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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历史上著名三问

    时间:2022-08-15 14:35:0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国共产党历史上著名三问,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中国共产党历史上著名三问

    中国共产党历史上著名的三问4篇

    【篇1】中国共产党历史上著名的三问

    回顾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党章修改

    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以来的八十多年间,历经十三次修改,共产生过十四部党章,而每一部党章的产生,每一次条文的改动,都曾经在党内外、国内外引起广泛而强烈的关注。因为,对党内,它是团结和统一的法权基础;对党外,它是人们判断共产党理念和实践活动的主要根据。这十四部渗透着历史烟云的党章文本,从一个独特的角度,再现了中国共产党从幼年走到成熟的全部过程,记录着中国共产党思想、理论和政治路线与时俱进的发展轨迹。

    一、中共一大并没有制定党章

    解说:位于北京天安门广场东侧的中国革命博物馆,是专门收藏革命历史文物的国家级博物馆。在这里,可以见到具有独特历史价值的各种早期党章文本。这些从外观和版式都带有鲜明时代印记的党章,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有着至高无上的地位。

    叶笃初:党章最简单的一句话就是根本大法。共产党内部的根本大法。

    记者: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为什么要这么说呢?

    张晓燕:党内的规定、决定、规章制度,从效力来讲它是有一定的层次的。比如说中央有关职能部门的一些规定,从内容到精神都不能跟党章的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抵触,否则的话其它的行为规范是无效的。可以做类似的比喻,在党规体系里相当于国家宪法在法律体系中这样一个地位和作用。

    解说:中国共产党党章是党的纲领和组织章程的总称,它通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以全党的名义加以确认。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在上海召开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告了党的正式创立。但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这次会议,只通过了一个500多字、内容简略的《中国共产党纲领》,并没有制定党的章程。

    记者:既然党章对共产党来说是这么重要,那为什么在1921年中国共产党创立的时候没有制定一部党章?

    石仲泉:开这个代表大会的时候也还是不像我们现在准备得很充分,条件也比较优越,那是在秘密状态下。

    叶笃初:当时我们的党还是一个幼年的党,思想的准备、组织的准备,包括这些法规准备都还欠缺。

    【篇2】中国共产党历史上著名的三问

    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土地政策.txt蜜蜂整日忙碌,受到赞扬;
    蚊子不停奔波,人见人打。多么忙不重要,为什么忙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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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土地政策 [ 历史 ] 收藏 转发至天涯微博

    悬赏点数 10 该提问已被关闭 9 个回答

    匿名提问 2009-05-16 23:09:22

    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土地政策

    最佳答案

    CXL85 2009-05-16 23:10:39

    中共不同时期的土地政策

    1.土地革命时期(国共十年对峙时期)

    政策: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

    路线:靠贫、联中、限富、保中小、灭地主(1931)

    作用:农民在经济上政治上翻了身;
    农民积极参军参战,发展生产

    2.抗战时期

    政策: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

    作用:有利于团结农民、地主一致抗日

    3.解放战争时期

    政策: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地主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

    路线:靠贫、联中,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土地制度

    作用:农民分得土地,积极参军、支援前线,成为解放战争胜利的可靠保证

    4.建国初期

    政策: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
    (与以往不同:保护富农经济)

    作用:彻底废除了数千年的封建剥削土地制度;
    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为农业发展和国家工业化开辟了道路

    5.三大改造时期(对农业的改造)

    政策:采取积极发展稳步前进的方针,实行自愿互利的原则,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

    作用:农民土地私有制转变为土地公有制

    6.十年探索时期

    政策:小社并大社(片面追求一大二公)

    影响: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7.改革开放时期

    政策: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作用: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推动了农业的发展(注意三化)

    其他回答

    出新 2009-05-16 23:11:56

    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的历史沿革基本情况如下:

    1、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土地革命路线和分配土地的方法。到1931年,中国共产党在总结土地革命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一条比较完整的土地革命路线和正确进行土地分配的方法,即:(1)依靠贫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促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2)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在原耕地基础上。实行抽多补少,抽肥补瘦。

    2、《井冈山土地法》的缺陷主要是: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的土地,容易侵犯中农的利益;
    土地所有权属于政府而不属于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禁止土地买卖。而《兴国土地法》对《井冈山土地法》所作出的一个重大的原则性修改是: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

    3、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抗日战争时期,在敌后抗日根据地实行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即地租一般地以实行二五减租为原则,按抗日战争前的原租额,减去百分之二十五;
    利息一般地减少到社会借贷关系所允许的程度。实行了这个政策,既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改善了农民的生活,调动了广大农民的抗日积极性,又有利于争取地主资产阶级的大多数站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一边。解放战争时期,随着中国人民和美蒋反动派的矛盾成为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进行土地革命的条件日渐成熟。1945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将减租减息的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

    4、1948年4月,毛泽东在晋绥干部会议的讲话中,提出了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土地改革工作中的总路线和总政策是: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聚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

