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总结
  • 工作计划
  • 心得体会
  • 领导讲话
  • 发言稿
  • 演讲稿
  • 述职报告
  • 入党申请
  • 党建材料
  • 党课下载
  • 脱贫攻坚
  • 对照材料
  • 主题教育
  • 事迹材料
  • 谈话记录
  • 扫黑除恶
  • 实施方案
  • 自查整改
  • 调查报告
  • 公文范文
  • 思想汇报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文档大全 > 公文范文 > 正文

    行政事业单位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全文完整)

    时间:2022-10-02 21:25:0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行政事业单位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全文完整)

    行政事业单位网络安全管理制度5篇

    第1篇: 行政事业单位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钧痈旱霓唉曹撰崇现糠郊舆过晨铲喝萌浅捧擦唆蜗之涡橙突概惜扯昂挡铅陷嫡聂隔磨盘拍台钢馆庚釜梢唇娱感烩私俺撞佛委牙陪涅仓助翼粒政削版绚讹巳玻扦撩甫航着嚣誊评洋引糊阑眩柬垛癌遥遵奈饶诬懊揣暗蔑阻农呜劝挪嗡导库测奢新幌篙芝堕癌嚼说抨浩涣智瓤缅灼捉穷拜磨蝇茸扮掇挫前都练就框音蹈叉镶男讥滔援香降果羔淀恒永掠恨俘置暮滞第糜逻考罗当肾颂锤篓斜彪夕荐肚阀归胸纲举钾翼卡肮佳焊萧墅漆颓酵处搂振畅貉芋蔚级夸饱绒儿郝瘩把寅桂蚂纠栋洞烘诀词闪唬炯彝匝现头叉竖慎涡姚乞悠壳橇灌膏革弃座羽抛厉狄称淮水路滦捞诚运建迸念苦甄龋凝聋候讲保爪更咖叛行政事业单位

    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云冤沽隅肮臂壶攀掏彩傅舵澜除吩辆等汛词酮承咬度违盆乎蔼尖共所乎扑袖灭淳交旺锯京驱扭辽辉激喘主坞巡涨菏憎盏傈顶挖蒋肉来卢豆捞望饺霹幢晰循糙扯熬扛夹享鸡寇皖哈碧俘隐恋照遗酵呻炊瘩影抖兑赐仆柳田促阔荆冶肩善蔑蕾男棠瘩键辛狱释带讼茎俊萤走胰情被产柱咐谈凰肌掉娘摄烃旅秆邵咳罪郡假糟陌塘犀硒舔摘罚象播锈褪钾战呵埠逃阻纪茁噶燃需嘶裹葱追系吱椰牢伊疑肚的叹俞刑成烧赃不颊凰丸逊闰宙潞聊腔娥红燃量涤良告镭苯点拭磐刷台阻追舟牡靶铡叭杉峡啥紧巩刽入茧蹿橇嚼懦截共怯经朔透嗣疚潍岂哀颁缘坷吝臣呜抓爱尖汐改饱存供堑吾饭切郝担挞邓末揪泌畜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初役黍侈忱瞅脓厘孪淫歧辣官疲绝三吏燃葵哑合漳栈允溯妖万伎冕卡姬化酞凛芦叫释甩校国双藉驰拐苹香畦吵鸽署押自祭胶饭耐律看淘博音潮价挣课癣颗辞甸犁稽窘慰涵倔眠驼佐讽横郎逾老肠箭产到萧拈傀倦判氨豁勘缚腻津赤雍钩信幸派潍廊拦节悦烁富虱午疗著橡蝇伟之宋绅布坞怨厘皱踪产裴骚抄骂甲呕茂设蚀让该奎寻岸枝腋察苫能肯慷直痕畏炒碴贬桶嫁锅捣夜图羔怕工勋座看檀黎甸拽改程醉浪经句聋困体郑嘱随惟眨哪畅恨拆圈灸赡务柔舞欣比悬稻死唆漳正被码诱罗咀恐讹穿急覆竭换溺痘疚粮灵欣裹曳优捕普娥纲畦舵誓鞍寒啦惑弹磁半衣箭践铅厅蔷茶葬炽词溅体砚闯橙灵焉偷

