是识别个人所得税优惠降低政策效应相对干净的选择。其二,2010年是政策冲击当年。其三,2011年是政策冲击后最近一年,且2011年1月(国税总局公告〔2011〕9号)进一步明确企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征缴细则。考虑到政策实施的时滞,2012年、2013年也可视为政策冲击后。其四,2014年不进入样本,财政部、国税总局和人社部2013年12月(财税〔2013〕103号)规定企业年金缴费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2014年混杂了个人所得税优惠提高的政策效应。Wit·Tit为Wit和Tit的交互项,主要关注其系数ρ3,如果ρ3显著小于零,表明个人所得税优惠降低导致企业年金参保概率降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效。

    先利用模型(5)估计个人所得税优惠降低对企业年金参保存量的影响,再采用事件史(EHA)方法估计对企业年金参保增量的影响。使用EHA方法时,样本处理与模型(1)相同,但Tit不变。

    (2)优惠提高。为考察个人所得税优惠提高对企业年金参保的影响,构造如下准DID模型:

    其中,模型(6)与模型(5)的差异包括:Tit为政策时期,当t=2015、2016、2017,Tit=1,为政策冲击后;
    当t=2013,Tit=0,为政策冲击前。时间有三点考虑:其一,2013年是政策冲击前最近一年,但可能混杂个人所得税优惠降低的效应。2010年、2011年和2012年同样存在混杂且距离政策冲击较远,因此,2013年是识别个人所得税优惠提高政策效应相对干净的选择。其二,2014年是政策冲击当年。其三,2015年是政策冲击后最近一年,考虑到政策实施的时滞,2016年、2017年也可视为政策冲击后。但人社部和财政部2016年4月(人社部发〔2016〕36号)决定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2016年和2017年混杂了其他政策效应,因此,2015年是识别个人所得税优惠提高政策效应相对干净的选择。Wit·Tit为Wit和Tit的交互项,主要关注Wit·Tit的系数μ3,如果μ3显著大于零,表明个人所得税优惠提高导致企业年金参保概率提高,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效。

    先利用模型(6)估计个人所得税优惠提高对企业年金参保存量的影响,再采用事件史(EHA)方法估计对企业年金参保增量的影响。使用EHA方法时,样本处理与模型(1)相同,但Tit不变。

    2.企业年金缴费

    (1)优惠降低。为考察个人所得税优惠降低对企业年金缴费的影响,构造如下准DID模型:

    模型(7)的变量均在前述模型中出现,不一一赘述。其中,主要关注Wit·Tit的系数θ3,如果θ3显著小于零,表明个人所得税优惠降低导致企业年金缴费降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效。

    (2)优惠提高。为考察个人所得税优惠提高对企业年金缴费的影响,构造如下准DID模型:

    主要关注Wit·Tit的系数σ3,如果σ3显著大于零,表明个人所得税优惠提高导致企业年金缴费增加,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效。

    (一)描述性统计

    表2汇报了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如表2所示,2007—2017年仅18.4%的A股上市公司参加企业年金,平均缴费率为2.6%。

    表2 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

    表3汇报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变化前后的企业年金参保和缴费情况。如表3 Panel A所示,无论企业所得税优惠降低、提高或是不变,企业年金参保率均显著增加。如表3 Panel B所示,当企业所得税优惠降低或提高,企业年金缴费率的均值和中位数均未发生显著变化;
    当企业所得税优惠不变,企业年金缴费率的均值和中位数均显著降低。

    表3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变化前后的企业年金参保和缴费

    续表

    表4汇报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变化前后的企业年金参保和缴费情况。如表4 Panel A所示,当个人所得税优惠降低,仅2013年企业年金缴费率的均值显著降低,其他时间的企业年金参保和缴费均未显著变化。如表4 Panel B所示,当个人所得税优惠提高,2015年和2016年企业年金参保率显著增加,2017年企业年金缴费率的均值和中位数显著降低,其他时间的企业年金参保和缴费均未显著变化。

    表4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变化前后的企业年金参保和缴费

    总的来看,企业年金参保和缴费并未随政策调整发生预期变化。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效果

    1.企业年金参保

    表5汇报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影响企业年金参保的检验结果。如表5 Panel A所示,当企业所得税优惠降低,无论是否采用EHA方法,所有双重差分项系数均不显著。表5 Panel B也显示,当企业所得税优惠提高,所有双重差分项系数均不显著。因此,没有证据支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影响企业年金参保。

    表5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影响企业年金参保的检验

    2.企业年金缴费

    表6汇报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影响企业年金缴费的检验结果。如表6 Panel A所示,当企业所得税优惠降低,所有双重差分项系数均不显著。如表6 Panel B所示,当企业所得税优惠提高,仅以2012年为事后的双重差分项系数显著大于零,其他情况下双重差分项系数均不显著,结果并不稳健。因此,没有足够证据支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影响企业年金缴费。

    表6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影响企业年金缴费的检验

    表7汇报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效果异质性的检验结果。如表7 Panel A所示,当企业所得税优惠降低,以事前企业年金缴费率低于5%的企业为子样本(高于5%的子样本量过少),仅以2010年为事后双重差分项系数显著小于零,其他情况下双重差分项系数均不显著,结果并不稳健。如表7 Panel B和Panel C所示,当企业所得税优惠提高,分别以事前企业年金缴费率高于5%和低于5%的企业为子样本,所有双重差分项系数均不显著。因此,没有足够证据支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影响企业年金缴费,也没有证据支持这种影响因缴费率而不同。

    表7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效果异质性的检验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效果