    5、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运动: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土改的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根据建国后新形势确定了土改的新政策,对待富农,由解放战争时期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政策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这有利于孤立地主,保护中农,稳定民族资产阶级,有利于土改运动的顺利完成和迅速发展农业生产。从1950年冬起,新解放区分期分批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土地改革。到1953年春,全国除了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及台湾省外.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约三亿无地少地的农民分得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新解放区土改的胜利,彻底消灭了封建剥削制度,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并为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有利条件。

    5、农业合作化的三个步骤:我国在实现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采取循序渐进的步骤,逐步实现过渡。第一步,号召农民组织带有社会主义萌芽性质的、几户或十几户的农业生产互助组;
    第二步,在互助组的基础上,组织以土地人股和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小型的带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合作社;
    第三步,在初级社的基础上,组织大型的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社。

    sunwan523 2009-05-16 23:15:42

    土地改革阶段(1921年~1950年)。党的土地政策经历了从“土地国有”到“土地农有”再到最终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所有制,逐步确立了适合生产力发展的农村土地制度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明确提出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政纲。早在1922年6月中共“第一次对于时局的主张”中,就提出要没收军阀、官僚的田地分给贫苦农民。大革命失败后,中共在1927年7月发出的第9号中央通知中,最早提出中国革命已进入“土地革命的阶段”,党的任务是“没收豪绅大地主反革命及一切祠堂、庙宇的土地,以开展土地革命”。1928年至1930年,在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党中央领导下,党相继制定、通过了《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县土地法》和《土地问题决议案》,肯定了农民获得土地的神圣权利,并对土地革命的一些具体政策作出规定。但在土地所有权问题上,当时的中共中央主张实行“土地国有”政策。在一个农业生产落后、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是小农个体经济的国家里,用强制的办法实行土地所有权归苏维埃政府的土地政策,既违背了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又脱离了中国传统的土地私有观念,从而直接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因此,在土地革命实践中,一些革命根据地逐步认识到这一政策的危害性并开始纠正。到1931年春,以毛泽东为书记的苏区中央局发出通告,明确规定了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指出农民对土地可以租借、买卖,别人不得侵犯,从根本上解决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问题,基本上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而符合农村实际情况的土地改革方案。抗日战争时期,党根据中日民族矛盾上升为中国社会主要矛盾这一特殊情况,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没收地主土地政策改为减租减息政策,既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热忱,又保证了抗日民主统一战线的扩大。1946年国内阶级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全面内战即将爆发,为进一步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党中央发布了由减租息向没收地主土地过渡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政策“五四指示”;1947年,中共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了一个彻底反封建的土地革命纲领《中国土地法大纲》,明确规定“废除封建性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公开举起了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旗帜。到1948年秋,党领导下的一亿人口的解放区消灭了封建的生产关系,发展了生力,巩固了解放区革命政权,有力地保障了人民解放战争迅速取得胜利。新中国成立后,党不失时机地在新解放区进行了更大规模的土地改革。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宣布了土地改革的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到1953年春,全国除一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的任务。土地改革的完成彻底消灭了数千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这是中国历史上几千年来在土地制

    度上的一次最彻底的变革,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从1950年到1952

    年,全国的农业生产总值分别比去年增长17.8%、9.4%和15.2%。[1](P19)农业的快速发展,不但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而且为实现工业化和集体化开辟了道路。二、农业集体化阶段(1950年~1978年)。党的土地政策经历了从私有的农民土地所有制到土地农民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再到完全的土地集体统一所有、统一经营,实现了农业集体化全国土改后,一方面为了克服由个体农民私有制分散经营带来的问题,以便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条件下有效地组织农业生产;另一方面也为了避免两极分化,党决定采用建国前根据地的经验,建立合作经济即互助组和初级农业合作社在这种合作经济内,承认农民拥有土地的私有权,但土地的经营权统一由合作社集体行使,即进行了在不改变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土地使用权的变革。这种土地政策的实施,既体现了合作经济的优越性,又不损伤农户家庭经营的积极性,同时发挥了个体经济和互助合

    作两个积极性。一方面互助组的建立可以解决农民生产中的实际困难,也适合当时农业完全依靠手工劳动、手工工具耕作这种低生产力水平的条件,对农民的自主经营没有限制,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另一方面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征的初

    级社的建立,既保留了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又能够调节互助组共同劳动和分散经营带来的矛盾,能够合理分工,节约劳动。在这个时期,全国主要农作物产量都保持了持续增长的势头。但是,在互助组和合作社的潜力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时,由于受到“左”的指导思想影响,强调提出合作化运动高潮的到来,强行在全国建立高级农业合作社和随之而来的以“一大二公”为特点的人民公社,彻底废除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使土地乃至农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都属公社共有,由公社

    统一经营,片面强调发展纯粹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排斥乃至取消个体所有制经济。从当时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看,大多数

    农民并未提出实行纯粹的集体经济的要求,这种脱离农村生产力发展状况的做法,既违反了生产关系的变革一定要适应

    生产力发展这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又违背了农民的意愿,引起了广大农民的不满,抑制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得农业