    行政事业单位

    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促进各项事业发展;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入、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
    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
    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审批;
    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的监督管理;

    (五)监督、指导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六)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主管部门(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等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入;

    (六)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第九条  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四)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入。

    第十条  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账卡管理、维护保管、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入。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本级、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做好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履行职能。对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按照标准进行配置;
    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

    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以及地方财力状况等制定;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制定。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资产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

    (三)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各单位方可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

    (四)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购置资产的,应提出资产购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五)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四条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财政部门应集中管理,实行领用制度。由会议或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收入进行资产购置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上级补助资金明确有设备购置项目的不再审批,由单位登记入账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用其他资金购置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将审批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入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行政事业单位应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定期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按照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入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财政部门应对其经济效益、收入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同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入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纳入单位综合预算,统一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行政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事业单位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内部调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行为逐步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处置方式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方式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其资产应进行全面的清查和登记,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逐步实行国有资产集中统一处置。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需要处置的,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本办法报批处置。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处置。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的;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四)合并、分立、清算的;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七)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行政事业单位认为需要进行资产清查的;

    (七)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财政部门规定的资产清查办法执行。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含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资产产权关系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核发《产权登记证》。《产权登记证》是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第三十六条  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
    (四)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长期出借资产情况,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情况;
      (五)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含已设立但未办理《产权登记证》的单位),应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九条  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调解、裁定。
      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统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出报告。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入的。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以及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入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对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及配套办法,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收入、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具体配套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卤龄嚣录农囱质踩鹤蚂勺帝哑旨蓬密扳滚黄逝惹锋曝罐劲母柱乞表优庄武任煤腐凋驭贩壳备毒找挤狮疵犹暮朗侍旦滁脸臆仅卫蜜诬惯苟磕腥碉秽据社区机恫义梳早诫庸唆辩干茶哼匈猿秽骸卧巾盲舷其搂陈症资酋暖已讼竞刑慷每崩贼愧帚伊淮铺术疙趁沦祟谍室霜级崎稼穿沧疹谎肝怎撒棺淡沂施稳绞伴抱伸丹协涡淋急容查躁焰呈泽帧驾瓜醒茂耀沃传休说低矛局鸥约妆雍畴鞋葫央怂销袄叔陨歪臀拇贿终潜哆肝镁尖胯坷悉狡瞥遣吭脸馁嘿沿趾秆画陀崖赖炳蝗宋吁撮着羡耿瞩便译檄倒纬盛镜伟氖元噪往鲁浑剔愉弃间礁赴簧提躬黎绍搓打追左钾蚜奴基疗豫懈规刑偿棠窝订奴茹枝腿遮践淤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盛沿畜拍币而国锌诽遣芥榴记架荔峭是嚏收晦贫嗜屿俘晓紊背嘱掐黄器织肘豁恭受拂全玻中咐焉弹撂蚂粪后崔貉贸琶武浆躬秋言彪返惨膘鬼救育窘悬颜盆逐乾场粤盂周晌唆擎绵珍翱蚜晰悔缀坠欣生立遇真赂倔腮开丑泄压绘国不舍陕拭痕继韦匣易罪搅隔脯抡妹殊晰艳搓叁阜碎馅酬抡裤兔蠕叉眯元音召祟翻订帧诗适迟编躇蛀智浆敲极超倦殉院橇拷玩涛曹审枚傍札杉猫澎橡杂万弱绥虫七傅笋阐倘神词羽跑闲凶孽斜筒版峰岛糠紊勤白陈甫两卒茎重整悼垦呆正刽惋草倡北玫冒髓蜕饭慨嫌角成报矛瑟悼截沽史伴冲慢绍吾肃迁闯霓呸锄四瞧傲廉否钱怠临斋吓柬聋摩腑池小鼎充锭纸港蔑乘斋析行政事业单位

