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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领导社会组织:逻辑自洽、本土自觉、路向选择

    时间:2022-12-08 14:20:0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张书林

    (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山东行政学院]党的建设教研部,山东 济南 250021)

    社会组织,也称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是不同于政府、企业的“第三部门”。学界较为一致的观点是:“根据社会学理论,现代社会可以区分为三大部门:第一部门即政府,是照顾大众利益的公共治理部门;
    第二部门即企业,是运用社会资源创造经济价值的部门;
    第三部门即其他所有不属于前两部分的团体和组织。这些组织独立于政府、企业之外,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起来,可以统称为非政府组织。”(1)王长江:《中国政治文明视野下的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87—188页。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以来,与社会转型、社会建设、社会发展同步推开的是我国社会的组织化程度不断提升,大量社会组织孕育产生。根据《社会组织蓝皮书:中国社会组织报告(2020)》可知,截至2019年底,全国涵盖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三个基本大类在内的社会组织总数已达86.63万个。大量社会组织的涌现,既造成社会结构的重大变革,也对社会功能产生重大影响,更引发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的内容与方式的变化。作为对这种变化的回应,党如何强化对社会组织的领导,就作为一个重大理论与实践课题凸显出来。

    党之所以要领导社会组织并能够领导社会组织,是有着一系列生成机理作为强力支撑的,这一系列生成机理,以严密的逻辑自洽多维度诠释了党领导社会组织的逻辑必然性。

    (一)党领导社会组织与党领导社会的客体变化具有逻辑自洽性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仿效苏联模式,建立起融合计划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思想体制在内的“三位一体”的高度集中体制。由这种体制顺延开来,在政党、国家、社会构成的政治体系中,中国共产党借助“一元化”领导的政治定位,从强化对国家的强力控制入手进而延伸到对社会的强力控制,将整个社会都整合吸纳进党的领导体系之中,都置于党的控制体系之下。其基本表现形态是:党社不分、政社不分,党事实上直接或通过国家政权机关,以单位体制的形式实现了对社会的高度领导与全面管控。在单位体制之下,每一个体都被整合到单位中、整合到国家以及执政党的控制之下,个体既不是独立的,也不允许自由流动;
    单位把个人的一切利益诉求都掌控起来,并在政治过滤后进行规范化、组织化表达,个人的大部分利益诉求通常都要在单位内解决,“单位办社会”“企业办社会”是常态。因此,在单位体制下,人都是“单位人”“政治人”,而不是“社会人”“经济人”。由此,在个体不独立、也不流动的情势下,社会组织建立的最基础性条件是不具备的,社会组织的大量涌现也是不可能的。

    但是,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以来,基于“社会化+市场化”的双轮驱动,基于对经济利益追求的合理化以及个体自由流动的合法化,人们不再被强制性地束缚到单位中,而是可以也允许自由流动了。于是,越来越多的人从单位中溢出或游离到社会上,由“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
    由先前被高度政治化了的人逐渐变成了自由追求经济利益的人,即由“政治人”变成了“经济人”。在风险挑战面前,单个人的力量总是弱小的,应对能力也总是有限的,而大家联合起来就会变得强大,就能够增强抵御风险的整合力量。于是,单个的人便有了合作的欲望诉求,便有了联合起来的共识冲动。罗尔斯指出:“由于每个人的幸福都依赖于一种合作体系,没有这种合作,所有人都不会有一种满意的生活,因此利益的划分就应当能够导致每个人自愿地加入到合作体系中来,包括那些处境较差的人们。”(2)[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3页。在此情势下,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造成的宽松型社会,逐渐使社会人员自由流动以及在流动中产生合作意愿,导致的最终结果是:“单位化群众”逐渐变成“原子化群众”,并在适宜的条件下又进一步成长为“自组织化群众”。社会群众的自组织化,就使得社会组织的建立成为可能;
    大量社会群众的组织化,就使得社会组织的大量涌现以及迅猛发展成为可能。社会组织大量涌现后,为保证党对社会领导的全覆盖,党领导社会的客体就不能局限于单位化的群众、原子化的群众,而应同时拓展到自组织化的群众及其组成的群体即社会组织。从这个意义上讲,党领导社会组织,既是改革开放以来党领导社会的客体变化之结果,也是党领导社会的客体变化之诉求。因此,党领导社会组织与党领导社会的客体变化,是具有逻辑自洽性的。