    和农村经济长期处于缓慢发展甚至停滞状态。

    wt198091 2009-05-16 23:20:51

    以农民问题为例纵观中国共产党依据革命和建设的不同时期社会矛盾的变化,制定了符合当时实际的土地政策,对中国革命和建设产生了重大影响。尊重人、解放人、依靠人和为了人达到了不同程度。

      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对中国的土地革命尚缺乏足够的认识和必要的经验。

      国民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认识到土地革命的极端重要性。中国共产党在共产国际的帮助下于1927年8月7日在汉口召开了紧急会议,即"八七"会议。在由瞿秋白主持的、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八七会议上,中共中央纠正了陈独秀右倾机会主义路线的错误,确定了土地革命和武装斗争的总方针,对土地政策作出了一些规定:第一,"没收大地主及中地主的土地,分这些土地给佃农及无地的农民","对于小田主则减租,租金率由农民协会规定之"。在大革命失败的形势下,作出这个规定,是有利于集中打击大中地主阶级的。第二,"没收一切所谓公产的族祠庙宇等土地,分给无地的农民"。第三,"农民运动的主要力量是贫农"。第四,"现时主要的是要用"平民式"的革命手段来解决土地问题",这就是充分发动群众,自下而上地分配土地。第五,"由农民协会取消重利盘剥者的债务、苛刻的租约与苛约"。这种只取消高利贷而不是废除一切债务的规定是正确的。这次会议的主要缺点,一是没有提出团结中农和如何对待富农的问题,二是提出了"土地国有"的主张。此主张来源于共产国际的指示。作为土地革命的最终目标,有其正确性的一面,但作为实现民主革命的任务是不恰当的,因为它不利于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尽管如此,八七会议把土地革命作为一个中心议题提了出来,仍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1928年六大之前,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虽然肯定了没收土地分配给农民的原则,但也存在严重的错误:一是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二是没有将富农与地主严格区别开来,三是主张土地国有或公有。

      1928年中共六大明确规定没收地主阶级的一切土地,确定了依靠贫雇农、联合中农的阶级路线,对富农的策略也有调整,但土地所有权等问题依然没有解决。由于历史发展的局限性,六大对中国革命的中心问题、中国革命的特点、中国革命的敌人、党的工作重心等问题认识不足。随后经过三年多的土地革命实践,土地所有权问题得到解决,即农民不仅获得土地使用权,同时也获得土地的所有权,并基本形成了一条正确的土地革命路线。1931年,毛泽东制定了"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的土地革命路线。①国共十年对峙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开展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的土地革命方面取得一定成效。1931年王明"左"倾教条主义者上台后,在土地革命中执行"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政策,带来了极大的消极影响。企图从肉体上消灭地主,从经济上消灭富农。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敌后抗日根据地实行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这是正确处理抗日战争时期民族斗争和阶级斗争关系的一种特殊的土地政策,有利于全面抗战,具有进步意义。

      全国解放战争时期,随着中国人民和美蒋反动派的矛盾成为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进行土地改革的条件越来越成熟。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将减租减息的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到1947年下半年,解放区2/3的地区已基本解决了土地问题。1947年10月颁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是一个彻底的反封建的土地纲领。针对土地改革中出现的"左"的偏差,毛泽东在1947年12月会议上强调,土地改革中必须注意两项基本原则:第一,必须满足贫雇农的要求;
    第二,必须坚决地团结中农,不要损害中农的利益。1948年毛泽东《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了土地改革总路线: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②。到1948年秋,在l亿人口的解放区消灭了封建的生产关系,农民获得彻底解放,工农联盟得到巩固,并为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提供了物质基础。农民问题是中国革命的基本问题,也是实现无产阶级领导权的中心问题。中国共产党采取的这一系列土地政策满足了人民群众的需要,有利于革命力量的发展壮大,为革命最终的胜利起了决定性作用。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农村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要形式的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其基本特点是在保留集体经济必要的统一经营的同时、集体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承包给农户,承包户根据承包合同规定的权限,独立作出经营决策,并在完成国家和集体任务的前提下分享经营成果、一般做法是将土地等按人口或劳动力比例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分给农户经营。承包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签定承包合同。具体形式有。(1)包干到户。(2)包产到户。目前,绝大部分地区采用的是包干到户的形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主要生产资料仍归集体所有;
    在分配方面仍实行按劳分配原则;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集体和家庭有分有合。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党中央的积极支持和大力倡导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在全国推开,到1983年初,全国农村已有93%的生产队实行了这种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取消了人民公社,又没有走土地私有化的道路,而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既发挥了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又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是适应我国农业特点和当前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管理水平的一种较好的经济形式。

      由以上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在不同时期,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对土地政策进行了适时的调整,其调整的依据是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

