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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分类奖惩规定

    时间:2020-12-08 14:23:0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企业分类奖惩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准确地评价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促进企业平等升级,上规模,上台阶,上水平,树立企业的社会形象,进一步提高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社会责任感和荣誉感,充分发挥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作用,加快地方经济发展步伐,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分类范围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属企业及纳入地方经济主管部门管理的其他企业。

     三、分类标准 第三条 公有制企业以当年实现的利税总额、资产负债率为标准进行划分,私营企业以当年上缴税金为标准进行划分。实现的利润以市经贸委和企业主管部门审定的数据为准,上缴的税金以税务和财政部门核准的纳税金额为准。

     第四条 公有制企业中的工业、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旅游服务业按当年实现的利税总额、资产负债率为标准,分为下列 5 类企业; A 类:利税总额 80 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在 70%以内;

     B 类:利税总额 30 万元~80 万元,资产负债率在 80%以内; C 类:利税总额 10~30 万元,资产负债率在 100%以内; D 类:利税总额负 30 万元-0 万元;

     E 类:利税总额负 30 万元以下。

     公有制建筑施工企业按年利税总额、资产负债率为标准,分为下列 5 类企业:

     A 类:利税总额 80 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在 70%以内;

     B 类:利税总额 40 万元~80 万元,资产负债率在 80%以内; C 类:利税总额 0~40 万元,资产负债率在 100%以内;

     D 类:利税总额负 30 万元-0 万元;

     E 类:利税总额负 30 万元以下。

     A、B 类企业必须是盈利企业,当年资产负债率比上年有所降低或持平。

     第五条 私营企业按当年上缴税务部门的税金为标准,分为下列3 类企业:

     A 类:

     上缴税金 10 万元以上; B 类:上缴税金 5 万~10 万元; C 类:

     上缴税金 5 万元以下。

     四、奖惩 第六条 市政府在次年第一季度,召开全市范围内的总结表彰大会,对上一年度达到 A、B 类的企业和企业法人代表人及大幅度减亏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不同的奖励:

     (一)A 类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可获得以下奖励:

     1.该企业由市人民政府授予 XX 关市 A 类企业铜牌,并根据不同类别和所作贡献,解决 3~10 人“农转非”户口指标,用于奖励企业中作出贡献的技术人才和生产经营骨干,并减半征收城市增容费。

     2.对法定代表人,根据不同类别和所作的贡献,给予不同程度的

     重奖。

     3.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法定代表人,经市政府批准,可参加市副处级以上干部会议,阅读同级干部的文件。

     4.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属农业户口的,可解决本人及其家属、子女的“农转非”户口,免收城市增容费;属其他城市城镇户口的,可直接办理“城转城”落户手续,免收城市增容费。

     5.对连续 3 年保持 A 类企业标准的法定代表人,授予“XX 关市优秀企业家”称号,并根据不同类别和所作贡献,再给予不同程度的重奖。

     (二)B 类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可获得以下奖励:

     1.对该企业由市人民政府授予 XX 关市 B 类企业铜牌,并根据不同类别和所作贡献,解决 1~5 人“农转非”户口指标,用于奖励企业中作出贡献的技术人才和生产经营骨干,并减半征收城市增容费。

     2.对法定代表人,根据不同类别和所作贡献。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

     3.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属农业户口的,可解决本人“农转非”户口,免收城市增容费,其子女入托、上学可享受市民待遇;属其他城市城镇户口的,可直接办理“城转城“落户手续,免收城市增容费。

     (三)对 C 类及 C 类以下晋升上一档次未达到 A、B 类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对 C 类及 C 类以下企业,减亏数额大的,按减亏幅度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

     第七条 对当年评为 A、B 类企业,第二年下降档次和 D 类及以下

     公有制企业连续两年晋升不到上一个档次的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予以处罚。

     对上年达到 A、B 类企业标准,第二年下降档次的企业,变更或取消所授予的铜牌,并取消 A类企业法定代表人所享受的政治待遇。

     对 D 类及以下的公有制企业,连续两年晋升不到上一个档次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按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或就地免职。

     第八条 建立企业分类奖惩考核责任制,市经贸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及企业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认真核实利税数据,如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数据失实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对企业以高估冒算,弄虚作假方法骗取荣誉和奖励的,一经发现,取消一切荣誉及奖励,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附则 第九条 各新闻单位对市政府确定的 A、B 类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有重点、有深度、有特色的宣传报道,向全社会宣传其创业、敬业、奋斗精神,宣传对社会作出的贡献,激励全市各行业,向典型学习,形成“比、学、赶、帮、超”的良好风气,以此带动全市经济发展。

     第十条 本规定奖励实施细则由市经贸委制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利税总额是指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与上缴税务部门的各种税金之和。

     本规定所称“以上”包含本数在内,“以下”不包含本数在内。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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