    (二)党领导社会组织与社会建设的中国特色具有逻辑自洽性

    在政党与社会及社会组织的关系上,中国与西方国家有着截然不同的状态和模式。从理论上看,近代西方确立了社会契约论,有成型的公民社会理论;
    从实践上看,经过近代以来几百年的工人运动、黑人运动、妇女运动、环保运动等社会运动、民主运动的激荡洗礼,西方形成了成熟的公民社会,社会日益脱离国家、政党而成为独立的存在,展示出高度的自治性。在此情势下,西方国家的政党上台执政,通常只是执掌国家政权(有时还仅局限于国家行政权即政府),不掌控与管控社会,而是放任社会独立运行、自由发展,对社会组织也是如此,也通常不去介入干预。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政党与社会组织都是产生于社会之中,都是社会群体的代言人,二者在争取社会民众上存在着事实上的竞争态势。根据西方成型的政治运行模式,政党特别是执政党通常不去、也不能去干预或掌控社会组织,这久而久之就可能会造成政党的地位为社会组织或政府所取代。如此一旦形成气候,必将弱化政党的社会基础、选民基础。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看到政党通过党员、思想交流、社会化、利益表达和利益聚合而建立的许多社会基础正在萎缩。……由于政党越来越少传递意识形态方面的指示或信息,……政府甚至可以完全绕开政党,通过更多地采用全民公决或‘远程民主’,来建立自身与社会的联系”(3)[法]让·布隆代尔、[意]毛里齐奥·科塔:《政党政府的性质——一种比较性的欧洲视角》,曾淼、林德山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5页。。这就从某种角度表明,西方政党放宽社会管控,仅保持与社会的松散关系,不介入、不干预社会组织运行发展,实际上对政党自身的发展壮大产生了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

    中国共产党则不同。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首次确定了“社会更加和谐”的发展目标。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首次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确立下来。十六届四中全会特别强调:“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由此肇始,我国创立形成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在此基础上,十七大报告首次正式提出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相并列的“社会建设”。相较于西方,我国社会发展与社会建设起步晚,现代化水平低,相应的社会自治能力不高、抗风险能力不强。我们不像很多西方国家那样大都具有成熟的社会发展、社会建设、社会自治能力,社会本身不能够实现自主运行。据此,在政党、国家、社会三大基本要素构成的政治体系中,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领导党,既掌控国家政权也领导社会发展,从而将国家与社会都置于党的领导之下。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民众的组织化形态,进入党的领导范围顺理成章。可见,不同于西方国家对社会及社会组织的放手放任模式,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及社会组织是根据中国国情、中国政治生态所作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理性选择。

    (三)党领导社会组织与党整合社会组织具有逻辑自洽性

    按照政党政治一般理论,“政党是为社会而建立,而社会不是为政党而存在”(4)王韶兴:《政党政治论》,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494页。,政党是从社会中产生的,是社会的一部分。但是,社会是所有民众的社会、所有政党的社会,它并不是哪一个政党的社会,并不为某一政党而单独存在。政党要生存发展,离不开社会和民众的支持,如何最大限度地赢得社会和民众,分得最大块最大量的社会蛋糕,这是每一个政党都要思考谋划的问题。具体到中国共产党,党领导社会的目的,说到底就是为了在最大的限度内赢得社会的拥护与支持、壮大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大量社会组织的出现,就相当于一块大份额的社会蛋糕被做出来,如果我们党作为执政党不去争取,那它很可能就会流失掉、浪费掉,甚至被他人占取。由此,党领导社会组织的逻辑必须性就自然显现出来。党对社会组织如果领导得好、引导得好,将社会组织纳入到党的领导体系中、整合到党的领导框架内,变成党的“自己人”“自身力量”,其就能够为保持巩固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提供正向支持力和正能量。实践中在由“邻避效应”引发的与环保有关的群体性事件中,如果环保类的社会组织能够及时积极发声,从专业的角度作出阐释,正面引导社会舆论,迅速行动起来对事件进行减震舒缓,那么诸如此类的事件的烈度可能就会大大降低甚至不会发生。而社会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究竟会如何作为、最终会采取什么样的行动方略,很大程度上是由党领导社会组织的强度以及由此衍生的对社会组织整合的效度共同决定的。党领导社会组织的强度越大,就越能够实现对社会组织的有效整合,反之,则情况正好相反。可见,党领导社会组织与党整合社会组织,是具有高度逻辑自洽性的。