    为话费而来 2009-05-18 09:03:16

    土地改革阶段(1921年~1950年)。党的土地政策经历了从“土地国有”到“土地农有”再到最终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所有制,逐步确立了适合生产力发展的农村土地制度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明确提出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政纲。早在1922年6月中共“第一次对于时局的主张”中,就提出要没收军阀、官僚的田地分给贫苦农民。大革命失败后,中共在1927年7月发出的第9号中央通知中,最早提出中国革命已进入“土地革命的阶段”,党的任务是“没收豪绅大地主反革命及一切祠堂、庙宇的土地,以开展土地革命”。1928年至1930年,在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党中央领导下,党相继制定、通过了《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县土地法》和《土地问题决议案》,肯定了农民获得土地的神圣权利,并对土地革命的一些具体政策作出规定。但在土地所有权问题上,当时的中共中央主张实行“土地国有”政策。在一个农业生产落后、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是小农个体经济的国家里,用强制的办法实行土地所有权归苏维埃政府的土地政策,既违背了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又脱离了中国传统的土地私有观念,从而直接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因此,在土地革命实践中,一些革命根据地逐步认识到这一政策的危害性并开始纠正。到1931年春,以毛泽东为书记的苏区中央局发出通告,明确规定了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指出农民对土地可以租借、买卖,别人不得侵犯,从根本上解决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问题,基本上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而符合农村实际情况的土地改革方案。抗日战争时期,党根据中日民族矛盾上升为中国社会主要矛盾这一特殊情况,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没收地主土地政策改为减租减息政策,既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热忱,又保证了抗日民主统一战线的扩大。1946年国内阶级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全面内战即将爆发,为进一步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党中央发布了由减租息向没收地主土地过渡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政策“五四指示”;1947年,中共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了一个彻底反封建的土地革命纲领《中国土地法大纲》,明确规定“废除封建性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公开举起了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旗帜。到1948年秋,党领导下的一亿人口的解放区消灭了封建的生产关系,发展了生力,巩固了解放区革命政权,有力地保障了人民解放战争迅速取得胜利。新中国成立后,党不失时机地在新解放区进行了更大规模的土地改革。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宣布了土地改革的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到1953年春,全国除一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的任务。土地改革的完成彻底消灭了数千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这是中国历史上几千年来在土地制

    度上的一次最彻底的变革,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从1950年到1952

    年,全国的农业生产总值分别比去年增长17.8%、9.4%和15.2%。[1](P19)农业的快速发展,不但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而且为实现工业化和集体化开辟了道路。二、农业集体化阶段(1950年~1978年)。党的土地政策经历了从私有的农民土地所有制到土地农民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再到完全的土地集体统一所有、统一经营,实现了农业集体化全国土改后,一方面为了克服由个体农民私有制分散经营带来的问题,以便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条件下有效地组织农业生产;另一方面也为了避免两极分化,党决定采用建国前根据地的经验,建立合作经济即互助组和初级农业合作社在这种合作经济内,承认农民拥有土地的私有权,但土地的经营权统一由合作社集体行使,即进行了在不改变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土地使用权的变革。这种土地政策的实施,既体现了合作经济的优越性,又不损伤农户家庭经营的积极性,同时发挥了个体经济和互助合

    作两个积极性。一方面互助组的建立可以解决农民生产中的实际困难,也适合当时农业完全依靠手工劳动、手工工具耕作这种低生产力水平的条件,对农民的自主经营没有限制,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另一方面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征的初

    级社的建立,既保留了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又能够调节互助组共同劳动和分散经营带来的矛盾,能够合理分工,节约劳动。在这个时期,全国主要农作物产量都保持了持续增长的势头。但是,在互助组和合作社的潜力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时,由于受到“左”的指导思想影响,强调提出合作化运动高潮的到来,强行在全国建立高级农业合作社和随之而来的以“一大二公”为特点的人民公社,彻底废除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使土地乃至农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都属公社共有,由公社

    统一经营,片面强调发展纯粹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排斥乃至取消个体所有制经济。从当时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看,大多数

    农民并未提出实行纯粹的集体经济的要求,这种脱离农村生产力发展状况的做法,既违反了生产关系的变革一定要适应

    生产力发展这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又违背了农民的意愿,引起了广大农民的不满,抑制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得农业

    和农村经济长期处于缓慢发展甚至停滞状态。

    桦木林 2009-05-24 15:19:16

    中共不同时期的土地政策

    1.土地革命时期(国共十年对峙时期)

    政策: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

    路线:靠贫、联中、限富、保中小、灭地主(1931)

    作用:农民在经济上政治上翻了身;
    农民积极参军参战,发展生产

    2.抗战时期

    政策: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

    作用:有利于团结农民、地主一致抗日

    3.解放战争时期

    政策: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地主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

    路线:靠贫、联中,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土地制度

    作用:农民分得土地,积极参军、支援前线,成为解放战争胜利的可靠保证

    4.建国初期

    政策: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
    (与以往不同:保护富农经济)

    作用:彻底废除了数千年的封建剥削土地制度;
    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为农业发展和国家工业化开辟了道路

    5.三大改造时期(对农业的改造)

    政策:采取积极发展稳步前进的方针,实行自愿互利的原则,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

    作用:农民土地私有制转变为土地公有制

    6.十年探索时期

    政策:小社并大社(片面追求一大二公)