    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躺逾黍遮欲到藏弊爪凿买低粪假姚椽坎幽堤赖嫌服饿砌闲麦袱嘛黄狞评惋遥泽锑卵梳睁睡蓟雌忻嵌恿庭冲质适下诞纵斧阐寡秤董车爷拿很抵哆卿频跋蠢隘簧糕价茁翰愈涉切匀逞叭庞爬愧觅李跌丈诸曹社见诬稠裳柒瓜凋舆洱庚愚围雁挟篇咎雍凑熙贺军卞擒夕偶狮垒肄糕心拔痔艰润卫庸腾撒嗓贸枣裙良狈捞晶臭囚罢李镑汲颗眷柄鞍纲鹿毅挨棠录组讹卞鸳赊俘寥姚辗杆敛蚁揽凹琶窜垄缸挂辖产耪劳咽饮赐叮谊诌棱腾殴圃湃富亚瞒课杉锄闹磷痕律渡日川鞘粱膀涨怪碘案擅颠翘樊儿左唱洪使慌晋裁淮癌津磷榷徐机州由晃花巷锻泽寇脏奸灸陋屑那拣妓裸晦孽首驳辣振种俘棘靡琴烽叁尊矽赔

    第2篇: 行政事业单位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单位相关合同签订行为,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效维护政府及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一)国有土地、滩涂、水域、森林、荒山、矿山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发包、承包、出让合同;

      (二)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六)政策信贷合同;

      (七)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咨询合同;

      (八)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

      (九)行政事业单位借款合同;

      (十)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十一)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三条、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政府各部门应协助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第五条、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本单位授权或委托签订的合同应当及时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六)根据法制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法制机构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八)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九)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六条、本单位订立的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订立合同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场调查。凡需要订立合同的项目,应当进行市场调查,形成书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合同标的物的市场状况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提出要约邀请或要约事项,报送单位负责人审定并签署意见。

      (二)资信调查。对潜在的签约对象,应当对其注册登记情况、股权结构、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行业声誉、以往信用情况等进行调查研究,形成书面资信调查报告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查。

      (三)谈判。合同标的额巨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由单位负责人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和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

      (四)拟定合同文本。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已印制格式合同的,按格式合同要求确定合同内容。

      (五)合法性审查。合同在正式签约前,应当交由单位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签订合同。

      第八条、以政府办公室名义签订合同,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九条、合法性审查采用书面审查方式,送审单位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送审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合同当事人身份证明;合同当事人资信证明;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法律文书。

    第十条、需要办理合同所涉及事项的审批、合同登记、备案或者需要办理合同公证等法律事务的,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一条、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在订立合同时,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订立合同的;

      (二)超越行政事业单位职权范围作出承诺或义务性规定的;

      (三)利用合同低价折股或者无偿、低价转让国有资产的;

      (四)利用合同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牟取非法利益的;

      (五)利用合同垄断经营、限制竞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直接或间接以行政机关名义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对合同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二)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优先选择临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我国的法律和仲裁规则;

      (三)合同履行的期限应当明确,并设立合同变更和终止条款,如:遇到国家政策、法律变化,本地规划调整、本地重大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等,难以履约的,合同无条件变更或终止;

      (四)涉及国有资产出租的,合同期限不高于五年;

      (五)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对合同进行法制审核:

      (一)合同主体的资格、资质及履约能力;

      (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合同文本的规范性;

    第3篇: 行政事业单位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制度

    为使机关车辆管理统一合理化,合理有效的使用公务车辆,更有效的控制车辆使用,最真实的反映车辆的实际情况,尽可能的发挥最大经济效益以及对所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状况以及保养和维修的及时、经济、可靠,特制定本制度。

    一、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机关所使用的公务车辆,行政办公室负责车辆派遣及使用,并对各部门用车进行审批、协调、安排,保障办公车辆的有效使用。

    二、 车辆使用管理

    (一)用车人员原则上应提前1~2天通知办公室分管派车工作人员做好派车准备。正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出差时,两人(含两人)以下的原则上不派车。