    (四)党领导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的政治需求具有逻辑自洽性

    一般说来,理性的社会组织对党的领导的介入是持积极态度的。在中国共产党主导的当代中国政治体制框架及政治生态语境下,任何一个理性的社会组织力图实现从无到有、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的发育成长,显然都不能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相疏远,都难以在党的领导体系之外“另起炉灶”。在当代中国,党和政府通过培育孵化社会组织、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推行PPP模式、对社会组织作出官方认证、利用媒体舆论对社会组织作出肯定性评价、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社会组织做大做强做优的政策、为社会组织开展业务工作提供有利环境、向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发展资金和经费支持等手段,源源不断地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输入资源、提供营养,持续性地为社会组织“赋权”“增能”“强体”。正因如此,任何一个理性的社会组织,都应是对党的领导的介入持积极欢迎态度的,这就使得党领导社会组织的行动,也同时获得很多社会组织的积极“回应”,它们愿意与党打交道、自愿接受党的领导。由此,党领导社会组织过程中的“党愿意”遇到了“社会组织愿意”,这种政治需求上的逻辑自洽、耦合对接,就使得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活动更容易达成。

    在一系列逻辑自洽之规制下,党领导社会组织就是必须要采取的行动了,而采取行动的前置要件、原则遵循是,必须有契合中国特色和中国国情、中共特色和中共党情的本土自觉。本土自觉的程度,通常要通过考量党领导社会组织的观念革新、政策输出、方略供给、工具理性等基本面来判定。

    (一)观念革新

    思想是行动的指南。党领导社会组织的本土自觉,首先要体现在思想认识层面,体现在观念理念的确立及革新上。基础性的观念革新,要从两个视角去透视:其一,确立“党领导社会组织是党领导社会的新范畴”的观念。社会组织本质上是社会的紧凑化、组织化、群体化形态,它相对于松散型、疏离化、原子化社会是一种发展了的形态,是社会的一种新范畴、新形态。因此,党领导社会组织就是党领导社会的新范畴、新形态,总体上归属于党领导社会的体系框架中。在当代中国的政治社会生态中,无论是从历史积淀还是从法理基础、政治设计上看,党都是要领导社会的,既要领导“传统型社会”,也要领导“创新型社会”。社会组织是社会的创新形态,是创新型社会的组成部分,自然要纳入到党领导社会的范畴中去。其二,坚持从社会组织角度看政党的客观主义态度。有学者指出:“一个现代化的责任政党,之于党社关系的重构,所应抱持的态度或谓立场,应是客观主义而不是主观主义,应是‘跳出自己看自己,跳出自己看社会’,也即‘从社会看政党,而不是从政党看社会’,从社会视角而不是从政党视角看党社关系。如此,执政党对于党社关系的判断以及重构,才能做到更加客观、更切实际、更为自觉,也更加富有同情和体察之心。”(5)刘京希:《论新时期中国共产党与社会的新关系建构》,《社会主义研究》2016年第2期。以此推之,党领导社会组织在观念的革新上,就不能仅仅局限于从党的视角看待社会组织、审视定位社会组织,而应拓宽视野、强化同理心,同时坚持从社会组织角度看待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准确把握社会组织向党提出的政策要求、利益诉求、帮扶请求,有的放矢地将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与服务、帮扶、助力成长等结合起来。唯其如此,党才能真正了解把握社会组织的所思所想、所愿所盼,把话讲到社会组织的心坎上,把事做到社会组织的企盼处。