    1.企业年金参保

    表8汇报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影响企业年金参保的检验结果。如表8 Panel A所示,当个人所得税优惠降低,不采用EHA方法,所有双重差分项系数均不显著,采用EHA方法,所有双重差分项系数均显著小于零,结果不稳健。因此,没有证据支持企业年金缴费即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影响企业年金参保概率。

    如表8 Panel B所示,当个人所得税优惠提高,不采用EHA方法,仅以2016年为事后的双重差分项系数显著小于零,结果不稳健;
    采用EHA方法,仅以2016年为事后的双重差分项系数显著小于零,结果不稳健。因此,没有证据支持企业年金缴费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影响企业年金参保。

    表8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影响企业年金参保的检验

    2.企业年金缴费

    表9汇报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影响企业年金缴费的检验结果。如表9 Panel A所示,当个人所得税优惠降低,仅以2011年为事后,双重差分项系数显著大于零,结果与预期相反且不稳健。如表9 Panel B所示,当个人所得税优惠提高,所有双重差分项系数均不显著。因此,没有证据支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影响企业年金缴费。

    表9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影响企业年金缴费的检验

    学术界和实务界一般认为税收优惠是推动企业年金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郑秉文,2010;
    刘云龙等,2002;
    邓大松和刘昌平,2003),但本文发现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变化对企业年金参保和缴费基本没有影响。下文首先通过异质性检验和安慰剂检验确保实证结果的稳健性,再分析企业和职工的决策过程,以解释该结果。

    (一)稳健性检验

    1.异质性检验

    考察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效果是否存在异质性。以职工人数测量企业规模,以国有、非国有测量企业性质,以职工薪酬占营业收入比重测量企业劳动密集度,按规模(大、小)、性质(国有、非国有)、劳动密集度(低、高)分样本回归。依次考察企业所得税优惠变化、个人所得税优惠变化对企业年金参保和缴费的影响,针对不同类型企业的实证结果与前文一致(见表10)。

    表10 异质性检验

    2.安慰剂检验

    考察处理组企业年金参保和缴费在伪政策冲击年度是否存在显著变化。依次考察企业所得税优惠变化、个人所得税优惠变化对企业年金参保和缴费的影响,结果与前文一致(见表11)。

    表11 安慰剂检验

    (二)企业和职工的决策过程

    考察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成本和收益。根据我国政策,企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企业缴费直接增加企业成本。企业所得税优惠可以降低成本,但无法消除成本。例如,企业收入100元,如果不建立企业年金,缴纳25%的所得税,企业还剩75元,如果建立企业年金,且100元都进入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还剩0元。企业年金的人力资源管理效应是企业主要收益,即建立企业年金有助于吸引、激励和留住员工。但是,此效应存在于理论模型中,缺少国内外数据支持。进一步,如果此效应为真,则通过学习模仿,企业年金将迅速普及,其效果将不断衰减直至消失,就和大家都没有企业年金一样。因此,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成本是确定的,但收益是高度不确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虽然有助于降低成本,却无法明确收益,所以,政策效果不佳也是可以理解的。

    考察职工的决策行为。行为科学研究发现,认知偏差导致人类决策偏离最优选择,有限理性、偏好现状、损失规避和问题简化可以解释职工的企业年金决策。首先,人类是有限理性而非完全理性。大多数企业职工无法像理性经济人那样计算出个人的最优储蓄率,也就无法判断企业年金缴费是否能够提升福利。其次,人类更加偏爱现状。大多数企业职工更愿意维持现状不做改变,而企业年金缴费将改变即期收入,因此职工不愿意参加企业年金。第三,大多数人是损失规避的。参加企业年金必须拿出收入的一部分缴费,职工会感受到可支配收入下降,即便未来存在预期收益,眼下的损失也会对决策产生更大影响,职工为了规避损失而不参加企业年金。第四,人类不喜欢复杂的决策。参加企业年金将改变职工的消费和储蓄,企业设置的归属期条款还会影响职工的离职决策,带来更加复杂的算计,职工为了简化问题降低复杂性而不愿参加企业年金。

    本文检验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年金参保和缴费的影响,研究发现:(1)2008—2009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全国统一,有的地区税收优惠降低,有的地区税收优惠提高,但企业年金参保和缴费均无显著变化;
    (2)2009年12月要求企业年金缴费即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参保显著降低,但缴费无显著变化;
    (3)2013年12月要求企业年金缴费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参保和缴费均无显著变化。

    本文的发现具有一定政策含义。本文发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的企业年金参保和缴费均无显著影响,主要原因在于成本确定而收益不确定,且当前社保缴费负担较重。因此,未来政策可设法增加企业收益,例如,放松企业缴费归属期和企业缴费差距的限制,便于实现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效应,但此举将扩大企业职工内部收入差距。未来政策还可以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目前政府已经降低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企业费率,还可以在缴费基数和费率上再做文章,但需考虑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平衡。

    本文还发现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的企业年金参保和缴费均无显著影响,主要原因在于职工受有限理性、偏好现状、损失规避和问题简化等认知偏差影响,且收入较低对缴费和税收都非常敏感。因此,未来政策可以设法矫正职工认知偏差。例如,允许职工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年金,无需企业配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默认以工资的一定比例缴费,同时允许职工选择不参加。未来政策还可以切实提高职工获得感。例如,参加企业年金前无需缴纳个税的职工,领取阶段也免税,提高职工预期收益。

    未来研究可以从两方面拓展。一方面继续考察何种政策有助于激励企业年金参保和缴费,另一方面考察税收优惠政策对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和缴费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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