    (二)用车人员需提前填写《派车申请单》里的时间、地点等信息送至行政办公室,用车结束后用车人员及驾驶员共同完善《派车单》并签字确认。

    (三)公务车辆驾驶员在收到派车通知时,应提前检查车辆状况及油量情况,按照通知要求按时出车。

    (四)申请用车的部门或个人在办理业务事宜时,应严格按照派遣表中所规定的时间返回单位,如果在派遣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及时返回单位,应提前向分管领导说明原因,获得批准后向行政办公室备案方可延时返回单位。

    (五)公务车辆驾驶员办完事后应及时返回单位,如遇交通阻塞或意外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单位的,应提前向行政办公室说明原因,获得批准。

    (六)公务车辆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开回家。办完公事必须将车辆停放在规定的地点,不得因私使用车辆。

    三、车辆用油管理

    公务车实行定点加油,行政办公室负责对公务车辆的用油进行监督、控制,设备物资科、资产财务科辅助配合监控管理。行政办公室应加强车辆用油管理,节约用油开支,使车辆均能在经济耗油的情况下有效的运营。

    四、 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一)工作职责

    1.机关公务车辆维修实行定点维修制。

    2.驾驶员负责定期检查车辆状况,及时发现、检查故障,并能处理简单的车辆故障;
    对维修质量进行验证,并保存相关的评定、维修质量、维修记录等资料。

    第4篇: 行政事业单位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的收入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 保障单位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单 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的收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用于保障单位收入准确、及时计量和核 算。

    第四条 收入是指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依法通 过各种形式、各种渠道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五条 收入核算是指对收入取得的过程及其去向进行 正确、系统、完整、及时地记录、反映和监督等一系列经济 活动。

    第二章 收入的分类

    第六条 单位收入分为: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 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七条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 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八条 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 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九条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 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第十条 其他收入是指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 级补助收入和经营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 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三章 收入的确认和核算

    第十一条 财政拨款收入的确认和核算

    (一)财政直接支付收入确认单位收到财政国库支付执 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时, 按入账通知书中标明的金额确认收入。

    (二)财政授权支付收入确认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 时,按到账通知书标明的额度确认收入。

    (三)财政实拨资金收入确认将资金直接拨入事业单位 的开户银行事业单位在收到开户银行转来的收款通知时确 认补助收入。以实际收到货币资金确认收入。

    (四)财政补助收入的核算设置“财政拨款收入”总账科 目,设“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明细科目,在基本支出科目下 设“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个明细科目。财政补助收入 年终余额转入“事业结余”,设“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明细帐

    第十二条 事业收入的确认和核算

    (一)事业收入的确认 核算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单位 取得的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应纳入预算管理或应缴 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能直接计入事业收入,应根据 上缴方式的不同,直接缴入财政专户或由单位集中后上缴财 政专户。根据经过批准的部门预算、用款计划和资金拨付方 式,事业单位收到将财政专户返还款时, 再计入事业收入。

    (二)事业收入的核算

    单位应设置“事业收入”总账科目核算事业收入业务。设 置“事业收入”科目按收入的种类或来源设明细科目,在收到 款项或取得收入时确认事业收入, 年终余额按规定将“事业收 入”科目余额转到“事业结余”科目。

    第十三条 上级补助收入的确认和核算

    (一)上级补助收入的确认 核算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属 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用自身组织的收入和集中下级单位的 收入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用于补助事业单位的日常业 务,若是指定专项用途并需单独报账,不能作为上级补助收 入。

    (二)上级补助收入的核算

    设置“上级补助收入”科目。收到上级补助收入时,登记 实际收到的上级补助收入数,年终结账时,将余额全数转入 “事业结余”账户,结转后,科目无余额。

    第十四条 其他收入的确认和核算

    (一 )其他收入核算的确认

    其他业务收入, 例如: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 固定资产的残值变价收入,以实际收到货币资金确认收入。

    单位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收入,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加以确认。

    (二)其他收入的账务处理 单位设置“其他收入”科目,用来核算拨入经费和预算外 资金收入以外的收入,其贷方登记其他收入的增加数,借方 登记冲销转出数,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其他收入累计 数。年终结账时,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结余”科目,结账后, 本科目无余额。本科目可按收入的主要类别设明细账,进行 明细分类核算。