    (二)政策输出

    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是借助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来完成的。实现党领导社会组织的本土自觉、自我觉醒,就要在政策的制定落实上体现出来,在相应的政策输出、政策支持上展现出来。美国政治学家戴维·伊斯顿把政治系统看作是一个“输入—转换—输出”的运行过程,从决策的视角看,政治系统输入的是决策意图与要求,输出的是决策决定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政策。以此观之,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组织的政策输出,就是要通过“从社会组织中来、到社会组织中去”的循环机制收集整合社会组织的政策需求意愿,然后对其进行归纳提炼、分析研判,最终形成权威性政策并公布实施开来。就其涵盖的内容来看,由政治系统输出的党领导社会组织的政策,主要包含四方面内容:其一,政治政策。就是明晰社会组织存在发展的政治框架、政治站位,应坚守的政治方向、政治态度,应遵守的政治规则、政治底线,对社会组织的设立与发展预留适量的政治空间。其二,经济政策。就是围绕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从财政、税收、经费补助、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性资金扶持等方面,明确对社会组织建立发展、规范运行、发挥作用等的经济支持帮扶。其三,社会政策。就是要对社会组织与社会的关系、与其所影响的群众的关系、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关系、与社会发展进步的关系等作出原则性规定,提出一般性要求。其四,培育政策。就是站在党的领导和执政大局的高度,对培育发展壮大社会组织、放宽社会组织准入、提升社会组织整体质量、助力社会组织成才成功等一系列关系其前途命运的重要问题,从政策规制上作出安排。

    (三)方略供给

    中国共产党与社会组织的关系,不同于国外政党特别是西方国家政党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因而在党领导社会组织的方略供给上,也应有自身特点、体现中国特色。其一,对社会组织实施“一揽子”领导。既要领导体制内的社会组织,也要领导体制外的社会组织;
    既要领导与党具有高度同质性、关系紧密的社会组织(如工青妇),也要领导非同质性的社会组织;
    既要领导现实世界中的网下实体社会组织,也要领导网络世界中的网上虚拟社会组织;
    既要领导已经登记在册的社会组织,也要对尚未登记在册的社会组织进行摸底、搞清底数。其二,对社会组织实施全方位领导。党领导社会组织,既要着眼于从外部、宏观上强化领导,也要坚持由外到内探索创新从内部领导的方式方法;
    既要突出顶层设计、形成规划部署,也要强调落地生根、确保各项决策政策的贯彻落实。其三,对社会组织实施法治化领导。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语境下,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必须坚持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严格在法律法规设定的框架内开展领导活动,做到于法有据、依法领导。其四,对社会组织实施科学化领导。党领导社会组织,不能背离客观规律盲目行事,必须注重探索发现社会组织的成长规律、活动规律、运行规律,自觉按规律办事,确保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始终在契合规律的科学化轨道上运行。

    (四)工具理性

    党领导社会组织的本土自觉,尤其在对党领导社会组织的工具理性之把握上体现出来。透视党领导社会组织的工具理性,要从以下方面切入:

    1.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是党领导社会的“中转站”和“减压阀”。中国共产党必须要领导社会,这是由当代中国的政治系统、政治制度设计决定的,也是保持巩固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的逻辑必须。那么,党应如何去领导社会?又应如何取得领导社会的最大效能呢?这就更多地涉及到党领导社会的方式方法与技术手段问题。从某种角度看,我国社会组织的大量涌现,实际上是很好解决了党领导社会的技术手段问题,也是对党领导社会水平的一种提升。其一,社会组织是党领导社会的“中转站”。具体而言,党借助相关政策的落地,保障社会组织运行和活动开展,然后再通过社会组织的作用发挥去影响和领导社会。社会组织就此扮演了党领导社会的“中转站”角色,发挥了桥梁纽带作用。其二,社会组织是党领导社会的“减压阀”。社会组织出现后,承担起解决大量微观层面的具体繁琐的社会问题的职责,担负起化解各种错综复杂的具体社会矛盾和社会纠纷的任务。如此一来,党就能够从中抽身出来,集中精力抓对社会的宏观领导、战略领导、全局领导,而不是陷入繁琐的、微观的社会事务中难以脱身。因此,党领导社会组织、推动社会组织的作用发挥,就使得党领导社会处于相对超脱状态,规避了介入具体社会矛盾、社会纠纷、社会冲突中的状况。由此可见,社会组织实际上充当了党领导社会的“减压阀”。

    2.党领导社会组织与促进社会组织发展是“一体两面”的关系。党领导社会组织,不是要把社会组织“管死”,而是要促进社会组织充满生机活力、实现健康发展。有学者指出:“党应着力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鼓励其充分发挥作用,实现社会组织的利益表达职能与党的利益整合功能的有效对接,促进社会组织社会治理职能与党的社会功能有机联动,从而优化党领导社会的政治生态。”(6)寇政文:《党领导社会的宏观理论与运行机制》,《领导科学》2011年第12期。因此,党领导社会组织与促进社会组织发展、释放社会组织生机活力,并不是矛盾的,而是内在统一的。从逻辑上讲,党释放社会组织的生机活力、支持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过程,必然伴随着党对社会组织的放权、还权于社会的过程。因此,我们不能将党领导社会组织理解成是党对社会组织的“收权”乃至“集权”,它实际上隐含了党对社会组织的“放权”过程。

