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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时间:2023-07-01 08:25:0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王先林 上海交通大学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机制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说,中国改革开放的40多年历程,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市场竞争机制作用不断扩大的过程。通过市场公平竞争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和创新动力,使我国经济不断走向繁荣。但是,作为市场经济的普遍现象和基本的运行机制,市场竞争既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也有某些消极的影响。仅就竞争过程来说,这种消极影响主要表现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前者使竞争开展不起来,后者使竞争无序发展。

    1 垄断行为的主要表现和特点

    市场上的垄断行为可分成两种:一种是经济性垄断,另一种是行政性垄断。经济性垄断就是市场主体即经营者所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经营者实施的经济性垄断行为包括三类:一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如富阳造纸行业协会串通涨价案;
    二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如利乐集团在包装设备、材料等方面的垄断案;
    三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如山东太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万国纸业太阳白卡纸有限公司、山东国际纸业太阳纸板有限公司、山东万国太阳食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股权未依法申报案,该案主要涉及经营者集中申报材料被退回后直接实施,因而被认定为“抢跑”。除了市场主体的经济性垄断外,还有行政主体的行政性垄断,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例如,广东省河源市政府曾经通过会议纪要指定行车记录仪案;
    又如,河北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曾经制定歧视性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案。同时,实践中还存在经济性垄断与行政性垄断混合在一起的复杂情形,如新《反垄断法》第40条所规定的情形。

    在数字经济迅猛发展的新形势下,传统领域的垄断行为(包括行政性垄断)仍然存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更为突出。当前较为典型的垄断行为主要包括:数字化的卡特尔,数据滥用行为,掠夺性定价行为,拒绝交易行为,限定交易行为,搭售行为,自我优待行为,以及扼杀型并购行为。近年来,我国反垄断执法主要集中在平台企业的“二选一”(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限定交易)和针对初创企业的并购方面。

    2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和新特点

    经济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多种多样、形形色色的。修订后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七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市场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诋毁行为和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行为在包括纸业在内的各个领域都有突出的表现。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主体间的竞争愈发激烈,特别是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仿冒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等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场景下花样翻新且风险进一步加大。随着科技快速发展,借助技术手段,衍生出广告屏蔽、流量劫持、数据杀熟、网络链接、骗取点击、捆绑软件、恶意侵犯等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刷单炒信、竞价排名等虚假宣传行为花样翻新,知识产权碰瓷、勒索性维权、黑公关、有偿删帖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甚至形成黑灰产业。

    3 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

    我国当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受经济利益的驱动,竞争行为短期化;
    二是行业供需失衡,市场竞争激烈化;
    三是经营者竞争意识淡薄,竞争文化落后;
    四是经营者和行业协会的法律意识不强;
    五是法律规则不够完善,执法司法有待加强。

    需要注意的是,疫情等特殊情况可能给经济活动带来了不利的影响,但不能成为各类主体从事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借口。实际上,相关执法机构还加大了疫情期间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

    竞争法包括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我国在1993年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和2019年修正),在2007年出台了《反垄断法》(2022年修正),其有效实施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非常关键。可以说,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近年来,国家不断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行动,受到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如阿里案、美团案、唯品会案等。

    1 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也是各国的普遍做法

    从世界范围看,各国尤其是欧美等发达经济体普遍重视加强竞争执法,特别是通过强有力的反垄断执法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从美国1890年颁布《谢尔曼法》算起,反垄断法已经有130多年的历史。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垄断问题逐步显现,美国不断加强反垄断执法,对谷歌、脸书等互联网巨头提起反垄断诉讼。欧盟仅在2017至2019年的三年里就对谷歌公司作出了3次反垄断处罚,总计开出了82.5亿欧元的巨额罚单。

    2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各有侧重但相互配合

    作为维护市场竞争机制两种重要方式,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及其法律制度有着各自的具体目标和作用特点。反不正当竞争主要是防止竞争过度,消除恶性竞争影响,侧重维护公平竞争;
    反垄断则主要是防止竞争不足,保护竞争机制本身不受扭曲,侧重维护自由竞争。反垄断所涉及的问题更具全局性、宏观性和政策性,但实施的门槛高;
    反不正当竞争涉及的范围更广,实施的场合也更多,案件数量多很多。两者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彼此相互配合,均不可或缺。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自实施以来,我国竞争执法机构积极开展执法活动,依法查处了一系列重大典型的案件,有力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要实现由“大”到“强”和创新驱动的高质量发展,对市场公平竞争的需求比任何时候都更为强烈。今后应坚持监管规范和促进发展两手并重、两手都要硬,持续强化竞争执法,以公平竞争促进高质量发展。

    3 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相关举措

    在新的形势下,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需要采取相关的举措,主要有:一是进一步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制度体系建设;
    二是进一步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
    三是进一步充实竞争执法力量,提升竞争执法效能;
    四是进一步加强竞争倡导和合规,培育公平竞争文化。

    1 企业竞争合规的意义和趋势

    竞争法包括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划定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边界,确保自由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相应地,竞争法是企业必须遵循的基本法律规则,也是企业需要避免的法律风险,因而成为企业合规的重要内容。竞争合规具有事先预防和抑制竞争违法行为的功能,已经成为竞争法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趋势。

    自20世纪中后期以来,世界主要国家(地区)竞争执法机构正逐渐转变倚重事后执法制裁的传统法律实施路径,更加注重竞争倡导,通过制定发布竞争合规指引,推进企业构建有效的竞争合规,全面加强竞争法的实施效果,培育公平竞争的企业文化。我国的竞争合规制度的开展虽然较晚,但进步很快,自2019年7月开始,浙江、上海等多地陆续发布了竞争合规指引文件。2020年9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了首个中央层面的竞争合规文件——《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

    2 企业自身对竞争合规的重视

    在竞争执法不断强化的外在压力下,我国的企业尤其是平台企业越来越认识到了进行竞争合规建设的重要性。而且,企业的竞争合规也由被动应对走向了主动作为。2021年7月13日举行的2021中国互联网大会“创新和知识产权发展论坛”上,阿里巴巴、腾讯、字节跳动、华为、百度、京东、科大、讯飞等33家互联网企业签署了《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反垄断自律公约》。

    2022年以来,由数十家经营者提出并参与,中国标准化协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展研究中心组织众多学术机构,起草了适用于各类企业、范围更加广泛的经营者竞争合规管理规范(团标)。2022年12月27日,中国标准化协会正式发布《经营者公平竞争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团体标准。该标准的发布有利于解决目前亟需解决的公平竞争合规管理制度、责任、能力与运行问题,促进公平竞争合规管理实践的不断涌现,提升经营者的治理能力和品牌形象,引导业界共同培育和倡导公平竞争文化,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3 行业协会对竞争合规的推动

    各相关行业协会也可以引导和组织本行业的企业开展竞争合规工作。新《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合规经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其中,新增的“合规经营”意义重大,这意味着引导行业协会会员企业与行业内其他经营者进行反垄断合规管理成为反垄断法赋予行业协会的新使命与新职责。

    通过行业协会倡导督促会员企业和相关经营者尽快建立完善的反垄断合规管理机制,不仅符合让经营者在公平竞争中发展壮大的市场规律,也是全球各反垄断司法辖区的普遍实践。例如,中国造纸协会或生活用纸委员会等协会,可以有针对性地引导所属行业的企业进行竞争合规,并可以组织制定本行业的竞争合规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但要避免涉嫌垄断。企业和商会协会携手合作,共同推进竞争合规,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的健康和可持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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