    影响: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7.改革开放时期

    政策: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作用: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推动了农业的发展(注意三化)

    050284 2009-05-26 23:06:34

    地方的法规的法国法国法国法国法国法国法点对点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的历史沿革基本情况如下:、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土地革命路线和分配土地的方法。到1931年,中国共产党在总结土地革命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一条比较完整的土地革命路线和正确进行土地分配的方法,即:(1)依靠贫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促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2)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在原耕地基础上。实行抽多补少,抽肥补瘦。

    2、《井冈山土地法》的缺陷主要是: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的土地,容易侵犯中农的利益;
    土地所有权属于政府而不属于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禁止土地买卖。而《兴国土地法》对《井冈山土地法》所作出的一个重大的原则性修改是: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

    3、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抗日战争时期,在敌后抗日根据地实行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即地租一般地以实行二五减租为原则,按抗日战争前的原租额,减去百分之二十五;
    利息一般地减少到社会借贷关系所允许的程度。实行了这个政策,既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改善了农民的生活,调动了广大农民的抗日积极性,又有利于争取地主资产阶级的大多数站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一边。解放战争时期,随着中国人民和美蒋反动派的矛盾成为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进行土地革命的条件日渐成熟。1945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将减租减息的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

    4、1948年4月,毛泽东在晋绥干部会议的讲话中,提出了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土地改革工作中的总路线和总政策是: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聚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

    5、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运动: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土改的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根据建国后新形势确定了土改的新政策,对待富农,由解放战争时期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政策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这有利于孤立地主,保护中农,稳定民族资产阶级,有利于土改运动的顺利完成和迅速发展农业生产。从1950年冬起,新解放区分期分批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土地改革。到1953年春,全国除了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及台湾省外.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约三亿无地少地的农民分得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新解放区土改的胜利,彻底消灭了封建剥削制度,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并为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有利条件。

    5、农业合作化的三个步骤:我国在实现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采取循序渐进的步骤,逐步实现过渡。第一步,号召农民组织带有社会主义萌芽性质的、几户或十几户的农业生产互助组;
    第二步,在互助组的基础上,组织以土地人股和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小型的带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合作社;
    第三步,在初级社的基础上,组织大型的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社。

    土地改革阶段(1921年~1950年)。党的土地政策经历了从“土地国有”到“土地农有”再到最终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所有制,逐步确立了适合生产力发展的农村土地制度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明确提出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政纲。早在1922年6月中共“第一次对于时局的主张”中,就提出要没收军阀、官僚的田地分给贫苦农民。大革命失败后,中共在1927年7月发出的第9号中央通知中,最早提出中国革命已进入“土地革命的阶段”,党的任务是“没收豪绅大地主反革命及一切祠堂、庙宇的土地,以开展土地革命”。1928年至1930年,在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党中央领导下,党相继制定、通过了《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县土地法》和《土地问题决议案》,肯定了农民获得土地的神圣权利,并对土地革命的一些具体政策作出规定。但在土地所有权问题上,当时的中共中央主张实行“土地国有”政策。在一个农业生产落后、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是小农个体经济的国家里,用强制的办法实行土地所有权归苏维埃政府的土地政策,既违背了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又脱离了中国传统的土地私有观念,从而直接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因此,在土地革命实践中,一些革命根据地逐步认识到这一政策的危害性并开始纠正。到1931年春,以毛泽东为书记的苏区中央局发出通告,明确规定了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指出农民对土地可以租借、买卖,别人不得侵犯,从根本上解决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问题,基本上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而符合农村实际情况的土地改革方案。抗日战争时期,党根据中日民族矛盾上升为中国社会主要矛盾这一特殊情况,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没收地主土地政策改为减租减息政策,既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热忱,又保证了抗日民主统一战线的扩大。1946年国内阶级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全面内战即将爆发,为进一步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党中央发布了由减租息向没收地主土地过渡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政策“五四指示”;1947年,中共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了一个彻底反封建的土地革命纲领《中国土地法大纲》,明确规定“废除封建性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公开举起了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旗帜。到1948年秋,党领导下的一亿人口的解放区消灭了封建的生产关系,发展了生力,巩固了解放区革命政权,有力地保障了人民解放战争迅速取得胜利。新中国成立后,党不失时机地在新解放区进行了更大规模的土地改革。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宣布了土地改革的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到1953年春,全国除一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的任务。土地改革的完成彻底消灭了数千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这是中国历史上几千年来在土地制

    度上的一次最彻底的变革,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从1950年到1952

    年,全国的农业生产总值分别比去年增长17.8%、9.4%和15.2%。[1](P19)农业的快速发展,不但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而且为实现工业化和集体化开辟了道路。二、农业集体化阶段(1950年~1978年)。党的土地政策经历了从私有的农民土地所有制到土地农民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再到完全的土地集体统一所有、统一经营,实现了农业集体化全国土改后,一方面为了克服由个体农民私有制分散经营带来的问题,以便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条件下有效地组织农业生产;另一方面也为了避免两极分化,党决定采用建国前根据地的经验,建立合作经济即互助组和初级农业合作社在这种合作经济内,承认农民拥有土地的私有权,但土地的经营权统一由合作社集体行使,即进行了在不改变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土地使用权的变革。这种土地政策的实施,既体现了合作经济的优越性,又不损伤农户家庭经营的积极性,同时发挥了个体经济和互助合