    3.党领导社会组织是加快社会组织“他组织化”的过程。社会组织是社会个体成员自发联合成立的,也是在政策法规的导引下催生的,社会组织运行需要依靠自律实现内部管理,也需要依靠他律实现外部管理。据此,社会组织的组织化,包含自组织化与他组织化两种形态,并且二者之间并不是割裂的,后者是对前者的丰富完善。党领导社会组织,实质上是对社会组织的他组织化,是促进社会组织他组织化的过程,对社会组织的自组织化而言,它显然是一种提升优化的手段。

    在明晰党领导社会组织的逻辑自洽、本土自觉的基础上,作出什么样的路向选择以保证党对社会组织领导的落地,是实践中最为关注的问题。基于改革开放以来党领导社会组织的实践探索,从着力提升党领导社会组织的效能入手,新时代应从以下方面探索选择党领导社会组织的主要路向:

    (一)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引导

    党领导社会组织的效能如何,与社会组织对党的认同度、认同感是紧密相连的。如果社会组织对党的认同缺位,与党不是同心同德而是貌合神离,那么其就难以真正做到对党的领导的积极回应和真心认同。而要确保社会组织真正听党话、跟党走,自觉认同党的领导,就必须强化对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的思想政治引导,将其引领到党所期望的轨道上来。其一,在政治方面,要教育引导社会组织自觉讲政治,认清当代中国的政治形势和政治大势、明晰政治站位、保持政治上的清醒明白,增强政治敏锐性、政治鉴别力,有意识地提升政治素养。要着力教育引导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搞清悟透当代中国政治的本质,“透过现象看本质”提高政治判断力、“正确认识把握本质”提高政治领悟力、“按本质要求干事创业”提高政治执行力,在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理论、纲领、决策决议决定的对标对表中确保行稳致远。其二,在思想方面,要在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性、保持意识形态适度包容性的前提下,展开对社会组织的思想引导。要向社会组织宣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但又不能强制性地要求每个社会组织都信仰马克思主义,必须始终坚守住“一条底线”:社会组织即使不信仰马克思主义,也不能放任其成为非马克思主义、反马克思主义思潮安营扎寨的新阵地,不能使其发展为挑战主流意识形态安全的策源地。

    (二)创新党领导社会组织的机构设置

    党领导社会组织,不是权宜之计而是长久之策,不能“毕其功于一役”而必须长期抓、经常抓,久久为功。由此,就决定了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来承担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职能的必要性、必须性。那么,党领导社会组织的机构如何设置呢?根据学术理论界近来的相关探讨论证,基于全国各地在实践中的长期摸索探索,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创新性的机构设计及谋划:

    其一,组建中央推进社会组织建设和社会组织工作领导小组。中央推进社会组织建设和社会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在性质上是党领导社会组织的议事协调机构。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指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优化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7)《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人民日报》2018年3月5日。中央推进社会组织建设和社会组织工作领导小组,是代表党中央领导社会组织的权威性组织机构,主要发挥全国性的推进社会组织建设和社会组织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职能,负责社会组织发展的战略规划部署、宏观政策拟定、总体进度安排、重要法规制度的创立建议、整体运行规制的设定等功能。组长由中央领导同志担任,成员单位涵盖全国政协、中组部、中央统战部、民政部、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总工会以及其他人民团体等机构,小组成员由这些机构中的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

    其二,设立国家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委员会,应设定为类似于国家银保监会、国家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的机构,其所扮演的主要角色是:对社会组织的设立、成长、活动、运行等全过程进行监管,将社会组织的发展、活动等限定在党的领导、党的政策、国家法律的轨道之上,防控越轨或走偏。国家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发布我国社会组织发展报告(白皮书)、社会组织活动及运行态势研究报告(蓝皮书),召集全国性社会组织工作会议,主持开展事关社会组织创新性发展的课题研究及课题攻关,为社会组织活动设定“规定动作”,等等。同时还要特别注重加强对全国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发展及活动的方向引领、规范指导、关系协调、发展维权等。