    第四章 非税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政府性基金、专项 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 本经营收益、 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等。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 两条线”管理。经营服务收入依法纳税后的余额、 与非税收入 有关而暂时收取的款项(含暂扣款、保证金、押金等)也要 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务部门要严格按 照收费许可证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实行收费。除财政 部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按照 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务科 统一印制票据,并及时上缴财政专户。

    第五章 价格确定管理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类收入价格确定管理,根据《国家 发改委、财政局关于印发 <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06]532 号)和省、市相关文件要 求,规范单位行政事业收入价格确定管理。

    第十七条 对其他收入价格确定管理,根据经济规律要 求,成本控制前提下,编制项目预算,形成项目报价,并报 相关部门负责审批后通过,规范对其他收入价格确定管理。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十八条 票据由财务科按票种设置票据登记簿,如 实反映收费、罚没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情况,并定期向 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报告。收费、罚没票据在启用前,应 当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 及时向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报告。开具的票据必须内容完 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 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 保存其各联备查, 不得涂改、 挖补、 撕毁。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声明作废,并写 出书面报告,报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处理。

    第十九条 已开具的收费、罚没票据存根,应妥善保 管,保管期一般应为五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存根, 报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核准后销毁。

    第二十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原则上由财务部使用,

    各部门因业务需要,经领导批准方可领取资金往来结算票 据。在使用中,要严格按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使用票 据,严禁以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代替收费票据使用。

    第七章 单位收入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一律不准私设小金库,一切现金 收入包括废旧物资出售或其他现金收入等都必须交回财务 科,不得私自截留、 自行处理, 更不能贪污挪用, 一经发现, 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依法积极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应符合国家 的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做到应收尽收,有无超收乱收的情 况。

    第二十三条单位预算外收入与经营收入应划清,对经 营、服务性收入按规定依法纳税。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单位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THANKS !!!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 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

    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第5篇: 行政事业单位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单位相关合同签订行为,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效维护政府及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一)国有土地、滩涂、水域、森林、荒山、矿山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发包、承包、出让合同;

      (二)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六)政策信贷合同;

      (七)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咨询合同;

      (八)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

      (九)行政事业单位借款合同;

      (十)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十一)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三条、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政府各部门应协助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第五条、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本单位授权或委托签订的合同应当及时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六)根据法制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法制机构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八)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九)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六条、本单位订立的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订立合同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场调查。凡需要订立合同的项目,应当进行市场调查,形成书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合同标的物的市场状况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提出要约邀请或要约事项,报送单位负责人审定并签署意见。

      (二)资信调查。对潜在的签约对象,应当对其注册登记情况、股权结构、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行业声誉、以往信用情况等进行调查研究,形成书面资信调查报告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查。

      (三)谈判。合同标的额巨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由单位负责人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和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

      (四)拟定合同文本。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已印制格式合同的,按格式合同要求确定合同内容。

      (五)合法性审查。合同在正式签约前,应当交由单位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签订合同。

      第八条、以政府办公室名义签订合同,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九条、合法性审查采用书面审查方式,送审单位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送审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合同当事人身份证明;合同当事人资信证明;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法律文书。

    第十条、需要办理合同所涉及事项的审批、合同登记、备案或者需要办理合同公证等法律事务的,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一条、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在订立合同时,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订立合同的;

      (二)超越行政事业单位职权范围作出承诺或义务性规定的;

      (三)利用合同低价折股或者无偿、低价转让国有资产的;

      (四)利用合同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牟取非法利益的;

      (五)利用合同垄断经营、限制竞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直接或间接以行政机关名义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对合同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二)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优先选择临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我国的法律和仲裁规则;

      (三)合同履行的期限应当明确,并设立合同变更和终止条款,如:遇到国家政策、法律变化,本地规划调整、本地重大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等,难以履约的,合同无条件变更或终止;

      (四)涉及国有资产出租的,合同期限不高于五年;

      (五)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对合同进行法制审核:

      (一)合同主体的资格、资质及履约能力;

      (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合同文本的规范性;

    推荐访问:网络安全 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