    作两个积极性。一方面互助组的建立可以解决农民生产中的实际困难,也适合当时农业完全依靠手工劳动、手工工具耕作这种低生产力水平的条件,对农民的自主经营没有限制,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另一方面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征的初

    级社的建立,既保留了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又能够调节互助组共同劳动和分散经营带来的矛盾,能够合理分工,节约劳动。在这个时期,全国主要农作物产量都保持了持续增长的势头。但是,在互助组和合作社的潜力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时,由于受到“左”的指导思想影响,强调提出合作化运动高潮的到来,强行在全国建立高级农业合作社和随之而来的以“一大二公”为特点的人民公社,彻底废除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使土地乃至农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都属公社共有,由公社

    统一经营,片面强调发展纯粹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排斥乃至取消个体所有制经济。从当时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看,大多数

    农民并未提出实行纯粹的集体经济的要求,这种脱离农村生产力发展状况的做法,既违反了生产关系的变革一定要适应

    生产力发展这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又违背了农民的意愿,引起了广大农民的不满,抑制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得农业土地改革阶段(1921年~1950年)。党的土地政策经历了从“土地国有”到“土地农有”再到最终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所有制,逐步确立了适合生产力发展的农村土地制度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明确提出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政纲。早在1922年6月中共“第一次对于时局的主张”中,就提出要没收军阀、官僚的田地分给贫苦农民。大革命失败后,中共在1927年7月发出的第9号中央通知中,最早提出中国革命已进入“土地革命的阶段”,党的任务是“没收豪绅大地主反革命及一切祠堂、庙宇的土地,以开展土地革命”。1928年至1930年,在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党中央领导下,党相继制定、通过了《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县土地法》和《土地问题决议案》,肯定了农民获得土地的神圣权利,并对土地革命的一些具体政策作出规定。但在土地所有权问题上,当时的中共中央主张实行“土地国有”政策。在一个农业生产落后、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是小农个体经济的国家里,用强制的办法实行土地所有权归苏维埃政府的土地政策,既违背了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又脱离了中国传统的土地私有观念,从而直接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因此,在土地革命实践中,一些革命根据地逐步认识到这一政策的危害性并开始纠正。到1931年春,以毛泽东为书记的苏区中央局发出通告,明确规定了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指出农民对土地可以租借、买卖,别人不得侵犯,从根本上解决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问题,基本上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而符合农村实际情况的土地改革方案。抗日战争时期,党根据中日民族矛盾上升为中国社会主要矛盾这一特殊情况,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没收地主土地政策改为减租减息政策,既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热忱,又保证了抗日民主统一战线的扩大。1946年国内阶级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全面内战即将爆发,为进一步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党中央发布了由减租息向没收地主土地过渡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政策“五四指示”;1947年,中共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了一个彻底反封建的土地革命纲领《中国土地法大纲》,明确规定“废除封建性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公开举起了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旗帜。到1948年秋,党领导下的一亿人口的解放区消灭了封建的生产关系,发展了生力,巩固了解放区革命政权,有力地保障了人民解放战争迅速取得胜利。新中国成立后,党不失时机地在新解放区进行了更大规模的土地改革。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宣布了土地改革的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到1953年春,全国除一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的任务。土地改革的完成彻底消灭了数千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这是中国历史上几千年来在土地制

    度上的一次最彻底的变革,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从1950年到1952

    年,全国的农业生产总值分别比去年增长17.8%、9.4%和15.2%。[1](P19)农业的快速发展,不但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而且为实现工业化和集体化开辟了道路。二、农业集体化阶段(1950年~1978年)。党的土地政策经历了从私有的农民土地所有制到土地农民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再到完全的土地集体统一所有、统一经营,实现了农业集体化全国土改后,一方面为了克服由个体农民私有制分散经营带来的问题,以便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条件下有效地组织农业生产;另一方面也为了避免两极分化,党决定采用建国前根据地的经验,建立合作经济即互助组和初级农业合作社在这种合作经济内,承认农民拥有土地的私有权,但土地的经营权统一由合作社集体行使,即进行了在不改变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土地使用权的变革。这种土地政策的实施,既体现了合作经济的优越性,又不损伤农户家庭经营的积极性,同时发挥了个体经济和互助合

    作两个积极性。一方面互助组的建立可以解决农民生产中的实际困难,也适合当时农业完全依靠手工劳动、手工工具耕作这种低生产力水平的条件,对农民的自主经营没有限制,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另一方面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征的初