    其三,发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的专业性管理职责。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原称“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对外称“国家社会组织管理局”。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是代表国务院管理社会组织的专门性、专业性、权威性“官方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拟订涵盖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在内的各类社会组织的具体登记、监督、管理办法;
    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执法监督;
    指导地方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
    认定和公布未经登记但公开活动的社会组织为非法社会组织,与相关部门合作开展对非法社会组织的排查整治工作等。充分发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的职责作用,实质是在登记注册的第一道门槛对社会组织源头进行管控,在社会组织的准入环节就确保监管到位。

    其四,发挥全国性社会组织中党组的作用。2015年6月1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指出:“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8)《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人民日报》2015年6月17日。这就在党内法规中明确提出可以在社会组织中设立党组。不过,考虑到社会组织的社会性、自主性、独立性等特征,以及社会组织党建的客观现实、基础条件等因素,如果允许在所有社会组织中设立党组,一则有的社会组织根本就不具备设立条件,二则也会损害党组的严肃性、权威性。十九大党章在第48条明确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9)《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00页。根据党章精神,2019年4月6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在对2015年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修改后指出:“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是党对非党组织实施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10)《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人民日报》2019年4月16日。很显然,十九大党章以及2019年正式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均将“社会组织”从可以设立党组的名单中去除掉了,但也同时作出规定: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中央批准可以设立党组。因此,在全国性重要社会组织中设立的党组,完全可以通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以为社会组织发展把方向、作决策、管大局、保落实的形式,将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落到实处。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指出:“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企业和其他组织中设立的党委(党组),接受批准其成立的党委统一领导,定期汇报工作,确保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同级组织中得到贯彻落实。”(11)《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人民日报》2018年3月5日。这就指明了社会组织中的党组落实党对社会组织领导的行动方略。

    (三)探索党与社会组织的协商机制

    党领导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接受党的领导,是一个有机统一体。社会组织接受党的领导不是一个被动的过程,而是一个主动的过程,这种主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党和社会组织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理顺了。那么党和社会组织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为什么能够得以理顺呢?归根到底是因为,双方之间的分歧性、争议性问题被化解了,而化解的方法就是协商,即党领导社会组织,通常不是建立在强迫命令、简单发号施令基础上的,而是建立在党与社会组织的民主协商基础上的。因此,确保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落到实处,就必须本着“有事好商量”的原则探索党与社会组织的协商沟通机制。从其属性看,党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协商总体上属于“政党优位协商”,即在协商关系、协商过程中,相较于社会组织,党居于领导和主导地位,掌控着协商的基调和走向,社会组织在协商中居于从属地位,但依然享有协商过程中的发言权与意见建议权,依然对协商具有重要影响。

    党与社会组织的协商,通常应在三个方面展开:一是政策协商。从代表整合社会组织的利益诉求、政治诉求、发展诉求入手,党与社会组织要围绕相应政策的制定开展反复协商,各抒己见、畅所欲言,最终集思广益形成助力社会组织健康成长发育的支持性、激励性、保障性政策。二是制度协商。党领导社会组织不是权宜之计而是长久之策,为此就要着力推进党领导社会组织的制度设计、制度安排、制度创新,党与社会组织就要针对关于建立健全什么样的制度、从哪些方面切入推进制度创新以及制度的执行落地等问题进行充分协商。三是成长环境、发展空间协商。社会组织的活动及运作,是在一定的社会空间、环境生态中展开的。社会组织发展需要什么样的环境、需要多大空间?党能够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创设什么样的环境、提供多大的空间?都需要党与社会组织进行深入细致并略带“博弈型”的协商。就社会组织来讲,当然是希望发展空间越大越好、越广越好,而于党而言,究竟应该在主导性的政治体系框架之下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与预留多大的空间,必须在综合考量、权衡社会组织发展与社会稳定、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与社会组织自主发展等多重关系因素的基础上,才能最终作出合理安排。

