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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机构的发展历程及其启示

    时间:2021-07-12 12:01:1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党规党法是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制度保证,对全党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维护党规党法的尊严,需要强有力的党内专门机构。设立党内专门监督机构并加强其建设,使之能够对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及其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经常性的检查,是维护党规党法尊严的客观需要和组织保证,是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党内监督机构经历了一个产生、变化、一度撤销、恢复与发展的过程。党内监督机构在实践中不断调整的实践表明:党内监督机构的建立与健全是顺利实施党内权力监督,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重要环节;党内监督机构的发展变化与党的政治路线紧密相连。考察党内监督机构的发展变化,有助于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把握党内监督规律,加强党内监督机构的建设,做好党内监督工作。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监督机构;历史沿革;启示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60(2008)06—0062—07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各项规章制度即党规党法是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制度保证,对全党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维护党规党法的尊严,需要强有力的党内专门机构。设立党内专门监督机构并加强其建设,使之能够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及其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经常性的检查,是维护党规党法尊严的客观需要和组织保证,是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党内监督机构经历了一个产生、变化、一度撤销、恢复与发展的过程。党内监督机构在实践中不断调整的实践表明;党内监督机构的建立与健全是顺利实施党内权力监督,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重要环节;党内监督机构的发展变化与党的政治路线紧密相连。考察党内监督机构的发展变化,有助于进一步把握党内监督规律,加强党内监督机构的建设,做好党内监督工作。
      本文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权的实施为中心,以党内监督机构的产生、变化、撤销、恢复与发展为线索,分四个阶段考察党在各个时期党内监督机构的发展变化,阐述党内监督权在不同时期的实施情况,并试图从中得出一些有益启示。
      
      一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高度重视党内监督工作。从党的一大制定的第一个党纲,到以后每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的章程,无一例外地都对党的纪律都作了明确的规定。第一个党纲中共有十五条规定,其中直接涉及监督的就有两条:“工人、农民、士兵和学生的地方组织中党员人数多时,可派他们到其他地区去工作,但是一定要受地方执行委员会的严格监督”;“地方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和政策,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
      党在创立初期就表现出来的这种对自身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的高度自觉性,为以后党内监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重要条件。在其后的二大、三大、四大通过的党章或党章修正案中,都有关于党内监督的相关表述。但由于党尚处在初创时期,直到中共五大前夕,党内并没有设置专门的监督机构,党内监督权一直由中央及地方各级执行委员会直接行使。
      随着国共和国民革命的兴起,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规模空前扩大,党员人数迅速增多,政治上也成为一个“半公开半政府党”。但随之而来的是党内开始出现贪污腐化等不良现象。为克服党内不良现象,中共中央在1926年8月4日颁布了第一份专门反对腐败的文件《中央扩大会议通告——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并开始考虑成立专门的党内监督机构。
      党的专门监督机构的真正创立是中共五大。这次大会决定在中央和省设立监察委员会,选举产生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并以党章修正案的形式对中央及省一级监察委员的产生、监察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以及与党委会的关系等作了明确规定。具体说来,在1926年6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中,把“监察委员会”作为章程的专门一章列出。《决案》的六十一条、六十二条规定:“为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起见,在全国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不得以中央委员及省委员兼任。”中央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设立,使党纪党法的权威有了相应机构作保证。《决案》的六十三条、六十四条还阐述了监察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以及与党委会基本平行的关系:“中央及省监察委员,得参加中央及省委员会议,但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遇必要时,得参加相当的党部之各种会议”;“中央及省委会,不得取消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但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必须得中央及省委员会之同意,方能生效与执行。遇中央或省监察委员会与中央或省委员会意见不同时,则移交至中央或省监察委员会联席会议,如联席会议再不能解决时,则移交省及全国代表大会或移交于高级监察委员会解决之。”这些规定既坚持了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又有效地维护了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权威,充分显示了中国共产党对党内监督认识的深刻性、完整性与科学性,也表明年幼的中国共产党已清楚地意识到要想革命成功,就必须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以权力制约权力,以监督来制约、制衡党内权力,以保证党内权利的正确行使。《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对“监察委员会”的四条规定,完整、准确地表述了监察委员会成立的目的、选举办法、权力范围、领导体制及监察委员会与同级党委的关系。
      中共五大的召开和《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的通过,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初步确立了一套以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简称两委)之间基本平行、互相制约,党内专门监督机构比较独立、完整地行使监督权的党内监督模式。尽管由于大革命的失败,中共五大确立的党内监督机构和党内监督模式未能立即、全面地实施,但却全面奠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的基础,在党的建设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二
      
      大革命失败后,面对空前艰难的政治局势,中共中央于1927年底发布了第26号通告。通告指出:由于党已全面转入地下秘密工作,各地党部有监察委员会的很少,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分散在各地,加上委员会的主要领导和委员或牺牲或受到处分,不能真正行使其职权,因而认为“监察委员会似已成为不必要的组织”。基于这些考虑,加上受联共(布)建党模式的影响,在莫斯科召开的中共六大通过的党章将五大章程中的“监察委员会”部分全部删掉,大会撤销了党内监察委员会这一机构,代之以审查委员会。与监察委员会相比,审查委员会虽然也是由党的全国大会、省县市代表大会产生,权力来源仍然与党委相对平行,但职能规定却大大缩小,其权限仅限于“监督各级党部之财政、会计及各机关之工作”等较为具体的事务。而党内监督权的重要内容——纪律监督权,实际上由各级党委会所掌握,而缺乏由专门机构执行党的纪律监督权的规定。同时,党章又作出“关于违犯纪律的问题,由党员大会或各级党部审定之。各级委员会得成立特别委员会以预先审查关于违犯党纪的问题。此种特别委员会之决议,经该级党部批准后,方发生效力”的规定。但这里所讲的“特别委员会”仅仅是处理党员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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