    级社的建立,既保留了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又能够调节互助组共同劳动和分散经营带来的矛盾,能够合理分工,节约劳动。在这个时期,全国主要农作物产量都保持了持续增长的势头。但是,在互助组和合作社的潜力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时,由于受到“左”的指导思想影响,强调提出合作化运动高潮的到来,强行在全国建立高级农业合作社和随之而来的以“一大二公”为特点的人民公社,彻底废除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使土地乃至农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都属公社共有,由公社

    统一经营,片面强调发展纯粹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排斥乃至取消个体所有制经济。从当时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看,大多数农民并未提出实行纯粹的集体经济的要求,这种脱离农村生产力发展状况的做法,既违反了生产关系的变革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这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又违背了农民的意愿,引起了广大农民的不满,抑制了农民

    和农村经济长期处于缓慢发展甚至停滞状态。

    和农村经济长期处于缓慢发展甚至停滞状态。

    jtt19920210 2009-10-19 21:09:17

    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全国解放后的新情况,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它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改革法》将过去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政策,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以便更好地孤立地主,保护中农和小土地出租者,稳定民族资产阶级,以利于早日恢复和发展生产。《土地改革法》公布以后,在3.1亿人口的新解放区分期分批地,有计划、有领导、有秩序第开展了土改运动。近三亿无地少地的农民,分到了七亿亩土地和大量的农具、牲畜和房屋等;
    还免除了每年向地主缴纳约三百五十亿千克粮食的地租。在土地改革运动中,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基本上正确贯彻和执行了党的土地改革的路线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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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的七届全会的历史意义! -_

    【篇3】中国共产党历史上著名的三问

    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各个重要会议

    中共一大(1921年7月、上海),

    大会通过了党的纲领,纲领确定党的奋斗目标是推翻资产阶级政权,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实现共产主义。确定党的中心任务是领导工人运动。大会选举了党的中央领导机构中央局,选陈独秀为中央局书记。意义,标志中国共产党诞生了,中国共产党不仅代表工人阶级的利益,而且代表着整个中华民族的利益。她的诞生是中国历史上开天辟地的大事,自从有了中国共产党,中国革命的面貌就焕然一新了。

    中共中央北京特别会议(1926年)

    1926年2月21日—24日在北京举行。会议的中心是解决“五卅”运动以后革命的总的战略方针问题。指出现时政局是中国革命发展中非常紧急的时期,是反动势力联合向民众势力进攻时期,党在现时政治上主要的职责是从各方面准备广东政府的北伐战争。北伐的政纲,必须是以解决农民问题作主干,必须加紧进行北伐战争必将经过的湖南、湖北、河南等地的群众工作,特别是要注意发动和组织农民群众,以便接应北伐军,积极支持和参加北伐战争。会议强调只有发展农民运动和巩固工农联盟,才能引导国民革命达到最后胜利。会议通过《关于现时政局与共产党的主要职任议决案》、《北方区政治军事工作问题》等决议。

    中央临时政治局常委会会议(1927年7月)

    为挽救革命,中国共产党在共产国际的支持和帮助下,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1927年7月12日至26日,根据共产国际改组中共中央领导的训令,在鲍罗廷主持下,中共中央在汉口召开了临时政治局会议。中央决定让陈独秀去共产国际讨论中国革命问题,未让他参加会议,陈独秀拒不服从这一决定,向党中央提出了辞职要求,从此离开了中央领导岗位。会议根据共产国际的指示,成立了中央临时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代行中央政治局职权,成员有张国焘、周恩来、李维汉、李立三、张太雷。实际上结束了陈独秀右倾机会主义在全党的统治。

    会上,党中央发表了《对政局宣言》。宣言展示了新的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开始改变了一味向国民党妥协退让的政策。会议初步总结了大革命失败的教训,讨论通过了挽救革命的三项重大决策。一、决定武装反抗国民党。二、决定独立领导农民进行土地革命。三、决定召开一次中央紧急会议,总结大革命失败的经验教训,纠正陈独秀右倾投降主义的错误,确定党在新的历史时期领导革命运动的方针和政策。

    中央临时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确定的决策和措施,在大革命失败的紧急关头,挽救了革命,挽救了党,奠定了开创中国革命新时期的良好基础。

    八七会议(1927年)

    八七会议是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失败以后,在关系党和革命事业前途和命运的关键时刻,中共中央政治局于1927年8月7日在汉口召开的紧急会议。

    明确指出“政权是由枪杆子中取得的”,第一次提出了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思想。会议总结了大革命失败的经验教训,坚决纠正和结束了陈独秀的右倾投降主义错误,撤销了他的总书记职务。会议确定以土地革命和以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屠杀政策为党在新时期的总方针,并把发动农民举行秋收起义作为党在当时的最主要任务。

    总之,八七会议在我党历史上是一个转折点。它给正处在思想混乱和组织涣散中的中国共产党指明了新的出路,为挽救党和革命作出了巨大贡献。这是由大革命失败到土地革命战争兴起的历史性转变。