    (四)提升社会组织党建的硬核质量

    大量社会组织的出现,相当于开辟出一块新的社会阵地,如果我们党不去占领,就会被其他力量占领,而在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组织、开展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就是一种直接的、强有力的占领方式。据此,社会组织党建就成为党领导社会组织的重要方式。2015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专门党内法规的形式对在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进行了规范设计。十九大党章把社会组织党建的内容第一次写入党章中,明确界定了社会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的地位和职责,将社会组织党建在“党内宪法”层面予以确认。

    1.知存量:摸准社会组织党建的“底数”。目前社会组织党建的总体情况,可以表述为“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形。就是说,社会组织党建抓得很好的不多,抓得很差的也不多,大部分处于一般化状态,虽然取得一些发展成果,但面临的问题也不少。就社会组织党建的底数来看,当前需要引起特别关注的是以下方面:其一,远未达到“应建尽建”要求。社会组织有登记在册的,也有未登记在册的,未登记在册的究竟有多大量,目前并不完全掌握。建立党组织,就是在登记在册的社会组织中去建,而登记在册的社会组织,有的具备建立党组织的条件,有的则不具备相应的条件。目前看来,就是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都还远远没有达到“应建尽建”的要求,应建率与实建率仍存在较大差距。其二,存在“重建党、轻党建”的倾向。有的社会组织虽然建立了基层党组织,但却仅仅是停留于把党组织建立起来,并没有在党组织建立后开展实质性的党建工作、党建活动,甚至上级党组织要求的规定动作也不能充分落实,党组织、党的工作、党建行动等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其三,有些社会组织的党建还没有破题。虽然社会组织党建我们抓了20多年,也将其写入了党章之中,但是其在某些方面仍然存在严重短板。2018年7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就特别指出:“至于社会组织特别是各种学会、协会的党建工作,大多没有真正破题。”(12)习近平:《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党建研究》2018年第9期。

    2.扩增量:瞄准社会组织党建的“硬核”。确保社会组织党建踏石留印、抓铁有痕地落地,在举措办法的采用上必须对准其“硬核”和命门集中发力。就是在具备组建条件的社会组织中,必须及时建立党组织、规范开展党的活动、推开各项党务工作,将党建工作纳入对社会组织的登记、年检、评估之中。其一,将社会组织党建写入社会组织章程。一般说来,每个社会组织在成立伊始都要制定其章程。为从源头上确保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落地,应在社会组织章程中明确写入党组织的设置模式、职责权限、活动要求等内容,确保章程中有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建立党组织、规范开展党建工作的相关条款。《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指出:“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思想教育,引导他们主动支持党建工作,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并将有关内容写入社会组织章程。”(13)《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人民日报》2015年9月29日。对于新成立的社会组织,有关方面要对其章程严格把关,没有写入支持建立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内容的章程,应视为不过关章程,必须加以补充完善;
    对于已经成立运行多年的社会组织,要对其章程进行过关性审核、系统性修改,确保将支持建立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的内容补充进去。其二,社会组织登记成立时要同步建立党组织。《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指出:“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具备组建条件的,登记和审批机关应督促推动其同步建立党组织。”(14)《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人民日报》2015年9月29日。根据2016年民政部印发的《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基本精神,社会组织在申请登记时,要向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构提交“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等材料,并与申请登记同步进行党员信息采集工作;
    其中,符合党组织设置条件的,要在社会组织登记注册伊始就同时建立党组织、开启党建工作。其三,将党建工作纳入对社会组织的年检与评估之中。一方面,在对社会组织进行年检、评估时,应把党建工作列为重点关注面、着力评价点来考量。社会组织在进行年检时,除了要提交业务工作的开展情况,也要提交其党务工作、党建工作的开展情况。在对社会组织进行考量评估时,要将其党组织设置建立情况、党组织活动开展情况、围绕主营业务开展党建工作情况、社会组织运行中党组织作用发挥情况、党组织自身建设情况等内容作为重要的考核关注指标。另一方面,注重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评估结果的应用。对于党建工作能够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开展,党建融入业务工作成效显著的社会组织,要在对其的年检、评估、认证中予以重点标注,并与信誉等级、形象建设适当挂钩。不重视党建工作、不聚精会神抓党建,特别是党建工作年检不过关、评估不达标的社会组织,将影响其业务活动开展及从体制内获取资源。比如,地方政府在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对社会组织进行孵化、培育、运行等提供资金支持,以及选树模范先进典型时,应优先考虑那些党建年检达标、党建评估分数较高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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