    古田会议

    即1929年12月28日至30日在福建上杭古田举行的红军第四军第九次代表大会 。会议由陈毅主持并传达了中央《九月来信》,毛泽东作政治报告,朱德作军事报告。会议改选了前委,毛泽东任书记。会议通过毛泽东起草的《中国共产党红 军第四军第九次代表大会决议案》,决议指出应首先从思想上建党,加强党内的 马克思主义教育,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克服不良倾向,同时在组织上必须坚持 严格的民主集中制。决议强调党对红军的绝对领导,规定红军的三大任务是打仗 、筹款、做群众工作,坚持军民一致、军政一致、官兵一致的原则。这个决议是建党建军的纲领性文献,为党和军队建设指明了方向。

    遵义会议

    1935年1月15日至17日中共中央在长征途中抵达贵州遵义时举行的政治局扩大会议。参加会议的有毛泽东、朱德、陈云、周恩来、洛甫(张闻天)、博古(秦邦宪)、王稼祥、邓发、刘少奇、凯丰(何克全)等二十人。会议批评了第五次反“围剿”和长征以来中共中央在军事领导上的错误,通过了《中央关于反对敌人五次“围剿”的总结决议》,肯定了毛泽东等关于红军作战的基本原则。会议推选毛泽东为政治局常委,取消博古、李德的最高军事指挥权,决定仍由中央军委主要负责人周恩来、朱德指挥军事。随后在行军途中,中央先后决定由洛甫(张闻天)代替博古负总责,由毛泽东、周恩来、王稼祥组成三人指挥小组。遵义会议结束了王明“左”倾冒险主义在中央的统治,开始了以毛泽东为代表的新的中央的正确领导。这次会议在极端危急的历史关头,挽救了党和红军,是中国革命史上一个生死攸关的转折点。

    瓦窑堡会议(1935年12月17日)

    在中华民族危机日益严重,抗日救亡运动重新高涨的形势下,迫切要求对日本进攻以来的国内形势作一次正确的分析,制定党在新形势下的策略和政策,纠正严重存在的“左”倾关门主义。为此,根据共产国际七大的决议,中共中央于1935年12月17日至25日在陕北瓦窑堡召开了政治局扩大会议,即“瓦窑堡会议”。

    瓦窑堡会议是从土地革命战争到抗日战争历史转折时期,党召开的一次极为重要的会议。它总结了两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政治策略方面的基本经验,批判了“左”倾关门主义,制定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策略路线。这次会议是遵义会议的继续。遵义会议只对当时最迫切的军事问题和组织问题作出决议,而瓦窑堡会议则解决了政治路线问题。

    洛川会议(1937年)

    洛川会议是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全面爆发的历史转折关头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这次会议指出了国共两党两条不同的抗战路线的原则区别,确立了我军在敌后放手发动独立自主的游击战争、利用游击战争配合正面战场、开辟敌后战场、建立敌后抗日根据地的战略任务,正确地指导了党和军队实行由国内战争到民族战争、由正规战到游击战的战略转变,为实现党对抗日战争的领导权和为争取抗日战争的胜利奠定了政治思想基础,指明了正确道路。

    中共七届二中全会

    1949年3月5-13日在西柏坡举行的会议。到会中央委员34人,候补中委19人,列席12人。集中讨论彻底摧毁国民党统治,夺取全国胜利,在新形势下党的工作重心实行战略转移,即从乡村转到城市的问题。毛泽东指出:二中全会,可以说是城市工作会议。城市工作必须以生产建设为中心。会议着重研究和规定了党在全国胜利后,在政治、经济、外交方面应当采取的基本政策,分析当时中国经济成分的状况和党所必须采取的正确政策。二中全会号召在胜利面前,全党务必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和艰苦奋斗的作风。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

    1978年12月18-22日在北京举行。中心议题是讨论把全党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围绕这个中心,全会果断地停止使用不适用于社会主义 的“以阶级斗争为纲”、“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等错误口号,坚决地批判了“两个凡是”的错误方针,充分肯定必须完整地、准确地掌握毛泽东思想的科学体系,高度评价了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确定了解放思想、开放脑筋、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指导方针。全会开始全面地、认真地纠正“文化大革命”中和以前的“左”倾错误,及时地作出了从1979年起,把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解决了我党从1957年以来未能解决好的工作重点转移问题,这是党在政治路线上最根本的拨乱反正。经济建设上要纠正急于求成的错误倾向和解决好国民经济重大比例严重失调等问题。要保障几亿农民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解决了历史上一批重大冤假错案。要健全党规党法和民主集中制。增选陈云为党中央副主席,邓颖超、胡耀邦、王震为中央政治局委员,选举产生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并选举陈云为第一书记,邓颖超为第二书记,胡耀邦为第三书记,黄克诚为常务书记。结束了1976年10月以来党的工作在徘徊中前进的局面。是建国以来我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的历史意义及其作用。

    【篇4】中国共产党历史上著名的三问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原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

      整理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原文供大家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出台是党中央落实从严治党、党要管党的庄严承诺。那么问题来了,问责条例包含了哪些内容?怎么问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实用资料栏目!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九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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